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经营赌场游戏好赌场

  这是我另外一个帖的一部分。  觉得好玩,独立出来。  原创作品,保留所有权利,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All Rights Reserved  -----------------------------------------------------------------  自嘲  记得有一次有朋友问我:你炒股几年,是赚了还是亏了?  我回答:当然是亏钱,股市大部分人是亏的。  又问:既然炒股亏钱,为何还要炒股?  我一时语塞。不知如何回答。  是啊,明知道大部分人亏还玩,这不2B麽?  当然我不会承认自己二。  于是我就自嘲,我说炒股好阿,自从炒股,我就比较关心社会了,特别是经济,增加对社会的了解,有收获啊。  重要的是,因为有炒股,俺就觉得打麻将太辛苦,就不喜欢打麻将了。  投进去的钱也不多,一年亏个几千,就算是打麻将输的啦。  还真有不少人认为我这种心态好,呵呵。  后来我又想,去澳门、拉斯维加斯的赌场赌钱,也是大多数的人是输钱的。  而且,想赌钱,周围随便找几个朋友赌,赢钱的几率肯定远远大于去澳门赌场。  这么多人山长水远跑去澳门输钱,这不2B麽。  不要跟我说赌博在国内违法在澳门合法,这种理由十分可笑。  很多人说,炒股就是赌博,股市就是赌场。吴敬琏说中国的股市连赌场都不如,充满各种欺诈和黑幕。  我严重同意这些说法,我认为炒股的本质就是赌博。  一个充满欺诈和黑幕,大多数人亏钱的赌场,我为什么去赌博呢?而且还有那么多人亏钱亏得不亦乐乎?  话说存在即合理。  无数不同年龄,不同教育背景,不同社会地位,三观不同的人,却有着共同2B的行为。  这是为什么呢?难道像非洲的角马迁徙,是基因里早就设定的?  显然不是。  那么这种群体2B行为里隐藏着神马样秘密呢?  to be conti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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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思。。学习学习。。
  好文,怎么太监了  
  不是太监了,是太夜了  楼主要睡觉,  to be continue........
  后来偶尔看到澳门和拉斯维加斯夜景的图片,霓虹闪烁,很漂亮。  赌钱的地方,搞这么漂亮干嘛?  赌徒赌钱要求很低的,只是一个公平的赌局。  什么美食美女,在赌钱的赌徒眼里都是浮云。  我看过我的朋友打麻将,  在棋牌室打得天昏地暗,我在旁边观战,冲了茶都没人喝。  吃饭的时候,都是拿着盘子一边吃一边打(感谢自动麻将机,这真是个伟大的发明)。  真是两耳不闻世间事,眼里只有筒索万。  偶尔赌钱的人赌起钱来都这样了,  那澳门、拉斯维加斯搞那么多的表演,美食美酒,美女这些声色犬马的东东,  搞得那么繁荣娼盛干神马?  赌徒对这些毫无需求,他们只需要赌具、香烟、快餐。
  那么我们必须对上面那些排队过关去赌场送钱的人的2B行为进行重新分析。  赌场的成功,证明这些行为貌似2B的人,不是赌徒。  他们去赌场赌钱的行为不能定义为赌博,应该定义为消费。  去赌场赌一把,试试运气,对大都数去澳门的“赌徒”来说,是一种消费。  所以大家会见到去澳门输钱的人,输钱经常还输得很高兴,回来后还跟亲戚朋友大讲输钱经历,这不是赌徒应有的行为。  花了钱,收获愉快,完全的消费行为。  所以赌场就提供各种声色犬马的东东,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想象一下,如果澳门和拉斯维加斯只有真正赌徒,就是一边吃饭还要一边打牌的那种。  赌城有今天的繁荣吗?  不会有。  赌徒对赌徒,相当与杀手对杀手,刀刀见血,整死了事。  那么赌场是不能长期经营下去的。  赌场能够长期经营下去,秘密就在于消费。  将赌博变成一种消费,吸引足够多的消费者去消费。才能做得长久。  所以请大家不要嘲笑那些排队去赌场送钱的人,  他们貌似2B的行为,跟阁下去唱个K,沐个足本质完全相同。  都是花钱享受或宣泄情绪。
  回到股市。  我好好分析了我近乎2B的行为以及我的“好心态”,发现我能一直在股市泡着,原来我是把炒股当成  了一种消费。  我相信大多数的散户的炒股行为都是消费行为。  我估计很多人不同意,说自己是在投资。  那么,下面简单地测试一下我们的投资者。  不度娘不维基不google不开股票软件不翻书,能否随口回答下面三个简单的问题。  问题一:填空题  行情软件下面一般有显示上证指数和深证成指两个指数,  请问构成深证成指的股票样本有______支。  问题二:多选题  投资想赚钱,当然要尽量减少成本。去证券公司开户时,  以下哪些选项是可以通过谈判来降低成本的?  A.沪、深股东卡工本费
B.交易佣金 C.印花税率 D.过户费  问题三:问答题  A股交易时,有一部分股票是要交过户费的,有一部分不用交的。  知道哪一部分股票需要交过户费,哪一部分不需要吗?  考试时间2分钟,大家试试。
  顶楼主,不过这些题目没多大意义吧!  
