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入地方国库的涉企收费还要上缴中央国库现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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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优化企业生产经营外部环境
―王保安部长助理在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财政部负责开展的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作一发言: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是今年政府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这项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的党政部门形象,处理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而且有利于优化企业生产经营外部环境,改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促进落实科学发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中央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将其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要指定专门机构、专门人员,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密切协作,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力争今年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认真清理,务求实效
  根据全国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安排以及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要求,近期,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中央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综[2010]32号文件规定的政策要求,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组织做好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全面清理本级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未经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以及不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1997年以后,各地区批准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应于今年7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审定。中央相关部门要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本部门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清理工作,并提出清理意见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二是完善收费项目目录管理,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定期公布本地区收费项目目录,在公布项目目录时除了要注明收费部门、收费项目名称、管理方式、文件依据等内容外,还要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三是严格涉企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今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时,将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各地区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要严格按照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有关企业应拒绝缴纳。四是全面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今后,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涉企收费,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支线”,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
  三、严格管理,落实政策
  今年以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包括:减免出口农产品和纺织服装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调整进口原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等。同时明确,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各项收费基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中央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将上述各项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落实好中央和省两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调低的收费标准,继续落实好各级政府已经出台的其他各项惠企政策,严禁将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变换其他名目继续收取。
  四、加强宣传,协同推进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涉及各方面利益,工作难度和阻力较大,各级财政部门、中央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这次会议精神,密切配合纪检监察、工业信息、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通过报纸、电视、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调低的收费标准,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要及时总结经验,注意推广清理规范工作中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要深入分析产生涉企乱收费问题的深层次根源,研究健全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的长效机制,并提出本地区、本部门下一步涉企收费管理的具体思路和工作安排。同时,要按照财综[2010]3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将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总之,我们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切实改善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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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金融、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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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阳煤清〔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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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后续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全面清理规范涉煤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工作成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4〕2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做好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后续工作的通知》(晋财综〔2014〕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继续做好全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后续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公布收费清单
  按照省财政厅官网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单位在各自官网公布目录清单,凡未纳入收费清单的收费(基金)项目,涉煤企业均可拒绝支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二、明确责任分工,做好后续工作
  对于清理规范涉煤收费项目,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做好监督监管工作。具体任务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是:
  配合取缔行业协会、市直部门等单位超标准、超范围的乱收费,由市民政局牵头落实,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改革公路煤炭运销体制,不得借统一经销向煤炭企业收取差价、服务费等,由市煤炭工业局负责落实;
  落实土地复垦费征收方式相关政策修订工作、采矿登记收费免征政策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政策,由市国土资负责落实;
  规范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范围,由市水务局负责落实,市地税局配合;
  规范环境监测服务收费征收行为,并严格落实按排放污染物种类和当量计征排污费政策,由市环保局负责;
  市县区民政部门一要努力推进涉煤社团与党政部门脱钩,对于不应当交给涉煤社团的行政管理职能、前置审批事项等,要责成有关部门在一定时限内坚决收回;二要规范涉煤社团服务和收费行为,进一步完善涉煤社团会费及其他经营性收费政策,堵塞管理漏洞;三要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加强执业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涉煤社团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法律意识。
  各级各部门要坚决取缔市县(区)政府除中央和省定项目以外的一切违规收费。
  三、畅通举报查办机制,强化工作监管督查。
  市、县区经信、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涉煤收费(基金)的监督管理,将举报电话与收费清单一起在各自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布,畅通举报查办机制,及时回复查办情况。
  凡存在清理规范后仍以各种名目向煤炭企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搞募捐的,应免未免、应减未减、应缓未缓、应退未退的,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对问题明显、反映强烈的要安排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部门和县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做好舆论宣传,形成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单位要继续将涉煤清理规范工作作为当前宣传报道的重点,对有关政策及各有关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宣传报道,尤其是对顶风违纪行为,要进行公开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助推清理规范涉煤收费的良好氛围。
