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嫌弃男友穷几年后视频男方因债务违心的把房产给予了女方,后又因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房产就复婚了,这样算是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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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法财产,我没签字过户给他,房产在法律上就是在我的名下,就不能完全属于他的婚前财产,最多是共有财产,今天之所以复婚了还问这个问题,主要是他家人霸 ,女方并不知情男方的欺骗行为,所以为了孩子,念着情意,男方工资很低也无能力拿出钱来,女方选择了把房产留给孩子,但没有写在协议上,现在因他没有能力偿还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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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有一对双胞胎孩子,还只有8岁,现在女方提出离婚,要求分割房子,男方不同意,想把房子过户给两个孩子,想咨询两个方面的问题! 1.孩子未满18岁,能否把房子过户给孩子,如能过户,需要一些什么程序? 2.房产证的名字是女方姑父的,如果要变更的话,需要哪些方面的程序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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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钱花,女方想离婚了。他们也说过这个问题,但是男方的意思是孩子女方爱要不要,但是房子是他买的,{女方也付首付了,好像是17万,女方外借了 就可以认知记住自己了}然后再给男方,法律可以支持这样的裁决吗?{2}如果女方勉为其难的留下孩子,是否可以请求法院考虑,把他们那套房产过户给孩子,或者说是为了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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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房产、孩子的分配问题。我们07年结婚,婚后共同购有一套住房、育有一女、购有一辆私家车。结婚时我家没有要彩礼钱,婚事也从简,带来有近2万的 ,但民政局的人说小孩太小不能过户,所以房产归男方所有,等小孩18岁成年后过户给她,孩子归男方抚养,但男方再婚时,小孩监护权归女方,协议里未提到我家里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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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外地户口,婚后以男方的名买了一套房,女方没有购房资格。现在要离婚,男方愿意把房产给女方。女方想离婚前卖了现在的房子,换个小点的房子。那新买的小房子能否在婚姻持续期过户到女方名下?还是要等离婚时才能过户?怎么做费用会低一些?我们家的房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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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私自将房屋所有权写成他父亲自己的名字,7年前对象就跟别的女人在女方家过日子了,不管家里和孩子,婚后有一个12岁的女孩儿,由于重建房跟对象做买卖从我妈家借了 我们办理的离婚,离婚时我们口头双方同意把房产给我女儿,因为马上就要过年不想她爸妈伤心,所以等过完年就给女儿过户,女儿判决给他一切费用由他管,他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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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心的就答应了她。 但是我们为了女儿的今后生活,准备向男方提出一个条件,那就是办理结婚证前,要把尚未装修的120多平的住房写在闺女名下一半,解除今后的 我们实在是为女儿今后着想的)再有就是必须先取得结婚证后才有办法将不动房产过户女方一部分吗?我们也想用这个办法考验一下这个男的,不同意了继续劝说姑娘离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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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准备离婚,就婚后财产问题产生纠纷,二人婚后育有一子,现年九岁。夫妻二人有一处房产,一辆车,但是买子的钱包括装修的钱和车钱都是男方父母出的,房子的 在法庭上,夫妻二人承认购买房子及车的钱是老人出的,老人有没有权力干预财产的分配,可不可以请求法庭将所以财产过户给孙子,夫妻二人只有居住权,没有处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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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由于出差到了青海,认识后2008年11月登记结婚后,我在2009年4月-2009.10月都在全国各地打工,女方在我们登记结婚后一直在她家玩,房子首付是 1、在结婚登记后她曾经和她以前同学有出轨行为,可以从电话记录看,同时男方老婆也知道。时间约为2008年12月左右。 2、在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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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介意,所以都作为了夫妻共同财产,反正没有明细话归属,并且我父母还有房产,暂时没有过户给我,所以我的条件会比老公好,对于全职,是通过家庭友好协商 原因,我也难辞其咎,但是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甚至可以离婚,但是绝对不是男方婚外情的借口,老公和我理协议,要求和我理协议,或者我以理协议做为婚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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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等同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无论是将夫妻一方的财产赠与给子女所有,还是将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所有,均不影响赠与约定的效力,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一方房产赠与另一方所有,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可以撤销不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赠与另一方,必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另一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而离婚协议中,将夫妻一方财产赠与另一方或赠与子女,协议在夫妻内部即具有物权效力,无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办理物权变更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规定的情形,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不能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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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所要做的事,应该一想到就做;因为人的想法是会变化的,有多少舌头,多少手,多少意外,就会有多少犹豫,多少迟延——莎士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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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岁画工绘假币胶版售他人印出数亿假币 一审判无期】由公安部督办的“803”特大假币专案,警方共缴获假币2.1亿元。