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来讨论一下,如果杨白劳与黄世仁小品事件发生在现在,他这是不是征信有问题?

中国为何没有个人破产法?试论中国的破产制度。长篇连载,每天更新,欢迎拍砖
个人破产又称个人破产保护制度,破产是事实,保护才是核心。个人破产后并非绝对无产,还拥有合理的住房、职业工具、基本生活用品。一个人即使是自由的一无所有,他也有继续生存的权利。成功确实精彩,但是失败着更需要关心和帮助。征信制度不健全?时机不合适?需要那么多借口吗?地沟油,毒胶囊,也没把我我们怎么样么,皮鞋都能做很多东西,这个还能为难的了我们吗?一、 老板们为何要”跑路”?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跑路”成了一个热的发烫的词语。以温州老板为代表的老板跑路潮流风行古老的东方大陆。向来以资金雄厚,触觉灵敏,操盘老练而炒楼炒金炒菜屡屡得手的温州老板,再次率先走在全国潮流的最前面,引领全国的一波老板的跑路风潮。为何他们要跑路?跑路神马意思?自己百度吧。次、此处省略500字常州美女也要跑路,吴英不用死了,李途纯也放出来了,他们怕啥呢,跑啥跑啊,反正早晚要回来的。即使是美国次贷危机时也没听过人家美国老板跑路的干活。雷曼破产总债务6130亿美元,也没见福尔德(Richard Fuld)跑路啊。区别在哪里呢?我们没有破产制度。不是吧?我听说杭州那个地产公司不就申请破产了,哦,对,我们没有个人破产制度。那么我们破产了怎么办呢?没钱了,还不了了,怎么办呢?如果再很多年很多年很多年前,你就做债主的奴隶吧。在很多年前,在我们党领导的革命还没有胜利的时候,杨白劳欠了债,他得女儿就得去抵债。但是现在优越的社会制度下,他们为何还要跑路?“我们并没有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法规,个人资不抵债后,往往出现债主想方设法苦心追债,债务人如惊弓之鸟四处逃债的局面,有的甚至造成家庭惨剧。”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不断增长,个人和家庭参与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越来越高,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某个知情人如是说。我们制定了企业的破产法,为何却不制定个人的破产法呢?
在一些普通民众的观念中,个人破产的概念似乎有些模糊。而对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来说,对这部法律的关注早在十几年前就已开始。他是著名的经济法学家,新破产法起草小组成员。“想出台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大约是10年前的事。”他说,“应该说大家为此奋斗了10年。”李曙光告诉记者,1986年我国有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当时连商品经济的提法都没有,可见这部法律的局限性。在这部仅6章43条的法律中,调整主体明确指向了“全民所有制企业”。为适应新的情况,1993年,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提出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1994年正式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后来,外界传闻,可能将个人破产内容加入,然而在去年6月全国人大正式审议新破产法时,草案中不见了个人破产内容,名称也确定为企业破产法。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家透露,由于我国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立法部门担心可能造成有人利用破产程序逃债的问题,因此,个人破产法的立法就此搁置下来。李曙光的话也证实了这个说法。他说:“一个大问题是征信问题,我们缺乏征信体系,一个人有一百万,可他就是不还几万元的债,谁也无法摸清他的家底。此外,社会保障系统也不算健全。破产者要不要社会救济,谁来救济?都是问题。”“个人破产的立法肯定要搞,但是近期不可能。”李曙光说,“个人破产的立法其实很复杂,需要必要的社会条件,而且其中的技术问题也很多。目前尚无明确的立法规划”。摘自
日《个人破产法离我们还有多远》
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无力清偿其到期债务的状态或由此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限制进行部分消费和商业行为等。 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事实上已经破产的个人,并不一定就是十恶不赦的人。当然欺诈性行为等自然是排除在破产保护之外的,这个以后再详细说。很多个人破产的原因可以很无辜。比如汶川大地震造成的大量房屋坍塌。房子没了,可是欠银行的按揭还要还?合理吗?当然更多的因高利贷,担保问题而引起的个人事实上的破产状况更为普遍。现实中还有很多原因可以导致个人破产:比如得病天价医疗费导致的个人破产、天灾导致的个人破产、政府罚款导致的个人破产、侵权行为导致的个人破产、赌博导致的个人破产、买彩票导致的个人破产、炒期货导致的个人破产、炒房子导致的个人破产、炒股票导致的个人破产、集资导致的个人破产等等,甚至最近有扶起倒地老人导致的个人破产。人们普遍认为,企业的破产与个人的破产具有本质的不同。因为企业破产清算后就不在存在,而个人却并非如此,只是纯粹的债务的豁免。个人破产后主体仍然存在。然而实际上企业也是由人组成的,企业的破产实际上也是由社会替某些特定的人承担债务豁免的责任。如果企业的形式是个体或合伙,那么企业破产仍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所以如果从人人平等的角度来看,两者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说有区别,也就是因为有能力设立公司的人其经济条件相对更好一些,那么区别也就是富人和穷人的区别,即富人可以得到破产的保护,而普通人则没有。我们制定了企业的破产法,为何却不制定个人的破产法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呢?
