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建筑工程居间合同服务属于商业咨询范围吗

居间服务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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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居间服务费合同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 务事宜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一、定义 “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 : “目标企业”系指 公司。其“关联企业”系指目标企业在 二、合作模式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向甲方提供居间服务:促成甲方同目标企业及其关 联企业签订有关的**销售合同,协助甲方维护与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已经形 成的合同关系,协助甲方从目标企业取得购货订单、在目标企业门店的开发维 护、在目标企业合作中的损耗控制、在目标企业合作中的物流配送协调、从目 标企业获得货款支付,协助甲方因与目标企业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异议与目标 企业沟通协商解决等。三、客户开发与维护 1、乙方协助甲方,在 年 月 日前完成甲方与目标企业及其关联 地区 地区开设的**。企业的合同签订,并开始持续性每日供货。否则,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2、乙方协助甲方向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订单竞标成功,每竞标不成功 一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3、乙方协助甲方获取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渠道每日订单量**,日订单量 低于**的,不予核算当日服务费用。4、如因目标企业统仓尚未启动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不能直接配送统仓,甲 方需要直接配送目标企业下属**,乙方需负责联系协调相关物流公司规划线路、 费用沟通、送货时间安排等,乙方如未能提供此项协助的,当批供货对应的服 务费不予核算。5、甲方产品配送目标企业统仓、门店、仓储等损耗周转产生的损耗、扣重、 卖场扣秤,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对甲方相关的罚款、违约金等均由乙方承担。6、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自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账款回收,目标企业及其 关联企业如未按约定向甲方付款,乙方承担连带违约责任,每延迟一天乙方需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四、费用计算标准及费用支付 1、根据向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按照**的标准,根据约定考核后的 费用向乙方支付服务费。2、甲方每月根据约定对乙方的服务进行考核,实际考核结果及应付服务费 甲方于次月**日前通知乙方。乙方应于**日内签字确认回传给甲方,否则视为 乙方已确认无误。如乙方于每月**日任未收到甲方通知,应当联系甲方补发, 否则视为乙方已收到该通知。3、甲方于服务费确认并收到乙方发票后**个工作日内支付上月费用。4、双方如合作终止,对方剩余未付服务费,甲方在收到目标企业及其关联 企业全部应付货款后,再与乙方进行结算。五、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本合同终止。如因目标企业与甲方之间合同解除或终止,则本协议自行终 止。甲方根据经营需要终止协议的,提前**日书面通知乙方,本协议终止。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维护甲方与目标企业,因乙方协调不力导致甲方损失 的,相应的损失由乙方承担。2、如因乙方协调不力导致目标企业与甲方之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元。3、乙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每出现一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超过 **次(含) ,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4、乙方对甲方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服务费中抵 扣,不足部分由乙方在**日内补足。5、甲方迟延支付服务费的,按法律规定赔偿乙方损失。七、协商联络 1、甲方确认本协议双方协商联络的联系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2、乙方确认本协议双方协商联络的联系人: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3、双方承诺:如以上情况发生变化,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甲方可通过本协议中乙方以上预留的联系方式,及 其他书面文件预留的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信件、快递、传真、电话、短 信等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函件等,一经发出视为送达。八、保密协议 本协议以及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均为商业秘密,双方均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密,否则承担过错的赔偿责任,违约方应 向对方支付**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九、争议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平等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交由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本协议签订地:河南省长葛市。十、其他约定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附件: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甲方(章) :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乙方(章) : 代表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篇二:居间服务费合同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收购成都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100%股份,引荐甲方和xxxx公司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xxxx公司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2、 居间成功 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xxxx公司单位未签订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xxxx公司的有关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现有主要资产情况(主要资产有:)、股份转让价格为元,大写:元等。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xxxx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xxxx公司的上述信息真实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乙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现有主要资产情况,必须完全能够成为甲方与xxxx公司单位所签订股份转让的组成部分。否则视为乙方没有完成委托事项,无权取得居间报酬。 4、乙方应保证xxxx公司及其主要资产情况真实可靠、各种手续齐全。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执行。 5、乙方在甲方与xxxx公司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促成xxxx公司将100%股份转让给甲方。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xxxx公司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xxxx公司单位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甲方因履行股份转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报酬为万元。 2、本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万元,存入或者转让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待甲方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甲乙双方共管账户解除由甲方掌控的账户密码或印鉴,此款归乙方所有并可自由支取。 