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想转嫁工伤风险,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险和团体意外险哪种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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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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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的区别——以一起人身侵权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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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我详细了解案情,最终认为一审法院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混淆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证据规则,依法应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 一、一审判决将侵权纠纷和合同案件混同在一起,法律关系不清。 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及查明的事实均证明该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侵权纠纷,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保险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将侵权纠纷和合同案件混同在一起,法律关系认识不清。 被上诉人XX的损害事实不是上诉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也不是上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上诉人与之既无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为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未承保雇主责任险,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假如被上诉人XX构成意外伤害,应提供《意外伤害残疾鉴定报告》及保险合同另案主张。上诉人也愿意根据团体意外险合同的约定赔付。 二、一审判决混淆了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判决由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是错误的。 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保险合同是团体意外险,而非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只有财险公司才可以经营,雇主责任险不是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一审法院混淆了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 团体意外险与雇主责任险有重大区别: 1、两类险种释义不同 所谓团体意外险,就是以一张总保单为某一企业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大多数员工提供人身保障的保险。 所谓雇主责任险,则指企业所投的对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企业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企业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保险转嫁公司责任。 2、保险标的不同 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作为公司员工的生命或身体,属于人身保险范围(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雇主责任险的保障对象是企业,其保险标的是雇主对雇员在法律上应负的赔偿责任,属于财产险类别(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3. 法律效果不同 团体意外险是公司帮员工出钱买了一份保险,是单位给员工的一种福利。 雇主责任险实际上是给公司给自己买的保险,保护公司的利益的,是公司为转移风险而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一种保险产品。 雇主责任险的直接受益人是雇主,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雇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人代为承担,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直接受益人为发生伤亡意外的包括雇员在内的人员,保险人向雇员赔付后,不能免除雇主的赔偿责任。这是雇主责任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最大的区别。 4、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不同。 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只包含意外死亡和残疾,附加医疗险,不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 雇主责任险雇主的雇员发生人身损害时,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赔偿的(一审也是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进行判决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该赔偿应由保险人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而免除雇主亲自赔偿的责任(除非雇员发生人身损害的遭受的实际损失超出保险限额)。 三、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让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的章节,属于财产保险范围,是对责任保险规定,保障的是雇主的利益,将属于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来承担。 如二所述,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保险合同是团体意外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章节,属于人寿保险范围,而非雇主责任险,不属于上诉人人身保险的承保范围,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5条让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四、一审判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不仅侵犯了被上诉人XX的利益,而且扰乱保险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阻碍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39条&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规定可知:如果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受益人只能是雇员及其近亲属,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只有雇员及其近亲属,雇主作为投保人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 结合本案,被上诉人XX公司与被上诉人XX是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在上诉人投的是团体意外险,属于人身保险,受益人应是XX。享有保险请求权的是XX,被上诉人XX可以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XX公司的团体意外险的保险合同约定,直接向上诉人请求理赔。 另外,被上诉人XX还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被上诉人XX公司要求赔偿。 但一审判决错误的认为享有保险请求权的是XX公司,一审判决不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还侵犯了被上诉人XX的利益,更是扰乱保险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阻碍了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一审法院没有对被上诉人进行释明,违反了证据规则。上诉人不是本案人身损害的适格的被告,更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规定可知: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结合本案,如上所述,被上诉人XX的损害不是上诉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也不是上诉人的加害行为造成,上诉人与之既无因果关系,也不存在过错。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保险合同是团体意外险,而非雇主责任险,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35条规定,一审法院应向被上诉人释明上诉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告知被上诉人变更诉讼请求。若被上诉人进行了变更,则法院应当按被上诉人的变更进行审查、送达、重新确定举证期限、开庭、裁判等诉讼过程。若被上诉人不愿意变更,因被告主体不适格的事实已经查清,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但一审法院却不顾本案事实,没有对被上诉人进行释明,违反了证据规则。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更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六、被上诉人XX的各项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首先,被上诉人XX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险种包括了意外伤害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也即一旦被保险人出险,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项目只包含意外残疾保险金以及医药费。 但是,原告起诉项目中包含医疗费、门诊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已经远远超出其投保的索赔项目,除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外,其余赔偿项目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 其次,即便是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的残疾赔偿金,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造成本合同附则《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因此,被保险人意外受伤后,必须在受伤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按照《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标准进行伤残等级评定,该标准也是保险公司进行残疾赔偿金赔付的唯一计算标准,根据上述规定,残疾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为: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即%﹦30000元。 最后,关于被上诉人XX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其一,本案中关于医疗费用,根据团体意外险的合同约定,最多赔付15000元;其次,即便确有医疗费产生,根据《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的约定,&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保险人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本案中,xx 的医疗费已经得到全额赔偿,不存在未结的剩余部分,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法律关系认识不清、混淆团体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证据规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 xx保险公司xx分公司代理人: 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 赵 丽 律 师 2017年 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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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
就是以一张总保单为某一企业的员工提供人身保障的保险,如果该企业的一名员工发生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
雇主责任险
则指企业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企业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企业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一种保险。
保险标的不同
团体意外险的保险标的是员工的生命或身体,费率根据被保险人所属的行业类别确定。而雇主责任险保障对象是企业,其保险标的是企业对员工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费率根据员工的行业类别和工资额确定。
保障期间不同
对团意险来说,只要在保单有效期内,不论是在工作还是非工作期间,员工遭遇意外伤害均有效。而雇责险的保险责任期间一般是正常工作期间,或与完成工作任务直接有关的期间。
受益人不同
团意险的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与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伤残后保险金一般由自己领取。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死亡,其生前指定的人就是保险受益人;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为保险受益人。
而雇责险的受益人只能是企业主。若企业主先于员工死亡,则其法定继承人享受赔偿金,如果企业主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被指定者就是雇责险赔偿金的受益人
保障限额不同
团意险为每一位被保险人设有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员工个人不管一次或多次遭遇保险事故,获得的保险给付总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而在雇责险中,规定了个人保险金额和事故限额,每次发生保险事故,若有多位被保险人受伤,则对每一被保险人保险金给付额的总和不超过事故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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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个回答
您好:&&&欢迎您到来到向日葵保险网,很高兴为您服务。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意外伤害是指人的身体和生命受到外来和不可抗拒因素的意外伤害后,根据投保对双方约定的契约和投保额,从保险公司获取相应的赔偿。 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工伤保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一般仅满足于被保险人的基本生活需要,高于社会贫困线,低于劳动期间的工资标准;人身意外伤害险所提供的保障水平的高低完全取决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和投保人交费的多少而决定,投保人只要有缴费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投保金额不论多少都是可以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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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同行的支持!