我们先看看一些反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吧。“一个问题是征信问题,我们缺乏征信体系”我们也曾认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是以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为前提的,而今天信用卡的发展实践是不是证明了我们现在的征信体系很完善了呢?建立成功的个人破产制度其实会给征信体系带来质的飞跃。破产免责是以丧失个人信用为代价,只有有了个人破产制度,我们的信用制度才会真正完善起来。个人破产制度与征信制度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鸡和蛋的问题。没有鸡是因为没有蛋,那么没有蛋又是因为没有鸡?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是否妨碍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个人财产统计不是个人破产制度障碍。从各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历史看,几百年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会比现在先进?就几十年前还没有电脑呢。其实各种税的征收问题上同样面临个人财产无法精确统计的问题。个人所得税能精确统计吗?领导们养小三的收入交税了吗?人家的小三动辄以连为单位计算的,班和排都是低级的。说了那么多年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省略500字。假破产、真逃债?我们的法律不是最公正的吗,特色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难道不懂得甄别欺诈性的个人破产吗?如果这个理由成立的话,那么企业破产怎么就肯定不会有假破产、真逃债?党国难道不知道个人破产也包括个人还债或者说个人的债务重组制度吗?再说,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老赖们就不逃债了吗?如果真有这个问题,那也是司法官员的问题。某个法官吃饭噎死了,难道你就肯定所有P民们都会吃饭噎死,P民就此就永远不用吃饭了?社会保障制度?不是正在完善吗?那么多的保障房和社会保险制度报纸上老在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既然有企业破产法,那么也应该有个人破产法,法律不能光为有权有势的富人量身定做。总之,反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除了借口,还是借口。问题是实在的,学鸵鸟,把头埋在沙子里,不但解决不了问题,只会拖累整个社会。以宽容务实的方式解决越来越多越严重的个人债务问题,是一个成熟社会的理性选择。其他改革可以摸着石头过河,这个怎么就不行了。
其他改革可以摸着石头过河,这个怎么就不行了。因为这河里的石头都被领导丢到太平洋了,没法摸石头,也就不用过河了。·····
白岩松 中纪委:中国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并不现实;交通部:中国取消公路收费并不现实;教育部:中国教育全部免费并不现实;卫生部:中国全民医疗免费并不现实;计生委:中国取消计划生育并不现实;发改委;中国成品油降价并不现实;全国人大:中国公民独立参选并不现实。点评:我们无法生活在现实里,我要加一句,人大,个人破产法不可能,你们还是跑路吧?
