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账户,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方案中心 前面需要写具体名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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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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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支付业务
&&& 支付中心支付科根据《滨州市市级财政深化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直接支付业务。办理地点:财政大厦503室,联系电话3187618。
(一)预算单位根据业务需要,在直接支付系统内录入支付数据,经复核后打印出纸质凭证,经单位负责人审签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由单位负责直接支付的会计人员报送支付中心支付科审核并支付。
(二)需提报的材料
1.一般商品和服务支出。提供《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收款方为对公账户金额超五万元的;收款人是个人的直接支付申请,还需要提报经单位负责人审签的有效发票复印件。
2.单位项目支出中执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业务流程,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3.预算单位大额工程采购支出实行直接支付时,需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发票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二、代理核算业务
支付中心会计代理科根据《滨州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代理核算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会计代理业务。办理地点:财政大厦505室,联系电话3187617。
(一)会计代理单位报账会计将整理粘贴好的单位原始凭证交会计代理科办理授权支付业务,工作人员接单后按业务流程录入、审核,将生成、打印出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加盖&代理结算章&交报账会计。
(二)代理单位报账会计凭会计代理科加盖印章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到会计代理科资金会计处开具现金、转账支票,编写支付密码。
(三)代理单位报账会计凭会计代理科签发的现金、转账支票连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到指定的代理银行专柜提取现金或转账。
(四)每月月初,会计代理单位报账会计到支付中心会计代理专柜领取上月单位会计报表对账,并在当月10日前送回。
三、工资统发业务
&&& 支付中心工资科根据《滨州市市级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办理工资统发业务。办理地点:财政大厦506室,联系电话3187567。
(一)单位增加人员办理程序
如预算单位需增统发工资人员,在每月20号之前,单位经办人员将经编办、组织、人保部门审批的增人手续报工资科,工资科将增人材料汇总签字后报业务科室签字,再报分管领导、领导签字后,方可在统发工资系统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单位减少人员办理流程
如预算单位需要减少人员,在每月月底之前将组织人保部门批复的人员变动手续报工资科,然后根据单位报减《变动审核表》予以调减。
(三)增资办理程序
预算单位统发工资人员有需要调整工资的在每月月底之前,单位经办人员将组织、人保部门审批的调资工资表、花名册及单位自己填写的《变动审核表》报工资科,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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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滨州市财政局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57号 联系电话(传真):
鲁ICP备号 浏览最佳分辨率:114网址导航《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使用手册》
当前位置:
KA004SF-D1
扬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名   称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使用手册》
文   号
规范财政集中支付业务的具体规范和操作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使用手册》
收付中心工作规则
为了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中心负责人、各科均按内部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各科必须将职责落实到各个工作人员,并在工作的广度、深度和效率上下功夫。
二、对即将纳入的工作,由承办科室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三、承办科室按确定的办法,组织实施。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提出完善或改进意见报中心负责人审批。在批准前,不得擅自修改现行办法或终止正常运转。
四、每笔财政性资金支付必须按部门预算、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及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五、会计科要及时登记总账及明细分类账,与局有关处室、代理银行、预算单位进行对帐。
六、会计科对资金的缴入和支付,及时会同相关科室明确资金性质和归属,编制记账凭证,登记入帐。
七、各科室于每年12月10日前书面总结本年工作、提出下年工作计划,每月22日前提出本月小结和下月打算的意见,交由支付科整理拟定中心的总结与计划。
八、各项工作要按规定程序进行。要推进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遵循科学、规范、服务、效率的原则,从制度上确定各项工作有序规范,每笔支付业务准确、及时、安全。内部的请示汇报原则上不得越级、不准多头。对局里请示汇报,对外提供支付情况,须经主任审定。
九、实行逐级分工负责制,自上而下落实责任,不仅要抓好工作,更要带好人;由下至上逐级负责,哪个环节出现的问题有哪一级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严格管理印章和支票。中心印章由支付科统一管理,支票、财务印章和法人印章由会计科管理,并明确专人负责。印章和支票的使用必须有主任或副主任的签字,并登记使用时间、主要内容、谁领用等。
十一、分门别类管理内部资料。属于局里归档文件由支付科按具体要求办理;属于中心归档文件资料,由支付科整理装订成册管理;属于各科支付专用资料,由相关科整理装订成册管理;属于账册凭证资料,由会计科按会计档案要求统一管理,并装订归档。要明确专人,落实责任,严禁泄密和遗失。
十二、全体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工作规则,相互监督。
收付中心工作职责
一、收付中心:
1.参与拟定扬州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有关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办理规定,逐步建立健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范财政性支出行为。
2.具体承担和办理财政资金的集中支付业务,以及国库现金管理的业务。
3.参与拟定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办理财政资金集中支付会计核算业务,负责定期与局有关处室、人民银行国库处、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对账,及时汇总、分析、反映财政性资金支付和清算信息。
4.会同有关部门对财政资金集中支付过程实施管理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支付准确、及时、安全,同时配合预算、国库等部门加强对财政支付管理。
