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费医疗报销范围预防实施办法》在哪一年印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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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共微信《最新计划生育法》_优秀范文十篇
最新计划生育法
范文一: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 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 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第七条 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 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 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 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 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 发放独生子女费; (3) 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 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 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 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 计划生育假期; (8) 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 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 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处罚措施包括: (1) 生育费用自理; (2) 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 子女托费自理; (4) 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 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 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 行政处分; (8) 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更多内容请参考 http://www.461000.net(9) 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10) 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 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第十七条 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范文二:宣传单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政策的十问十答 1、为什么违法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凡是我县境内的党政机关、群团社团组织、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和公民以及户籍在县外流入我县境内的常住公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均要征收社会抚养费。3、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必须严格依照其规定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有:(1)宪法。(2)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等。(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主要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4)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5)规章。含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主要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4、违法生育对象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会承担哪些后果?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人口计生委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仍拒不缴纳的可据情实行一次或多次行政拘留,依然顽固抗法的,可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生育对象不履行社会和法律责任,将被纳入不诚信记录和被媒体曝光,影响享受一些惠民政策,顽固抗法的将遭受强制执行、拘留甚至判刑,违法生育夫妻双方不但会在孩子幼小心灵中留下“不遵守法纪、不讲道德诚信、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敢承担社会责任”的坏形象,而且还会对孩子心灵、成长造成不良影响。特殊人群中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社团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是人大代表的,依法罢免代表资格;是政协委员的,按规定撤销委员资格。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以及这些年的情况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还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这对长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来说,今后缴纳的标准将越来越高,代价将更大。5、当前我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央、国务院和市的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县制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标准,我镇具体执行标准是:(1)城镇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13000元,若一次性缴纳可减按92000元标准执行。(2)农村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46000元,若一次性缴纳可减按38000元标准执行。(3)党政机关、群团、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能够核定实际收入的社会特殊人群按实际收入的5-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按城镇居民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4)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以上述(1)、(2)、(3)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5)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3000元社会抚养费;未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多个子女的,按上述(1)、(2)、(3)条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6)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上述(1)、(2)、(3)条规定计征基数的9倍征分别收社会抚养费。(7)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批准再生育的,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再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8)骗取再生育服务证违法生育的,除按上述(1)、(2)、(3)条规定处理外,加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9)流出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10)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一年后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一年的收入基数为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6、当前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有哪些?(1)独生子女满14周岁一次性奖励;(2)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3)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手术费;(4)孕前优生免费检查;(5)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7、当前我镇有哪些人群符合再生育条件?