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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信合以陕西建行涉嫌“合同诈骗”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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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3日,陕西省树理律师事务所内,律师赵振凯正在起草一封给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的公开信。他希望这封公开信能够引起中国证监会的注意,并彻查陕西建行涉嫌买卖金融许可证案。(合同诈骗罪咨询成都律师)
&&& 他将一个行李箱打开,满满一箱的卷宗摊在桌子上。这个行李箱他每天都带在身边,下班时放在汽车上带回家。
  在厚达两尺的卷宗之中,一份立案决定书摆在了卷宗最上方。这份“字[2012]3号”的决定书显示立案时间为日。
  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之规定,决定对原建行西安市分行、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案立案侦查。
  该案,缘起于一笔2.8亿元的债务纠纷。
  纠纷的主角是陕西境内的两家金融机构,一方是中国建设银行陕西分行(以下简称:陕西建行),另一方是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陕西信合)。
  赵振凯是陕西信合的委托代理律师。
  据赵振凯称,原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和西安市分行已合并重组为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
  1999年至2000年期间,陕西信合下属的6家信用联社分别于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投资国债。
  但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并未将资金投入国债,而挪为他用,造成1.22亿元本金尚未归还陕西信合,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欠陕西信合的债务逾2.8亿元。
  陕西信合向开封信托追债,但随着民事纠纷不断深入,陕西信合才知道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是归属于陕西建行方面所有。
  陕西信合又将陕西建行告上了法庭,但一审败诉,败诉原因是法庭认为陕西信合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比对,被告方不认可,难以确定其真实性。陕西信合提出上诉,二审,陕西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在双方民事诉讼相互辩驳的过程中,这起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案件也浮出水面。
  不过,陕西建行法律事务部总经理许海燕在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称,目前陕西建行尚未接到任何公安部门的书面通知。
  许海燕称,关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一案在法律上是非常专业的问题,有大量的证据和事实需要人民法院的认定,他们相信司法机关的公正和专业,此案正在审理中,陕西建行的态度是一切法律自会公断,尊重法院的裁判。
  2.8亿元债务纠纷
  早报记者获取的陕西信合下属雁塔联社的一份《委托投资国债协议书》显示,雁塔联社向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划入20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的期限自日至日,共计182天。
  在这份协议书中,双方约定9%的年投资回报率,到期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足额归还本金并支付投资收益。
  据知情人士透露,20世纪90年代末的农村信用社未面向企业大规模放贷,信贷规模也仅为2亿-3亿元的规模,上述国债投资业务,旨在能够增收。
  按照规定,开封信托不得向雁塔联社约定9%年投资回报率,这份有违国家政策的协议书却诞生了,也为这场长达12年之久的债务纠纷埋下了伏笔。
  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穆飞在接受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调查时称,原本约定投资国债的资金并没有投资国债,而是流向了股市和公司债券。
  穆飞称:“融资是为了给营业部的大户配资,因为当时各个营业部的资金紧张,但股票行情不错,许多大户要求营业部配资炒股。为了增加营业部佣金收入,需要大量融资;如果购买国债,必须注明购买的是何种国债、什么期限以及利息多少,这种利息是国家规定的,并不是营业部随意商定决定的;如果购买国债,对方就必须有我们为他们购买国债而出具的交割单。”
  穆飞称,没有投资国债,已经提前向陕西信合告知,购买国债的协议只不过是陕西信合为了做账应付其上级检查。
  穆飞的说法遭到了陕西信合代理律师赵振凯的拒绝承认。
  “按照协议,我们投资项目就是国债。”赵振凯一口否认。
  据赵振凯介绍,陕西信合下属的雁塔、莲湖、未央、长安、蓝田、周至6家联社分别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签署协议,共计人民币2.295亿元用于购买国债。
  赵振凯称,2亿元中包括了雁塔联社向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划入的2000万元,各个联社每次签署的投资回报率不等,但确实远远超过了当时国债投资回报率的标准,当时标准为3%。
  投资合同签下不久,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遵循协议交付收益,偿还部分本金,但后来再也没有履行合同。
  “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仍有1.22亿元本金尚未归还陕西信合,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欠陕西信合的债务逾2.8亿元。”赵振凯告诉早报记者。
  “950万元的假转让”
  这笔长达12年之久的债务纠纷,将陕西建行拉入了漩涡。
  赵振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真正的所有者是陕西建行。
  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的前身为小寨证券交易营业部,成立于1994年,是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下属的非法人机构,负责人是穆飞。
  在西安市长安中路106号,小寨证券营业部已经变更为一家小型超市,早已失去往日的痕迹。记者获悉的资料显示,小寨证券营业部更名为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是在1997年。