5.根据统一制定的代理银行标准,负责招标选择代理银行、委托代理银行办理财政零余额帐户、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特设专户等业务。
6.管理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并会同局国库处对预算单位支付核算、市县财政国库执行机构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7.配合局信息中心等部门做好财政集中支付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保障正常运转的日常维护。
8.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审核科:
1.负责受理与审核预算单位网上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2.负责受理与审核财政统发工资数据,并统一制作数据光盘,同时依据审核通过的统发工资数据从预算执行系统中分别生成各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
3.负责处理财政工资统发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业务,打印完税凭证送达相关单位。
4.负责管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的预留印鉴。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支付科:
1.根据局国库处批复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及时生成《财政授权支付(计划)额度通知单(预算内/外)明细清单》,送代理银行。
2.复核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签收单,打印《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
3.负责文件收发和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
4.负责中心业务所用凭证、报表等资料印刷,做好办公设备、用品领用和保管工作。
5.负责综合文秘、起草“财政集中支付情况汇报”以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中心内部日常事务工作。
四、会计科:
1.保管中心财务印鉴章、中心法人章,并按有关规定使用。
2.负责管理财政零余额帐户和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工资统发。
3.复核支付科开具的支付令及相关单证,加盖印鉴章送银行及有关部门,通过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与单位零余额帐户进行资金清算。
4.负责办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委托银行收款业务的资金确认及清算。
5.负责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等银行回单编制会计记账凭证,并按规定登记总帐、分类账、明细账。
6.负责财政工资统发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缴交及账务处理。负责按时编制并报送《财政支出日/月报表(预算内/外)》。
7.负责与人民银行、局有关处室、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对账。
8.负责会计核算资料的装订归档工作。
9.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心内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实施监督和检查。
l0.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收付中心各科室工作要求
一、审核科
(一)《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审核的基本要求
1、《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中的资金来源、预算科目、经济科目、项目、明细类型、摘要等与部门预算、用款计划中的内容一致。
2、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与有关附件一致,账号须填写完整。收款人非本市的,收款人银行名称须填写完整。
3、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政府采购,与采购计划中的品目、数量相符。
(二)具体要求
1、政府采购项目
(1)定点采购(协议供货):计算机及打印机等设备、空调、传真机及复印机、数码相机及摄像机、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加油、保险及汽车轮胎)、锅炉燃油、办公用纸、公务印刷、公务接待等定点采购项目,审核单位从网上提交《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的摘要是否注明品牌和规格,收款人是否是该项目的定点供应商。
(2)非定点采购:一次性付款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审核单位提供的《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加盖单位和政府采购机构公章)与网上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内容是否一致。
分期付款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审核《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设备资金支付申请(分期付款)》(加盖单位公章)与网上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内容是否一致。付尾款时,还须与《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加盖单位和政府采购机构公章)一致。
(3)基本建设(包括工程类)项目
审核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申请》(加盖项目监理单位和一级预算单位公章)与网上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是否一致。基本建设中涉及政府采购设备的,按照政府采购设备要求审核。
2、财政统发工资
(1)审核单位的当月工资数据。审核单位归口、国库编码是否正确,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是否有重码,工资数据项目的合理性,检验工资数据月末结转后产生的数据是否正确,有变化的,须提供经人事局审批的《工资变动审批表》等复印件或传真。
(2)审核工资统发数据与财政预算执行系统的用款计划是否匹配,不能匹配的,要检查单位用款计划是否够用,数据文件中的国库编码、预算科目(类、款、项)等是否正确;对需调整使用用款计划的(经济科目只能用在职在编人员支出、一般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住房补贴等)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确认并进行调整。能匹配的,及时在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生成工资统发直接支付用款申请。
(3)当月十日前,编制《月统发工资统计表》、《月工资汇总表》,并分银行制作数据光盘,连同《月统发工资下达指令申请表》,一并转支付科。
3、个人所得税
当月十五日前,按照财政工资统发工资数据生成个人所得税支付直接用款申请,并打印《代扣代缴税款凭证》,交会计科盖章后,及时转达单位。
(三)直接支付办理时间及注意事项
1、对单位上个工作日16:30以后和上午11:30之前在网上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审核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在上午11:30之前处理结束,转支付科。
对单位上午11:30以后下午16:30之前在网上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审核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在下午16:30之前处理结束,转支付科。
2、单位提交支付申请时,如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的,审核人员应及时与单位联系,要求其补报。补报后的办理时间要求同上。
3、单位在网上提交的支付申请,经审核确实不能支付的,审核人员应及时与单位联系,做好解释工作,并将支付申请从网上退给单位。
4、单位有紧急支出的支付申请,应立即办理,并通知支付科。
