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宣传力度社会保障力度,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什么诉求和呼声

吉林省出台有关政策 帮助残疾人 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编辑:王洪森
[导读]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救助力度,确保其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时及时得到相应救助;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要全面实现9项康复给予医保报销。
长春晚报记者 张席贵
加大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的救助力度,确保其遭遇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困难时及时得到相应救助;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要全面实现9项康复给予医保报销;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资金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建立我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制定落实聋人手机短信费、盲人有线电视费和网费的相关优惠政策&&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吉林省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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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导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重大战略决策。在经济社会条件发生阶段性变化的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的挑战和任务十分艰巨,涉及领域相当广泛。下面主要从经济社会领域做简要分析。
  一、经济发展新阶段建设和谐社会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我们已经站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始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新的历史起点上。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明显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迈上新的台阶,各项社会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为进一步激发国民经济的活力和保持社会总体的安定祥和打下良好基础。同时也要清醒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远非完善,对计划经济旧体制的改革攻坚尚未完成,我国又处于经济社会结构剧烈变革时期,各种新旧矛盾和问题正在交织出现,处理不好会愈演愈烈,干扰社会和谐。主要表现在:
  1.公民权利保护制度不适应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和创业积极性提高的新趋势。随着多种经济成分日趋活跃、住房改革和创业机会扩大,城乡居民的自有住房和自主创办的企业日益增加,对加强保护公民权利(主要指城乡居民的财产权利和相关的经济权利)的要求日益强烈。国家、集体、单位、社区和个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日趋复杂,而目前财产权界定和保护制度不清晰、不健全,协调利益矛盾的难度加大。公共权力侵害私人权利、行政权侵害财产权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城市拆迁、物业管理和农村征地等方面不断发生经济纠纷和财产纠纷,不仅影响社会安定,而且危及社会诚信。
  2.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出现巨大落差。在初步实现小康的基础上,人民群众对增加和改善公共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但是,在推进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的改革中,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出现不适当的弱化,导致相关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不足,质量下降。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严重失衡,教育和卫生领域尤为突出。公共教育资源向高等教育(甚至少数重点高校)过分倾斜,而义务教育的公共投入严重不足,农村义务教育面临危机。公共卫生资源过分向城市倾斜,而农村缺医少药仍很严重。2000年世界卫生组织的评估中,认为我国是“世界上公共资源分配最不公平、分布最不平衡的国家之一”。
  3.收入分配政策和社会保障体系不适应维护社会公正的需要和严峻的人口态势。目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方面在初次分配领域,平均主义和差距拉大并存。在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等“体制内”部分,收入分配的主要弊端仍然是平均主义。同时,在垄断行业和享有特许经营权的国有经济部门,也存在由于非经营性因素而导致的收入差距过大。而在“体制外”部分,即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等领域,收入分配由市场调节,差距明显拉大是不可避免的。社会不满主要集中在非法暴富者、体制不合理造成的灰色收入现象以及非经营因素导致的收入差距过大。另一方面在收入再分配领域,由于我国相关税收和社会保障等再分配调节手段还不健全,对收入差距扩大势头难以进行有效调节。在失业人口、流动农民工、失地农民和老年人口中正在形成新型贫困群体,城乡低收入和贫困群体生活困难,导致贫富差距迅速拉大。
  未来二、三十年我国人口发展的基本态势,呈现基数大、增长偏快、素质偏低、“未富先老”的特征,人口总量、劳动年龄人口和老龄人口三大增长高峰叠加,出生性别比例严重失调,出生人口素质、身体健康素质和文化道德素质等都亟待提高。这对社会转型期的就业、养老、教育、卫生、城乡融合和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压力。
  4.现有公共财政不适应统筹城乡发展和转变二元经济结构的客观要求。整个公共财政支出过分偏向城市,农村公共设施和服务长期缺失。2004年财政支农支出(扣除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和粮食储备支出等)占农业产值的比重不足10%,低于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10%―20%的水平。1/3的农村五保户得不到供养。城市财政体系与户籍制度捆绑在一起,固化了城乡割裂的体制,没有为农民转为城市人口和大量进城务工人员做好应有的准备。一些城市在放松户籍管制上之所以步履维艰,关键在于现有城市财政和基础设施远远落后于农民进城的强劲趋势。如果仅在财政支出增量上做文章,而不触及财政支出的既得利益格局,恐难改变被动局面。
