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房产证契税 评估价前需要环境评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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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一名中国籍女导游前天(2日)晚上要求22名中国内蒙古游客每人多付1800元(9000铢)费用,购买PP岛旅游项目,在遭到拒绝后,该女导游将22名游客及泰国导游、司机弃置路边,自己消失得无影无踪。   在攀牙府游客援助中心(TAC)、中国驻普吉府领事馆及德古童县警局等相关部门的帮助下,22名游客直至昨天(3日)凌晨4点,才被妥善送往普吉府住宿。目前,中国驻普吉府领事馆人员已介入调查,并继续为22名游客提供相关帮助。   调查获悉,2日当天,普吉府当地某旅游社男导游提拉杰、一名中国籍女导游及一名领队,带着来自中国内蒙古的22名游客从普吉出发,前往攀牙府西米兰群岛观光旅游。在回程途中,中国籍女导游要求每位游客再支付1800元(9000铢)费用,购买赴PP岛旅游项目,包括看各种表演等,但游客均表示已经向旅行社支付了所有的费用,拒绝再多付钱购买旅游项目,该女导游见状便主动降价至1100元(5500铢),但游客还是不愿意。   连遭两次拒绝的中国籍女导游随后便叫泰国导游让司机停车,假装车坏了,并让所有游客下车,之后该女导游便消失了,只留下语言不通的泰国导游和司机,最后被甩的游客才联系中国驻普吉府领事馆寻求帮助,几经波折才回到住处。据悉,这批中国游客计划于本月6日回国。   当地地接旅行社经理得知此事件后,立即前往游客救助中心了解详情,并表示愿意对此事负责,接下来的PP群岛4天旅游行程中,22名游客不需要再支付各项活动的费用,旅行社将为每位游客免费升级酒店客房、免费提供一日三餐、2小时按摩、观看表演等。此外,旅行社将重新分配新的导游和领队,游客选择相信旅行社的安排,按照原计划继续游玩。   当地旅游警方正在追查甩客中国籍女导游行踪,一旦抓捕,将依法处置。至于涉案的另外一名男导游,警方正在调查其是否持有合法导游证。   来源:中国侨网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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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iz0056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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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quot...在买房的时候是不是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就要交清而不是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再交? - 新环境房屋网
在买房的时候是不是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就要交清而不是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再交?
&&&&编辑:
Q:在买房的时候是不是契税&#xff0c;房屋维修基金等就要交清而不是在办理房产证的时再交&#xff1f;
A&#xff1a;在合同备案的时&#xff0c;需要交清契税&#xff0c;办理栋证前&#xff0c;需要交清房屋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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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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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表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审批
委托授权类型
审核上报权
环境监测站
项目建设单位
1. 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规划要求:
2. 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
3.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款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款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主席令第87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改)
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改)
(1995年主席令第58号,2004年主席令第19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主席令第77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3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款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行政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9号)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15项 不跨省(区、市)的21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第16项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第17项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第18项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
第八条 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环境保护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四)排污申报、许可、审核和收费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流域、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
(一)未完成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生态破坏严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
(三)未完成限期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任务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未关闭、取缔的;
(五)工业园区、大型养殖区域等未进行规划环评的;
(六)国家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第一款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
(二)对环境污染严重的;
(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二款 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经核查后关闭的企业、淘汰的生产线、落后工艺、设备等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1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篇章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尚未注册的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1份 )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4份,附电子文档);
4.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意见、复审意见;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6.项目建议书批文或备案意见或核准相关证明材料;
7.项目选址意见(附范围图)(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8.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9.不新增用地的提供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含甲方的房产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10.其它材料(特殊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收费依据和标准
60个工作日
&30个工作日
宁夏政务服务网、彭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建环局窗口
申请人可通过彭阳县政务服务网、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
在线办理链接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表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书审批
政务大厅建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环境监察岗
对报送资料进行复核,对照专家审查意见对修改情况进审核,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规划情况审核,对项目污染总是控制情况核定,进行公众意见征询等,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办公室。
&&&&自窗口受理后第30日工作日完成
公示期满后当日内决定。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政务大厅建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1.申报单位补充、完善、改正申报资料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2.依法需要公示、听证、专家论证等,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3.受理和送达环节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审批
委托授权类型
审核上报权
环境监测站
项目建设单位
1. 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规划要求:
2. 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
3.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4.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具备。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款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款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主席令第87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改)
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改)
(1995年主席令第58号,2004年主席令第19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主席令第77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3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款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行政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9号)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15项 不跨省(区、市)的21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第16项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第17项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第18项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