5、因账号有误等原因造成银行退款的,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
二、支付科
(一)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转达
根据局国库处批复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经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及时打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送会计科。
(二)《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复核及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1、复核《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1)预算科目与摘要内容的关联性。(2)收款单位名称、帐号等内容的合规性。(3)属于定点采购的,是否在摘要中注明品牌,收款人是否是定点供应商。(4)属于政府采购分期付款的,是否有经单位签章的《政府集中采购设备资金支付申请(分期付款)》。属于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尾款的,是否有政府采购机构出具的验收单,其收款单位、付款方式及金额是否与验收单一致。(5)属于基本建设项目支出的,是否有项目监理、一级预算单位签章的《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支付申请》。
2、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
《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复核无误后,及时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生成《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签收单》,一并送会计科。
(三)直接支付办理时间及注意事项
1、对审核科在上午11:30之前在网上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支付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在上午11:45处理结束,转会计科。
对审核科在下午16:30之前在网上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支付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在下午17:00处理结束,转会计科。
2、对审核科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书》,支付人员复核后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审核科沟通,需要补充材料的,请审核科及时通知单位,并补齐相关手续。
3、对确实不能办理支付的,相关人员从网上退审核科,并通知审核科及时处理。
4、单位有紧急支出的,应立即办理,并通知会计科。
(四)文秘与行政事务
1、认真做好中心年度计划与总结、汇报材料、规章制度、信息调研、集中支付情况分析、宣传报道等文字工作。
2、及时办理中心文件的分发与归档,办理报纸、杂志、邮件与办公用品等物资的购置、分发工作。
3、认真做好中心的政治学习、工作与业务会议的准备、记录等工作。
4、负责《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文件材料、政策单行本、业务手册等印刷与申领工作。
5、认真做好中心印章管理,盖章须经主任同意,并按规定使用。
三、会计科
(一)资金清算
1、及时复核支付科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计划通知单》,无误后加盖法人印章,并将纸质、电子数据传递给代理银行,生成会计原始凭证。
2、及时复核支付科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与《财政直接支付凭证签收单》,无误后加盖财务印鉴章,并将纸质、电子数据传递给代理银行。
3、及时审核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预算内、外)》纸质、电子数据,确保无误。每日终了前,及时完成与代理银行的资金清算。
4、每日及时接收代理银行提交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核对无误后,生成会计原始凭证。
对于单位通过授权支付将财政性资金划转到本单位基本户的情况,及时与单位沟通,对不符合规定的,督促其纠正。
5、接收代理银行提交的《退回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退回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 (预算内/外)》,及时核对,确保无误。每日终了前,恢复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并生成会计原始凭证。
(二)委托收款
每日15:00前,及时处理代理银行发送的委托收款信息,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将电子数据发送代理银行。对于预算单位在扣减经济科目上有特殊要求的,应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督促其在15:00前将电子数据发送给代理银行。
(三)会计核算
1、根据人民银行、代理银行的回单,分别进行财政集中支付和非集中支付业务的账务处理,做到科目准确、数字真实、日清月结。
2、及时准确编制会计报表,定期与有关处室、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进行对账。
3、及时向国库处报送《财政支出日/月报表》。
(四)个人所得税汇缴
每月及时向地税局申领、缴销《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在指定的纳税期内,汇缴财政统发工资单位个人所得税(工资性收入)。
(五)财务印鉴章使用
1、指定专人分别保管法人印章、财务印鉴章,如印鉴章保管人因故不能上班的,须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2、印鉴章使用须经中心领导签字。用印前,印鉴章保管人须了解用印具体内容,经确认符合规定,方可加盖法人印章、财务印鉴章,以确保使用的准确、安全。
(六)直接支付办理时间及注意事项
1、对支付科在上午11:45之前送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会计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在12:00处理结束并发送银行。
对支付科在下午17:00之前送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会计人员应及时处理,并在下午下班前处理结束并发送银行。
2、对支付科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会计人员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支付科沟通。
3、单位有紧急支出的,应会商代理银行,立即办理。
收付中心行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工作秩序,制定如下行政管理制度。
一、财产物资经费管理制度
1、对使用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严格执行《扬州市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公产公物带入个人宿舍和家庭,不得随便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不得占为己有。
2、需增添、维修、调整固定资产的,相关科提出申请,报主任室审定后,由支付科统一与局办公室联系办理。
3、配置到科的固定资产,由科统一管理,科长总负责,使用人负具体责任。无故丢失或损坏公物的,除按价赔偿外,还要进行批评。
4、需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报局办公室确认。对已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报主任室审定后,按局统一规定处理。
5、属低值易耗品的办公用品,根据需要,向局办公室领取。
6、中心工作用车和各项经费开支严格按照局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二、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1、中心全体职工必须高度重视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失密、失窃、失火、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2、妥善保管重要文件(资料)、印章、现金、贵重物品,认真执行各项相关制度。