让人意外的是,这些假币的胶版母版来源竟然是一个时年72岁的汕头老人,他在自己家里不借助任何电脑设备,纯手工制作了这些假币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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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偷走了我们的快乐】1、不敢坚持做自己。2、总是比较。3、对美好事物不感动。4、不懂施舍。5、不知足。6、焦虑。7、压力大,标准高。8、缺乏信仰。9、得失心强。10、单调与规律。11、活得太闲或太忙。12、过分追求无益的快乐。13、过分向外追求快乐,而不是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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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是一个短暂的美梦,当你醒来时,它早已消失无踪。---- 莎士比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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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的关于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内容的协议。一般情况下,民政局工作人员会指导离婚双方按照真实意思签字确认,但对具体内容不作审核。司法实践中,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当事人在履行中产生矛盾的情况屡见不鲜,并作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进入法院诉讼解决。 很多案件当事人称,离婚协议是在网上找个模版,两人一商量就起草了,再到民政局附近找个店打印下就完成了。实际执行协议的时候,才发现问题,协商不了只能诉讼。那么,问题来了,离婚协议该怎么签?是不是真的很难签?难道问题就不可避免了吗?下面,法官来手把手教你怎么签。标准模版是这样的:离 婚 协 议男方: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住址:X女方:XX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住址:X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女*由夫或妻一方抚养,另一方每月*号前支付抚养费*元直至婚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该款直接付至*账户。另一方有探视权,探视时间和方式为:每月(周)探视*次,具体时间、接送地点和方式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车辆、**存款、**股权、债券等归谁所有,给对方**折价款,具体产权变更登记时间和折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等。可另行约定逾期的违约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由哪方承担。未约定的债务,各负其债。 四、其他。比如户口迁出问题,或兜底约定其他财产各自名下的归各自所有,无其他争议。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那么问题来了这么简单的离婚协议事后为什么会产生那么多矛盾呢让我们来一起看看这些出问题的离婚协议1、假离婚变成真,协议不愿履行 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一经签字离婚,即发生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法律效力。所谓的复婚,也是重新缔结新的婚姻关系。很多人为购房、孩子上学等各种现实需求,在民政局办理“假离婚”时,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一旦假戏真做,势必产生矛盾。当事人仅以协议不是真实意思为由要求撤销协议或者抗辩不履行协议,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案例:甲女诉称,为申购经济适用房与丈夫假离婚,约定夫妻共有房产归男方一人所有,后经济适用房没有申购成功,要求法院重新分割房产。被告矢口否认原告申购经济适用房说法,坚称离婚是真实意思表示。该案原告要证明离婚协议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存在较大的举证困难,诉请难以得到法院。 提醒:离婚协议无真假,都得当作真的签,才能防范法律风险。 2、不懂探望权,看孩子成麻烦 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是基于身份关系的一种法定权利,能够弥合亲情,有助子女的成长。但有些夫妻离婚时,只知道约定“孩子跟谁”,不懂“另一方定期探望孩子”的权利而没有约定,或约定方式难以实现正常探视,导致离婚后矛盾不断。 案例:甲女与乙男离婚时,约定孩子跟女方,男方付抚养费。离婚后,男方想看望孩子,被女方及其家人赶出门,称孩子跟男方没有关系,男方没有权利接触孩子。这是典型的不懂探望权概念的离婚夫妻。还有一对夫妻离婚时,因双方经济条件悬殊,约定年幼的儿子跟男方生活,但女方对孩子感情很深,于是约定每周探视两次,男方可以陪同。但因为探望的具体时间没有约定,加上需要男方陪同的条件,探望成了双方的负担,几乎每周都要协商或吵闹才能实现探视。 提醒:明确约定探望权,具体探望的时间、接送地点,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比如寒暑假期间区别对待,轮流过年等,尽量多考虑细节,保障亲子权利和探视便利。3、为了尽快离,违心答应抚养费 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费条款不会遗漏。但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约定和协议效力却大有文章。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照不直接抚养人的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判决抚养费,按月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但实践中离婚协议的约定却千差万别。有按月约定数额的,有按实际花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生活费等各种名目)具体分摊的,有一次性支付到位的。因此发生的抚养费纠纷也是复杂多样。 案例:男方出轨,为尽快实现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离婚时给妻子高额补偿金,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0元。离婚后,男方得知法律上有规定的抚养费标准,认为5000元过高起诉要求降低抚养费。最终法院认为协议效力优先,在男方不能证实没有实际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驳回原告诉请。 提醒:法律规定的比例是指导法院裁判抚养费的参照标准,并不表示当事人约定的高于或低于该标准的抚养费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希望当事人多从孩子角度慎重考虑,理性对待。一旦约定,想要随意撤销十分困难。4、约定财产给孩子,事后又反悔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条款中,需要具体罗列夫妻共同财产项目,并明确具体分割方式,包括产权归谁,如何过户或交付。但实践中的问题,有约定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还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导致分割协议不能履行;有约定过户,但因存在抵押不能顺利过户的;有在财产分割上设定条件,而条件不能实现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等等不一而足。 案例: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表示不同意。男方主动提出孩子跟女方,男方名下的房产赠与孩子。