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成立几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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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当下在全国财经领域诸多专业媒体时常以资深财经管理专家亮相新闻头条的“海银财富管  理公司”,我和我的亲戚们有些话必须和广大网名朋友说出来,有三方面诉求:  一是寻求海银财富管理公司对于我们的疑问公开予以解析;二是寻求相关财经专家、律师朋友、工  商部门、公安经侦等机构的专业分析与法律帮助;三是征求广大网名意见和建议,我们这样的投资  是否安全,他们这类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包括这类理财产品是否存在违规违法的嫌疑?我们的资  金、还有全国各地数万人签署的《财付通产品债权转让服务协议》、他们投入的资金到底流去了何  方?还有多少像我们一样的人依然存在相似的遭遇呢?我们完全有权利知道我们投资的钱到底去了  哪里。  2014年,我们与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签《财付通产品债权转让  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一、由我们受让以上两个公司合作转让的债权,以POS机刷卡方式支付,  收款人为“海银财富”。  二、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银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诺我们,可以获得年化收益率为7%  ,(这样的高额回报充满诱惑,也是我们刷卡投资的动力)受让期限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同受让本  金一次性分配;  三、若我们预期收益或到期受让本金未能回收,由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全部垫付。  四、债权转让所收款项用于向第三人发放贷款,并由第三人承担本债权转让的中间服务费。  协议签订后,我们按约定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向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费用,但经我们反复催  问,上海银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海银财富管理有限 公司拒绝披露所转让债权的相关信息,拒  绝提供原债权的任何资料。这不竟让我们产生了众多疑问,他们为什么要这样遮遮掩掩的。他们签  署该项协议之后,我们对 于所签署的  《财富通产品的债权转让协议》详细的进行了研读和分析,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的疑问也越来越  多:  首先,未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以虚构的债权转让形式掩盖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通过查询,海银  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领金融信 息服务有限公司均不具备经营存款的业务。而和我们签订的《  财富通产品债权转让服务协议》,名为债权转让,却拒不披露所转让债权的相关信息,拒不提供原  债权 的任何资料,无从核实其转让债权的真实性,且协议约定预期收益或到期受让本金未能回收,  由丙方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全额垫付,即“标的债务及预期收益”的 支付义务最终由海银财富管  理有限公司履行,其承诺的履行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完全相同。  第二,大张旗鼓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互联网输入“海银财富财付通”等字样,即可搜索到海银产  品简介及大量的相关宣传资料和媒体发布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动态讯息及公司负责人专访资讯等  。我们也是通过这些宣传才与他们签订协议的;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予支付回报。按照《财富通产品债权转让服务协议》约定  ,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诺我们可获得的年化收益率高达7%,  受让期限届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同受让金一次性分配,即是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符合“存款”  特征,属于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对“财富通”进行宣传,传播范围广  泛,其受影响的群众是不特定的。而根据我们提供的《财富通 产品债权转让服务协议签约指南》,  受让人是自然人的,只需要提交身份证件、受益账户银行卡或存折,POS机刷卡凭证;受让人是机构  单位的,只需要提供营业 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银行转账凭证,即可签订协议。  由此可见,他们吸收资金的对象明显具有不特定性。  第五、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吸收资金涉及的人数众多、款项金  额特别巨大。  按照他们通用的格式合同《财富通产品债权转 让服务协议》约定,受让本金最低为10万元且为1万  元的整数倍;而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海银财富》2014年、半年刊的“卷首语”、“公司  介 绍”、“人才加盟”专栏和“海银财富”网页的“公司简介”栏目中,一致对外宣称:目前海银  财富分公司已经遍布全国17个主要城市,达30多家,服务客户达 到十余万人以上,那么,按照每个  客户最低10万元计算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银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不是已经吸收资金  至少达到了100亿元以上?  第六、他们在变相吸收巨额公共存款之后,又将这笔庞大的资金放到了哪里?我们的钱都去哪里了  ?  同时,附上协议文本相关细节,以照片的形式呈现出来,期盼大家帮助分析一下:  大家也可以百度一下“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其官网介绍:海银财富长期专注于为高端人  群提供专业性、个性化、综合性的财富管理服务,凭借富有创新理财服务理念的专业管理团队,通  过对客户财务状况、理财需求、投资偏好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客户提供资产配置方案和  优质理财产品,现已服务客户万余人。对于风险控制管理,海银从源头上对产品风险进行把控,深  入调查、跟踪产品运作情况,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及其市场稀缺性。