老板跑路潮同样也证明了实际上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也并不成功。理论上,法院每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在10万件以上;可是2010年,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破产案件还不到2000件,《企业破产法》面临着空转的尴尬局面。根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年三年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数量分别为3817件、3139件和3128件。而同一时期,工商管理部门每年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达80万户左右。以吊销、注销等行政手段退出市场的企业,遗留了大量难以处理的债权债务关系。今年1~9月,仅在浙江就发生228起企业主逃跑事件,为近年同比最高,其中不乏员工数千人的企业。这些企业共拖欠14644名员工7593万元薪酬,欠薪人数和欠薪数额均为历史之最。资金链断裂,企业家选择“跑路”,而不是依法破产,让作为企业合法经营最后一道防线的《企业破产法》颇为尴尬。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表明推进企业正常退出机制已刻不容缓。2011年4月,位于温州龙湾区的江南皮革有限公司董事长黄鹤“失踪了”。7月初,名下拥有4家公司的温州市土地局原临时工王晓东一度“失踪”。据悉,王晓东涉嫌通过投资公司非法集资10亿元以上。9月21日,温州眼镜业龙头企业、信泰集团老板胡福林跑路,引爆了企业信用、民间借贷与银行信贷三重危机。据称,胡福林欠下银行债务8亿元,月利息500万元;欠下民间借贷资金12亿元以上,月息超过2000万元。而其创立的信泰集团位于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区内,厂房占地120亩,员工超过3000人。9月24日,千余名信泰集团员工上街讨薪,震动温州市委市政府。翌日下午,在浙江省副省长、温州市委书记陈德荣主持下,一个名为“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和民间借贷风险”的专题会议召开。根据不完全统计数据,到此时,温州知名企业中,已有29家企业的企业主因资金链断裂而“跑路”,资金链条断裂,又多半是由于高利贷。而这期间,未有一家企业主动寻求法院破产庇护。这也与2008年的“跑路”潮如出一辙。为什么要跑?为什么这么多的人接二连三地跑?为什么这些资不抵债的老板,不申请破产保护?一句话,为何07年人大修改过的企业破产法仍然没有被主流社会所认同呢?据资深人士分析有如下原因:第一,民企在创立之初,或在经营过程中,有手脚不干净,逃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经不起破产审计,担心民企原罪遭到刑事追究;点评:地球人都知道我国行政机构的权力灰常大,干那个行业都要审批,发证,审批核准的企业还有问题,那么有关审批部门该否负责?如果不负责,那么要审批何用?第二,企业主不想在苦心打拼几十年后,落到一无所有的下场,所以,会在企业危机曝光之前,卷款跑人;点评:老板如果破产,的确很惨,俗话说落毛凤凰不如鸡,破产的老板能做啥呢?现在连做个临时工也要考证,美其名曰“市场准入”。第三,逃逸后被抓回来惩戒的企业家很少,他们往往在企业经营顺利时,便拿到了绿卡,给自己留好了后路;点评:领导是裸官,老板是外国人。裸官和老板组成人大。第四,地下融资、民间借贷,这些高利贷,往往是认个人不认企业,即便是企业破产,放贷者也不会罢手,这些放贷者的追债手段,是企业家无法承受的。点评:这事实上表明社会需要个人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解决不了问题。但是为什么也没有债权人在老板跑路前去法院申请相关的企业破产?通常作为企业的主要债权人应当是银行。为什么银行,包括国有大银行也要舍弃现成的正常企业破产程序呢?这几年人大立法无数,立法法也有了,可是法律制度怎么还是不健全?
海宁宏昌制革企业老板疑欠下巨债后跑路 02:16:08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有1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 转发到微博(0)钢贸融资黑洞:南京下关一女老板自杀“还债”来源:第一财经日报发布时间: 9:15:18点击数:342我要评论(1)转发到微博----看来跑路还在继续...
“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多年以前课文里的诗句,也从来没有去认真思考。然而今天却不断有人用异常惨烈的死亡来逃避那种生不如死的苦难。今天的现实能我们真正的体验到诗人的所要表达的抽象意境却有着异乎寻常的真切味道。不知道从何时起,善终作为五福之一,就是我们传统文化中人们一辈子所追求的目标。然而从我国的现实来看,死似乎比生更不容易。先不去说今年墓地涨价的事,也不说洗澡死,躲猫猫死、洗脸死,激动死,喝水死等。根据中国人大的立法序列,先说企业的死亡。虽说企业注册时大多假定为永续存继的,但是这也只是假定而已,天下万物都有新车代谢、吐故纳新的规律。据说有人统计过上市公司的平均寿命是20年至30年左右。被兼并或接管的方式因这类企业还存续而不能算死亡,那么破产模式应该是企业退出的正常途径。(当然在盈利情况下主动清算注销也是一种方式,这种方式因众所周知的原因而不在这里讨论)。那么跑路的企业算啥情况呢?实际上他们往往是失去了正常盈利能力却因为种种原因却不选择正常破产而存在的僵尸企业。那位有兴趣可以去查一下统计数据。在我国,企业的正常的死亡似乎比出生要困难的多?为何?