3、各科室在法定节假日和每天下班后要关好门窗,并关闭电器设备电源,凡存有重要文件和贵重物品的箱柜上锁。
4、遵守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有关规定,保持办公室的整洁,做到不随地吐痰、不吸游烟、不吃零食、不乱扔垃圾,车辆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
5、各科每天应将办公室打扫整洁,做到桌面无灰尘,地面整洁,室内物品堆放整齐有序。
6、各科对办公区域做到每周一小扫,每月一大扫,达到室内整洁、无蛛网、窗明几净。
三、保密管理制度
1、保密范围
根据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划分财政部密级的规定,中心经管的机密文件、资料分三级,即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
绝密级:中央、省、市印发的绝密文件、文稿、资料等;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财政经济情报及有关数据和材料。
机密级:中央、省、市印发的机密文件、文稿、函件、内部刊物、资料、图片,历年财政收入统计资料,历年财政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汇编资料。
秘密级:各级注明的秘密文件、资料;市级财政预算分月(季)执行情况;市中长期财政收入计划、年度财政计划预算和决算;市分系统的年度财务决算汇总资料;市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决策;财政计算机中涉及“秘密”级保密措施;人民来信、会议记录以及其他涉及秘密的事项。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十不”,即不该说的机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机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机密,绝对不记录;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机密;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机密;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机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资料;不在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传达机密事项;不携带机密材料浏览、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3、严格把好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清退、存档、销毁的关口。翻印和复印机密文件,要按规定经过批准并同正式文件一样管理。
4、在外事活动中,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关于在外事活动中加强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的规定,坚持内外有别原则。
5、工作调动时,严格交接手续,交清文件、资料。
6、外出开会和工作时,一般不携带机密文件。必须携带的要严格保管,及时归还;开会带回的文件要登记后阅办。
7、严格遵守接待有关规定,档案室内不得会客,下班时离开办公室、档案室应关好门窗。
8、严禁将检举、控告信转给被检举、被控告人处理,不许对写信人擅自进行追查,坚决保护人民群众民主权利。
9、中心全体人员应高度重视保密工作,自觉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制度和办法,切实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四、上下班、请销假、公休假及值班制度
1、中心全体同志必须严格执行市财政局统一规定的作息制度、休假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
2、工作人员应注意修养,上班期间不大声喧哗、不串岗、不聊天、不做私事,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3、严格请假制度。一般工作人员向科长请假,科长向主任室请假,主任向局长请假,请假需统一填报“职工休假申请单”,按规定批报。假期结束,及时销毁。事先不请假或无特殊原因超假视作无故旷工。
4、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年休假及节假日值班,均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五、文件收发和公文处理制度
1、凡注明扬州市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收启的文件统一由支付科签收、拆分、登记编号。参加会议带回会议文件及材料,与会人员会后应及时交支付科登记存档。
2、上级及外单位来文先由支付科登记编号后呈中心主任统一批阅,会议、电话、传真通知记录,统一由支付科呈交有关领导批阅。
3、主任、副主任批示交办的公文,凡有明确承办科室的,由支付科直接转送有关科室办理,需几个科室共同办理的,由主办科室同有关科室共同协商。
4、上级领导批办的公文,中心承办部门应抓紧办理,不得推诿、延误。在办文过程中有什么情况或问题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对征求意见稿更要加紧办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意见。科间转送文件由支付科负责转送,避免横转造成文件遗失。对不属于本中心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本中心办理的,应迅速退回支付科并说明理由,不得积压或自行转出处理。
5、中心领导批示的文件,支付科要及时送取,对转交承办科室的文件,支付科应负责归挡工作;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6、草拟公文应由熟悉该项业务的经办人员或主管负责人承办,经主任签发后付印,公文格式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文纸张统一为16K、8K、A4或A3大小,需要回复的文件还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7、由本中心主办的联合行文,待主任签发后,方可外出会签。凡会签单位对文件内容有重大修改的须另行报经主任审签后方可付印。由其他单位主办、本中心协办的联合行文,应由中心有关科室审议后报主任审签。
六、会议制度
1、主任办公会议
(1)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一次,在月末或月初召开。
(2)办公会议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召开,主任、副主任和各科科长参加。
(3)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制定工作计划、研究讨论中心有关规章制度、汇报总结和布置落实各项工作、岗位调整及其他须由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各科科长负责汇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当月工作安排及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问题等。
2、全体会议
由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支付科负责实施。主要议题包括:
(1)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
(2)总结、布置面上工作。
(3)传达局人事、工作变动等重大决定事项等。
(4)传达局务会议精神。
收付中心岗位代理制度
为推进服务型机关建设,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单位服务,根据局有关要求,收付中心实行岗位代理制。
一、岗位代理制是指某工作岗位确定责任人后,岗位责任人因事离岗,由中心负责人指定的代理人代行该岗位工作职责,以方便服务对象的一种工作方式。
岗位责任人是指中心负责人根据各科室工作职责的规定所确定的履行某岗位职责的工作人员。
二、岗位代理的内容包括:代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范围、工作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岗位代理的程序及要求。
(一)各科室根据业务工作职责明确岗位责任人和代理人,并在科室显著位置公布。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做出调整。