3、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万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没有促成甲方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视为乙方居间不成功,乙方应将居间报酬万元退还甲方。 4、甲方可以转帐或现金的方式存入或者转让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双方约定:甲方负责保管账户的法人专用章,乙方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在甲方保管印章期间,甲方不得将印章用于其他任何活动;在乙方未完成居间任务之前,乙方不得对法人专用章进行挂失处理。 5、乙方在甲方将前述款项存入或转入以乙方名义开设的甲乙双方共管账户后,应当为甲方出具收条;乙方完成居间任务,实际取得居间报酬后,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相关的所得税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居间报酬的承担 居间报酬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 六、诚信原则 1、如果甲方与xxxx公司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股份转让协议,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再与xxxx公司进行协商并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报酬。 2、如果甲方以相关企业或在四川当地成立的子公司及一切转投资公司的名义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合同,居间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报酬。 3、本合同的有效期(委托期)为20个工作日(自甲方将居间报酬转入乙方账户之日起计算)。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积极推动xxxx公司与甲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甲方和xxxx公司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七、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八、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万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促成甲方与xxxx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九、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法院处理。 十、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居间报酬。 十一、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 年月日 责任编辑:米、小阳篇三:居间服务费合同居间服务费合同散文吧网站海不择细流,故能成其大。山不拒细壤,方能就其高。居间服务费合同发布时间: 10:24相关话题居间服务,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媒介的中间服务行为。对于居间服务费合同你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居间服务费合同,欢迎参考阅读。居间服务费合同范文一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住所地:电话: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住所地: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资金投资居间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保证认真遵守及充分履行。第一条、甲方声明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甲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二条、乙方声明1、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乙方提供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资质、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第三条、委托事项甲方欲为 项目募集资金,募集资金的目标为人民币 元。为了顺利实施此计划,现委托乙方:在委托期限内,乙方为甲方介绍引进投资人,为甲方与目标企业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并协助促成甲方与目标企业签定投资合同。第四条、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超过以上期限没有完成融资目标或者仍需要融资居间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居间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1、积极配合乙方,为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2、依据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文件。3、对乙方及目标企业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予以保密。4、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他方进行私下交易。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汇报居间进展,并全程派员参与与目标企业及其股东进行斡旋和谈判。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1、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甲方提出的条件与目标企业充分沟通,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并促成甲方与目标企业达成合作协议。2、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资料已经事先核实。3、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4、对甲方及目标企业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予以保密。5、对甲方及目标企业的商业秘密等秘密予以保密。6、依照甲方要求完成居间任务,可要求甲方依据协议约定支付佣金。第七条、委托事项的终止 终止委托事项 是指完成本合同第三条所列全部委托融资事项后终止双方合作。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甲方与合作方未签定合同,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第八条、费用与佣金1、佣金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乙方完成融资事项的,甲方按照每一次投资人的投资款额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佣金的支付方式: 投资款到达甲方账户的 日内支付。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2、居间活动费用居间活动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完成委托事项的,居间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非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或未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必要的、合理的居间活动费用。乙方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费用的,应当如实列明,并出具相关票据,做出合理解释。除佣金和居间活动费用外,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押金、信息费等)。第九条、解除条件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本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1、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应当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2、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擅自解除的违反保密义务的,守约方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守约方实际损失高于违约金的,可要求违约方承担实际损失。3、在本协议约定期限内,甲方与目标企业私下签约的,乙方仍有关要求取得约定佣金,并主张佣金 %的违约金。4、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居间活动费用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可依据佣金 %的标准收取违约金,逾期 日的,乙方可解除本协议。