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2)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3)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4)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他情形。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在城镇居住三年以上的,不适用农村居民再生育的规定。8、为什么我国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人口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这是我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始终把握的基本国情。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密切相关。在世界人口发展和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第28次集体学习会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曾严肃指出,要充分认识我国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增强做好人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不断开创人口工作新局面,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要深入总结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9、如何看待社会上关于“放开二胎”的传言?目前,社会上确也存在一些流传“放开二胎”或者“计划生育政策或将发生改变”的争议和传闻,这些都是毫无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学术探讨,远未影响和形成中央的重大决策转变。针对这种情况,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要求“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刚发布不久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都提出:“要以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特别是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大,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为总结过去和布置今后长远工作所作的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遵循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还特别强调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人口计生基本国策没有改变,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调也没有改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计生法规、文件必须依法、不折不扣地地贯彻执行好,任何人不得例外。10、检举、揭发违法生育对象的联动机制怎样建立和运行?违法多生育孩子,多占用社会生存空间,加重社会投入负担,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客观影响,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每位公民权益的公共侵害,全社会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其检举、揭发、举报。为了鼓励各级各界举报违法生育者,县镇各级均设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并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监督。
范文三:2013年最新广州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三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情检查和妇女生殖保健技术服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名单。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包括:定期孕(环)情检查、避孕药具使用和放(取)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人工终止妊娠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符合生育规定的复通术;以及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免费项目。
以上费用的支付办法:职工享受公费医疗的,自付部分由所在单位支付;享受生育、医疗保险的,在生育、医疗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付,超出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居民及其他人员由当地政府在当地计划生育事业费中支付;职工或者城镇失业人员的配偶是农村居民的,其配偶在探亲期间接受以上项目服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或者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支付;流动人口的以上费用由用工单位支付,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擅自摘取宫内节育器或者接受输卵(精)管复通手术而怀孕的,终止妊娠的手术费用由本人支付。第十七条 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1个子女、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在产后3至6个月内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因身体原因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指导下选择其他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符合生育规定已生育2个以上子女、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育龄夫妻,一方在产后6个月内首选结扎措施。第1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再生育1胎子女的,可以在产后1年内一方首选结扎措施。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育龄夫妻在与女方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订不再生育合同书后,女方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指导下可以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一)第1胎为双(多)胞胎的;(二)依法收养子女后按规定再生育1胎子女的;(三)生育1胎子女后又依法收养子女的;(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过1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本人,新组合家庭有2个子女的;第十九条 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其中一方婚外再生育子女的,无论其配偶是否已采取结扎措施,婚外生育方均首选结扎措施。违反规定条件生育子女且已生育子女数达2个以上的,首选结扎措施。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女方凭相应证明可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指导:(一)年满49周岁的妇女;(二)离异、丧偶的单身育龄妇女;(三)经区、县级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检查确认身体不适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四)落实结扎措施的育龄妇女;(五)经批准可再生育的育龄妇女;前款的手术费用支付办法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等待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期间,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第二十二条 已生育子女但未选择结扎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应当按期参加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组织的孕(环)情检查。