  附:1、阳泉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2、阳泉市涉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阳泉市涉煤收费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 阳泉市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阳泉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1、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67号,计价格〔号,发改价格[号
2、公安系统非刑事案件法医检验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晋财综字〔号,晋财预〔2002〕8号,晋价费字〔2002〕85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3、强制性培训费
缴入地方国库
晋价涉字〔2002〕23号,晋财预〔2003〕4号,晋价费字[2002]23号
此项收费为符合强制性培训收费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取&
4、劳动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晋价费字[号,晋财预〔2007〕47号
5、矿产资源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第150号令
6、采矿登记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财综〔2012〕97号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晋价费字[2013]1号)文件,从日起至日免征
7、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
8、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财预〔号
9、土地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号
10、征(土)地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计价格〔号
11、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管理法》,财预〔号
住房城乡建设
12、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号,晋价行字[号
13、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字〔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号,计价格〔号,财预〔2009〕79号,晋政发[2009]35号
14、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缴入地方国库
建城〔号,财预〔号,晋价涉字[号
15、超计划用水加价费
缴入地方国库
晋价涉字〔号,晋财预〔2003〕4号,晋政发[2007]30号
16、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交公路发〔号,《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财预〔2009〕79号
17、损坏公路路产赔(补)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晋价费字〔号,晋财预〔2003〕96号,晋价费字[号
1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晋财综〔2004〕20号,晋价行字〔号,晋财综〔2014〕42号
19、营运车辆管理IC卡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晋财综〔号,晋价行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
20、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计价费〔号,财建〔号,发改价格〔号,发改价格〔号,发改价格〔号,发改价格〔号
21、水资源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号,财综[2011]19号,晋价商字[号,晋价商字[号
22、河道采砂管理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财预字〔1994〕37号,晋价涉字〔号
23、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同上,财预〔号,财综〔2003〕89号,晋政发〔号,晋价行字〔2008〕56号
24、水土流失防治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预〔号,财综〔2003〕89号,晋价涉字〔1992〕第59号
25、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预〔号,晋价涉字〔1992〕第59号
26、国内植物检疫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财预〔号,(93)晋农牧(计)字第167号,晋价费字[号
27、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财预〔号,计价格〔号,发改价格〔号,财综〔2008〕78号,(93)晋农牧(计)字第167号,发改价格[号,晋价费字[号
28、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计价格〔号,(94)财预字第37号,发改价格〔号,发改价格〔号,晋价行字〔号,晋价费字[2012]58号 
(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
(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
(3)登记证
(4)驾驶证
(5)安全技术检验
(6)驾驶许可考试
29、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
缴入地方国库
晋财综〔号,晋财预〔2007〕47号,晋价行字〔2004〕49号
30、卫生监测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财预〔号,财预〔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晋价费字〔1997〕第348号,晋价费字〔1999〕第111号,晋价行字〔号
31、预防性体检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财预〔号,财预〔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
32、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晋价费字〔1997〕第348号,晋价费字〔1999〕第111号,财预〔号,财预〔号
33、医疗事故鉴定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财预〔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号,晋价费字[号
3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号,财预〔号,晋价房〔号,晋政办发〔2008〕61号,晋价行字[号
35、诉讼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预〔2002〕9号,财行〔号,国务院令481号
36、企业注册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号,发改价格〔号,计价费〔号,国办发〔2004〕10号,晋价费便字〔1998〕第10号,财综〔2012〕97号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晋价费字[2013]1号)文件,从日起至日免征
(1)开业注册登记
(2)变更登记
(3)补(换)证照
37、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发改价格〔号,晋价费字[号,计价格〔号,国质检科〔号,晋财综〔2008〕48号,晋价行字〔号,国质检财函〔号,财预〔2009〕79号,晋价费字[2013]52号,晋价费字[号,晋价费字[号
3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
晋价费字〔2003〕37号
(1)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10号,财预〔号
(2)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10号,财预〔号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1〕10号,财预〔号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财预〔号
(5)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财预〔号
(6)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财预〔号
39、计量收费
财综〔2001〕72号,财预〔号,发改价格〔2008〕74号,财综〔2013〕67号
(1)计量标准考核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计量授权考核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3)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4)标准物质定级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5)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考核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6)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7)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8)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9)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1)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2)计量认证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3)计量检定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2008〕74号,发改价格〔号,晋价费字〔号
40、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预〔号,财综〔2003〕66号,发改价格〔2003〕82号,晋价费字〔号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晋财综[2011]88号)文件规定,此收费自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有效期至日
进出口检验检疫
41、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发改价格〔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号,财综〔2009〕25号,晋价行字[2010]66号,发改价格[号,发改价格[号
(1)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
缴入中央国库
(2)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
缴入中央国库
(3)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
缴入中央国库
(4)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
缴入中央国库
(5)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
缴入中央国库
缴入中央国库
42、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1)动植物实验室检验项目
缴入中央国库
(2)商品定型试验
缴入中央国库
(3)农副土产食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
缴入中央国库