先发一点参考资料在来讨论这个问题。只生不死的中国股市 21:16sfl同志:您好前不久,网上有一封给您的信件,想必您已经看到了。文章对于当前股市现状和您的一些工作,分析的非常透彻,也提出了很好的建议。我也给您写了一封信,不到之处,敬请谅解。前面信里,那位仁兄对于证券市场和您的工作写的已经非常具体了,我就只谈谈中国新股发行的问题吧。近期,关于高铁和新股问题,媒体大肆议论。人民日报前不久署名文章《扩容应考虑承受力 给A股休养生息机会》,也希望您能读读。人民日报旗下的证券时报再次提出《新股发行要相信尚福林》,股民都在期盼着您的对于新股速度的纠正。前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同志由于工作的冒进,受到了应得的惩处,也希望您及早借鉴!现在很多投资者认为:“新股不死,A股不活”,新股和老股本身是一种新陈代谢的关系,可是在中国为什么成为了矛盾体?6月份,在国内著名券商中金公司的策略报告会上,中金研究部副总经理侯振海语出惊人,他认为过去的两次大牛市经验表明,A股要跌到一级市场都死掉,二级市场才会有牛市。中国的牛市为什么总是起于新股停止发行和再融资放弃发行。中国牛市又为什么总是止于重启新股发行或再融资乱象!这难道和您倡导的圈钱运动没有任何关系吗?2009年新股重启以来,中国A股市场的监管者似乎以“英雄母亲”自居,不管是早产的、残疾的、超生的,一生为快!多生快“富”(极少数人)。竟然出现了一周发行十余家新股和130倍市盈率发行的情况,创造了世界记录。中国股市8年时间发行了美国100年发行新股的数量,不可谓不是一个“奇迹”,可是这个奇迹背后,是千百万股民的严重亏损。任何一个国家的资本市场,都有一个循序渐进,休养生息的过程,一味的大干快上,只会是穷途末路。中国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是对的,但加大直接融资绝不=拼命的发行新股。我国A股还有一个特点,就是只生不死。多达十余家净资产为负数的上市公司死而不朽,多达百余家每股净资产小于1元的股票,却成了投资者趋之若鹜的预期重组黑马。这就是怪胎,是鬼妈妈生出来的怪胎。100万亿的银行资金和2万亿的基金资金的显著对比,这难道就是我们倡导了10年的“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吗?我们的资本市场的信用建立,首先应该从出生入手,让生出来的孩子健康,其次要让投资者们养的起。一天一家的发行数量,是中国投资者无法接受的,更何况多达80%的上市公司一天到晚没想着如何回报投资者,而是天天打着再融资的如意算盘,准备着生二胎、生三胎。公募基金高管接连炮轰上市公司圈钱。6月7日,华夏基金副总经理张后奇在微博上炮轰内地股市已经成圈钱场。张在微博中表示,尽管股市已经走过了21年,但难逃圈钱的功能定位。"当国企改制的任务已经完成,当大小银行、券商也纷纷完成了上市,当民营企业也乘着中小板、创业板蜂拥入场,当PE盛宴通宵达旦,可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买方在哪里?谁能听见股民、基民亏钱后的泣声和骂声?"张后奇在博客上说。张后奇表示,"当基金行业从3万多亿缩回到2万多亿,还指望基金作为机构投资人稳定市场?我们拿的可是百姓的钱。我们只能承受投资人愤怒的骂声。呼吁所有有良知负责任的上市公司克制一下你们扩张的冲动,从今年开始给投资人分一点真金白银!"此前的3月,交银施罗德副总经理谢卫公开呼吁,遏制上市公司盲目超需求融资。他后来对记者表示,大扩容让市场难以出现赚钱效应,而为广发中小投资者服务的公募基金成为众矢之的,被社会各界口诛笔伐。谢卫曾表示,新股发行过快、发行价格过高、上市项目融资不实及银行2010年的集中大融资,导致了去年市场的大跌,而今年来新股融资仍看不到放缓的迹象,市场仍缺乏赚钱效应。一部分投资者认为股市发行多少新股和什么价格发行与他们无关。但真的无关吗?二级市场就像一个大海,新股就像雪山融化后汇集在一起的河流,一步步流向股市这个大海。新股会逐渐成为老股,我们现在炒作的,不也曾经也是新股。过快、过多、过量发行新股(而且很多的作假的新股),就像是在上游河流里下了剧毒。二级市场大海的投资者必然会慢性中毒。2007年10月,管理层在新股发行中,下了天价的中国石油、建设银行、中国神华、中国平安等各种剧毒。于是股市开始了长达一年的暴跌至1664点(虽然美国次贷危机是主因,但没有管理层的这一大把新股毒药,股市绝不会跌至1664点)。2009年7月,新股开闸,打着创新旗号的创业板来了,疯狂圈钱,让成百上千特殊利益群体成为亿万、千万富翁。也同时让股指在3000点以下持续低迷,股民哀声一片,账户亏损累累。新股发行怪事不断,有上市第二天董事长跳楼自杀的,有打着创新旗号的枣片和扑克牌上市的,有不修改申报资料就顺利二次过会的。这难道还正常吗?现在新股上会和发行日期和数量成了监管者与股民玩的一场游击战,只要股市上涨或稳定,那么新股一定加快时间和数量上会和审批。我们股民竟然成了监管者的敌人,被施以“敌进我退、敌疲我扰、敌退我打”的作战方针。
北京墓地价格4年最高涨6倍 家族墓地每平米35万/