第二十三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工作机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接受节育手术的对象提供术后随访服务,保障育龄群众生殖健康权益。第二十四条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以及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病残儿医学鉴定、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相关资料和工作流程的审核确认工作。经鉴定确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治疗。治疗期间需要休息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给予假期,治疗以及休息期间待遇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第四章 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五条 初婚夫妻,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增加婚假10天。再婚夫妻初婚一方达到晚婚年龄的享受晚婚假。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1个子女的,享受晚育假,增加产假15天。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按规定参加婚育学校学习、孕(环)情检查、接受节育手术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相应假期,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二十七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下列规定享受节育手术假期:(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3日,手术后7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日;(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10日;输卵管结扎的,休息30日;符合再生育条件,施行输卵(精)管复通术的,休息14天;(四)施行皮下埋植术的,休息3日;(五)怀孕2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15日;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30日;怀孕4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45日;(六)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累计假期。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加假期的,按施行手术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七)施行其他节育手术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假期。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但因自身原因施行了流产手术,不属于前款规定的节育手术范畴。第二十八条 职工的配偶施行人工流产手术的,该职工可以享受1日的看护假;施行结扎手术的,可以享受3日的看护假;经批准施行引产手术的,可以享受5日的看护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第二十九条 符合政策生育的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按规定落实首选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按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三十条 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可以获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单位职工在所在的厅、局级单位办理;(二)区、县级市属单位职工在所在的区、县级市局级单位办理;(三)其他人员在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第三十一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一)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的,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二)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三)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四)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五)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六)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七)属于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10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奖励和扶助金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决定适时调整标准。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无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特殊情况按以下规定解决:(一)公派出国留学或者工作的人员,由原单位负担;(二)夫妻离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抚养子女方的单位全部负担,无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再婚后由再婚夫妻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夫妻双方去世的,由负担方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发放剩余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四)夫妻一方属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公民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国外定居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负担。上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奖励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资金来源渠道为:(一)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二)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连续3年完成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项指标的市、区(县级市)、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连续3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达标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按照本市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20%享受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经费,财政核拨和核补单位在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内列支。
范文四:  计划生育新政策是指中国各地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计划生育政策进行了部分调整。计划生育新政策仍然遵循一对夫妻只许生育一胎的基本原则,对可生育二胎的法定条件作了适度放宽,对超生二胎以上的,仍然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5计划生育新政策  在经历了迅速从高生育率到低生育率的转变之后,我国人口的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增长过快,而是人口红利消失、临近超低生育率水平、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问题。国内20多位顶尖人口学者历经两年的研究指出,我国的人口政策亟待转向,尤其是生育政策应该调整。  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的《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就集纳了这20多位人口学者的政策建议。他们提出,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其中涉及的改革包括调整生育政策、投资健康和教育、注重农村地区儿童发展、统筹城乡发展中的人口流动、激发老龄社会的发展活力、促进性别社会平等和加强家庭发展7个方面。  该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孩”。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孩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孩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专家研究认为,分区域分步分开二孩,可以避免同时全部放开二孩带来的人口大起大落式的剧烈变动,也可避免放开“单独”(即夫妻双方一方是独生子的可生二胎)带来的花费时间较长、贻误时机等问题。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为重点,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得新突破,推进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新提升,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公共卫生工作,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通过体制机制创新释放改革红利,更加注重科学精准的治理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在进行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中,通知中提出以下5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5要求:  1、全面部署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风险防控预案。