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非常讨厌传销性质的央视曝光tst微商传销

警惕“微商传销”
编辑:金星
&&&作者:马春晓 &&&来源:&&&发布时间:
  编者按
  如今打开微信朋友圈,往往都是一些微商在朋友圈刷屏式的发布着一些商品信息,经常性地晒订单、晒收入,还有一些交易截图甚至客户好评反馈,并附二维码,称你若想年入百万,就扫码加入他们&&
  然而,若深究这些微商分级代理的制度,竟然是微商传销,属于网络传销的违法活动。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网络传销案源线索搜集研判、案件报备与查处,切断网络传销信息传播渠道,进一步做好网络传销查处工作。在这份通知中,工商总局明确指出了一种隐蔽性更强的传销&&打着所谓&微商&名义从事传销活动屡见不鲜。由于&微商&是以微信朋友圈为基础的营销模式,其营销空间有一定私密性,披着&微商&外衣的传销由此也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
  那么,如何辨别这些微商到底是正经生意还是微商传销?监管部门是如何监管微商经营的?如何根治微商变传销的现象?就一系列相关问题,记者展开了采访。
  微商与微商传销有本质区别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销监管处负责人表示,微商与微商传销是两个概念,有本质的区别。
  微商是一种新型的电商模式,是时下利用互联网工具将自身社交关系转化为影响力(包括粉丝关注、品牌力等),并进一步产生商业行为的个人或组织。
  而微商传销则是传销插上了科技的&翅膀&,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进行传销。也就是说,部分打着微商的旗号,不以卖货盈利为目的,而是靠发展层级代理,多层返利获利。&判断是正常的微信经营还是微商传销,要素之一就是它的盈利模式是不是靠缴纳入门费、发展人头,提取报酬,或者说是不是金字塔型的盈利模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销监管处负责人说,比如,A通过微信朋友圈或者QQ发展了下线B,B也通过类似的方法发展了下线C、C发展了下线D。而A从B、C、D等多层分销中提成。这类行为大致可以定义为涉嫌微信网络传销。
  该负责人表示,只要是采取虚假、夸大宣传的方式以及潜在的高额回报诱惑群众参加,通过发展人员、缴纳费用,用某些蒙蔽型、欺骗性的行为来找钱,就是不正当行为。这种模式违背了价值规律和诚信原则,且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加入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据中国消费网介绍,当前网络传销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电子商务&式、&免费获利&式、&网上创业&式、&网络博弈&式、&爱心互助&式。
  目前我省未发现微商传销案例
  国家工商总局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随即,7月22日,省工商局印发《2016年查处网络传销专项行动方案》,在全省开展为期半年的查处网络传销专项行动。
  据了解,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着指导、协调全省工商系统规范直销和打击传销活动的工作。截至目前,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未接到关于微商传销的举报投诉,也未发现类似案例。
  网络主体的虚拟性、交易瞬时性等特点,给查处网络传销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记者在省工商总局了解到,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已顺利完成两轮测试,已于7月1日全面上线运行,网络交易平台监管的针对性更强。
  7月1日全面上线的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将强化违法问题的线上线下治理,对网络交易平台和网店针对性监管的同时,对重大违法问题线索将实现网上信息关联。在《网络交易违法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出台后,该系统还可面向消费者即时推送网店黑、灰名单,为消费者理性网购提供消费提示、警示,发挥信用监管的作用,强化信用管网。
  此外,国家工商总局明确重庆、福建省泉州市工商局为网络传销监测查处试点单位,将在检测搜集网络传销信息、转办案源线索、电子数据分析、获取固定证据等方面为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和经验借鉴。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接到的案源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监测点单位反馈。
  该如何预防治理微商传销?