  1995年,中国开始实施“银信分离”政策,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发文决定撤销建行信托公司,并将其改建为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上述小寨证券营业部由城中支行管理。
  此后,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关于撤销及转让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属信托投资公司下设证券营业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开始实施“银证分离”政策。
  按照该通知,证券营业部或撤销、或者转让,小寨证券营业部亦在此列。
  日,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与开封信托签署小寨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双方办理了审批手续,小寨证券营业部更名为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
  两家机构签署的《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表明,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与开封信托约定,自日起,开封信托正式接收小寨证券营业部,即日起营业部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开封信托承担,经营中所发生的差错损益亦由开封信托负责,转让价格950万元。
  但是,赵振凯却向早报记者出示了另外一份《补充协议》复印件。这份《补充协议》是陕西建行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供,公安人员又从检察院公诉处调取,调取时间为日。
  赵振凯称,“日,陕西建行向西安市检察院举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有关人员私分国有资产和行贿,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穆飞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我们律师事务所才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取了该份补充协议,这是一份关键性证据。”
  《补充协议》称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是将小寨证券营业部挂靠在开封信托名下,自主经营。开封信托同意挂靠请求,但营业部的所有权并不转移,其形式上为开封信托所属非法人机构,实质上仍归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所有。
  《补充协议》还强调,双方此前签署的《转让合同》中规定的有关开封信托对营业部的全部责任、权利、义务一并由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承继。同时,对双方原先约定的950万元转让费,由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提供给开封信托,开封信托再返还给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双方约定《补充协议》与前《证券部转让合同》不一致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当时,建行转让了两个证挥挡浚桓鍪窃谏虾5闹と挡浚桓鍪窃谖靼驳闹と挡俊S捎谠谖靼驳闹と挡坷蠼洗螅ㄐ胁辉缸茫岢隽斯铱浚次僮恕!弊魑榍┦鸱降脑庑磐凶芫矸叫斯庠诮邮芫降鞑槭背啤
  协议签署的另一方、原中国建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行长韩建华称,“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根据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判断,也许一两年国内政府会做出相应调整,银行开展信托业务也许又会恢复。”
  在这份复印件上有韩建华的一份辨认意见。其中,韩建华写道:“经辨认,此合同系我任城中支行行长时所签,(19)97年我调离,交易人总行尚未批,是否生效执行,我不清楚。”
  据知情者透露,开封信托之所以会同意接受挂靠,是中国建行西安市分行将下属的在上海的证券营业部低价转让。
  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建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将《证券营业部转让合同》递交给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
  日,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向开封信托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批准其从事金融业务。
  同年10月15日,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开封信托公司西安证券营业部颁发《营业执照》,批准其开业。
  而《补充协议》被压在了“箱底”,只有陕西建行和开封信托双方知晓。
  “1500万再转让未被批”
  时针回拨至1998年,《证环ā烦鎏ā0凑铡吨环ā饭娑ǎ幸怠⒅と怠⑿磐幸怠⒈O找担Ω梅忠稻
  原本挂靠在开封信托旗下的西安证券营业部面临违法,陕西建行不得不将其脱手,由于该营业部名义上还属于开封信托,转让还需获得其同意。
  此时,建行西安市城中支行也已经变更为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
  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给开封信托发出名为“关于西安证券交易部转让问题的函”,函件称,“双方就西安证券部的去留问题多次商谈,终不能有一个满意的结果,时至今日仍未最后商定,我们深感不安。”
  函件称,建行西安市分行与建国路支行派人前往郑州,与开封信托公司董事长王海东和总经理方兴光交换意见后,达成以下共识:“1.日《证券法》正式实施,我行挂靠贵公司经营证券业务,在此之前属于违规,在此之后就属于违法。2.贵公司承诺在日之前给我行明确答复,或者贵公司现款收买证券部,或者配合我行卖给第三方。”
  在开封信托尚未同意转让之时,另外一家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海南赛格”)找到了陕西建行,准备购买西安证券营业部。
  当时,海南赛格正在公司重组,在各地购买证挥挡俊W偶弊玫纳挛鹘ㄐ芯龆ㄓ尚≌と挡扛涸鹑四路沙雒妫钥庑磐形靼仓と挡康拿搴秃D先袂┦鹱眯椤
  这一“自己卖自己”的合同,在西安市公安局对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原行长高贵林的询问笔录中得到证实。
  高贵林在询问笔录中称,“因开封信托不同意转让,而行里又着急将营业部转让出去。当时的行长张优军、王冰剑找我谈,让穆飞以开封信托的名义先和海南赛格签转让证券营业部的协议,盖了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章子。”