指导各地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准确评估本地人口形势、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报备工作,按程序启动实施。做好重大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加强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2、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巩固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着力解决办证难问题。推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推进基层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和阳光计生、诚信计生工作。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启动对省级工作的督查评估。  3、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全国“一盘棋”机制建设。加强集贸市场、产业园区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的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社区网点建设,强化区域协作。完善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机制,发布《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做好流动人口社会融合项目试点工作。  4、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力度。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大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力度。推动村规民约修订,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和“圆梦女孩志愿行动”,维护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  5、推进计划生育家庭民生建设。扩大幸福家庭创建活动试点范围,实施“新家庭计划”。开展“中国家庭发展追踪调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社会关怀工作,推动国家层面利益导向政策提标扩面。积极推进“健康老龄化”。
范文五: 泗店镇计划生育合同书 甲方:
村委会乙方:户主:
育龄人员: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稳定低生育水平之国策而制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一、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公约》,组织本辖区居民自治,保障乙方享有生育、节育、保健的权利。(2)组织和协调落实省《条例》规定的乙方应享有的优惠、扶助、救助政策,落实好晚婚晚育奖励、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救助。(3)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宣传、学习和培训,及时向乙方介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各级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内容、要求和程序。(4)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乙方指导和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及有关证明、手续。(5)定期为乙方提供孕情监测、孕期保健服务和健康查体,及时为乙方提供产后、术后、药具随访服务。(6)禁止乙方非医学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避免出现违法怀孕和违法生育现象。(7)按照上级管理规范,及时告知乙方应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和相应的责任。(8)及时向群众公开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接受群众监督。(9)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乙方履行合同和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情况,提供事实依据,协助主管部门依法或按规定做出处理。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响应上级号召,自觉实行晚婚晚育、计划生育。按时参加甲方组织的学习、培训、孕情监测、孕期保健服务等活动。及时如实向村计生专职干部报告自己的婚、孕、育、节育的变更和外出务工等情况。(2)有权依法按程序和要求向甲方提出申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申办《生育证》。(3)有权对甲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有权享受各级规定的优先优惠和奖励扶助政策,有权得到甲方的计划生育家庭困难救助。(4)乙方持《手册》、《生育证》后,要按规定进行孕情监测,怀孕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确因医学需要流引产的,应向甲方报告,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后方可施行手术,如自然流产、死胎、新生儿和收养子女死亡的,应在2小时内报甲方。违法怀孕的要及时终止妊娠。(5)乙方必须及时向甲方提供合法的、真实的有关证明、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结业证、查体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节育证明等)。(6)乙方在依法生育子女后,应按规定(顺产的:生育一孩后42—50天到服务站放环,生育二孩后60—70天到县站男、女扎;生育一孩剖宫产的180—190天到服务站放环,生育二孩剖宫产的同时施行女扎手术,否则必须在180—190天内到县站落实男、女扎)落实节育措施。(7)乙方因务工、经商、探亲或其它原因离开现居住地30天以上的,必须向甲方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甲方签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合同》,流出后一个月内邮寄回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并在当地计生部门每180天进行一次健康查体,寄回证明。凡因流出地变更,应到当地计生部门及时审验,并寄回《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8)凡已婚育龄妇女(含事实婚姻),必须按照甲方安排到服务站进行孕情、环情监测查体(一年不少于二次)。(9)乙方必须依法生育,不得出现违法生育。(10)甲方以户为单位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户主和所有育龄人员共同协助甲方管理,承担责任。二、违约责任1、甲方责任(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乡(镇)党委政府对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责令限期改正。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予以赔偿。(2)甲方因过失失职、渎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镇人口与计生部门裁定予以乙方赔偿。(3)甲方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属实的,予以1—3倍的退赔,并予以甲方责任人500—1000元违约金处罚。(4)甲方因服务不到位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经济赔偿。2、乙方责任(1)依据《村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乙方拖延上报新婚、生育、离婚、收报养子女、婴儿死亡、怀孕情况(二个月内)、外出务工经商等信息、拒绝参加甲方组织的孕情、环情监测、流动人口应查体未查,每出现一次,交纳违约金100元,并在规定时间时上报或补查,否则每拖一天交纳30元违约金。(2)乙方拒绝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禁忌症除外),交纳违约金500元,并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否则,每拖一天交纳50元违约金。(3)乙方收留、包庇、窝藏违反计划生育对象,造成违法生育或侮辱、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交纳违约金元,情况严重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乙方违法生育(收养)子女的,除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并缴纳违约金元。三、争议处理办法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由镇政府计生办进行调解并执行,调解无效的,按照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执行。四、附款1、本合同自双方签订后生效,乙方超出育龄期不再具有生育能力或迁移离开甲方管辖地并落实管理交接后,本合同自行终止。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监证方一份。甲方:
