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社保缴纳规定在中国境内缴纳社保,个税怎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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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籍员工缴纳的国内社会保险能否在税前列支
来源:厦门国税&   |
  问:为外籍员工缴纳的国内社会保险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该条款规定的职工未排除外籍员工。因此,你公司为外籍员工缴纳的上述国内社会保险费,允许在计算扣除。【】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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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外企为外籍员工支付境外保险费是否应计入外籍员工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废止。因此,对企业负担的外籍员工的境外保险费应计入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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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于2011年1月4日发布,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原则上也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其中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税务主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内容作废。
  因此,企业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负担外籍雇员境外社会保障性质的费用,应按照外籍人员在华纳税义务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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