  第七楼漏发一部分,补齐重发
  但是澳门拉斯维加斯的经营又很成功哦。  话说存在即合理。  赌城提供大量赌徒毫无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却获得巨大成功。  这是神马情况?为神马会这样子??  我们必须对上面那些排队过关去赌场送钱的人的2B行为进行重新分析。  赌场的成功,证明这些行为貌似2B的人,不是赌徒。  他们去赌场赌钱的行为不能定义为赌博,应该定义为消费。  去赌场赌一把,试试运气,对大都数去澳门的“赌徒”来说,是一种消费。  所以大家会见到去澳门输钱的人,输钱经常还输得很高兴,回来后还跟亲戚朋友大讲输钱经历,这不是赌徒应有的行为。  花了钱,收获愉快,完全的消费行为。  所以赌场就提供各种声色犬马的东东,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以上3个问题,  第一个是很基础的知识,一踏入股票市场,每天都会碰到这两个指数,你必须认识它。  第二第三个问题有关交易成本,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连自己的成本都不清楚  的话,不知己,何以为战。交易佣金一般在万分之八到千分之三, 有谈判和不谈判云泥  之别。  别小看这千分之一二的差别。交易佣金是双向收取的,如果20万的本金,每月满仓买卖  两次,一年的累计成交金额,接近一千万。很多散户的交易频率比每月两次高多了。  一千万的千分之一就是一万,你算算一个月能省多少钱。  07~08年的时候,行情比较好,很多人开户炒股。有一次我有个朋友告诉我他在证券公司开了  户,我问他佣金率多少?他还不知道有佣金率这东东,以为向去银行开户一样,是霸王条  款,所以证券公司把开户协议给他,他二话不说就签字。结果肯定业内最高的千分之三,呵呵。
  zijiding
  第一题不会,应该是几千家,少于上证的,多于创业板  第二题选AB  第三题:深市不要过户费,沪市要过户费
  第二第三回答正确。  第一题的答案是40,一般的行情软件对这些股票有分类,  可以在行情软件看看这40支股票是那些,其中有几个是中小板的股票。  以后大家看到深证成指涨,而深市大部分股票跌,就不会想不通了。
  沪深两市这两个又烂又黑的赌场,能经营20几年不倒,  关键就是拥有大量的消费者。(几年前的数据是开户超过8000万,最新数据不知道多少)  在任何行业,都是从业者赚消费者的钱,专业人士赚业余人士的钱。  股市最赚钱的就是国家,收取税收赚最多。  然后是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大小非),他们发行股票,相当于提供赌具。  证券公司是各种大小赌博场所,赚交易费。  基金是个比较特别的东东,帮基民赌博,然后赚管理费,赌输不用负责任。  当然小散也有赚钱的,这属于消费者中的专业人士。赚的是业余消费者的钱。  至于李大霄之流的砖家,是赌场里派传单的,忽悠消费者的,呵呵。  至于各种推介股票的高手,属于传销级别的,自己是消费者,还帮忙忽悠其他的消费者。我真不理解,经常一周能获利超过30%的人,为什么那么卖力劝说我加入他们的收费群,带我一起发财,按他的收益率,不出10年,估计全部A股都是他的,何苦天天忽悠我去交几万元一年的咨询费,难道我的钱比较值钱?  所以小散们注意了,如果一个人向你推介股票,首先你要看看他跟你是什么关系,是很亲的亲戚,还是铁到可以共穿一条裤子的哥们,再看他抄股是不是赚了大钱。  以上两个条件成立,在看看他推介的股票不迟。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专业人士自己有能力赚钱,不用通过向别人推介产品,交别人技能获利。  大家想想,你有可能会看到杀手开馆授艺吗?或者看到杀手参加比武比赛吗?  不可能吧,开馆授艺的是针对消费者的,去学艺的可以定义为消费者。至于参加比赛,无非想借名气获利,专业人士不会这么低层次。  所以小散们要认清自己的位置,好好消费好好玩,对于各类派传单和传销的,不要盲目相信。