村委会(章) 乙方:户主:
(签字、摁手印)育龄人员姓名:泗店镇政府计生办 计生办主任姓名
苑 举 奎合同签订日期:
范文六:最新计划生育条例】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者:佚名 来源:中顾法律网 点击数: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 大 中 小 [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最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及最新计划生育条例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免费法律解答。... 13954 更新时间: 10: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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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民族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四)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五)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六)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的;(七)夫妻双方的户籍均登记为村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二)户籍登记为居民委员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夫妻生育子女后,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三)经批准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引产的;?(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六)违法收养子女的;?(七)其他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按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范文七: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十三条。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户籍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计划、财政、卫生、民政、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药品监督、统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 各级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第六条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执行本条例,并实行计划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各级财政应当安排必要经费对贫困地区、海岛、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第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立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村(居)民委员会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第十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第十八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 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可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第二十四条 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第二十五条 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章 技术服务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第二十八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及多生一胎以上的育龄夫妻,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落实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第二十九条 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第三十条 孕产妇可以自主选择孕产期保健机构。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育证明;发现无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三十一条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服务制度,定期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等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和保健服务。第三十二条 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七天的假期,工资照发。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第三十四条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社会救济。第三十五条 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征收标准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第五章 奖励与保障第三十六条 晚婚晚育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第三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第三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第三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或夫妻一方亡故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第四十条 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第四十一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第四十二条 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农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家庭。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第四十三条 农村居民、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给予奖励和照顾。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五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取消其他优惠措施。第四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除享受本条例有关优惠待遇外,并可给予必要的奖励。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第五十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一条 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二)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三)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第五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职工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所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先进单位,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四条 有关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做好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和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同时废止。
