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是能参加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还是不能参加评标

  在过程中,代表可以打分吗?有人认为可以,理由是:代表既然是组成人员,就应当与中的其他成员一样履行评委的职责,其中包括评审时打分。也有人认为不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的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采购人代表打分属违法行为。两种观点,各有各的理儿,究竟孰是孰非呢?
  我们先来看一个。一个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第三中标候选人提出质疑,理由是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参与了打分,且有倾向性,影响到了其他评委,导致打分不公,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代理机构经过调查,认为评委会有采购人代表参加并打分,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人代表打分没有影响到其他评委,评审结果是公正的。第三中标候选人不满意,于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后来又上升到,但是最终呢,还是维持原来的评审结果。
  这个,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前招标采购中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评委会在评标时,有些地方只有打分,采购人代表是不打分的,最后统计汇总的分数只有专家的。也有一些地方,评标委员会中专家和采购人代表都要打分,最后统计的分数是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的。我们在采访中了解到,从各地采购实践来看,采购人代表打分的做法还是居多的。
  主张采购人代表可以打分的人士认为,采购人代表参与打分,是履行了评标委员会评审的职责。采购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理应履行评委会的全部职责。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和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这就是说,《招标投标法》以及财政部18号令并没有排除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既然没有排除,采购人代表就应当参加评审的全过程,包括打分,因为打分本身就是评审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一位从事招标工作10多年的&老采购&表示,他主持的采购项目一直都是采购人代表参与打分。
  认为采购人代表不能打分的人士表示,采购人代表作为评委会的组成人员,在评委会中往往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一言一行会影响其他评委履行职责,进而影响评审结果。既然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了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人代表就不能参加本部门和单位采购项目的打分。如果打分,采购人代表实际上就履行了评审专家的职责。这不仅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也是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不允许的。
  那么,到底采购人代表能否打分呢?我认为,采购人代表打分是可以的。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单位或者本部门采购项目的评标。我理解,这一规定意思是,采购人可以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和打分,但不能挤占专家2/3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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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B.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C.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D.评审专家原则上在1年之内不得连续2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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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B.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C.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D.评审专家原则上在1年之内不得连续2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B.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C.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D.评审专家原则上在1年之内不得连续2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科目:难易度:最佳答案正确答案:D解析答案解析: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扭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1)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2)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3)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4)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3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5)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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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我们官方微信关于跟谁学服务支持帮助中心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财库[2003]19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为加强我省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管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2.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确定记录表&&&&&&&&&&&&&&&&&&&&&&&&&&&&&&&&&&&&&&&&&&&&&&&&&&&&&&&&&&&&&&&湖南省财政厅&&&&&&&&&&&&&&&&&&&&&&&&&&&&&&&&&&&&&&&&&&&&&&&&&&&&&&&&&&二○○三年四月十五日&&&&&&附件1:&&&&&&&&&&&&&&&&&&&&&&&&&&&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评标工作,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平、公正,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政府采购的评标委员会工作。&&&&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为某一特定政府采购项目依法组建并承担评标工作的临时性评审组织。&&&&第四条&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五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评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第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第八条&评标委员会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依法组建。&&&&第九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单位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评委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他形式采购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主任必须在外请的评委中产生。&&&&第十条&采购单位推荐一名懂技术的工作人员担任评委。进入评标程序后,只能是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其无关人员一律退场。在评标过程中,由外请的专家先发表意见,然后用户再发表意见。&&&&第十一条&评标专家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息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极强,以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特殊项目,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和确定结果必须有书面记录(格式见附表),参加专家抽取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在书面记录上签名。书面记录与招标、评标资料一并归档。评标委员会组成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章&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的权力和义务:&&&&(一)评标委员会的权力:&&&&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2、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基本响应;&&&&3、审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4、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做出解释和澄清;&&&&5、有权对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检举或投诉;&&&&6、推荐中标候选人。