  认清小散们是消费者,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指数从6124跌到一千六,没几个小散输到跳楼。  因为小散是消费者,去炒股跟去酒楼吃饭是同样的性质,  去酒楼吃饭,荷包鼓的时候豪气一些,荷包苗条就省一点。  看钱点菜,才能长期玩下去。  炒股也是余钱多行情好,就投多一点,行情不好就再加钱。  所以指数跌了六七成,小散们依然蛋定。  但是券商,基金,派传单的,传销的就蛋疼了,因为小散不投钱进来了,市场没有资金流入了,没钱赚了。  对所有的行业来说,基本都这样,从业者赚消费者的钱,专业人士赚业余人士的钱。  但行业不景气的时候,肯定是消费者蛋定,从业者蛋疼。  大家可以看看自己所从事的行业,是不是这样子?
  有道理  ·······
  非常有道理,思路很清晰,楼主继续!  
  本来想就此结束关于股市这个赌场的论述,但想想讲得有点乱,而且比较宏观,可能有些同学不容易理解。就再唠叨一下。  上面说到,足够多的消费级别的散户是A股市场长期经营下去的基石。估计比较难理解。现在说一下比较具体的,说说个股。  个股也一样,必须有足够多散户(消费者)才能玩下去,专业人士才能赚业余人士的钱。  曾经的A股第一高价股中国船舶(600150),在2007年10月份股价炒到了338.12元,风光无限。也就是说,玩中国船舶这支股票的门槛很高,2007年4月份股价到了百元以上,入门票就超过一万元。  那么市场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如何呢?当时的数据没查,以下是2012年的数据: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近日发布数据,截至2012年4月,A股自然人持仓账户数约为5600万,其中流通市值1万元以下的账户占比35.67%,市值1万-10万元的账户数49.16%,市值10万-50万元的账户占12.67%,市值50万-100万元的账户占比1.51%,市值100万-500万元的账户49万个,占比0.89%,市值500万-1000万元的账户35564个,占比0.06%,1000万元以上的账户17987个,1亿以上的826个。  -------------------------------------------------  大家参考一下2012年的数据,一万元以下的账户占35.67%,十万元以下的占比接近八成五。而且散户的交易特点是喜欢短线频繁交易,也就是说,如果有一万元,大多少人不会去买50块以上的股,因为如果你只有一手股票的话,玩短线不好玩,最好是有4~5手,这样倒来倒去,做做短差,比较好玩。  一旦股价太高,散户离场,没有了消费者。剩下的都是专业玩家,这么高的价格,货卖给谁?  这就陷入了囚徒困境,要么抱团不卖维持股价,要么不计成本将货砸出去。大市好的时候,大家抱团可以维持,可以到处将投资经验。一旦市场有风吹草动,鬼才和你抱团呢,手里货赶快出手才是王道。
    大家看一下中国船舶的月线,在2006年12月至2008年10月,接近两年的时间,换手只有率49.74%,这个数据可能会有偏差。但仍然可以看出交易量是很低的,我不知道有多少能在这个股票赚到大钱,我相信很少。  曲高和寡,唯有孤芳自赏,呵呵。
  文笔不错继续,谢谢
  再看一下现在的第一高价股贵州茅台600519和股价较低的康美药业600518,  这两个股票都是2001年上市,  茅台发行价31.39,首日收盘价35.55,  康美发行价12.57,首日收盘价36.42.  日茅台的收盘价是143.44,康美是19.83.  表面看茅台很风光。  大家通过复权(后复权)来看一下,  日收盘,茅台是379.92,康美是420.64    
  两个股票同年上市,首日收盘价接近,长期持有的话,到目前收益也差不多(康美去年有配股),但是你问问周围的股民,玩过康美的人肯定比玩过茅台的多。康美价格亲民,交易活跃,容易赚钱。茅台呢,以及被高高的供起来了,哪些号称中国巴菲特的基金经理,虽然嘴还很硬,台上整天挺茅台,估计台下蛋很疼,这么高的价格,卖给谁呢?专业人士肯定不受忽悠,作为消费者的小散,就是被忽悠了也没钱买,中国巴菲特们死在神坛上的几率大大的有。  呵呵,神州人就是理性,大把人借钱消费(买房),很少人借钱赌博(炒股)。
  还有以前的德隆三驾马车湘火炬、新疆屯河、合金投资,南方证券的双哈(K线,新闻大家自己查),这些是做庄做到手上拿的股票份额基本上可以宣布将上市公司退市,做到全世界的知道。专业人士当然不去趟浑水,小散们也不敢去送死。  结果越玩越孤独,整体自己倒来倒去,最后唯有独孤求败了。  古语有云:独乐乐,不如众乐乐。  至理名言哪!
