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如图上显示征信担保资格审查查维仕担保有限公司,那个是什么东西来的?是指有人拿我的名义作为担保人吗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
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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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冀0602 民初2484号&&&&&&&&&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
大道 xx号创新大厦 xx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xx县xx镇xx庄
x队 x 号。
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被告吴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偿34509. 53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担保费1924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000 元(以上合计47533.
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2015年4 月14 日,原、被告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仕金融;)共同签订了《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合同编号为 E000064,约定被告向信托公司借款37000 元用于装修家居,贷款期限为36个月,月利率为1.1%,并约定原告为本合同项下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每月向原告和维仕金融支付服务费及担保费481元。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被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提前解除,致使原告被追究连带保证责任的,被告应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1100
元。因履行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信托公司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2015年9月被告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2015 年12
月15 日,信托公司依约解除了与被告的合同。2016 年3月17
日,原告依约为被告承担保证责任,代被告向信托公司偿还了人民币34509.53 元(其中本金 32888.88 元、拖欠利息1221元、扣收失败手续费150 元、罚息 249.
65 元)。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望贵院查清案件事实,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 年4
月14 日,被告吴志国& (借款人,甲方)、案外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贷款人,乙方)、案外人杭州维仕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服务方、丙方,以下简称维仕公司太原告(担保人,丁方)共同签订了《个人 消 费信 托 贷款及 服 务合 同》,合 同编 号为 E000064,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贷款37000 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用途为装修/家居。贷款月利率为l.l%,利息从贷款起始日计算,按贷款期限计算,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利息。贷款手续费按贷款金额2@计算,即740元,甲方授权乙方在发放贷款时直接自贷款金额中一次性扣除该费用。鉴于丙方(或丙方授权的下属公司)、丁方为甲方的贷款提供服务及担保,甲方同意向丙方(或丙方授权的下属公司)、丁方支付服务费及担保费,甲方按下列方式支付:每月按贷款金额1.3%计算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即每月向丙方、丁方支付481元,由甲在每月还款日与贷款本息一起支付,直至贷款期限届满。甲方授权乙方将贷款37000
元,在扣除本合同约定费用后,划入建设银行吴志国,账号为11915
020。甲方授权银行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支付系统在甲方银行账户上扣划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款项,直至甲方清偿所有的款项。甲方应在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次月起开始按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服务费及担保费,每月为一个还款期,共分36期偿还,还款日为每月与放款日对应之日期的前一日,若放款日晚于当月27日,则还款日为每月26日。甲方每月应还款账户的还款额为l915.78元 (其中本金1027,78元,利息407元,服务费及担保费481元)甲方实际还款时间为乙方、丙方收到从甲方账户中扣划到相关款项的时间,如因甲方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扣划失败,甲方应就失败
的次数向乙方及丙方个支付每笔每次50元的扣款失败费用。本合同项下贷款到期或每一还款期,甲方未偿还或未全部偿还贷款本金、利息,乙方或其委托机构有权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按日计收罚息,直至全部的本金、利息、罚息及全部款项付清为止,
甲乙双方确认罚息利率为每日0·1@;若甲方违约且不能及时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本合同提前解除,应支付丙方3000元的违约金,本合同提前被解除,致使丁方被乙方追究连带保证责任的,则甲方除必须承担丁方追偿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通行费、调查费、鉴定费、法院案件受理费等一切费用外,还应文付丁方工11000元的违约金;茬甲方不能按本合闸约定如期向丙方和丁方丈付服务费及担保费,则丙方和丁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立即将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服务费及担保费支付丙方和丁方,同时,甲方应文付给丙方和丁方3000元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贸易信托公司在扣除2%的手续费向原告实际放款36260元。白2015年9月起,被告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015 年11月17 日维仕金融公司向被告发出特别告知函, 2015年12 月15
日贸易信托公司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2016年 3月17
曰原告代被告向贸易信托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2888.
88 元、拖欠利息 2月元、扣收失败手续费150 元,罚息249.
65 元,共计34509.53
元;&&&&&&&&&&&&&&&&&&&&&&&&&&&&&
以上事实,有提交的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借款借据、特别提示函、贷款用途声明;个人消费信托贷款申请表、解除合同通知书、已履行担保责任确认书、履行担保责任明细表、转账凭证等证据,以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贸易信托公司、维仕金融公司签订的个人消费信托贷款及服务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应条款对各方当事人应具有约束力。据此合同,各方之间形成相应的借贷、担保以及担保追偿等关系。但是任何依据合同条款主张权利的一方;其权利的行使不应超出强制性法律规定的范围,否则法院不予保护;关于原告主张的代被告偿还贷款本金32888. 88 元;经查,37000
元贷款,扣除740
元手续费,被告借款本金应为36260元,因2015 年4月开始偿还贷款,并实际偿还至2015 年9
月被告不再履行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因而被告实际已经偿还归还5个月,即1027.
78 元x5个月=5138.
9 元,故尚欠本金为31121.1元。原告应尽到审慎义务对贷款项的构成加以审核,超出法律保护部分,虽实际代偿,本院亦不能支持其全部向债务人造偿、利息、服务费、担保费·扣收失败手续费、罚息等合计的费用,:已经超出法律规定年利率24%的利率,本院支持原告按24%的计算违约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护。&&&&&&&&&&&&&&
被告未按上述合同约定还款,原告作为被告向信托贸易公司还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为被告代偿了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扣款失败手续费等费用后,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向被告追偿,并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信托公司与被告于2015 年t2 月15
日解除合同,原告代被告共计偿还贷款及利息等共计34-509/53元,合同解除至原告诉至本院主张权利之曰,已超十一个月,本院按照本金31121.1 元,按年利率24@支持原告的违约金,期限十二个月为标准,计算违约金为6846.
64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及担保费已经在原告的请求的违约金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求,原告请求l924元的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问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1121.1元。&&&&&&&&&&&&&&&&&&&&&&&&&&&&&
二、被告吴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键4846.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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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驳回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8元,减半收取即494元,由吴志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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