04:52来源: 中国广播网 网友评论 (0)墓地推销员:其实这也是一种投资,你只要出三万块钱就可以买到一块皇家风水的墓地,三万块也就是你往返美国的一张机票钱,同样的一块墓地就可以卖到三十万到那个时候再转手一卖,就可以赚10倍。北京长青园骨灰林的墓地现在的最低价格为每平米4万2千元,八宝山人民公墓的最低墓地价格每平米10万元左右。而且这还是最低的价格,那么最高的价格是多少呢?据一些墓地的工作人员介绍,现在他们有一些家族墓地,占地6到7平方米的一块地,起价就100万,最贵的高达200多万。算下来,每平米的售价有35万元之多。《疯狂的赛车》电影台词:"我们这里是高尚社区、上风上水地下CBD,人生后花园,按均价仅售人民币三万元整,值得一生典藏,请看这边,全市的楼价都在涨,有没有?有没有?绝对有升值的空间我告诉您!请看这边稀缺阳光豪宅,双位大客厅结构复式设计,仅于一席,不好意思我们是往下一层,仅售6万块钱,而且是附带豪华精装修的,搭灵堂送子钱丧葬服务一条龙,一条龙这么好的服务我天天在这里上班,恨不得都给我自己来一套。怎么样?想好没有?要不要来一套?""还有没有再便宜点的?""我跟你把话都讲成这样了,抱歉,我们这里是墓地中的CBD,没有钱的话可以考虑请到庙里供养。"其实,墓地涨价并非北京独有的现象,全国各地墓地的价格都在疯涨。  厦门才出现了创全国之最的、标价870万的天价墓地。
僵尸企业最近很多老板跳楼跑路。这是美国式的崩溃,地下银行崩盘,流动性消失,企业倒闭,老板跳楼,这是经典的1929式的崩溃。但是这个时候哦,有中国特色的救星到了。跑路的老板,被请回来处理问题。他是因为做不下去没有办法了才跑路了,到国外呆了一周就能脱胎换骨解决问题呢?无非就是国家支持,给你一笔钱,让你把问题解决掉,把厂子维持下去。这些企业,它们是因为经营不下去了倒闭的,你给了它们钱,维持自然可以了,可是利润呢?没有利润,或者利润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利息的话,那么这些企业就开始变成吸血的僵尸。它们需要你源源不断,小规模地给于支持,同时却不能提供任何值得一提的回报。而更可怕的是,随着国际和国内环境的变化,这些企业只能越来越糟糕。那么民营企业变成僵尸,国企呢?最近的报道说,铁道部获得了2000亿。铁道部自从上次出轨事件后,所有的工程陷入停顿。欠了多少钱呢?据说有两万亿之多。利润呢?1-2亿。大家可以想像,1-2亿的利润如何去支撑2万亿的利息?那给它2000亿能不能解决其债务问题?显然杯水车薪,根本不可能起作用。那这2000亿是干啥的呢?维持。还是维持。破产法是对付僵尸企业的有力武器。破产法庭清算最弱的企业,同时让具有潜在生存能力的企业清偿一部分债务,以便重新开始赢利。经济学教授爱德华·希尔表示,只要接受破产重组,像通用汽车公司这种濒临破产的企业也有可能成为一家“重新焕发活力的新企业”。
个人破产之后10年内不得注册任何公司或从事商业活动才行
还破产保护?中国哪有法律啊,有法的话哪有那么多的强拆?楼主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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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企业的正常破产那么多的困难?在回答这个问题前,先看最近一个发生在国内实际上却是隔壁邻居香港的洪良国际涉嫌在港交所欺诈上市的案子。具体内容可以查看/special/00254A43/hongliangguoji.html上市仅3个月的洪良国际因违背《证券及期货条例》中有关欺诈、欺骗、提供虚假和误导性信息方面有关规定的罪名被勒令停牌,冻结洪良国际及旗下4间全资附属公司在香港的资产,并向曾在IPO时认购洪良国际新股以及上市后购入其股份的投资者返还其上市时所募集的资金和相应的利息。担任洪良上市保荐的兆丰资本被吊销了担任上市保荐人的牌照,保荐人代表和审计师接受调查和检控。国内上交所,深交所敢认真的查这样的案例吗?显然,欺诈欺骗和虚假陈述不但在资本市场融资,而且在企业成立及经营过程中都是不允许的。如果涉及欺诈,那么相关人员涉及的不仅是经济赔偿市场禁入,严重的还有刑事处罚。如果走破产程序,企业原先积累下来的一系列等问题就不得不曝光。而国内如今深入骨髓的普遍腐败,让最高明的医生都闻风而遁去。
----深圳休闲会所老板跑路 吞三千万会费欠千万工资.cn
深圳商报老板跑路还在继续。企业的破产程序及操作问题以后再说,事实表明即使有完善健全的企业破产法仍然解决不了企业家跑路或跳楼的问题。个人破产制度当然也不可能绝对解决这个问题,至少欺诈性质的东西自然是应当排除在破产保护之外的。但是对于诚实的个人,社会应当给予其经济上重生的机会。我国真的完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吗?细心的话,我们还是能找到现行的一些关于事实上已经破产的个人怎么处理的法律规定。
湖南常德一家6口当街集体自杀(图)/publicforum/content/free/1/2521774.shtml
这个东西的名字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系统在长期执行实践中逐渐形成的,其中包含有对自然人实际上或濒临破产状态的情形所导致的实际执行不能而做出的一个暂时的安排。其法律渊源来自于《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2条规定。我们先看看这个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2条规定。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不得委托当地法院执行:(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2)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的。