  再说一个实体的例子,过去几年,茅台、五粮液、洋河这些高档白酒,价格越卖越高,一瓶价格动辄一两千块,而且越高价越好卖。因为这些酒针对的是公费消费市场,过去的十年八年,官府国企收入暴增,公费消费旺盛,公费消费对价格不敏感,只对能否开发票很敏感。所以这些酒越贵越好卖。  新一届老大上位后,为了迅速获得民众的支持,干了一件得民心的事,就是官府军队禁酒。  结果茅台、五粮液、洋河一下子傻B了。  公费消费者突然不见了,没人买酒了。  有人说公费不振,那就发力开拓私人消费市场。  开发个P,一瓶一两千的价格,神州百姓又不傻,谁买你的阿,估计价格除以10差不多。  所以现在茅台、五粮液、洋河们很蛋疼,没有足够的消费者了,怎么玩阿?  今年可以压榨一下代理商顶过去,明年呢?  如果老大的禁酒令延续下去,明年再压榨,代理商也不跟你玩了,只能自己玩。  还好这些酒厂前几年大赚钱,应该手上有足够的现金储备。茅台就有200亿的存款放  在自己参股的银行。  公费的不敢买,P民没钱买,这些酒厂现在可以发现在现在价位上的真正消费者了,呵呵。  介于这些酒厂大多数是国有控股,也就是实际所有者缺失,虽然手上有足够的储备来应对市场变化,但是,在墙到众人推,股破众人捶的体制下,如何处理好政绩与顺应市场变化之间的关系,对酒厂管理层与当地政府来说,都是很大的考验。前几年威风八面的董事长总经理们,他们有足够的智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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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iandan2345 分享一个朋友介绍的股群 ,群主很牛,每天都有好票推荐,今天就幸运买到个涨停板,进群备注118
  天涯又来一个自以为聪明的2B楼猪  你是为了卖炒股软件还是准备卖屁股?  你妈逼的,赌博是消费,消费你妈逼!
  你妈嫁你爸,你就是你妈妈是长期妓女?  笨卵!  滚吧,这种愚蠢的智商!
  你妈嫁你爸,你就说你妈妈是长期妓女?  笨卵!  滚吧,这种愚蠢的智商!
  回复第8楼(作者:@jiandan2345 于
13:04)  回到股市。就是他妈的赌场抽水  我好好分析了我近乎2B的行为以及我的“好心态”,发现我能一直在股市泡着,原来我是……  ==========  
  让人耳目一新啊!楼主继续.
  观点新颖,支持。
  楼主大才!赞一个!  
  突然跑了一条疯狗进来乱吠。  大煞风景.........
  @jiandan2345 38楼
23:12:46  突然跑了一条疯狗进来乱吠。  大煞风景.........  -----------------------------  你说你的我们看着呢楼主
  就是,不管狗就好!  
  这个帖子就这样结束吧,该说的也说完了,  这个帖只是另有一个帖子的一部分  那一个帖子我会继续,  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
  @jiandan2345 41楼
23:46:59  这个帖子就这样结束吧,该说的也说完了,  这个帖只是另有一个帖子的一部分  那一个帖子我会继续,  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看看  -----------------------------  另一个帖子的链接,楼主发一下呀!