(4)畜产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
缴入中央国库
(5)化工、金属材料、矿产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
缴入中央国库
(6)纺织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
缴入中央国库
(7)轻工类实验室检验项目
缴入中央国库
(8)电器类实验室检验项目
缴入中央国库
(9)机械产品实验室检验项目
缴入中央国库
(10)包装类实验室检验项目
缴入中央国库
(11)其他鉴定业务
缴入中央国库
43、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限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取)
缴入中央国库
(1)检疫处理
缴入中央国库
(2)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
缴入中央国库
(3)动物免疫接种
缴入中央国库
44、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62号,发改价格〔号
45、排污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晋价费字[号
(1)污水排污
(2)废气排污
(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
(4)噪声超标排污
46、环境监测服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财预〔2002〕9号,晋价费字[号,晋价费字[号
47、森林植物检疫费
缴入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财预〔号,晋价涉字〔1992〕第18号
48、林权勘测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号,晋价费字〔号
49、林权证工本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1〕43号,计价格〔号,晋价费字〔号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晋财综[2011]88号)文件规定,此收费自日起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有效期至日
食品药品监督
50、GSP认证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
51、药品检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发改价格〔号,财预〔2009〕79号
52、证照费
(1)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费)
缴入中央国库
价费字〔号,财预〔号
(2)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
(3)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
53、考试考务费
(1)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号,晋价费字〔号
(2)中、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号,晋价费字〔号
(3)中、高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号,晋价费字〔号
(4)特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6〕31号,发改价格〔号,晋价费字〔号
54、机构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04〕35号,财综〔2004〕61号,发改价格〔号,财综〔2007〕66号,发改价格〔号,财综[号
55、业务监管费
缴入中央国库
56、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
57、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价费字〔号,发改价格〔号,财预〔2009〕79号,晋价行字〔2003〕10号,财综[2011]11号,财综[2011]17号,晋财综[2014]28号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晋财综[2014]28号)文件,从日起至日免征
各有关部门
58、政府信息公开收费
缴入中央或地方国库
财综〔2008〕44号,发改价格〔号,晋价费字[号
(1)检索费
(2)复制费
(3)邮寄费
1、&目录中加&*&为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 标注&▲&号的项目为有关企业直接负担的收费项目。
3、减免收费政策,按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及省财政厅、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 阳泉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阳泉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征收(代征)部门
资金管理方式
农网还贷资金
财企[号,财企[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2]7号,财综〔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随一省一贷体制全面建立相应取消
电网经营企业、财政部门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财综〔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
缴入地方国库
民航发展基金
财综[2012]17号
缴入中央国库
向旅客征收民航发展基金的规定执行至日
铁路建设基金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号,财综[2007]3号
缴入中央国库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
缴入地方国库
《森林法》,经重[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水利部门
水利建设基金
财综[2011]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企[号,财综〔号
缴入中央国库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含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国发[2006]17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8]3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缴入地方国库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88号,财综[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国办发[2006]43号,财教[号
缴入中央国库
教育费附加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1992]财预字第111号,国发[2010]35号,财税[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法》,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0号,财综〔2013〕93号
缴入地方国库
旅游发展基金
国办发[1995]57号,旅办发[号,财外字[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号
缴入中央国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
缴入地方国库
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国函[2006]52号,财综函[2007]3号,发改办能源[号,晋财煤[2011]10号,财综函[2011]18号
缴入地方国库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计价格[号,财综函[2002]3号
缴入地方国库
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国发[2006]17号,发改价格[号
缴入地方国库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财综[号,财建[号,财综〔号
缴入中央国库
国税部门、海关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
缴入中央国库
注:1、考虑到&价格调节基金&,中央已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办法。在中央未出台统一政策之前,暂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为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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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改委:污水处理费等收费符合财政部规定
  近日有关清理水电价“附加费”的报道引发关注,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清理规范民生资源“附加费”在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于未列入财政部目录清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权拒绝缴纳。  昨天,有媒体报道,北京居民水费中,污水处理费不在目录清单中。  北京市发改委回应,包括污水处理费在内的有关收费符合财政部的规定。  供水企业代收“附加费”  北京市民目前缴纳的“水费”有多少“附加费”?  根据市发改委5月1日执行的最新阶梯水价方案,除了3个阶梯的自来水水费(分别为2.07元/立方米、4.07元/立方米、6.07元/立方米)外,居民还要交1.57元/立方米的水资源费和1.36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昨天,北京市发改委回应,在财政部公布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中,水利部门收费项目包括水资源费等,“城镇污水处理?”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费项目中,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也就是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两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符合财政部的规定,由供水企业代收后上缴财政。  电费“附加费”上缴财政  记者了解到,在北京市每1度电收取的0.4883元电价中,包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2元、水库移民扶持基金0.0083元,及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007元,共计0.0353元。  北京电力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电价标准由国家发改委决定,电力公司只是一个电费收取的执行单位。  据了解,在《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中,城市公?事业附加费,缴入地方国库;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记者温薷邓琦饶沛  -相关新闻  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可随时查  新京报讯2013年北京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422项。  北京市财政局相关人士介绍,目前,北京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一般是按年度公布,当年公布上一年度目录。今后北京行政事业性收费要进行常态化公示。  该人士说,预计今年年底前将出台一个目录清单,其中,政府性基金常态化公示制度由市财政局主责建立;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常态化公示制度,反映涉企收费项目和政策。该目录以政府信息公开形式随时更新,市民个人、企业可随时查询更新情况,不再按照年度公示。--博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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