同时我们有着完善的产品存续期  的管理服务,  持续改进产品研发设计与甄选能力,力求提供完美的客户服务品质。除此之外,海银内部有着紧密  相连的几大运营体系,如:动态的财富管理体系,卓越的信息服务体系,安全稳健的客户管理系统  ,使我们的客户享有专属、私密的财富管理体验。目前在全国设立了十九家经营机构:  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部)总公司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6  楼联系方式: 400-186-8186  海银财富(浦西)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中心一座室联系方式:  021-  海银财富(北外滩)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588号宝地广场B座17楼 联系方式:  021-  海银财富(浦东)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68号东方金融广场B座室  联系方式:021-  海银财富(山西)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南路2号山西景峰实业有限公司905室联系  方式:   海银财富(南京)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亚太商务楼37楼联系方式: 025-    海银财富(深圳)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38楼01、04  室 联系方式:3  海银财富(苏州)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华池街圆融时代广场23幢B座501,502,503  ,504,505室联系方式: 8  海银财富(北京)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IFC大厦A座32层02-03单元联  系方式: 010-  海银财富( 广州)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302室联系方式:  020-  海银财富( 杭州)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208号室联系方式: 0571-    海银财富(宁波)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宁波市江北区大闸南路500号来福士广场21楼01、02、09室  联系方式: 4  海银财富(天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津塔写字楼  52F01-02室联系方式: 022-  海银财富( 青岛)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青岛市香港中路26号远雄国际广场22楼室 联系方  式: 5  海银财富(长沙)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589号万达广场A座22层2室  联系方式: 7  海银财富(武汉)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45层4501-A 联系方式:  027-  海银财富(成都)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红星路三段1号国际金融中心1号办公楼30楼单  元01、09、10号 联系方式: 028-  海银财富(厦门)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100号怡山商业中心(厦门财富中心)40  层03-07单元 联系方式:   海银财富(钱江)管理有限公司地址: 杭州市解放东路37号浙江财富金融中心48层03、04、05单元  截止日前,我们也从相关集资诈骗的犯罪案例新闻报道中获悉了相关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的  一些理财产品代销协议的一些消息:  据“第一财经日报”日消息:2012年10月注册,2014年6月被北京朝阳公安局以非法吸  收公众存款为由立案,仅仅一年半的时 间,华融普银投资基金(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华融普银”)  在市场上非法募集了39亿元,涉及全国约3223名投资人。此案也被外界认为是北京地区历史上 最大  的非法集资案。  目前该案已经由北京朝阳公安局立案侦查,华融普银前法人代表魏薇、董占海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为由,于7月3日被北京朝阳区检察院同意批捕。  《第一财经日报》头条网记者了解,华融普银对外募集项目在10个以上,所涉及基金高达39亿元,  涉及全国的投资者约3223人,而华融普银募集来的资金绝大部分没有投资到其募集时承诺的项目上  。  而作为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华融普银管理资金流向的混乱也与其管理层的动荡及权责混乱有关  。华融普银的前任总裁蒋权生今年初离职并成立中合泰富;中 房能科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在2013年9  月收购华融普银,中房能科基金是中房联合集团副总裁李明控制的公司,但现在李明已经失踪,中  房联合集团也否认与华融 普银存在关系……关于华融普银实际控制权的归属及公司管理资金的流向  ,目前仍存在重重迷雾。  39亿募资失踪  据《第一财经日报》头条网记者了解,华融普银对外进行募集的项目在10个以上,包括新发地空港  物流仓储项目、中国城市建设山东高速项目(下称“山东高 速项目”)、新发地京西北农产品仓储物  流项目、成都阜外国际医疗中心项目、宏源证券(30.50, 0.00, 0.00%)宏毅四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蓖麻种业基金项目、萤石矿产业基金项目等。这些项目的投资周期为一年或两年,给到投资人的  年化收益率在11%左 右。  《第一财经日报》头条网记者获得的一份朝阳公安局经侦大队的案情资料显示,华融普银上述项目  所涉及的基金高达39亿元,涉及全国的投资者约3223人。  在上述项目中,华融普银通过山东高速项目所募集的资金最多。一名知情人士向本报头条网记者称  ,这款产品募集了将近10个月,从2012年11月开始募集,至2013年9月才结束募集。原定的募集规模  为6亿元,但最后超募至20亿元。  据知情人士透露,包括山东高速项目在内,华融普银募集来的资金绝大部分没有投资到其募集时承  诺的项目上,但具体挪用至何处,或有多少用于放高利贷,多少用于投资房地产,目前仍是一笔糊  涂账。  以山东高速项目为例,这一项目的融资方 为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融资所得6  亿资金用于山东省岚临高速(岚山港至临沂市)道路的施工建设,为期1年。由于华融普银给到销售人  员的 佣金极高(5%以上),这款产品陆陆续续募集了20个亿,但钱募集完之后,投资人却发现,中城  北方交通建设并没有中标该高速公路项目,钱也并没有投到这一 项目中。  疯狂的“飞单”  关于此案最令人咋舌的部分,在于参与销售华融普银理财产品的销售人员人数之多,所涉及的银行  、信托、券商等金融机构之广,都达到了一个登峰造极的程度。