女方因此同意离婚,签订协议。事后,男方发现是女方背叛家庭在先,不应在财产上照顾女方,要求撤销对孩子的赠与。最终法院认为,离婚协议是兼具身份和财产关系的约定,不可分割。赠与孩子的协议在不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况下不能撤销。 提醒:离婚协议在财产条款上的约定,一年内如符合法定事由,当事人有权诉请撤销,但赠与孩子的条款一般情况下是不能任意撤销的。现实中,将财产赠与孩子一般是夫妻解决财产分割尖锐矛盾的突破口,但不可将此作为权宜之计,事后随意反悔。5、文辞表述不清,离婚后持续诉讼 一般房产分割都是使用“所有权”或“使用权”这种表述方式。但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人使用“所用权”(注意:“用”和“有”一字之差),这一文辞约定在房产分割条款中,导致双方争执不下。一方认定是“所有权”,要求对方配合过户;另一方认定是“使用权”,对方无权要求过户,理由是没有约定产权。法律上没有“所用权”这个概念,上述约定给当事人和法院裁判带来很大困难。 就这样,夫妻双方离婚后为这一文辞争议诉至法院,一、二审结案后,当事人又申请再审,损失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利益,还可能干扰离婚后正常的生活。双方都悔不当初,为什么签订离婚协议时就没有仔细看清楚呢。离婚协议与一般合同相比,兼具人身和财产关系双重属性,且关涉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务必要遵循真实意思,审慎而为。为了这一签就解除夫妻关系的协议,再多看几眼都不为过。为了这一签就可能发生“剪不断、理还乱”矛盾的协议,再多想几遍都不算多。即使万一发生意料之外的矛盾,看在夫妻一场或共育子女的情分上,法官建议尽力协商解决,避免对簿公堂。且行且珍惜,且签且念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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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研究】婚姻家庭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原创
北京三中院民二庭 北京审判编者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吴晓芳讲授“婚姻家庭案件处理疑难问题”。该院民二庭结合培训内容及审判实务,对吴晓芳法官讲课内容进行归纳梳理,经民商事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如下意见,供审判实践中参考。一、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忠诚协议”的效力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曾考虑认定“忠诚协议”有效,主要基于两点理由:第一,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第二,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间应当相互忠实,忠诚协议实质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具体化。但正式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并未保留该条。第二种观点,认定“忠诚协议”无效。理由主要是: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不宜将道德、感情上的要求转变为法律上的要求并赋予强制执行力。第三种观点,法院不予处理。上海高院目前的做法:在婚姻存续期间主张依忠诚协议获得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在离婚案件中依忠诚协议主张赔偿的,不予处理,相当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吴晓芳法官个人倾向于法院不予处理。我们认为,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等身份关系的内容,法院应认定无效;对于夫妻间“忠诚协议”关于财产关系的内容,一般应认定有效,无履行可能或显失公平的,法院可以适当调整。二、夫妻间关于房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转移的合意是否可以撤销?我们认为,首先,应区分房产原本归属:房产原本即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无论约定部分或全部归一方所有,均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单方不得撤销;房产原本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婚前个人财产,则无论约定部分或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均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赠与”,未完成产权登记变更前,一方享有撤销权。但如果该项房产约定系夫妻双方离婚协议中整体分割财产内容的一部分时,应视为《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单方不得撤销。其次,对于物权效力问题,“约定”在夫妻间具有婚姻法上的效力,但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即对世效力,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子女是否可撤销及子女是否有权要求履行协议?我们认为,对于协议变更或撤销问题,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对子女的赠与,因为违背了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但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变更的,可共同撤销对子女的赠与。对于协议履行问题,应当区别不同的诉讼主体采取不同的诉讼形式:一方面,前配偶可以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以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诉另一方要求履行协议,子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一方面,子女可以基于赠与合同纠纷,以其父母双方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履行协议。四、夫妻一方将双方共有房屋卖给第三人,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我们认为,基于最高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合同效力问题已经与物权基础问题分离,故该类无权处分协议一般应当有效,除非转让协议有其他无效事由;对于买受人能否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应当按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买受人未能依据合同取得房屋的,可以起诉卖房一方主张违约责任,该责任应当由其个人自行承担。五、夫妻将双方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我们认为,首先应判断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为赠与。如果无法查清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则按产权证的记载认定房屋权属。六、为促成双方婚姻,一方父母应另一方要求将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后双方没有结婚,登记权人主张房屋为其所有,应当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此类问题应尊重物权登记效力,将房屋认定为登记方所有,同时考虑出资来源,比照适用彩礼的处理返还事宜。七、夫妻共同债务对内对外如何认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吴晓芳法官指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出台的背景是夫妻逃债。