  5.社会协调机制不适应社会结构剧烈变动的新挑战。我国正处于社会流动加快、社会分层明显的社会转型期,新的社会阶层不断生成,利益主体和利益诉求日益多元化,社会交往范围急剧扩大,信息传播空前便捷。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和扩大社会参与的呼声日益高涨,但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参与机会严重不对称,贫困群体和社会边缘群体的呼声还不能得到充分表达。社会成员的职业和地位势必在流动中不断变化,既得利益的减少或丧失将引发不满情绪甚至过激行为,狭窄的沟通渠道和单调的社会协调机制已经不适应这种复杂的社会局面。
  6.农村经济的专业化、社会化和组织化程度低,不利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和改变农村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农村缺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乏力,分散的农户难以改变在市场竞争和谈判中的弱势地位,难以发展先进的农业生产方式,难以分享市场经济欣欣向荣的成果。农村各类基层社会中介组织发育严重落后,难以解决大量青壮年劳力流向城市而产生的农村老弱病残集中的社会问题,一些地区非法宗教组织趁机渗透,黑恶势力横行乡里。在城镇化进程中,行政区划变动、“城中村”改造以及农民工权益保障等新的问题不断出现,都对原有的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组织发育提出新的要求。
  7.国家区域政策的整合能力较弱和欠发达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不足,不利于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改革开放初期向局部地区倾斜的优惠政策形成刚性,引起各地纷纷要求优惠政策的攀比。国家区域政策对改善地方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导向不清晰,力度不够,中央和地方政府事权和财权不够匹配,影响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和弥补薄弱环节,贫困地区和资源枯竭地区的负担越来越重。长期以来,各地十分重视靠争投资、争项目发展地方经济,而忽视加强和改善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不少地区一直存在牺牲资源环境甚至以邻为壑的不合理竞争。欠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往往采取集资、摊派办法搞城市建设,据有关调查,建筑领域拖欠工资在国有单位更为普遍,背后实际上多是当地政府在拖欠。凡此种种,不仅导致侵害中央权威的负面后果,而且不利于各地把注意力转到构建和谐社会上来。
  8.在对外经济领域,大量进口和盲目招商引资造成农民利益受损、失业、污染等社会矛盾。在受进口冲击企业集中的局部地区,企业破产倒闭和失业现象增加。农产品领域受进口冲击尤为严重。2004年开始,我国从农产品贸易的净出口国转变成为净进口国,主要原因在于农产品进口增长过快。大量农产品进口压低了国内价格,恶化农民增收条件,目前缺乏对受损地区农民应有的援助,加剧农民向城市转移的压力。局部地区存在恶性引资竞争,不惜资源环境代价,不顾员工利益受损和农民失地失业,片面迎合部分外商的过分要求,引发当地群众严重不满。一些跨国公司在部分行业形成垄断,产品不符合健康和质量标准,损害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9.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突出,企业的社会责任不容忽视。伴随企业改制、结构调整和多种所有制经济迅速发展,目前就业形式日益多样化,特别是“非正规就业”形式在新增就业中的比重越来越大。非正规就业人员游离于正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其合法权益保护往往被忽视。在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中,一些企业不遵守我国劳动法、工会法和社会保障规定,用工条件恶劣,劳资纠纷凸现,劳资关系紧张。在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些下岗失业职工得不到合理的经济补偿,生活、养老、医疗等切身利益缺乏应有的保障。
  这些矛盾和问题是在前进和发展中出现的,既有长期重视不够的观念性原因,也有改革不到位的体制性原因,还有经济社会转型的阶段性原因。因此必须在改革和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上予以高度关注,在继续改革开放和加快发展中努力加以解决。决不能因为目前存在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而怀疑甚至否定改革开放的大方向,也不能因为强调构建和谐社会而偏离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停滞、偏离和倒退都是没有出路的。
  二、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和主要任务
  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应当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逐步增强这种能力,在不同发展阶段提出有限目标和工作重点,避免超越实际条件。当前我国的物质基础已经大有改善,中央财政收入增长很快,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积累了一定经验,国家可以拿出更多的财力物力来办一些以前即使想办也办不到的事情。同时也要清醒看到,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是一个人均GDP只有1700美元的发展中人口大国,对办不到的事情不宜做过高承诺。在现有物质基础上,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应当按照统筹兼顾、循序渐进、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把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
  1.加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相关的经济权利。城乡居民在自主创业、创造发明、购置房产、经济交往、积累财富和扩大投资等过程中,将会遇到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的财产关系和权责问题,既可能涉及个人之间,也可能涉及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区、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利益和责任关系。有恒产者有恒心。完善产权界定和保护制度,不仅是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关键,也是社会安定和社会诚信的基础。因此,应当把保护公民权利(首先是财产权),防止公权侵害私权和行政权侵害财产权,作为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