第十一条、其他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3、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乙方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二条、特别约定甲方:授权代理人:日期:乙方:授权代理人:日期:居间服务费合同范文二委托人(甲方):王勇力(乌鲁木齐瑞绎昕生态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居间人(乙方):白林委托人与居间人双方遵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厂区绿化工程的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一、合作方式及范围1、甲方授权乙方 白林 为乌鲁木齐瑞绎昕生态园林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信息服务。2、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工程项目的签订活动,甲方向乙方支付信息服务费。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应保证乙方签订的工程项目质量、工期、安全等其它工程注意事项。2、甲方对乙方的签订工程项目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监督,并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3、所签订的工程项目质量及用户服务过程中,因自身工程质量给用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负责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与客户的联系、洽谈等工作,以及合同签订后,与甲方配合做好对客户的售后服务工作。2、乙方必须以甲方的名义与用户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并经甲方签字、盖章之后,该施工承包合同才成立并对甲方具有法律约束力。3、乙方要积极宣传推销甲方能承接工程项目,维护甲方的利益,并积极搜集市场信息,及时反馈给甲方。5、乙方负有根据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要求客户向甲方付款和催交欠款的义务。6、乙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四、结算方式1、工程合同一经签订,由甲方负责工程,工程款必须回到甲方帐户,乙方负责现场情况联系。2、乙方签订工程项目活动中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3、信息服务费按一个项目一结算的结算方式。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拜城有限公司厂区绿化工程项目下依照甲、乙双方商定的按工程总结算价纯利润10%为最终结算价(总结算价纯利润含3000万按10%结算;低于3000万按13%结算)。4、甲方跟新疆八钢南疆钢铁掰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先支付乙方壹拾伍万元,等甲方工程至七十天时,支付乙方陆拾万元,剩余部分等工程结束后按第三条协商全部支付给乙方。五、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在整个合作过程中,应本着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的原则,友好协商地解决所出现的问题,协商不成时,由乌鲁木齐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此协议有效期为 壹 年。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 方: 乙 方:地 址: 地 址:签订日期: 年 月 日居间服务费合同范文三甲方:乙方: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第一条 委托内容甲方现急需资金用于 ,甲方获知乙方能够提供第三方持有富余资金用于投资的相关信息。现甲方委托乙方寻找、介绍资金出借方,协助甲方完成借款事宜,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第二条 居间人权利义务1. 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2.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基本情况、借款用途等相关情况。3. 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4. 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5. 乙方对甲方向第三方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第三条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1. 若乙方为甲方寻找到符合条件的资金并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借款金额的 %作为乙方酬金,甲方应按照与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到账日前1日一次性支付乙方酬金,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2. 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酬金的10%支付滞纳金。第四条 违约责任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2.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利息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从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本金2 /日支付违约金。第五条 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六条 其它事项1.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 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3.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 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乙方: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相关文章最新文章居间服务费合同的评论条评论居间服务费合同猜你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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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居间费一般几个点 成都资深律师李英俊Mob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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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7月11日讯(记者晋森通讯员张凯)邹城的孟某和刘某本是好友,两人签订合同约定孟某承揽工程后刘某负责建设,孟某作为居间人应得到介绍费70万元,然而刘某得到工程后,却拒不给付介绍费。近日,邹城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限期支付孟某居间费50万元。
  案例一中一审法院认定承诺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民事法律上的效力,判令被告全额支付承诺书约定的330万元;而二审法院回避了承诺书的性质与效力,认为王某已经提供了信息并为建筑公司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应给予王某一定程度的补偿,但对于补偿费是什么性质却没有从正面作出回应。这也是争议的问题所在,即个人为单位提供了信息,并得到了单位承诺给予补偿,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虽然我国招投标法规定了强制招标的范围,并对招投标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公开招标的具体情形。但是,由于社会广阔,而我们的施工企业的信息来源是有限的,这就产生了向人买信息,获取工程信息的行为。对于这种给人介绍工程,借机获利的行为,我们该如何认定呢?笔者认为,要认清此种行为的性质,我们就该对我国合同法中的居间行为有个明确的认识。
(2)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信息提供者也像居间人一样并不直接参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只是起到了中间作用,但没有信息提供者在其中的作用,也许施工企业就无法获得这项工程的信息。
一审法院判决承诺书有效,并认定原告已经为此提供信息并做了大量工作,被告建筑公司应给付原告330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标原因与王某无关,是建筑公司通过自身努力、公平竞争、诚实投标的结果,付3%的巨额中介费不公平,承诺书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被上诉人王某则从承诺书印章的真实性,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已经提供工程信息的事实和企业诚信等方面进行了阐述。最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建筑公司补偿王某80万元。
以上三个案例看起来都是个人给单位介绍一个工程项目,然后都收取部分比例的介绍费、咨询费等,但是判决结果为何有如此大的差距呢?让我们从判决理由中看看症结所在。
  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介绍费(居间费)问题探析
司法实践时时向我们提出各种各样的疑难案例,对于“工程介绍费”的问题,我们先从三个看似相似,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的三个案例说起。