在法院执行实践中,又有很多不同的操作方式。比如有的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直接结案。有的法院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同时,再向当事人发放债权凭证。还有的在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又可以恢复执行或重新由债权人申请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一般法院都会应进行充分的财产调查,调查途径包括被执行人申报、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以及执行法官主动调查等。同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法院也会穷尽各种执行措施。这些措施可能包括: 1.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的,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和经营的住所、居所、经营场所等实施搜查;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执行法官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3.对有出境可能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通报备案或者决定采取限制出境措施;4.经人民法院警示,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以在新闻媒体公布债务人名录;5.…等等
很显然,是否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权力在于法院执行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个规定更是给法院执行当局提供了很多创造奇思妙想的操作空间,也给一些P民提供了无穷的想象空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实已经是破产的极端状态,从世界各国的破产实践来看,一般都规定有破产的债务免除额,破产者应当有基本的租房、劳动工具以及一定的现金来维持其自身和家人的基本生活。如果法律要求法院的执行工作一定要把被执行人逼到这种非人性的极端状态才能暂停执行,那么执行怎么可能不难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2条规定的(1)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那么既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适用不上,那么就主动适用这一条的下落不明吧。于是根据这个规定,很多人以跑路的形式主动适用这个条款以确保不被法院执行到”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这种极端状态。当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自然人死亡也是一种终结执行的法定状态。根据这个规定某些破产者就以跳楼、自杀等方式主动争取适用这一法定状态。或许他们试过跑路这种方式,但不成功,或许有些破产者连试都没试直接追求适用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这种状态。当然有些地方考虑到人道主义和人性化的因素,将执行的底线提高到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虽然早已对这样的事实早就了然,但是当这样一种逻辑清晰的呈现在我的面前时,我还是觉得非常的震惊。原来法律正是这场史上最暴强的跑路运动的幕后推手之一。跑路正是为了主动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所要求的条件。中国不是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而是现行的制度下,真正诚实的破产者将被执行的一无所有。现行制度对被执行者的孩子和家人没有提供任何保护。然而我们的媒体几乎每天都充斥着关于猫啊狗啊熊啊之类的保护动物之类的东西。……这次举世关注的温州金融改革被寄予众望,然而缺了个人破产保护底线金融改革不可能说是健全。然而即使是国务院也没有立法权,何况温州呢?而对于这样持续不断的跑路潮,作为传说中的立法机构除了热衷于修改刑诉法建立秘密警察秘密逮捕制度…对此我只能致以崇高的敬意…心中的敬意如黄河之水…每天更新负担太重,以后只能定期更新吧。接下来我们来看看个人破产后应该给破产者留下神马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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