&&&&(二)评标委员会的义务:&&&&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委职业道德;&&&&2、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3、对评标中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必须保密;&&&&4、选择的产品必须低于市场平均价。&&&&&&&&&&&&&&&&&&&&&&&&&&&&&&&&&&第四章&评标原则&&&&&第十三条&评标工作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二)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三)客观、公正地对待供应商,对所有供应商的投标评审,均采用相同的程序和标准。&&&&(四)除竞争性谈判方式外,评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五)评标过程中及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情况和所有投标人的商业秘密都属于保密内容。&&&&&&&&&&&&&&&&&&&&&&&&&&&&&第五章&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后,按下列程序开展工作:&&&&(一)学习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着重熟悉政府采购评标规则。&&&&(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承诺,认真履行评委会职责,恪守评委道德,严守评委纪律。&&&&(三)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了解招标的目标、范围和性质,以及主要技术要求、标准和商务条款。&&&&(四)全面充分审阅所有投标文件。&&&&(五)归纳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确定询标提纲。&&&&(六)组织询标。询标必须给予各投标人平等的机会。询标会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供应商澄清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作出的实质性修改和变更。竞争性谈判小组可以修改谈判文件,但涉及实质性变动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七)评审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响应的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八)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在评标时应考虑下列因素:&&&&1、投标人的资格(含特殊行业的资格),即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2、价格与技术含量比;&&&&3、投标货物(工程、服务)的性能、质量、适用范围;&&&&4、技术偏离情况;&&&&5、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单位提供与招标内容有关的服务、培训及其他相关的服务费用;&&&&6、投标人的信誉;&&&&7、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付款条件的偏离;&&&&8、交货时间或安装竣工时间;&&&&9、投标文件中声明的优惠条件;&&&&10、投标人为履行合同提供的保证措施。&&&&(九)出具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要根据评委会意见,在五个工作日内整理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的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商名单;&&&&3、评委签到名单;&&&&4、评标方法;&&&&5、开标、评标记录;&&&&6、符合性检查情况说明;&&&&7、废标的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8、经评审的价格、评分或性价比比较一览表;&&&&9、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十)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审核备案和公示中标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评标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备案意见。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据此公示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并同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落标人。&&&&为保护评委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权力,招标方无须向落标人解释落标原因。&&&&(十一)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管时间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第六章&评标方法&&&&&第十五&条评标委会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一)招标中已有预算的,根据预算情况,用以下评标方法之一进行评标,或将两种以上评标方法综合使用。&&&&1、综合评标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且对采购人最有利的供应商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2、打分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量化标准,经评审后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3、最低投标报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二)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投项目,从高到低排列顺序。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为中标候选人,依此类推。&&&&1、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2、因不可抗力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第十六条&对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委会有权决定部分废标或全部废标:&&&&(一)投标人未提交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二)供应商不具备投标资格,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格证明文件的;&&&&(三)供应商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四)供应商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五)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而供应商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六)缺乏有效竞争的;&&&&(七)投标价格超过预算,采购单位无力支付的;&&&&(八)供应商在其他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第十七条&评委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当所有投标被否决或者有效投标达不到国家规定数量时,供应商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重新投标,或者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采用其他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第七章&纪律要求和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有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十九条&评委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二十条&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期间不得擅自与外界联系,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第二十二条&除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外,在确定中标人前,采购单位不得与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第二十三条&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没有主动申请回避,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永久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有关的供应商中标的,中标无效。&&&&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对有违规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永久取消其担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市(州)财政部门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厅原制定的《湖南省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湘财库[2001]2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附件2:&&&&&&&&&&&&&&&&&&&&&&&&&&&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确定记录表&&&&&招标文件编号:&&&&第一次抽取人员名单抽取时间:年月日时分&&&&&&第二次抽取人员名单抽取时间:年月日时分&&&&&确定人员名单&&&&&专家确定情况说明&&&&&采购代理(或集中采购)机构人员:&&&&监督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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