(二)岗位责任人临时离岗,代理人应主动顶岗。岗位责任人因事离岗时间较长,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应提前与代理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填写《收付中心工作岗位代理登记表》。因交待不清发生工作过失由岗位责任人负责。
(三)代理人在顶岗期间除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外,应认真履行代理岗位的工作职责,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不得借故推诿,并将履行代理岗位的工作职责的情况如实登记。因代理人工作原因造成失误的,由代理人负责。
(四)责任人到岗后,代理人应主动向责任人反馈工作完成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五)涉及代理履行网络管理职责的,责任人到岗完成工作交接后,应及时收回授权,以保证网络安全。
四、岗位代理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由于责任人或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空岗,影响服务对象办事或没有完成代理工作任务的,按照《收付中心工作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五、岗位代理制的实施情况,由中心主任负责督促检查。
收付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中心工作人员的职业操守,树立中心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疏忽职守,给中心、业务单位、国家或个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或办文办事超过规定时限,受到群众投诉或上级批评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工作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三、工作人员在岗位工作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应视为过错:
1、办理业务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的;
2、资料不全而给予核准、批准的;
3、对明显虚假的材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
4、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造成会计核算不实、信息不真的;
5、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在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等现象的;
6、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给中心造成声誉或形象损害的;
7、泄露中心和预算单位会计数据的;
8、工作责任心不强,发生严重差错,造成工作失误和集体财物损失的;
9、在未经中心领导批准或无不可抗拒原因的情况下,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有关业务工作的;
10、其他应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
1、过错行为有数个岗位工作环节造成的,由各岗位工作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有过错的工作人员,根据过错的性质、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3)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4)不予晋职晋级;
(5)给予经济追偿,即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中心、业务单位、国家和个人经济损失或中心赔偿的,由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的具体数额,根据过错行为性质、情节、损失数额的大小、个人承受能力等因素按《国家赔偿法》和有关规定由中心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6)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纪律处分,行政纪律处分由中心领导集体研究并报市财政局决定;
(7)过错行为性质特别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工作人员因所从事的工作被服务对象有效投诉,按局机关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有关规定处理;
4、工作人员违反《会计法》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撤销会计专业资格等处罚;
5、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其过错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过错的情形;
6、有过错工作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追究过错责任:
(1)过错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原因造成过错的;
(3)屡次发生工作过错的;
(4)故意妨碍过错查处工作的;
(5)其他应从重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收付中心计算机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计算机使用管理,确保计算机正常运转,现对中心内部计算机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每台计算机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混用。上财政局内网的计算机必须与上外网的计算机物理隔离。台式机只能与财政局内网联接,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办公自动化、扬州财政网等专用系统,以及与工作有关的文档、报表等处理,不得上外网;笔记本电脑可与财政局外网联接、查询资料、收发邮件。
计算机不得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如游戏软件)等,严禁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计算机不使用时,应予关机。
二、每人均需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和口令,因公外出或有其它事宜,单位其他同志代替工作时需告知用户名和口令,事后必须及时更换口令。
对计算机硬盘中的数据文件及重要资料,定期备份,妥善保管。
三、严禁将外单位的计算机与财政局内网联接,严禁在网络上传播病毒和反动、黄色信息。
四、定期进行防病毒处理,一旦计算机内发现病毒或数据文件遭受破坏,应立即上报,并妥善处理。
五、各科科长应带头并督促本科人员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与通报批评等处分,并取消年度公务员考核评优的资格,科长也要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收付中心资金支付安全规定
1、资金支付方式上,凡规定直接支付的,不能授权支付。未规定支付方式的,有条件直接支付的,尽量实行直接支付。
2、支付金额上,凡达到规定限额的,从严审核支付要素,并向单位财务人员进行电话核实。
3、直接支付中的工资性业务,需纸质附件或申请书。
4、直接支付中的政府采购业务,需纸质凭证(货物验收单)。
5、授权支付中提取现金,需执行限额、限次规定。
6、实行定期对帐制度。
7、设置专人专岗,如岗位责任人因事离岗,执行岗位代理制度。
8、实行密码制度,每人需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定期更换密码。
9、通过执行软件维护、软件升级、安全产品和硬件配置进一步加强系统的安全保障,确保信息畅通。
10、不断完善资金支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在资金支付安全方面的责任。
收付中心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切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习制度
1、政治学习原则上按局里统一布置安排,但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中心领导另行安排。