但目前,出借人和债权人恶意串通情况亦时有发生,因此不少人认为该条过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吴晓芳法官提到最高法院给地方高院的两个函复: 一是(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给江苏高院《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如何认定的答复》,内容为: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二是(2015)民一他字第9号给福建高院《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内容为: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吴晓芳法官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内对外应区别对待:对内,在涉及夫妻双方之间债务承担时,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无论夫妻双方谁做原告,都由借款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借款系基于夫妻的合意或用于家庭共同生产或生活,如果证据不足,则由其个人偿还;对外,在涉及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时,应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运用推定原则,债权人只要证明该借款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大额举债与“家事代理”,吴晓芳法官认为可参照浙江高院的做法,夫妻一方对外举债,在日常生活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超出日常生活范围的,举债一方或债权人应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夫妻双方合意。我们认为,基于第二十四条的推定效力,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可以根据需要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由其在此诉讼中对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抗辩与举证,法院对债务性质与配偶是否应当承担还债责任问题,统一作出判断;在民间借贷案件中未追加配偶的,债权人有权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其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举证与判断问题。八、依据“结束非法同居关系的分手费协议”提出的请求法院能否支持,给付方配偶能否要求返还?我们认为,分手费债务不能通过法院索要或追回。给付了约定财物的一方,因系无权处分且目的有违社会善良风俗,故给付方的配偶请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不能返还原物的,接受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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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出来聊聊,说一些单身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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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美】路易斯·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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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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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94方案售后公房,现在还能要求确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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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0楼冷冷626请问一下,94方案售后公房,现在还能要求确权吗? 基本没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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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15号2016年1月,高院民一庭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季度庭长例会,主要就房地产审判实务中的疑难问题进行了研讨,并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现将本次研讨意见纪要如下,供大家审理案件时参考。1、无资质的工程总承包商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分包商,该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倾向性观点认为:《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目的在于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总承包商无资质,其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分包商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且合法地获得部分工程项目,符合法律对施工主体的资质要求的,当事人以总包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分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但总承包商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除外。2、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购房人擅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倾向性观点认为: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鉴于该类房屋的特殊属性,国家及地方政府对此类房屋的建设、申请、使用、交易均有着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因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因此,若当事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未向政府申请回购,擅自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合同的,违反了相关经济适用住房规定,该转让协议无效。受理法院应及时将案件涉及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的情况,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3、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并长达二十年之久,现在有购房资格的人要求确认产权共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适用二十年期限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确认房屋产权的主张?倾向性意见认为:可以主动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二十年的期限应当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且94公房出售方案,属于特定时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门在此后已经有所调整,相应产权登记限制已消除。