第八条 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环境保护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四)排污申报、许可、审核和收费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流域、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
(一)未完成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生态破坏严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
(三)未完成限期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任务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未关闭、取缔的;
(五)工业园区、大型养殖区域等未进行规划环评的;
(六)国家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第一款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
(二)对环境污染严重的;
(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二款 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经核查后关闭的企业、淘汰的生产线、落后工艺、设备等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1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篇章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1份,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尚未注册的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1份 )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4份,附电子文档);
3.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复核意见;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5.项目建议书批文或备案意见或核准相关证明材料;
6.项目选址意见(附范围图)(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7.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8.不新增用地的提供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含甲方的房产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9.其它材料(特殊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报告表)》
收费依据和标准
30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宁夏政务服务网、彭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建环局窗口
申请人可通过彭阳县政务服务网、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
在线办理链接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表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报告表审批
政务大厅建环局窗口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环境监察岗
对报送资料进行复核,对照专家审查意见对修改情况进审核,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规划情况审核,对项目污染总是控制情况核定,进行公众意见征询等,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办公室。
&&&&自窗口受理后第15日工作日完成
当日内决定。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政务大厅建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批准。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1.申报单位补充、完善、改正申报资料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2.依法需要公示、听证、专家论证等,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3.受理和送达环节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表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表备案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表审批
委托授权类型
审核上报权
环境监测站
项目建设单位
1. 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规划要求:
2. 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划
3.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款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款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款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主席令第87号)
第十七条第一款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改)
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年修改)
(1995年主席令第58号,2004年主席令第19号修订,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2015年主席令第23号修正)
第十三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主席令第77号)
第十三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3号)
第六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十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第一款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款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域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行政法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9号)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补充;未补充的,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
第15项 不跨省(区、市)的21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第16项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第17项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第18项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由省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实施。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09年)
第八条 自治区依法实施下列环境保护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四)排污申报、许可、审核和收费制度;
(五)限期治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保护制度。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流域、区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流域、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防治污染、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项目除外:
(一)未完成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生态破坏严重或者重大建设项目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
(三)未完成限期淘汰落后工艺、设备任务的;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未关闭、取缔的;
(五)工业园区、大型养殖区域等未进行规划环评的;
(六)国家规定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第一款 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
(一)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
(二)对环境污染严重的;
(三)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污染环境的项目。
第二款 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经核查后关闭的企业、淘汰的生产线、落后工艺、设备等名录,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自治区政府令第51号)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环境保护篇章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备案表》(原件1份,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尚未注册的由企业负责人签字); (1份 )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备案表(原件4份,附电子文档);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4.项目建议书批文或备案意见或核准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选址意见(附范围图)(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6.土地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
7.不新增用地的提供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含甲方的房产证)(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1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备案表)》
收费依据和标准
15个工作日
&5个工作日
宁夏政务服务网、彭阳县政府门户网站
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建环局窗口
申请人可通过彭阳县政务服务网、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电话、彭阳县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进程。
在线办理链接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流程表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备案表
政务大厅建
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环境监察岗
对报送资料进行复核,对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规划情况审核,对项目污染防治措施、达标排放可性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送达办公室。
&&&&自窗口受理后第5日工作日完成
当日内决定。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政务大厅建
对批准申请的发放证照、出具《办结通知书》。
&&&&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1.申报单位补充、完善、改正申报资料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2.受理和送达环节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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