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党员享有哪些权利对小区内土地使用提出建议的权利吗

&|&&|&&|&&|&&|&&|&&|&&|&&|&&|&&|&&|&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业委会关于小区土地使用权证维权进展情况的通报提要:3月13日召开会议,对近期办理情况进行汇总,第二天将情况以书面形式
更多内容源自
  关于小区土地使用权证维权进展情况的通报
  自3月5日召开小区业主大会以来,业委会就本小区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问题四处奔走,努力寻找稳妥、有效的解决办法,现将近况通报如下。
  一、3月5日应广大业主的要求,业委会组织召开了业主大会,参会业主达到200多户,大会讨论和协商了业主们提出的关于维护本小区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权益的提议。
&&&&&&&&经讨论和协商业主们一至同意每户自愿出资200元作为维权费,并委托业委会负责具体维权活动。业主大会召开现场有167户交纳了费用,业委会出据了相关凭证。业主大会结束之后一直有业主陆续交费,截止4月16日,业委会共接收248户业主的维权费,还有160户业主未交。为维护本小区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保持团结,请末交费的业主尽快交到业委会*老师处。对这笔经费的管理,业委会已在银行设立专户并安排专人进行保管,目前尚未启用,以后如果启用业委会会即时进行公示。
  二、关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问题维权进展情况。
  1、3月7日,业委会代表到国土资源局反映了小区的情况,国土资源局局长、书记、地籍科科长接待并作了安排,并告知相关手续已在办理。
  2、3月8日,业委会向县委信访办递交了《关于汇园小区业主与**公司发生土地使用权证纠纷等问题的情况说明》。3月11日,县委书记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局长接待了业委会代表,县委书记指示相关部门限期解决汇园小区存在的问题。
  3、3月13日业委会召开会议,对近期办理情况进行汇总,第二天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小区全体业主进行了通报。
  4、3月15日,县规划局通知业委会代表到规划局了解小区供水、住房基金、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问题,并作了记录。相关领导表示将向上级领导反映我小区的情况,以促进问题的解决。
  5、3月18日,业委会代表到国土资源局了解了进展情况。
  6、4月14日,业委会继续到国土资源局了解情况。局长及相关领导告知,国土资源局正督促**房地产开发商补办超地手续,补办结束后就开始办理小区分户土地使用权证。
  7、4月16日,业委会召开会议,对近期维权情况进行,并于4月17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行通报。
  8、有关开发商提前关闭停车棚的问题,业委会与开发商和公司协商未果,请业主有什么好的直接到住建部进行反映。
  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请大家继续关注和支持维权活动,你也可以登陆新浪博客网站“**”或直接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zz县汇园小区”进行搜索,查看业委会公布的相关信息,有好的建议也可在网站中提出。
  zz县汇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20**年4月**日
更多内容源自
上一篇公文:
下一篇公文: 没有了
百度中搜索:
||||||||||||||||||||||||
公文分类:|||||||||||||||
&[]&[]&[]&[]&[]&[]&[]&[]&[]
&[]&[]&[]&[]&[]&[]&[]&[]&[]
&[]&[]&[]&[]&[]&[]&[]&[]&[]
&&&&&&&&&&&&&&&&&&&&&&&&&&&&&&&&&&&&&&&&&&&&&&&&&&&&&&&&&&&&&&&&&&&&&&&&&&&&&&&&&&&&&&&&&&&&&&&&&&&&&&&&&&&&&&&&&&&&&&&&&&&&&&&&&&&&&&&&&&&&&&&&&&&&&&&&&&&&&&&&&&&&&&&&&&&&&&&&&&&&&&&&&&&&&&&&&&&&&&&&&&&&&&&&&&&&&&&&&&&&&&&&&&&&&&&&&&&&&&&&&&&&&&&&&&&&&&&&&&&&&&&&&&&&&&&&&&&&&&&&
站务邮箱: Copyright 2008 & 房地产E网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粤ICP备号-2
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资源来自网络及会员交流,版权归原作者,请勿作商业用途,如存在异议,请来函告之。土地使用权归谁呢?
土地使用权归谁呢?
物业小区的停车场原来是露天的地面停车场,在小区业主购买了全部房屋后,该停车的土地使用权归谁享有?
土地使用权证还在开发商手里?
这怎样用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维权呢?
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土地使用权仍归全体业主行。卖了房屋,“地随房走”土地使用权一并的转移了!仅供参考!