  2.加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增加公共产品供给,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在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反垄断、维护市场秩序、构建社会诚信体系、解决收入分配不公、加强基础教育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强化建设、服务和管理职能,以减少和纠正“市场失效”带来的社会代价。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领域,总的说不能盲目推行商业化和市场化,而弱化政府的基本职能。但是在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若干环节,也可以引入必要的市场竞争机制,以利于节约公共资源的使用成本,提高供给效率,改进服务质量。加大公共资源配置方向的调整力度,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尽可能减少公共资源配置结构和方向的不公平、不均衡,向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倾斜,使城乡贫困群体和欠发达地区能够获得比较公平的发展机会、发展条件,享受大体均等的公共服务。
  3.把就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就业是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和改善生活质量的基本来源。未来10多年,我国将一直处于劳动年龄人口快速增长期,预计每年新增约800-1000万,就业压力将长期存在。在工业化加速、技术进步、资本有机构成提高、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既有减少就业容量的一面,又有扩大就业容量的一面。这就需要我们用更为开阔的视野来研究如何扩大就业的问题。例如: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对扩大就业的影响,政府、市场、企业和劳动者在扩大就业方面各自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扩大就业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关系,扩大就业与发展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就业门路的关系,扩大就业与保护劳动者权益、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等等。
  4.积极而又有序地扩大社会流动。目前重点在于逐步实现教育和城乡流动的机会均等。政府应当义不容辞地全面满足全民基础教育需求,逐步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打破对高等教育的政府垄断,放松对高等教育资源的行政控制,逐步实现社会办学机会和学生求学机会的均等化。国家公共财政投入应当向中等、初等教育加大倾斜力度,并增加对农村和中西部贫困地区教育事业的财政转移支付。进一步打破户籍、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城乡分割壁垒,尽快建立健全适应大量农民进城趋势的城乡公共财政体系。
  5.加快健全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也是促进社会流动的基本制度依托。我国目前正处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紧要关口。从国际经验看,在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的至少前20―30年,务必建立起社会化的、资金储备充裕的养老保障制度。如果错过这一时机,以后应对养老压力和社会危机的难度将难以估量。应当及早建立适应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比较健全的养老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并逐步提高养老保障和社会救助水平。“十一五”期间,应当加快探索农村社保体系,扩大养老保障在农村的覆盖范围,着重建立农村的社会救助或最低保障制度;到2020年,力争建立起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并着重发展农村的社会化养老保障。
  6.拓宽社会沟通渠道,完善社会协调机制。在社会剧烈变革时期,要注重壮大各种社会积极力量和稳定力量,激发和保持社会活力,同时及时有效地疏导和化解矛盾,减少不稳定因素,消弭破坏性力量。应当适应新的社会发展状况、利益群体分化状况和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的普及趋势,不断完善矛盾疏导机制和化解手段。既要加快健全危机应对机制,更要注重加强常规制度建设。发展多元化的社会沟通渠道和矛盾协调机制,规范和引导各种非政府组织,拓宽民间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形成多层次的疏导机制和对话平台。努力使社会不同阶层和利益群体都能享有表达意愿和参与公共事务的平等机会,特别要及时反映贫困、边缘、弱势群体的呼声,反对社会歧视和排斥。
  7.以反贫困为核心处理好收入分配问题。政策制定和舆论导向宜更多地关注城乡贫困群体,而不宜把缩小居民个人收入差距当成和谐社会的焦点,以防激化社会情绪。应当着力使农村现有的2600多万贫困人口实现温饱,特别要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完成脱贫任务,并建立起有效的防止返贫机制。需要注意,贫困是一个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概念,在同一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都会有一部分社会群体处于贫困状态,需要密切关注贫困群体的变化状况,并根据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在关于贫困的标准、扶贫方式、资金筹措和社会救助等方面,采取比较务实的和具有前瞻性的措施,使公共资源能够更多地、更为有效地用于缓解贫困。同时,逐步完善初次分配制度和再分配调节手段,努力将收入差距保持在适当范围内,既要健全效率刺激机制,又要维护社会公正。
  8.围绕公共服务均等化和缩小社会发展差距,促进地区协调发展。未来10多年间,各地区经济发展差距的继续扩大将势所难免,充其量只能遏制继续扩大的势头,很难使其明显缩小。这主要是因为,继续发展市场经济,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程度会不断提高,要素流动将越来越取决于投资回报率等经济效益标准和区域经济专业化分工等客观经济规律的导向。区域发展不平衡的要害并不在于经济发展差距的扩大,而在于有没有整合效果较好的区域政策,能不能通过这种区域政策使欠发达地区得到均等化的公共服务,改善其发展经济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当地人民群众的福利水平,尽快缩小不同地区之间的社会发展差距。因此,中央政府应当加强运用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为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提供充分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增强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加快当地社会事业发展,弥补市场缺陷,这已日益成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9.