  @jiandan2345 5楼
10:39:55  后来偶尔看到澳门和拉斯维加斯夜景的图片,霓虹闪烁,很漂亮。  赌钱的地方,搞这么漂亮干嘛?  赌徒赌钱要求很低的,只是一个公平的赌局。  什么美食美女,在赌钱的赌徒眼里都是浮云。  我看过我的朋友打麻将,  在棋牌室打得天昏地暗,我在旁边观战,冲了茶都没人喝。  吃饭的时候,都是拿着盘子一边吃一边打(感谢自动麻将机,这真是个伟大的发明)。  真是两耳不闻世间事,眼里只有筒索万。  偶......  -----------------------------  请问楼主,在中国相对最公平的赌局,期货是吗?还是别的?
  这个角度有意思  
  这个角度有意思。  赌博和炒股一样,对很多中国人来说,只是一种娱乐罢了。  赢也罢、输也罢,  打个麻将而已。
  开了个新帖,请大家批评指正  《体味老祖宗的智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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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回复(Ctrl+Enter)刑事律师如何更好地为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辩护
刑事律师如何更好地为涉嫌开设赌场的被告人辩护
&&&&&&&&&&&&&&&&&&&&——以参与办理的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为例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正在公开审理郭美美、赵晓来开设赌场一案。顿时沉寂一年多的郭美美案又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之中。笔者最近亦参与一起特大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过亿元)的二审辩护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如何寻找有效的辩护视角在开设赌场罪的刑事辩护中至关重要,这关乎到委托人的利益的最大化的问题。
【案件背景介绍】
在王某某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
(一)利用某赌博网站账号发展下线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
2011年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取得了澳门某赌场百家乐的总代理,由被告人葛某某、王某珊为王某某管理该账号,使用该账号管理、发展下级代理,由代理发展会员。至2014年7月,先后为多人等人开设了代理、会员账号。期间葛某某、王某珊等人按照王某某的安排,使用杨某琼、闵某、王某华等人的银行卡结算赌资达14500余万元。
(二)坐庄组织世界杯赌球
日晚,被告人王某某组织王某兵等人在帝**大酒店开会,安排世界杯赌球和人员分工事宜。世界杯开赛后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再次组织多人开会,王某某提出转移至某市某区继续接受赌球投注。后李某刚、王某兵、葛某某三人聚集在某区一大酒店1202房继续接受世界杯赌注。至案发止,王某某等人发展了参赌人员近百人。案中侦查机关扣押了王某某等人的多部手机、电脑等被认为与案件有关的工具,并出具了多份电子证据的鉴定报告。
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和赌博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并对王某某个人账户中款项余额作出全部为赌资的认定予以没收。其余个人亦作出处理。王某某在一审判决之后提出上诉,现案件正在审理中。
因为我们是在二审上诉阶段才接手此案,我们所面对的都是已经被“固定”下来的证据。虽然失去了在案件侦查阶段“黄金”救援的宝贵时机,但是通过仔细研究案情与查阅案卷,在二审之中我们仍然发现了很多可以辩护的要点。
一、从涉案物证的真实性入手
基于本案的特殊性,电子数据成为重要的证据材料。但是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公安机关扣押的四部手机为王某某所有,并采信从中提取到的包括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在内的电子数据,经过我们仔细的分析侦查机关获取电子数据的过程和内容。发现这些电子数据的获得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情形。公安机关扣押前述四部手机时,在扣押清单上记载的四部手机的IMEI码(功能类似身份证号码)与送交检测机构的四部手机的IMEI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我们断定,被扣押的手机与送交检测的手机不一致,
显然,由于四部手机的识别码特征并不相同,因此在司法鉴定中检验的手机并不是现场扣押所得的手机,不能证明这四部手机的来源以及其内容的真实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从取证程序合法性入手
本案中,公诉机关依据王某珊手机等通讯工具中大量存在的与赌博、开设代理会员账号有关的信息作为指控王某某构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我们经过阅卷发现公安机关在获取该部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程序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的规定,收集到的王某珊的手机等物品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排除。