请遵守网上公德,勿发布广告信息
相关问答:
匿名回答于
土地使用权 最重是归国家所有的
在我们购买了这个小区的房屋后
房屋前面的土地使用 是归业主所有的
因为土地使用权证是整个小区的,按‘第一百四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建筑物、构筑物局部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分开,除非能再去土地管理局单独办理
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应当首先到规划部门查询小区的土地规划,上面对于停车场的性质应当有明确说明,一般来说如果规划上标明是公共部分,则开发商无权出卖停车场,其与业主签订的买房送停车场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对于停车场的取得必须经过小区业委会统一委托物业进行管理,其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如果规划标明停车场是房屋的配套设施,则开发商有权出卖停车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则受法律保护。
首先看法律的规定:《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上述第一条款说明了,车库并不是一个附随的商品,它可以经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协议,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成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这样业主享有车位的使用权才有依据。并不是说你买了房,车库就是你的,有可能车库的使用权还是开发商的,这要看当初签订的协议了。
上述第二款说明了,如果车库占用的是公共道路,那么法律规定公共道路是属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公共部分,由业主共同享有使用权,那么这个使用权证应该是业主的,由业主委员会享有使用权。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这种应该是属于小区内所有业主公共使用的 但是如果没有收费的话有损坏物管是不会赔偿的
guojia 国家
租地,房等,租期限可以是五十年,所有权仍然归房子所有者,而
使用权,在所租赁的一定期限里,不言而喻归房子租赁者。
xian523521说得很明确!支持![转载]小区内土地使用权如何划分
案例咨询:
我们是某住宅小区的业主,于去年11月正式入住小区,今年1月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后来,小区内有业主听说根据现行相关规定,在办理产权证的同时还需办理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否则房屋权利将得不到有效保护。为此,小区业主联合同开发商进行交涉,希望开发商能根据相关规定代为办理各户业主的小土地证,开发商在讨论后表示同意并积极地进行了准备。然而,在办证过程中双方为小区土地使用权分摊问题产生争议:业主们认为,既然小区住宅已全部售出,那么小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全部分摊给业主;而开发商却认为小区内除住宅外尚有未出售亦未摊进小区开发成本的其他物业,因而只能对业主所购买的住宅建筑部分所占用土地进行分摊。现在因为双方分歧,使得开发商拒绝再代为办理小土地证,严重影响了小区业主权益的保护。因此,我们想了解对于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分摊问题,法律法规有何规定?现开发商以双方分歧为由拒绝为业主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作为业主能否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
读者程先生等
律师答疑:
对于城镇住宅小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分摊问题,云南省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云南省城镇个人已购住房用地登记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即规定:
“城镇个人住宅用地的宗地划分及面积分摊:
一、商品房性质的院落式小区住宅用地,以院落的封闭围栏、围墙、墙体等形成的界址划分宗地;商品房性质的开发式小区住宅用地,除纳入市政道路和公共的用地外,可依几幢相近的楼房外围的明显地物划为一个宗地;商住一体或办公住宅一体的建筑,以建筑占地范围划分宗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有房改房的,原划定的宗地不变。
二、宗地内以住宅为单位,按住宅的座落和房号编排宗地分户地籍号。
三、宗地内各楼房的建筑占地面积,为该宗地分户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的分摊总面积。每幢楼房以楼房内各分户的建筑面积之和,分摊该楼建筑占地面积。分摊的用地面积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宗地内的空地、绿地、车棚、通道、其他设施(不包括住户独自使用面积)等公共用地不分摊给宗地内各分户。宗地地下建筑部分不参加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
五、宗地内各楼房占地的土地使用面积分摊后,涉及到原宗地土地使用者土地面积变化的,应对原发证面积作相应的扣减,办理变更登记。原未发证的宗地,扣除分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后,未分摊的用地,应进行登记发证,土地证书发给宗地管理者,证书上和登记卡续表上注明用地类型;没有宗地管理者的,只登记不发证。”
综上,可以看出住宅小区内业主分户小土地证的分摊总面积为各楼房的建筑占地面积,而不是小区业主们所认为的小区内全部土地面积。
至于能否追究开发商拒绝办理土地证的违约责任的问题,则应看业主与开发商之间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是否有由开发商负责为业主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的协议条款: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则为业主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成为开发商的一项合同义务,开发商必须全面履行,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开发商拒绝履行义务的,业主有权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而如果双方并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开发商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业主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而只有协助业主办理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有权拒绝代办业主的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业主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房地产相关法律:产权证是证明当事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也就是说,只要业主取得了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所核发的房屋产权证,则业主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即受法律保护。并不存在所谓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业主对房屋所享有的所有权益即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同时,根据我国不动产“地随屋走、屋随地走”的法律原则,只要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法律即认可业主对房屋占用土地所享有的合法权利。而办理分户土地使用证的主要意义就在于以法定形式明确住宅小区内土地使用权属,分清土地使用权性质(即分清业主私有、业主共有、开发商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明确业主于业主间、开发商与业主间关于小区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义务划分,避免可能出现的小区土地使用权权属纠纷。
&&&&&&&&&&&&&&&&&&&&&&&&&&&&&&&&&&&&&&&&&&&&&&&&&&&&&&&&&&&&&&&&&&&&&&&&&&&&&&&&&&&&&&&&&&&&&
PS:本文原载日《春城晚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党员享有八项权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