2、业务学习原则上以自学为主,但中心人员必须参加单位组织的业务学习。凡进人中心人员都要经过业务培训,才能正式上岗工作。
3、积极参加会计后续教育,年后续教育不少于规定的时间。
4、鼓励每个同志参加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学习和会计系列的业务学习,对合格者的学习费用,按局里的统一规定执行。
5、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正确处理学习和工作关系,不能因学习影响工作。
6、建立学习考勤制度。中心人员要提高参加学习的自觉性,做到学习时不迟到、不早退、不会客、不做与学习无关的事,不无故旷课,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学习的,需在学习前请假,并要自觉抽时间补课。各科都要建立学习档案,对每次参加学习的内容和人员都要认真记录,年终由中心主任统一检查。
7、每个同志都要有专门学习笔记本,按照要求记笔记,写心得。集体学习时,认真听讲。讨论时,要认真准备,自觉联系个人和单位实际,积极发言。
二、职业道德建设
l、热爱本职,钻研业务。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不推诿、不延误。
2、熟悉政策,依法办事。熟悉财经纪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熟练掌握预算执行系统,并结合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按照制度规定和规范程序办事,树立防范意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坚决抵制违法违规和越权行为。
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各项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待预算单位要一视同仁,防止存在政策因人而异的现象。
4、礼貌服务,维护形象。自觉使用文明用语,坚持优质服务,待人诚恳,有礼有节,服务热情、耐心、细致、周到。保持着装整洁,仪表大方,维护窗口单位的良好形象。
5、积极进取,求实创新。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要冷静对待,主动分析,积极研究对策,勇于开拓,大胆创新。
6、团结协作,尽心尽责。同志间要相互关心、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一切从大局出发,团结协作、尽心尽责做好工作。
7、严守机密,按规操作。保守财政和预算单位机密,除去法律规定和中心主任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会计信息,努力维护收付中心集体荣誉。
三、廉政建设
1、充分利用时间,认真学习政治理论与法规,学习党章,提高自身政治素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用党章规范言行,用科学发展观贯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履行好党员、公务员义务。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阳奉阴违、自行其是。
3、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政自律的各项规定。在日常工作、生活和对外交往中严格要求自己,依法行使职责,限时办理支付事宜。
4、坚持民主集中制,加强调查研究,注重与部门(单位)协调沟通,共同解决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存在的问题,服务好发展,服务好部门,服务好基层预算单位。
5、廉洁奉公,不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不在公务活动中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或职权对服务单位吃、拿、卡、要、报,不接受服务单位的贿赂及任何形式的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金、礼物、购物卡等。
6、要管好配偶、子女,不许他们利用本人的影响谋取私利。自觉抵御腐朽思想的侵蚀,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不参与赌博、酗酒、不借节假日、生日、红白喜事、子女入学就业之机敛财,严禁跑官要官。
7、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的有关规定,不铺张浪费,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和高消费娱乐;不接受可能对正常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借办培训班机会互相宴请。
8、弘扬艰苦奋斗精神,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贪图享受,在工作、生活中注意节约水、电、燃油、燃气、办公耗材等。
收付中心对外服务承诺
一、坚持原则,规范操作,爱岗敬业,廉洁自律,严守机密,热情服务,文明礼貌,优质高效。
二、收到国库处下达的月度用款计划(含追加计划)后1个工作日内,生成预算单位授权用款额度,并传送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
三、预算单位直接支付申请,随到随审,凡符合规定、手续完备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财政统发工资业务,在收到经人事局审批的数据盘后1个工作日内匹配数据,并传至代理银行,每月 10日前通过代理银行划入个人帐户。
五、政府采购业务,在收到预算单位提交的用款申请书和“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支出报表资料在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处室和部门。
七、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凡来人到中心办理事务,由最先接待的同志问清所办事项,及时领送到有关科和具体经办人,并确保工作上的衔接。
八、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监督电话:63583
扬州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根据《扬州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扬州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扬州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扬州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一、相关职能处(中心)在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主要职责
(一)预算处
1、负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指标分配和审核。
2、会同局信息中心将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数据导入预算执行系统;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的追加、追减等预算调整事项,及时分解并传送各业务处。
(二)综合处
1、根据批复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及单位实际缴入财政专户的资金情况,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外资金用款计划的审核并送国库处。
2、预算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增加预算外资金月度使用计划的,在经批复的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中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范围内,增加月度用款计划。
(三)国库处
l、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组织与改革相关的业务培训,组织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2、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科学合理调度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准财政部门各类帐户及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