范文八:最新计划生育标语中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其网站上发布通知,决定近期在全国普遍开展一次清理、规范、更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标语口号工作。为做好这次清理、规范、更新人口和计划生育标语口号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宣传教育司推荐一批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评选出来的标语口号,供各地参考使用。这190条标语口号分别是:一、新《决定》宣传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2.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3.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4.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5.让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6.构建和谐社会,时时不忘国策7.重视计生谋发展,关注民生促和谐8.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计生9.稳定国家计生政策,共创和谐美满家园10.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人的整体素质11.中国社会要和谐,人口问题先解决12.实行计划生育,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13.建设人力资本强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14.树立科学发展观,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15.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创建和谐幸福家庭16.千方百计解决人口问题,一心一意建设和谐社会17.人口问题关系国计民生,统筹解决需要你的支持18.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构建和谐美好家园19.变人口压力为资源优势,变资源优势为发展动力20.人口需要科学统筹,和谐需要全民共建21.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22.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人口问题23.倡导科学新风,构建和谐社会,统筹解决人口问题24.创造良好人口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5.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统筹解决人口问题26.你关注,我关注,人口问题就解决27.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坚定不移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道路28.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三、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29.低生育,素质好,男女都是宝30.地球妈妈太累了,再也擎不起太多的孩子31.控制人口数量利国惠民,提高人口质量强国富家32.稳定低生育水平,靠你靠我靠大家33.合理控制人口规模,保持生态自然平衡34.控制人口,保护环境,珍惜家园35.让自己更轻松,使社会更和谐36.控制人口,国之根本,少生优育,民之心声37.控制人口数量,关爱地球母亲38.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快新农村建设39.爱护天空和大地,人均意识要树立四、大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40.倡导科学婚检,预防出生缺陷41.出生缺陷干预好,帮你生个好宝宝42.人人都要关注和维护母亲和儿童的健康43.远离不良嗜好,孕育聪明宝宝44.宝宝素质高,生活烦恼少45.关注出生人口素质,让您的孩子赢在起跑线上46.加强出生缺陷干预,全面提高人口素质47.人口素质高,小康早来到48.优生孕育新希望,传好人口接力棒49.优生优育优教,利国利民利家50.生男生女一样好,人口素质最重要51.生殖健康关系生活质量,人口素质关系社会和谐5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事关千家万户幸福53.子女质量高,生活水平高,幸福指数高54.要想子女成才,先从优生抓起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55.自然界山水交相辉映,人世间男女平衡和谐56.男孩好女孩好,比例和谐更美好57.消除性别歧视,促进家庭和谐58.出生性别源于自然,人为选择有害社会59.有男有女喜事多,男女失调烦恼多60.自然和谐创造美丽世界,性别平衡构建幸福家庭61.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62.男女平衡家家乐,社会和谐代代兴63.消除性别歧视,实现社会公平64.性别比长期失衡,社会家庭后患无穷65.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66.严禁溺弃虐待女婴,依法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六、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体系67.一样的蓝天下,一样温暖的家68.留守家庭安心,外出务工放心,计生服务贴心69.流动的是人口,不变的是服务70.流动人口走四方,计生服务暖心房71.外出务工莫忘计生,健康服务一路同行72.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关怀关爱流动人口73.外出务工要防艾,千万别害下一代74.五湖四海,不分彼此,计生国策,一视同仁75.您为区域经济繁荣作贡献,我为您身心健康送服务76.关爱农民工,情暖千万家77.流动服务流动情,民心工程暖民心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78.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美德79.把挚爱留给父母,让幸福陪伴老人80.儿童是祖国的花朵,老年是社会的财富81.人人都会老,家家要尊老82.爱老、敬老、助老、养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83.关注老龄人口,发展老龄事业84.关爱老年人,幸福全家人85.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86.全社会都来关心、关爱老人87.关爱今天的老人,就是关爱明天的自己88.关爱老龄人口,发扬敬老风尚89.人生都有夕阳红,代代相承敬老情八、人口计生和新农村建设90.倡导新风尚,培育新农民,争创新农家,建设新农村91.树立婚育新风尚,建立和谐新农村92.优生优育出人才,农家日子富起来93.弘扬婚育新风,共创文明新村94.感谢您实行计划生育,祝福您家庭事业兴旺95.创生育文明,建新型农村96.少生快富奔小康,共建和谐新农村97.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新农村建设98.新农村少生优生,好政策滋润田园99.家庭子女多,小康会滑坡100.少生快富奔小康,致力建设新农村101.破除旧习俗,建设新农村102.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民得到实惠103.新农民树新型婚育观念,新农村蕴新型生育文明九、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104.破千年封建旧俗,树一代婚育新风105.实现男女平等,推动社会进步106.婚育新风进万家,文明幸福你我他107.倡导婚育新风,促进生育文明108.婚育新风进万家,移风易俗靠大家109.人口发展与和谐社会同步,婚育新风与小康生活同行 110.天地平衡风调雨顺,男女平衡国泰民安111.婚育新风进万家,户户盛开幸福花112.少生晚生都要优生,生男生女都要优育113.消除性别歧视,从生育开始,倡导男女平等,从娃娃起步 114.婚育新风进万家,幸福永伴你我他十、全面推进关爱女孩行动115.生男生女顺其自然116.用爱心为女孩的健康成长擎起一片蓝天117.今天的女孩,明天的建设者118.全社会都来关爱女孩健康成长119.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120.关爱女孩,从我做起121.关注民族未来,从关爱女孩做起122.蓝天之下你我他,关爱女孩靠大家123.关爱女孩就是关注民族的未来124.女孩男孩都是民族的希望125.实现男女平等,推进社会进步126.用法律维护女孩的合法权益127.播种春天的希望,关爱女孩的成长十一、奖励扶助制度和少生快富工程128.奖励扶助政策好,计划生育帮养老129.奖励扶助引路,优生优育致富130.奖励扶助天下善举,惠及农家后顾无忧131.计生国策心系百姓,奖励扶助情暖人心132.计生奖扶政策好,政府保障助养老133.政府奖励享晚年,计生家庭笑开颜134.乘上少生快富直通车,驶入富裕文明高速路135.计生国策连百姓,奖励扶助暖民心136.少生快富和谐路,优生优育幸福家137.昨天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如今享受奖励扶助幸福一生 138.计划生育无尚光荣,奖扶政策温暖群众139.奖励扶助进万家,德政惠及你我他140.奖励扶助政策好,生男生女都养老十二、人口计生依法行政141.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以人为本,营造温馨计生142.坚持依法行政,构建和谐计生143.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144.晓之以理对百姓,满腔热情做计生145.权利与义务并行,服务与教育并重146.计生服务送真情,依法行政暖人心147.坚持依法行政,搞好优质服务148.全面加强法制建设,保障群众计生合法权益 149.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水平 150.贯彻计生法规,严格依法办事151.维护计生权利,履行计生义务152.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免费提供计生优质服务 153.知情选择是您的权利,优质服务是我们的义务 十三、生殖健康优质服务154.对生命的尊重,从生殖健康开始155.家是船,爱是帆,生殖健康是您幸福的港湾 156.人人生殖保健,家家幸福安康157.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保健温馨你我158.普及生殖健康知识,倡导文明生活方式159.以人为本,优质服务160.知情选择节育好,夫妻恩爱无烦恼161.