  针对微商的特点,省工商局直销监管处的负责人建议出台微商从业管理办法,明确微商经营过程中平台运营方、商品提供方及微商代理人各自的法律责任,并定期向国家机关提供商家交易情况,有效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传销的规定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网络传销的本质仍是传销,它具有虚拟性、隐蔽性、人机人之间的交互性、前所未有的开放性、时空差距的跨越性等特点。国家要提高打击网络传销的效果,就必须针对网络传销的固有特点,首先从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入手。
  微信平台曾发布《微信朋友圈使用规范》,其中将虚假夸大减肥、增高、丰胸、美白效果但明显无效的保健品、药品、食品类广告,推广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广告等定义为违规内容。微信官方表示,一经发现,即删除内容,并屏蔽微信朋友圈。此外,还将视情节对该微信账号进行警告、限制功能,直至注销。而后,腾讯又发布了《关于整顿非法分销模式行为》的公告,明确表明,利用微信关系链发展下线分销,以此盈利或诱导用户关注的模式,大多具有欺诈等非法性质,一旦发现将永久封号处理。
  对治理微商传销省工商局直销监管处的负责人提出了建议:工商机关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实时监测机制,增强网络传销案件取证能力,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并与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形成有效协作联动机制;督促微信等网络服务提供平台加强监管,提前对微商进行资质审查,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保留相关记录;建立健全信用记录,把违法的微商列入&黑名单&;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鼓励公众参与。
  另外,他还建议,2005年出台的《禁止传销条例》至今已有11个年头,为了适应新时代下传销的多样性,该条例也要重新修订完善。
  该负责人提醒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守法意识和风险意识,防止成为各类传销链条的一环;要理性、慎重选择投资渠道,不要被&快速致富&的陷阱所诱惑。
  广大群众若发现和掌握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线索,要及时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反映。省打传联席办举报电话:0;贵阳市打传联系办举报电话:2。
  微商&直销&与&传销&的5大区别
  1、有无入门费
  微商传销的入门费是变相征收的:要成为某品牌的代理就要先拿货,公司会制定具体政策,比如总代价格是什么,需要拿多少货;一级代理、二级代理分布享受什么价格、需要拿多少货等等。
  2、产品和价格是否等值
  传销的产品往往价格较高,但没有高的理由。一套只值几块钱的东西,莫名其妙的卖几百上千块,而直销的产品的价格必须物有所值。微商传销里最盛行的就是女性化妆品,因为这个行业利润最高。几片成本几块钱的劣质面膜、几瓶简单勾兑的水都可以卖到几百块&&
  3、产品是否流通
  传销的最根本目的是要&代理&发展&代理&,他们只在意有多少人在&卖产品&,并不在乎有多少人&买产品&,一级一级的发展,最后完蛋的是那些末端的代理们。而直销最关心是产品的市场认可度和占有率,直销必须依赖产品抢市场。微商传销的驱动力永远都是鼓励自己的&代理&发展更多的&代理&,拿更多的货。
  4、有无退货制度
  传销的产品一旦销售就无法退换,或者想方设法给退货顾客设置障碍。而直销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购货保障。比如给一般顾客承诺在购货后7天内退回仍具有销售价值的产品,可获100%现金退款。
  5、销售是否分级
  直销就是一句话:&多劳多得!&微商传销总会制定一些严格的规定,禁止越级、串货、甚至不准许代理们为了多卖产品去开淘宝店,怕影响自己制定的价格政策。实际上这是一种跟互联网时代非常不合拍的做法。
7月28日,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徐国骏到省人民政府网接受在线访谈,小区业主如何利用维修资金更换电梯等问题。
目前,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剩男”而引发的“天价彩礼”“骗婚”问题不断出现,农村剩男不仅是个体危机,甚至是一种农村危机,而且还有可能影响到城市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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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推销刺激的是人的消费欲望,非法传销刺激的则是人的发财欲望,推销面对的是终端消费者,传销则始终瞄准潜在的下线。
最近,黑龙江省小刘遭遇了一件窝心事。原来,2015年4月,小刘在一微信群里看到某“讲师”关于销售某款面膜能迅速发财的宣传,就向对方缴纳了12000元买下五箱面膜,成为一名一级代理。没想到面膜根本没有人买,小刘与“讲师”联系,却被告知只有拉来更多的下家接盘才能赚到钱。感觉上当受骗的小刘要求退货未果,愤而在某网站发帖质疑对方搞传销,没想到竟然被对方起诉到法院索赔10余万元。虽然此案已被一审法院判决小刘不构成侵权,但不应就此了结,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追查此案背后是否存在非法传销行为。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纷纷打着微商的幌子进行非法传销。早在2014年,媒体就广泛报道过“亚洲催眠大师”刘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微商传销第一案”。刘某的宣传是,交59800元代理费,每天只要转发微信课程拉人来听课,就能108天买奔驰,6个月买房。今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专门发布《新型传销活动风险预警提示》,提醒公众警惕境内外传销组织采用微商、电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等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从事传销活动。
事实上,非法传销可分两种,一种是以销售商品为幌子,以销售商品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一种是以发展下线成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虽然形式不同,但本质一样,都是为了诈骗下线的财物,形成一种金字塔式的组织结构。由于所传销商品的实际价格要远高于商品价值,故这种实际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巨大差额,足以认定为被诈骗者的财产损失。
微商中的非法传销主要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杀熟”朋友圈,在微信中进行虚假宣传发展下线;二是组成层级团队计酬并变相收取入门费,即形成总代理、一级代理、二级代理等结构,不同层级代理的进货价格、提成费用各不相同;三是编造虚假交易繁荣景象,利用软件生成交易时间、交易量甚至到世界各地旅游的虚假照片等,诱骗发展下线。其与推销的区别在于,正常的推销刺激的是人的消费欲望,非法传销刺激的则是人的发财欲望,推销面对的是终端消费者,传销则始终瞄准潜在的下线。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以及参加传销者,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另据刑法的规定,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要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微商中的传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既扰乱市场秩序、侵犯被骗者的财产利益,又阻碍微商的健康良性发展,还往往伴随着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侵蚀社会信用基础,应当严厉禁止。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此类传销的预警、防范和行政监管,并依法追究违法犯罪者的法律责任。□周铭川(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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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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