公安机关搜查王某姗居住的出租房的程序严重违法且不符合常理,存在作伪证的情况。侦查机关在对居住的出租房进行搜查时应先出示《搜查证》。但是本案中跟王某珊有关的《搜查证》中显示对王某珊居住地出租房搜查的时间是日,但该《搜查证》中却显示“本证已于日12时向我宣布”。由于不可能批发搜查证的时间晚于向朱某伟出示该搜查证的时间,该搜查证的真实性让人难以信服,显然存在伪造的情况。另外结合该次搜索的《搜查笔录》中显示搜查时间起于日23时02分终于日23时57分,可以发现真实搜索的时间早于出示搜查证的时间,这一矛盾之处不仅违反了前面所列的《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亦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八条“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的规定。因此,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在搜查违法的情况下,其从王某珊处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从此处的两个例子我们可以汲取的经验是,在涉及查封、扣押、搜查的程序时,我们应该努力发现其程序的违法。虽然大部分侦查机关的程序都是合法的,但不排除违法违规的情况,如果我们能发现其程序中的瑕疵,就会削弱原有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将部分证据排除,从而使辩护获得有利于委托人的效果。
三、从庭审程序入手
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是查证事实和进行有效辩护的重要场所。对案件中所涉及到的物证、书证应该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向性的审查,这就需要严格遵守法庭调查的程序。本案中,根据公诉人所述,由于本案物证等材料较多,决定采取通过提交书面《示证计划》的方式出示证据,即公诉人在一次性出示完所有证据时,再由被告人辨认和发表意见。但是这种“全案一举”的举证方式已经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实质上已经剥夺了当事人质证的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关于《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2007]高检诉发31号)第十四条“举证一般应遵循一事一证的原则,并以一罪名一举证为补充,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及第十六条“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状况,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举证可以采用分组举证或者逐一举证的方式”的规定,该案中公诉机关的举证方式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况,因此我们将属于严重违反庭审程序的行为作为在二审中重要的辩护点之一。
四、从涉案赌资数额认定入手
由于本案涉及参赌人员一百多人且投注零散,导致赌资的流转复杂程度超过一般的案件。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期间,葛某某、王某珊等人按照王某某的安排,使用杨某琼、闵某、王某华等人的银行卡结算赌资达14500余万元。”但是在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中,我们认为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杨某琼、闵某、王某华等人银行卡中的赌资最后流入了被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的王某某两张银行卡中或者证明两者之间有结算赌资和转移赌资的关系。
根据《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中提到“需查明王某某与葛某某、王某兵、费某某世界杯赌博账户、杨某琼、王某华、闵某百家乐赌博账户关系,以及查明王某某通过什么方式从赌博账户内转移非法获利”、“查明其中涉及赌博的资金情况。”由此可以看出,从侦查阶段就存在认定为“赌资”证据不足的问题,在庭审中亦没有专门的针对案涉款项如何流入王某某的个人账户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使这一部分案件事实不清,导致最后的判决书中针对王某某被冻结的款项作出“认定为赌资,应予以没收”的认定。关于赌资认定的细节问题,笔者认为这是有效维护委托人利益的重要着手点,因为虽然有些案件在一些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是被告人被认定为无罪的判决毕竟是少数,如何做到失去人身自由的同时尽可能多的保有自己的财产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每个案件千差万别,但是此类案件赌资的流转却是此类案件的共同点。
在案卷材料中我们发现,公诉机关查明的资金转账与王某某个人账户中的转账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这就使得证明王某某个人账户的资产属于赌资存在很大难度。单凭有限的其他被告人的供述是缺乏足够的说服力的,最终导致对于赌资数额的认定缺乏相应的证据。在缺乏相应的证据情况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主张相应款项的退还。
而这是辩护律师可以紧紧抓住的可以进行有效辩护的薄弱环节,争取最大数额的被冻结资金的返还。
五、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入手
准确的针对法律适用的问题进行辩护,提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体现的是刑事辩护律师专业水平。本案中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王某某在世界杯期间组织赌球投注的行为属于赌博罪。但是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王某某的行为亦属于开设赌场罪,而根据我们对于王某某行为的理解,其应构成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2006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六)设立的一个新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两者在犯罪构成方面有着较大的差别,存在着很多不同的特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8集(2007年第5集)中对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行为该如何区分提出了具体的标准:
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而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大,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有专门为赌场服务的人员。
本案中,根据多名被告及证人的笔录我们可以看出在世界杯赌球期间,参与者赌博的规模小,投注金额小。如李某刚笔录中提及“……投注十来次,最少的是每次五百元钱,最多的是两、三千元钱……刘某梅通过电话向我投注十来次,她所投的赌注还是不大……”。
2.聚众赌博的场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时是临时租赁,有时是临时在宾馆里开房进行的,而开设赌场的赌博场所一般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
本案中李某刚在笔录中提及“……我们收单、算单、结账都是酒店里做的,今年世界杯比赛期间我们都住在酒店里,先后住过**酒店、**酒店、**大酒店”。
由此可见,本案中不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在短短的世界杯赛程期间,三人所居住的场所经过多次转换,不固定且同时具有极高的隐秘性,跟开设赌场罪要求的固定的营业地点和场所不同。
3.聚众赌博的时间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而开设赌场的时间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
本案中王某某等人接受的赌注,均是针对2014年巴西世界杯的球赛。2014年世界杯从日开幕,至日案发,王某某等人接受世界杯赌注的时间才经历23天,即使日尚未案发,日世界杯决赛之后,王某某等人也会主动结束接受赌注,因王某某等人从一开始就是针对世界杯而开展的赌博活动。
这一点能够与证据相印证。王某兵的笔录中提及的内容相印证:“王某某和我、葛某某、李某刚、王某珊、林某等人在大厅喝茶耍,就有人提起快世界杯了,就问王某某整不整。”可见世界杯赌博的事情是在一次闲聊中提起的,具有随机性和临时性,这种赌博的组织会因世界杯的结束而结束。
显然,王某某等人接受世界杯赌注并不具有开设赌场罪中所要求具有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
4.聚众赌博一般具有隐秘性,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
王某兵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提到“我们三个人知道手机号后就给各自的朋友圈的人说告诉他们我们这边在进行世界杯比赛的投注……投注人员根据世界杯期间每天的比赛来进行电话投注……以电话联系客户……然后客户给我们打电话下注”。
以上可见王某某等人接受世界杯赌注的方式是通过电话联系,接受赌注与投注人员的联系是双向、单一的,与营运商业性赌场的行为相差十分显著。
5.聚众赌博的赌头往往会利用其人际关系和人际资源来召集、组织每一次的具体赌博活动,而开设赌场的经营者一般情况下不亲自参与召集、组织人员参与赌博。
本案中根据多人的笔录可以得知,其赌博活动主要在“朋友圈”拓展,之间多是牌友、同学、邻居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固定性和特定性。
如王某兵的笔录中提到“通过我投注的只有两个人……一个叫余哥……还有一个人叫王某勋(我们是朋友,我和他认识……是在成都茶楼里面认识的)”。葛某某笔录中提及“另外我还有一、两个同学,下了几百元”。
6.聚众赌博的赌头本人有时会参与赌博,开设赌场的经营者本人一般不会参与赌博。
而本案中,王某某及他人均证实王某某本人亦参与球赛的投注。王某霞在笔录中提到“王某某在这届世界杯中,我只知道他在参与赌球,而且赌的很大”。
根据以上特点,王某某接受世界杯赌注的事实如果存在即应认定聚众赌博型的赌博罪。一审法院在定罪上面存在法律适用的错误,理应在二审中纠正,以维护法律尊严。
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的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辩护点不限于以上所述,但上文提到的“入手”的点更具有“可复制性”。本案中,王某某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到一审开庭审理都坚定地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在没有自首、坦白等情节的前提下,该案辩护的入手点将对二审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案中王某某被冻结的银行存款多达2800万元之多,一审法院“笼统”的认定为赌资予以没收,正如前文所述,有关赌资认定的证据最为薄弱,虽然证明被冻结款项为赌资的责任在公诉机关,但是我们从维护委托人财产权利的角度考虑,决定积极行使律师的取证权。用合法取得的证据来“自证”其来源的合法性,但是这样的做法并不是免除了公诉机关的举证责任,积极取证的好处在于辩护律师和委托人在赌资的认定问题上掌握“主动”。
由以上我们可以看出,在这类新型的借助网络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寻找有利于维护被抓亲属利益的辩护点至关主要。此时,只有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才能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最大限度维护涉案亲属的利益。
&(转载自金牙大状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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