《第一财经日报》头条网记者了解  到,除了宜信财富、海银财富两家机构曾以公司名义与华融普银签订代销协议之外,其余多家银行  、券商、信托公司的理财经理私下销售了山东高速项目,即业内俗称的“飞单”。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0]18号,以下简称《解释》)。  为了统一罪与非罪的界定标准,《解释》对非法集资的 具体特征要件予以细化,非法集资罪同时具  备的四个条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  、传单、手机短信等途 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  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 将其概括  为四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据我们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后获悉,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是经过多次更名而来:2010年8月由“上  海斯福特控股有限公司”更名为“上海海银金融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日再一次更  名为“上海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日再一次更名为“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目  前股东仅为两人:王沛和沈玉芬,其中王沛持股90%以上,为绝对大股东及法人代表。  据我们查询了解,海银财富成都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开业半年多也已经发行了大量的“理财产  品”,“海银财富通”是其主要推出的一款,号称是其自主研发销售的一款信贷产品,资金投向中  小企业资金周转,借款方通过上海现房作为抵押以  获取融资目的,为了控制风险,海银财富对每一笔借款进行严格把关,确保资金投向实体经济,借  款方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此外抵押物抵押率控制在50%左右、每笔借款金额控制在可控范围、借款期  限控制在6个月以内。  其特点行为:起投金额小;流动性较好;可提前赎回;收益相对较高;当日购买起息;可按月按季  度付息,相比市面上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收益更佳有保障。 (以上这是其宣传中介绍给投资人的说  法,在海银财富管理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工商注册经营范围一栏,公示的是“受总公司委托以服务外  包形式从事金融后台服务, 投资咨询”;那么,目前这类集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合理合  法?是否在这样的经营范围许可之内?大家怎么看?)  在服务协议中出现的丙方“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和乙方“上海银领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  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这两家公司其实是所有的投资者唯一见到的两个主体,名义上只是提供中介服务,却大包大揽了全  部的投资风险,其中奥妙何在?这两家公司背后的股东关系到底给我们呈现了一个怎样的关系呢?  据工商查询:  点击图片查看幻灯模式  点击图片查看幻灯模式  银领金融服务注册资金6000万元中,王滇70%,王贺30%。  从工商登记情况看,该两家公司共4名股东,其中,除沈玉芬为海银财富公司员工外,另三个王姓股  东实为一家人,个人信息如下:  王 沛---王 滇---王 贺  另据了解,王沛、王滇为姐妹关系  从这些情况分析:号称在全国各地规模做到数十亿元的两家公司,虽然选择了上海为公司注册地,  背后仅为二三个人为股东,全国数万的投资人将自己的血汗钱交给他们,蕴含极其巨大的风险!!  !经过查询我们发现:王滇原来还是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  主要手段  1、非法发行有价证券。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 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  (日)规定:“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形式进行有偿集资,必须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 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同时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发行计  划,不得擅自设立或批准发行计划外券种。对违反规定的,要依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 定,  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对上述《实施方案》进行严格解释,在现阶段我国住房抵押证券操作,在明  确具体的规定出台之前,很有可能被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再如,日证监会《  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规定“先改制后发行”规则之后,企业通过发行  股票或类似股票的“股权卡”方式募集设立公司的行为同样涉嫌非法集资。  2、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债权凭证。这是非法集资案件比较常见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资者通  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债权凭证,承诺到期偿付高额回报方式进行集资。  3、非法发行会员卡、会员证。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利用发行会员证进行非  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发布之后,法律规定各种形式 的会员证发行一律属于非法集资,直到1998年  11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局发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会员卡发行和交易的批  准程序之 后,按照该《试行办法》办理批准程序的会员卡发行才不属于非法集资。  以上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号)明文归纳的  若干种非法集资案型。  对于我们或者说我们身边这么多参与POS刷卡投资签订“海银财富通产品债权转让服务协议”的群众  来说,法律,会给我们一个怎样的解答?我们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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