法院起诉找不到被告人被告出具账目及银行流水法院起诉找不到被告人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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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被告出具账目及银行流水起诉费如何计算
起诉被告出具账目及银行流水起诉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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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被告出具账目及银行流水起诉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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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被告出具账目及银行流水起诉费如何计算,非常感谢!
【探讨交流】
我是被告,原告银行账户里有存取明细流水账,现在
我是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不管孩子,不出生活费。最早一开始还逼我账目只是记录存款支取的一个情况,这个是不能作为钱来分割的 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的时候一人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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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
【全文】CLI.C.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案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郴北民一初字第54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胡春招,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碧辉,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夏新玉。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春招、杨碧辉,被告***、***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夏新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日,被告***因个人经营资金周转困难共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已按约定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给付等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0万元的借款本金。因原、被告资金往来比较频繁,双方于日对双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债务清算,并签订《债务清算合同》,该合同确认了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并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2015年4月原告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被告***仅于2015年4月份向原告偿还了30万元,其余借款本息被告仍未按约定偿还,两被告系夫妻。故请求法院:1、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元及利息4939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日,此后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35000元,以上一、二项合计78439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2、两被告的身份证,拟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
  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债务清算合同》,拟证明被告***截止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
  4、诉前财产保全费发票及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实现债权费用共计35000元。
  5、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980000元,另20000元借款本金由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给被告***。
  6、原告的信用卡消费记录,拟证明被告***频繁借用原告的信用卡在被告***朋友开设的郴州市承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刷卡消费。
  7、郴州市联通公司手续销售明细单,拟证明两被告从2012年12月起,经常从原告处购买苹果手机。
  被告***、***辩称:日至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先后汇入被告账户资金共27笔,金额为3256000元。被告日至日从银行转账152笔,汇入原告账户金额7974351元,相抵后差额为4738351元。其中,2014年元月6日至日,原告从银行先后汇入被告账户资金14笔,金额1861500元,2014年6月至日,被告先后汇入原告银行账户资金69笔,金额4563486元,相抵差额2701986元。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账目证实。原、被告双方一直未结账清算,至于被告签字的《债务清算合同》是原告写好之后,被告出于无奈签字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提交了下列证据:
  8、银行流水账,拟证明从日至日,原告转账3256000元给被告,被告转账7974351元给原告。
  一、经本院组织原、被告质证,质证情况如下:
  两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有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应当由被告承担;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中的消费记录无异议,但认为不是***消费的,是原告自己消费的;对证据7有异议,认为被告并没有从原告手上购买过手机。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8有异议,认为除了原告提交的证据5中的转账记录外,其他的与本案无关。
  二、根据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情况,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原告提交证据1-5,符合证据规则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证据6、7与本案处理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8,被告陈述,《债务清算合同》是被告***本人签名,原、被告双方签订《债务清算合同》后,被告除偿还原告300000元外,双方无其他经济往来关系,故证据8不能对抗被告出具的《债务清算合同》。
  根据上述采信的合法有效证据,以及双方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至2014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共1000000元,原告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了被告***。日,经结算,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债务清算合同》,该合同载明:甲(指***)、乙(指***)双方经过核对2015年之前的所有借条、银行往来流水记录、借用信用卡使用情况、其他资金往来情况等,双方在互相让步的情况下,确认如下债务清算合同:“一、乙方截止日尚欠甲方借款本金100万元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甲方支付利息;二、乙方于日、日向甲方出具的借50万元的借条作废,以本债务清算合同为准。三、甲方于日借给乙方50万元,乙方已如数偿还了借款。四、因本借款产生纠纷,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解决不成引发诉讼的,由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并由乙方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等);五、乙方在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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