目前,当年适用94方案购房的,从房屋登记至产权登记人名下之日已超二十年,原房屋的人员往往发生了较大变化,法院主动适用二十年的期限规定,有利于彻底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现值损失如何计算,能否采用“支出费用年度分摊法”?倾向性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根据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的不同情况,对装饰装修损失采用现值损失和残值损失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现值损失是指合同被认定无效时,装饰装修的现存价值,一般采用审计鉴定的方法确定。而残值损失是指在合同解除时,装饰装修的“剩余价值”。通常通过装饰装修的工程造价扣减合同履行期间消耗的装饰装修价值来确定。“支出费用年度分摊法”是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支出费用平均分摊。就其采用的方式而言,与司法解释中确定残值损失的方式相同,故现值损失不应通过“支出费用年度分摊法”计算。5、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如何确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倾向性意见认为:代位析产诉讼是指被执行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且其共有财产份额不确定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被执行人(债务人)之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虽然目前对于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是否有权主张代位析产存在较大争议,但就司法实务而言,被执行人(债务人)拥有多套共有房屋,却不自动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如果法院一律不予以析产,则债权人利益面临难以保护的问题,故从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债务人)借共有财产不便执行的障碍而拒不履行债务等角度出发,人民法院受理代为析产案件有其必要性。另一方面,由于此类共有产的析产将涉及共有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所以,债权人提起代为析产之诉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一是应为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债务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却与他人有共有财产后方能启动;二是被执行人(债务人)与其他人共有多套房屋,析产后不影响第三方居住生存利益保障的。6、业主因建筑物共有部分危及自身利益,起诉物业公司履行维修养护义务,法院是否应当追加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为被告?倾向性意见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维修养护义务。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危及他人合法权益时,物业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建筑物共有部分的维修一般涉及维修基金的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若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未同意维修或使用维修基金的,法院一般应追加业委会或业主大会为被告,但建筑物公共部位的日常修缮、涉及紧急维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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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定金已付网签规定付定金后两周付(开发商格式合同),我们因为办理以前还贷房产过户要四周后才能网签。销售知悉并口头同意12月再付首付和网签,但是我们等来了1128新政,首付7成了买不了了。现在开发商拒绝退定金,这种情况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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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3楼vinodeerchen期房定金已付网签规定付定金后两周付(开发商格式合同),我们因为办理以前还贷房产过户要四周后才能网签。销售知悉并口头同意12月再付首付和网签,但是我们等来了1128新政,首付7成了买不了了。现在开发商拒绝退定金,这种情况法院支持吗? 新政后付首付,要回定金还是有希望的。但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因为你的支付KFS口头同意延期还需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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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请问产调显示上家已经去名后,房产还有可能因为上家的原因被查封吗?
是去名后就安全了,还是要拿到产证才绝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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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楼此马甲已存在楼主你好,请问产调显示上家已经去名后,房产还有可能因为上家的原因被查封吗?
是去名后就安全了,还是要拿到产证才绝对安全? 已悄悄话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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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房产买卖居间服务中,免不了中介工作人员代收代付意向金、房款、佣金等费用,若中介工作人员收款后占为己有逃匿,买房人如何追回钱款?问工作人员要有极大的风险。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个人行为或职务行为将决定买房人的救济方式。
1、“个人行为”决定中介工作人员个人承担责任,与中介公司无关。
2、“职务行为”决定由中介公司先行赔付,再由中介公司向工作人员追责。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了法人等的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一般认为,以雇主名义实施、经雇主授权、行为应与授权有内在联系的行为,为职务行为。
综上所述,中介公司需承担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所发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可以从四个具体的标准来考量:1)职权标准;2)时空标准;3)名义标准;4)目的标准。
最后,杨律师提醒广大购房人、售房人与中介工作人员接触特别在财产支付时中介时,最好将钱款划款给中介公司的基本帐户,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提供盖有公司公章、本人签名的收据,并载明钱款的金额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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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请教,将婚前房产卖掉置换后,算婚后房产了吗?如果做公证是不是可以保障还是属于婚前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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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在吗?咨询房产合同瑕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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