重视培育农村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要想切实改变农村的落后生产方式和农户的弱势谈判地位,迫切需要培育千千万万能够连接市场经济、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发展的专业化合作社,包括生产、投资、销售、融资、农业技术推广和社会化服务各个环节。在农村培养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改善生活环境,迫切需要培育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农村消费者维权组织、老龄协会、妇女协会和邻里互助组织等。应当结合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乡镇机构改革和城镇化进程,积极探索有利于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建设和谐新农村的各种新型农民组织。
  三、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政策措施建议
  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加快的过程中,对如何保持社会和谐提出很多新的课题,要求我们善于发现问题,积极探索适宜的、有效的应对措施。构建和谐社会,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归根结底要靠协调推进各项关键领域的改革,为之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同时,要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应对构建和谐社会所面临各项挑战的基本前提。在此前提下,建议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1.开源与维权并重,积极扩大就业。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引导就业、政府服务就业的方针,落实财税、金融、投资服务等方面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积极发展多种就业形式,开拓新的服务性就业领域和各类就业渠道,完善就业指导和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维护非正规就业领域的劳动者权益,健全劳资纠纷协调机制。
  敦促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妥善处理劳资关系。完善相关的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切实保障投资者和劳动者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的状况,要更加强调劳动者权益保障。政府应当要求投资方和企业主(尤其是跨国公司和私营企业)认真执行我国劳动法和工会法,并加强检查和监督;同时,应当采取税收和培训等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改善劳工条件,引导企业把保障劳动者权益、改善劳工条件同提高企业整体素质结合起来,避免企业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片面追求资本的利益。
  2.明确收入分配政策取向,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政策取向可概括为: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清理灰色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妥善救助贫困群体,扩大中等收入阶层。在初次分配领域仍然应当坚持效率优先,继续打破平均主义,完善按劳动和其他生产要素进行分配的激励机制。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少数垄断行业与企业收入分配的全程监管。采取更为透明、公正的方式改革灰色收入的体制根源,使体制内的收入分配改革在不同地区做到统筹兼顾。对收入差距的调节重点应当放在二次分配领域。在切实保护合法的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的前提下,尽快完善调节收入差距的税收手段和相关配套手段,发展慈善事业,引导高收入阶层为社会做出更多的贡献。再分配手段要注意既能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又不挫伤投资积极性。对城乡低收入和贫困群体,在满足其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应当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开发式扶贫等制度,使他们能够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收入分配改革十分敏感,需要周到考虑社会反响,提出比较妥当的方案。解决收入分配领域的突出问题重在完善新体制,也要正确引导社会情绪,避免炒作,以利于形成良好的收入分配改革氛围。
  3.大力实施人力资源优先开发战略。在继续保持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规模的前提下,应当把提高人口素质,加大人力资源开发力度,作为未来社会发展领域的战略重点。着重推动我国由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大国转变,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紧紧抓住中西部、农村地区、低素质人口和贫困人口等突出薄弱环节,以及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严重缺位的领域,加强和改善人口、扶贫、教育工作,大力发展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农村基本卫生服务。公平配置公共卫生和公共教育资源,在贯彻国家人口发展战略过程中形成合力,显著提高人力资本对经济增长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贡献程度。
  4.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加强国家财政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职能。理顺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财权关系,建立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在财政收入方面,调整税收体系,合理设计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形成中央政府主要依靠流转税和所得税、地方政府主要依靠资源类、财产类税收的收入格局。在财政支出方面,继续优化支出结构,减少政府投资职能,压缩一般经济建设开支,增加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支出,特别要加大对农业、义务教育、基础科研、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投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减少不规范的税收返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压缩专项转移支付,提高转移支付的公平性。加大中央财政对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着重改善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的能力和后劲,普遍提高当地城乡居民的社会福利水平。推广“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减少财政层级,节约管理成本,保证公共财政资源真正用于改善地方公共服务。