(3)介绍工程的行为也符合居间合同的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特征。在介绍工程过程中,只要介绍人(个人或单位)和被介绍人(施工企业)意思表示一致,介绍人就负有依被介绍人的指示提供服务的义务,而一旦介绍人的活动取得结果,被介绍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符合诺成性特征。同时,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介绍人而言,有据实报告、提供信息等服务的义务;对被介绍人而言,建筑合同因介绍人的作用而订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这体现了居间合同的双务性特征。其三,当事人双方对介绍工程的约定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等,这也完全符合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特征。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居间合同关系,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宣判后,中建三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居间合同的性质予以认定,但认为居间费用过高,调整为200000元。
三、法理分析
案例二[①]:2002年8月,嘉善人梁建英与一家建设公司平湖分公司(以下简称平湖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接洽协议》。合同规定,梁建英接受平湖公司委托,代理接洽建筑业务信息及联系;对于接洽成功的建筑工程项目,平湖公司向梁建英支付合同造价1%的接洽服务费。后平湖公司中标后,但没有依约向梁建英支付服务费,梁建英诉至法院。
(一)个人或单位给施工企业介绍工程的行为性质认定
如果在实际生活中,个人或单位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提供项目信息,或者为其与建设方签约提供了媒介服务,只要双方是出于平等、自愿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话,我们就应该认定其行为是合法的,是居间行为,因为其完全符合居间行为的特征。理由如下:
(1)其提供信息的目的是促成施工企业(委托人)与建设方(第三方)订立合同,这与居间合同的目的相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26条,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该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之规定,因原、被告对居间具体数额约定不明,确定居间人的居间报酬应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予以处理;法院既已认定居间合法有效,且合同未能履行不归责于被告冯某,冯某作为居间人亦履行了居间义务,应取得合理劳动报酬,法院认定在双方约定报酬不明的情况下,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30万元亦属合理,剩余30万元应退还原告。
由此看来,我们要认清建设工程招投标合同中的“工程介绍费”,也有人称之为居间费、咨询费的问题,我们要认清几个问题:一、何为居间合同?介绍工程的行为属不属于居间行为?二、如果为居间合同,可否因为其违反部门规章而认定为无效呢?三、居间费到底多少为适宜呢?我们的施工企业在实践中碰到此种情形又该如何面对呢?在下文中我们将结合有关法律规定,从法理上进行详细分析。
案例一:2004年,浙江某建筑公司通过中间人王某了解到北京有一个大型房地产楼盘马上要开发,但施工单位尚未确定,正准备招标。随后,王某带领建筑公司有关负责人考察了项目工地现场,并许诺可以帮助建筑公司拿到该工程的承建权,但必须给予相应的报酬,于是建筑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给王某,答应中标后给王某工程总造价3%的咨询费。2005年初,建筑公司拿到了工程中标通知书,并与业主(开发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后正式进场施工。2006年初,王某向建筑公司多次催讨咨询费未果后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330万元的咨询费用。
一、问题的提出
二、简要评析
案例三[②]:2003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久东、吕穗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建华、马建珉、李继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久东代表中建三局二公司与马建珉、李继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建珉、李继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后因中建三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建珉、李继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年月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平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协议属居间合同,居间人所负的义务是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作为居间人的梁建英已按协议向委托人报告了相应信息,并向相关单位传递了资料,已基本履行了居间人的义务;作为委托人,平湖公司应当支付报酬。2003年11月,平湖法院一审判决,平湖公司向梁建英支付接洽服务费16.92万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嘉兴中院指出,建设部1991年颁发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第5条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据此,该案所涉及的“接洽服务费”显然不得为居间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双方关于“接洽服务费”的约定属违法,应认定无效,所涉款项应予追缴,收归国库。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生活当中发生的很多问题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事实上也不可能任何案子都能找到相应法条明确规定,这个时候应当结合相关法条和案例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如果某些问题必须立法解决,比如工程招投标的居间行为就经常受到质疑。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工程居间进行明确规范,已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否则工程中介费的存废及效力问题还将继续争议下去。
案例三中两级法院都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但是对于居间费用到底以多少为宜产生了分歧。
案例二中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有居间合同关系,居间人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成合同的成立,因此,委托人即平湖公司应该支付合同所约定的居间费用,一审法院据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是二审法院认为,居间人提供的居间服务违背了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而认定行为违法,作出了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判决。这里又向我们提出了一个新问题:认定合同无效、违法是不是可以以部门规章为准?
所谓的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对于居间人的从业资格,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加以限制,因此,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居间人为他人提供服务。而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业务根据居间人所接受委托内容的不同,既可以是只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的报告居间,也可以是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进行介绍或提供机会的媒介居间,也还可以是报告居间与媒介居间兼而有之的居间活动。
我国《招标投标法》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大型建设工程的承发包已列入强制招标范围。但是,在实践中,施工企业从获取工程信息、参加招标投标,到工程中标,虽然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作保障,但同时也往往通过若干个中间环节的介绍(居间、咨询或斡旋)在发挥作用,有的甚至涉嫌商业贿赂,一旦合作过程不愉快,就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纠纷,产生诉讼。目前,各地法院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工程介绍费”的观点不一,判决不一。“工程介绍费”是何性质?合法否?这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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