3、确定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资金范围。
4、根据财政库款情况,在收到业务处、综合处提交的部门用款计划汇总并报局领导批准后1个工作日内将一级预算单位预算内、外月度用款计划批复到主管部门,并送市人民银行和财政收付中心。
5、审核收付中心编报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和预算内《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并确认盖章,返回收付中心与人民银行国库进行清算。
6、对收付中心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报表(预算内外)》与人民银行国库划款凭证回单核对一致后,进行账务处理。
7、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负责对收付中心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8、负责会同人民银行国库,协调财政收付中心、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等相关业务工作。
(四)业务处
1、根据预算处分解的预算指标,及时分解到预算单位,并输入到网上的指标管理系统。
2、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根据部门预算的安排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提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用款建议数。对月度用款计划外确需增加用款项目的,属部门预算控制外的,由相关业务处核实后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并与国库处联系调整月度用款计划。
3、根据部门预算接受并审核分管部门报来的月度用款计划,并按预算内、外资金性质将书面报表分别报送国库处、综合处。同时,从网上分别进行传输。业务处对用款计划的审核应在收到部门编制计划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4、负责对分管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部门及其基层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进行绩效分析。
5、应及时将部门反映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和情况转告国库处并提出改进意见,以便国库处及时掌握情况,制定相应的完善办法。
(五)国库收付中心
1、负责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开设和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预算指标和批准的月度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等相关业务。
3、负责管理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并对预算单位支付核算等相关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4、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和《扬州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组织会计核算。
5、核对、汇总、分析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情况,按月向国库处、综合处和业务处提供支付信息。
6、负责集中支付对账工作。收付中心于每月5日前发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对账单》,与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核对预算内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额度结余,确保数字准确无误。
(六)财政信息中心
1、根据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需求,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收付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负责系统运行时的初始基础数据录入,各种数据的格式转换与数据导入、导出。
2、负责部门软件、局内有关处室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系统运行和维护,保障计算机系统正常工作。
3、负责管理国库收付操作系统、数据库、网络设备、系统安全、通讯线路,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计算机系统安全运转。
4、每日日终进行系统数据备份,保障备份数据的安全、保密与资料完整。
5、负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培训和技术支撑,负责财政预算执行系统的升级和完善,确保系统正常高效运行。
6、负责制定计算机系统运行的操作规范及相关制度。
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操作规程
(一)可执行指标
1、在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前,根据预算单位部门预算“二上”数据经调整后作为年初预算执行的控制指标导入国库集中支付执行系统,预算单位据以编制月度用款计划。在部门预算正式批复后,通过系统更新将正式指标替换原控制指标,连同当年追加的指标,作为单位编制用款计划的可执行指标。
2、部门预算中的机动指标、各业务处管理的待分配指标,由预算处和业务处在预算管理系统中作进一步分配,并明确具体用款单位和用途后,再作为预算单位的可执行指标,切入执行系统。
(二)编审用款计划
1、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和追加指标,分预算内外资金性质按月编制用款计划。
2、用款计划要按明细科目分别填报,不得串用。若需要在科目间调剂使用,按正常渠道报市财政局预算处和相关业务处批准,并在财政预算执行系统中调整。
3、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对工资统发、公车加油费、公车保险费和政府采购项目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人员支出中的其他人员支出、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的其他支出以及日常公用支出定额,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4、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从基层单位开始编制,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的可执行指标,根据用款进度和实际需要,按支付类型分别填制月度用款计划。
5、预算单位下一月度用款计划由基层单位编制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在上月18日前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并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送市财政局分管业务处审核。各业务处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预算内计划传送国库处;预算外计划传送综合处;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内外)传送政府采购处。国库处将预算内外计划汇总报局领导批准后,在1个工作日内批复下达到各预算单位。同时,将用款计划传送到市财政收付中心和人民银行国库。收付中心在1个工作日内将单位授权支付额度传送代理银行。
6、国库处应将一级预算单位本级当月用款计划(预算内外)的书面批复加盖审核印鉴后,在当月5日前下达到位。一级预算单位应将所属预算单位当月用款计划书面批复加盖财务印鉴后,在当月10日前下达到位。各预算单位对批复的当月书面用款计划要与电子信息核对一致后,及时作账务处理。
7、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支出指标追加、追减的调整变化,一般要求在编制下一月用款计划时申报。当年下达的预算支出指标,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全部申报成用款计划,国库处将予以批复。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按上述规定程序申报、批复,各审批环节原则上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不得超计划申请用款。