  5.加快政府职能转换和自身改革。当前要着力解决各级政府在经济发展领域越位过多、而在社会发展领域缺位严重的问题。一是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和对微观经济的直接干预,着重抓好战略规划、制度创新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性标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机制在更大程度上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二是完善公共政策和宏观调节方式。切实把政府掌握的公共资源用于加强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弥补市场缺陷。坚持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进行宏观经济调节。坚持和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避免重大决策失误;三是在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方面,各级政府务必率先垂范,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和诚信政府;同时不断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和质量监督机制。四是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健全危机预警和矛盾调处机制,规范和发展民间组织,推动和谐社区、和谐乡村、和谐单位等建设。五是尽快改进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和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真正把行动转到落实科学发展观上来。
  6.完善区域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区域合理补偿机制。制定科学的国土整治规划和跨行政区划的功能区发展规划,引导重大生产力布局和生产要素流动方向,促进区域经济合理分工。国家区域政策要有利于区域公平竞争和体现产业导向,尽快实施那些具有全局意义的财政税收(如增值税转型)政策、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防止产生新的政策不平等。明晰资源要素的产权归属,加快资源价格的市场化改革,改善中西部资源富集地区的比较利益。对因生态保护而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地区,应建立相应的经济补偿机制。对资源衰退和枯竭的地区,要建立预先积累机制和长期援助机制,如设立政府转型基金,运用财政贴息和开发性金融等手段,帮助困难地区发展接续产业,开辟新的就业门路。对生存条件极其恶劣、自然资源极度贫乏的地区,应进行有计划、有组织的人口迁移。对由于贸易条件恶化而贫困落后的地区、受进口冲击严重的产业和社会群体,要建立政府的补偿机制,如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设立贸易冲击补偿基金等。
  7.统筹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加深城乡经济融合。积极发展能够带动农副产品深加工的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通过工业化链条延伸来拉动城镇化,使农民从非农产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中得到更多实惠。城镇化建设要坚决避免以损害农民利益为代价,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在工资、社会保障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实际利益。新农村建设要注重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在农村内部,应着力推进集体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税费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大力发展适应农村经济变革趋势的新型经济合作组织和基层社会组织,把分散的农户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大市场连接起来,促进农村转换传统农业的小生产方式和落后的生活方式,努力使农村居民能够分享经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带来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成果。
  8.推进改革要毫不动摇,完善思路要周到缜密。我们既要坚持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也要重视以下原则:(1)积极稳妥和科学决策原则。对深层次体制矛盾,应当以更大的决心、下更大的气力推进改革攻坚。对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要周密论证,循序渐进,避免反复。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应当尽可能保持前进中的稳定性。(2)协调性和法制化原则。应当坚持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努力做到宏观经济改革和微观经济改革相协调,经济领域改革和社会领域改革相协调,城市改革和农村改革相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相协调。对于涉及多部门、触动深层利益格局的关键性改革,应当加强跨部门的综合性研究和高层次协调,运用超脱部门利益的法律手段推动改革方案的实施,避免部门扯皮和久拖不决。(3)普惠或共享原则。改革方案应当尽可能使多数人受益,让多数人特别是社会贫困弱势群体能够分享改革带来的成果。(4)合理补偿原则。对于非普惠性的改革举措,需要使受损者得到合理补偿,补偿的限度要有助于兴利除弊,避免反向调节。(5)公共参与原则。尽可能广泛地吸收各界公众参与改革方案的论证,包括利益相关方(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和利益超脱方(专家、社会公众、舆论媒介)的代表,特别应当关注贫困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以超脱部门利益或强势集团利益的狭隘眼界,防止改革被扭曲或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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