为您服务我的心愿,少生优生您的贡献162.生殖保健随您行,健康幸福伴一生163.美好人生从生殖健康开始164.生殖健康伴你渡过美好人生165.生殖健康很重要,女性男性都需要166.生殖健康是家庭幸福之源,优生优育是祖国兴旺之本 167.提高避孕节育质量,保护妇女身心健康十四、男性健康168.关注男性健康,构建和谐家庭169.计划生育男性参与,和谐家庭夫妻共建170.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男女平等家庭和睦171.计划生育男性参与,和谐家庭幸福无比172.成功的男人要健康,健康的男人更成功173.家是船爱是帆,夫妻健康达彼岸174.健康与幸福同在,责任与和谐同行175.促男性健康,做健康男性176.有了健康的他,才有幸福的家177.女性保健要搞好,男性健康莫忘掉178.关注男性健康,倡导优生优育179.要想生个好宝宝,夫妻健康最重要十五、其他180.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18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182.人口问题解决好,小康生活早来到183.和谐社会和为贵,人口计生人为本184.近亲不结婚,婚检不可少185.少生优生,幸福人生186.实行计划生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187.爱护天空和大地,人均意识要树立188.弘扬新型人口文化,营造良好人口环境189.您的健康,家人的幸福190.全民参与,共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范文九:计生委官员:通过增加生育冲淡老龄化是饮鸩止渴
发布时间:日 13:5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政协网
原标题:通过增加生育来冲淡老龄化是饮鸩止渴10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公布。方案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取消卫生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全国政协委员、国家人口计生委党组成员杨玉学表示,大部制改革不意味着计划生育工作被削弱,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仍是今后人口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能动摇“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所以社会各界对人口计生工作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要表示理解。”杨玉学坦言。不过杨玉学强调,当前的人口形势忽视不得、乐观不得,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我国人口基数大,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为13.4亿,即使将人口增长率控制在7‰,每年净增人口仍在700万左右,3年就会增加一个澳大利亚的人口;其次,我国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人口总数越大,人均资源越少。第三,从经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也不宜让人口增长速度过快。虽然我国GDP总量已是世界第二,但人均GDP差不多排在世界100位左右。此外,由于受到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比例还在上升。国家统计局的公报显示,2012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4.3%。为了缓解老龄化,有人建议取消计生政策。杨玉学表示,人口老龄化的因素很多,“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只是一个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科技进步、生活富裕、医疗水平的提高,使人的预期寿命大大延长了,老龄人口自然越来越多。“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杨玉学说,欧洲很多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人口的年轻化、中年化、老龄化过程。我国也是这样,而且老龄化将是今后人口发展的一个常态化过程。具体到我国,杨玉学认为,老龄人口的上升是阶段性的,不可能永远持续下去,到了一定时期肯定会放缓。前不久,国家统计局公报显示,2012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首次下降,有关人士认为计生政策应该调整。对此,杨玉学表示,老龄化和劳动力不足、人口红利减少没有必然联系。日本从上世纪70年代就进入了老龄化社会,但那时日本全国失业人口有300多万人,即便现在每年也有200多万人失业,所以老龄化不一定就带来劳动力不足。是否放开二胎要国务院拿意见有的专家认为,当前少子化和老龄化越来越严重,应该放开二胎。“想通过增加生育来冲淡老龄化,那是饮鸩止渴。在一个时期内,出生人口多了好像延缓了老龄化,但是过了这个时期,老年人增多了,老龄化照旧。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杨玉学称。杨玉学还表示,生育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始终处在调整和完善当中。当前,根据广大群众的意愿、东部发达地区人口增长放缓的趋势以及地方政府的呼吁,已经有浙江、上海、黑龙江等7个省市开始实施“至于国家将来如何完善计划生育政策,是否会放开二胎,这是一个大的方针政策,需要国务院决定。目前我还没听到明确的声音。”杨玉学称。
范文十:  最新计划生育标语  1、少生优生是现代家庭的选择  2、近亲结婚忧患多,少生优生负担少  3、为了宝宝的健康成长,请从优生优育开始  4、为了您的幸福,请您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5、优生优育靠你靠我*他,优质服务为你为我为他  6、优生优育优教前程繁花似锦,科学健康文明永远伴您同行  7、提高妇女地位,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8、孩子身心健康,家庭快乐兴旺  9、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10、幸福之家人口少,生活质量必提高  11、孩子聪明健康,家庭和睦幸福  12、科学生育营造家庭幸福的港湾  13、您想得到一个健康聪明的孩子吗?请从优生开始  14、花不在多在于香,子不在多在于强  15、全区人民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综合治理  16、严禁非法用B超进行胎儿性鉴定  17、孕产期保健是生育一个健康聪明孩子的保证  18、为了下代优,告别烟和酒  19、夫妻心境愉悦,宝宝健康聪慧  20、良好的人口环境,将使您的家庭更美满幸福  21、优生优育,幸福生活新概念  22、为了孩子的健康,请您自觉做好优生保健  23、提高人口素质,愿您家庭幸福  2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宣传标语  25、优生优育民族旺,提高素质国家强  26、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必须严格控制人口  27、破千年封建旧俗,面向家庭,建设社会主义生育文化  28、树立科学、文明、进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29、为了民族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请按自然规律生育。  30、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  31、计生服务常到家,户户盛开幸福花  32、提供计生服务,促进社会发展  33、宝宝素质高,生活少烦恼  34、为中华腾飞,优生优育从我开始  35、严禁非法选择胎儿性别生育  36、提高优生意识,普及婚育知识  37、早期教育是人一生中关健的基础教育  38、优生优育,把握幸福,品味人生  39、计划生育靠你靠我靠他,优质服务为你为我为他  40、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41、增强自我保健意识,提高生殖健康水平  42、提高避孕节育质量,保护妇女身心健康  43、禁止个体诊所开展计划生育手术  44、实行避孕节育是为了您的健康和家庭的幸福  45、禁止岐视,虐待女婴  46、妊娠人生大事,务使母婴平安  47、为了子孙明天的幸福,少生优生是您的责任  48、用深情的目光伴幼苗茁壮成长,凭知识的力量托起明天的太阳  49、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50、幸福之家从少生优生开始  51、少生优生,幸福一生  52、实行计划生育,改善生态环境  53、少生优生记在心,幸福美满全家人  54、科学孕育,母婴安康  55、优生优育,宝宝聪明,家庭温馨  56、子女不优,父母必忧  57、晚婚晚育共绘未来宏图,优生优育同建幸福家庭  58、优生优育,拥抱美好灿烂的日子  59、潭不在深有龙则灵,孩子不在多成才则行  60、计生协会是群众组织  61、维护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平衡,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62、控制人口增长,促进社会进步  63、孩子聪慧,家长欣慰  64、为明天更美好--请少生优生  65、重视孕期保健,生健康聪明的宝宝  66、科学婚育,幸福伴您  67、提高人口素质,迎接明天,挑战未来  68、愿您和您的宝宝平安健康,生活更甜美  69、人口素质要提高,优生优育很重要  70、少生优生,靓丽人生  71、优生优育优教,利国利民利家  72、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73、幸福生活从优生优育开始 *
计划生育标语口号 *
计划生育标语 *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标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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