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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双峰县一中2018届高三上学期第一次月考政治试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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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更新数据日期:
&& 信息来源:
&&&&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七年九月&&&&&&&&&&目
录&&&&一、前言 3&&二、释义 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1&&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14&&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19&&六、基金备案 21&&七、基金份额折算 22&&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2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6&&十、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39&&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2&&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9&&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7&&十四、基金的托管 59&&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60&&十六、基金的投资 61&&十七、基金的财产 67&&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68&&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3&&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6&&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78&&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79&&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4&&二十四、违约责任 87&&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88&&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89&&二十七、基金合同摘要 89&&二十八、其他事项 108&&&&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以在本合同中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三)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6.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0.上市交易: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永兴B份额的行为&&  51.《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A、永兴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55.永兴A: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A份额。永兴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56.永兴B:指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永兴B份额。本基金在扣除永兴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B享有,亏损以永兴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兴B承担;永兴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7.永兴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封闭期届满日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58.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59.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永兴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永兴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根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所计算的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可得收益仅为对永兴A份额持有人可得收益的估计,并不代表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实际可得收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20%的权利。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可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60.永兴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1.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 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 年期届满日与永兴B 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62.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63. 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大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等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本基金在3年封闭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5.巨额赎回: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永兴A的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永兴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永兴A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6.日/天:指公历日&&  67.月:指公历月&&  68.元:指人民币元&&  6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4.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永兴A的开放日和永兴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5.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增设发起式基金审核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相关条件募集、且募集资金中发起资金不少于规定金额的开放式基金&&  78.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的资金&&  79.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名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分级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名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发起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永兴B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控制信用风险、谨慎投资的前提下,主要获取持有期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永兴A和永兴B的金额分别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发起式基金&&  发起资金提供方将使用发起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和永兴B份额的金额各自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九)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A、永兴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永兴A和永兴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式不同,其中,永兴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永兴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除永兴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B享有,亏损以永兴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兴B承担。&&  (十)永兴A的开放日&&  永兴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永兴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十一)永兴B的封闭期&&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二)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将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 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永兴A、永兴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永兴A、永兴B 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永兴A、永兴B 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永兴B封闭运作。在永兴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兴A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 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因此,在永兴A 的单个开放日,如果永兴A 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份额极小,永兴A、永兴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3 的情形;如永兴A 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永兴A、永兴B 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 的情形。&&   2.永兴A 的运作&&   (1)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永兴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为:&&   永兴A 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永兴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 “1.4×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永兴A份额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永兴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永兴A的最后1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永兴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保留将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在此基础上上调20%的权利。&&   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永兴A折算后的1元为基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永兴A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损的情况下,永兴A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   (2)开放日&&   永兴A 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 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12 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例如:基金合同于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届满6个月、12个月、18个月之日分别为日、日、日,以此类推。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规模限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 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 倍永兴B 的份额余额。按照募集规模上限20亿份计算,永兴A的份额余额上限为14亿份,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期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与永兴A的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永兴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具体折算方式如下:&&   折算基准日日终,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份额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兴A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份额数×永兴A份额的折算比例&&   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永兴A份额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永兴B的运作&&   (1)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永兴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 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永兴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永兴B享有,亏损以永兴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永兴B 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永兴A、永兴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永兴A份额和银华永兴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永兴A的开放日计算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   设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设为自永兴A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次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额,为T日永兴B份额的份额余额,R为在永兴A份额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永兴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永兴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1)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 日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永兴B份额封闭期届满日(T日),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永兴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永兴A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日永兴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永兴A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永兴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上式中,在永兴A非开放日,为永兴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永兴A的开放日,为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   永兴A、永兴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永兴A、永兴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发起式基金认购份额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使用发起资金分别认购本基金永兴A和永兴B份额的金额各自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五、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永兴A份额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永兴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永兴B份额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永兴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内发售的永兴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永兴B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永兴B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投资者可参与永兴A份额或永兴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进行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发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人。&&  4.发售规模&&  本基金募集规模上限为20亿元,份额规模为20亿份。&&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永兴A不收取认购费,永兴B的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行为结束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本基金永兴A、永兴B两类基金份额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各自折算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永兴A份额、永兴B份额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募集结束后,永兴A份额和永兴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基金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和单笔最低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和累计认购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六、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5000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发起资金认购永兴A和永兴B的金额分别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持有认购份额期限不少于三年,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七、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永兴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永兴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永兴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永兴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永兴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永兴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永兴A的份额数×永兴A的折算比例&&  永兴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永兴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永兴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永兴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永兴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永兴B 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永兴B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永兴A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后场内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不能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和场外的A类份额,不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决定永兴B份额不进行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永兴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永兴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永兴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永兴B份额的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封闭期内,指永兴B份额)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人可在永兴A份额的开放日对永兴A份额进行申购和赎回,永兴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永兴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2.永兴A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永兴A份额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投资人可在永兴A份额的开放日办理永兴A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在确定永兴A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永兴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永兴A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申购永兴A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永兴A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永兴A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永兴A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永兴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永兴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永兴A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永兴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永兴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兴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永兴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永兴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永兴A的份额余额大于7/3 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永兴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永兴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永兴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封闭期内永兴A份额的规模控制&&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永兴A份额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 倍永兴B的份额余额。按照募集规模上限20亿份计算,永兴A的份额余额上限为14亿份,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还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笔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永兴A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永兴A不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7.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永兴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永兴A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永兴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永兴A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第4项除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永兴A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上述第(3)项规定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延期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永兴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永兴A份额的10%时,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永兴A的赎回价格均以一元为准。 &&  1)及时支付全额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基金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对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期限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  1.申购与赎回场所 &&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各类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收取赎回费用,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大于30天则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申购申请,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11.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期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1)巨额赎回的认定 &&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  4)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永兴A与永兴B不得相互转换。&&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永兴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永兴A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永兴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永兴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永兴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权益一并冻结。&&&&十、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永兴A、永兴B 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二)基金转型时永兴A的处理方式 &&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永兴A的处理方式。永兴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做出选择赎回永兴A份额,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的,其持有的永兴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C类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永兴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永兴A和永兴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永兴A和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持有或同时持有永兴A和永兴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基金永兴A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永兴B份额将转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  永兴A和永兴B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  2.份额转换方式 &&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永兴A和永兴B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永兴A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永兴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  永兴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永兴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  永兴A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永兴A份额数×永兴A份额的转换比率&&  永兴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永兴B份额数×永兴B份额的转换比率 &&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永兴A份额(或永兴B份额)的转换比率、永兴A(或永兴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  永兴A、永兴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永兴A、永兴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银华永兴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按本基金合同保持不变。&&  (七)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  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A类和C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法募集基金并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处理;&&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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