8、财政批复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预算内外)中确定的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当年可以累计使用。
(三)直接支付程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审核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1、预算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内外)》。基层预算单位依据批复的用款计划,按规定要求在网上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并传送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内外)》按款分项填写,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等专项支出按具体项目填写。
2、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审核、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对预算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内外)》进行审核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加盖印鉴后送代理银行,并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经市财政局国库处审核盖章后,预算内送市人民银行国库。
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对预算单位提出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预算外)》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从预算外资全支付专户中支付资金。
3、代理银行办理财政直接支付款。代理银行依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及时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代理银行在营业日工作时间内收到支付凭证,须将资金当日汇出;在当天营业日工作时间之后收到的,须将资金在下一个营业日上午10:00之前汇出。代理银行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并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执联,送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审核、记帐,同时将预算内《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送市人民银行国库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4、人民银行与代理银行资金清算。市人民银行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报送的《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资金额度通知单》与代理银行报送的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进行核对,审核无误后,予以清算。如有不一致,要查清原因后再清算。
5、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预算内外)》送预算用款单位,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核算凭证。
6、国库集中收付中心账务处理。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和签章的支付凭证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按日编制《财政支出日/月报表(预算内外)》送市财政局国库处记账。
7、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报来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预算内)》与人民银行国库清算划款凭证核对一致后,进行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四)授权支付程序
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授权支付用款计划自行开具《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在市财政局批复的用款额度内,通过该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内外),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1、预算单位使用授权支付资金。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月度用款计划(预算内外),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使用授权支付资金时,通过网上提出授权支付申请并传送到代理银行,同时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加盖财务印签后送代理银行。
2、代理银行办理授权支付资金。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提交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审核确认后,根据《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采用转帐支票、汇票、提取现金等,通过该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将预算内(外)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代理银行在营业日工作时间前收到的支付凭证,必须将资金当日汇出;在营业日工作时间后收到的,必须将资金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前汇出。代理银行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送财政国库收付中心进行审核记帐,同时将《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及时送人民银行国库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将《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外)》及时送国库收付中心与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进行资金划转。
3、人行与代理银行资金清算。人民银行收到代理银行报送的按资金性质,预算科目、预算单位编制《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后,先审核其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其次审核其支出是否在财政部门《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额度通知单》计划内,符合规定且属计划内的,予以清算划款;不符合规定或超计划的,不予清算,在查明原因后再行处理。
4、财政国库收付中心账务处理。国库收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编制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外)》将预算外资金及时清算给代理银行,并根据《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单(预算内外)》登记各用款单位的财政授权支出明细账;同时编制《财政支出日/月报表(预算内外)》送市财政局国库处记账。
5、财政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市财政国库收付中心送来的《财政支出日/月报表(预算内)》与人民银行国库清算划款凭证核对一致后,进行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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