(o(∩_∩)o)您好:◆不知道有多少员工?具体的职业类别是怎么样的?职业类别不同,费用都是不一样的。希望保多长时间?一年?几个月?需要多少保额?费用预算又是多少?详细沟通后,再给您报个价。◆产品没有划算不划算的,找个售后服务好的大公司与一位专业负责的代理人,大方向没错就可以的。◆如果人数少于5人,人员比较稳定,建议用个人寿险意外险类,如果人数比较多,流动性比较大,可以用合同式的,一般的内容包括: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也可以自己选择附加重疾险、定期寿险、交通意外险等。◆具体方案的制定还是需要再详细沟通与了解的基础上量身制定出来的。◆欢迎交流!
专业!平安的同行们过来学习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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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团体意外险是针对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的险种,包括工作时间内和时间外。工伤保险是针对在工作的时候发生意外事件造成了人身伤害的险种。两者保障的范围不一样的,如果是公司购买的话,可选择团体意外险,这种险种相对个险便宜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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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工伤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人身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行为。工伤保险保的是工作的时候发生意外事件造成了人身伤害,;团体意外险是保的是因意外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其保障的范围更广一些.
您好,团体意外险便宜点,至少8人以上就可以投保,具体找当地的商业保险公司。
尊敬的客户:您好!& & 我不知道工商局或劳动局是否要求你们给员工一定要上保险,如果要求的话,那就必须的。如果不是必须的,我的建议是:您先必须自己买一份雇主责任保险。& & 这个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 & 而工伤和团体意外应该由工人自己上,增强个人保护意识,同时预防出事后家庭遭受沉重的打击而确保给付的金额。即使您给员工都上了这两个保险,从法律的层面上看,您对发生的事故并不能免责,还是要承担责任的。请看下面的案例:& & 2013年1月,刘某为其手下7名工人每人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险,每份保额8万。2013年7月,工人小王在送货过程中,不幸被山上滚下的石头砸死。很快,保险公司把保险金赔付给了小王家人。但后来小王的亲属又找到刘某,要求公司赔偿小王的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12.5万元。刘某认为,已为小王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小王的亲属也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小王的亲属无权再要求赔偿。刘某认为已为雇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他不应再承担责任!& & 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条规定的雇主责任是一种严格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而不问雇员存在过错与否,雇主均要对雇员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所以雇主刘某不得不给小王的家属又赔付了12.5万元和诉讼费5600元。& & 再说说人身意外伤害险,它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既可是同一主体,也可以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既可由雇主为其雇员投保,也可由雇员为自己投保。& & 而工伤保险属于社保的范畴,一般也是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或单位承担。& & 社保工伤险虽然看起来费用较高,但大大降低了企业所得税,所以会比团体意外险要便宜,另外分担了企业法律风险。& & &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期待您的支持与评价。&& & &谢谢您的咨询。如果还有问题,欢迎您继续提问。&& & & & & & & & & & & & & &中国平安余有明呈
你好,工伤险是政府行为的,团体意外险是商业型的。你的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共有20人以上,建议做商业险。如有需要打电话或QQ详谈
你好,工伤是在社保局办理的,只在工作期间管,条件比较严,团体险是在保险公司办理,不管什么时间段都管的。
你好,感谢你关注向日葵,这种情况,建议购买团体意外保险,按职业类别缴费,职业类别高的,缴费也高,详情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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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两个都好,工伤险是属于社保,团体意外是商业险,如果你有能力应当全上。这样会减轻你风险的负担。
你好同城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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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付保险金:工伤保险直接赔付给单位团体意外险赔付个人雇主责任险赔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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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保险产品时,应从意外、医疗、定期寿险等方面全方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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