  为促使上述证券营业部的转让,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答应了开封信托300万元“补偿费”。这笔补偿费在海南赛格与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签署的《证券营业部转让补充协议》中也有涉及。
  早报记者查阅了海南赛格方面给开封信托转账300万元的票据复印件,费用名称一栏,写着“购证券部款”。
  根据双方协议,海南赛格以1500万元的价格收购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在该转让得到中国证监会批准前,由双方共管。
  日,双方进行了交接,海南赛格入驻,不过该转让并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建行之苦果
  这次未被批准的转让给陕西建行埋下的苦果开始发酵。由于转让没有得到证监会批准,海南赛格在运作过程中一直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的名义开展业务。
  也正是在陕西建行将西安证券营业部转卖给海南赛格之后,陕西信合将自己的约2亿元的资金借给了西安证券营业部,而合同的另一方落款是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
  双方的共管期间,证券营业部乱象丛生,从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穆飞等人的刑事判决书中也能看出一丝端倪。
  穆飞等人提取营业部资金为个人炒股,开设9个账户进行炒股并私分盈利236.88万元,后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
  此外,该证券营业部还存在挪用股民保证金和违规拆借资金等行为。
  上述情形,在早报记者获取到的文号为“证监函[2002]62号”的函件复印件中也有涉及,该复印件由陕西信合代理律师赵振凯提供。
  赵振凯称,该函件是陕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在公安部协助下调取。函件称,鉴于该证券营业部存在挪用股民保证金和违规拆借资金等违规经营行为,随时面临着挤兑风险,请你行尽快恢复对该证券营业部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并履行风险清理责任。
  证监会在函件中称,“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尚未与建设银行西安分行城中支行脱钩,其转让行为也未经证监会批准,城中支行对该证券营业部的经营仍负有责任。”
  接到证监会的函件后,陕西建行成立工作组于当年5月13日进驻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接管该营业部的印章,并对员工、财务进行管理;陕西建行为补足营业部挪用的股民保证金,于5月16日向营业部拆借资金2000万元;为保证营业部的正常运营,还为营业部解决头寸2000万元。
  赵振凯表示,陕西建行在清理过程中,故意隐匿陕西信合1.22亿元国债投资的事项,对该笔资金只字未提。
  陕西信合的律师取证发现,截至2000年,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购买海南赛格公司的企业债券用了7800万元;海南赛格公司派驻营业部的负责人方家银借款800万元,由营业部于日打入海南赛格湖北证券营业部的账户;另外尚有4500万元目前去向不明。
  而业内人士称,海南赛格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下面又自办很多实业公司,拆借和同业存放都属于信托类业务产生的债权,在海南赛格疯狂扩张的早期,这两种手法是其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
  陕西信合陆续投入的2亿多元,仍有1.22亿元成了水漂。
  三方协议建行担责
  2000年,原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决定撤销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并成立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日,开封信托清算组发布公告,并于同年9月28日公告债权申报登记事项。
  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认为只能向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主张债权,因此分别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提交登记材料,但均被告之尚在清算中。
  之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再次被转让,日,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恒证券)成为接盘者。
  早报记者得到了由开封信托清算组、德恒证券、中国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三方签署的协议书,协议内容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转让为主。
  上述“三方协议”称,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为陕西建行所有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交易机构,规定原营业部的任何民事行为、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亏损以及产生的有关股民保证金、交易、账实不符、股民透支纠纷等遗留问题均由陕西建行处理。
  协议第五条对转让前的债务约定称,在营业部资产清理结束后,原营业部的任何民事行为、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亏损等均由陕西建行负责处理。德恒证券不就上述问题承担任何责任。
  协议第五条第2款指出,对营业部或与营业部有关的正在进行或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均由陕西建行负责处理,德恒证券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早报记者获取到一份“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谈话(质证)记录”,该质证记录中,陕西建行的委托代理人李建民认可了《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的真实性。
  李建民在质证过程中说,“本案有争议的事实是《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实事求是地说,《补充协议》和《三方协议》都是真的。”
  陕西建行涉案
  陕西信合的委托代理律师赵振凯称,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与陕西建行交涉,希望后者归还本金、支付利息,但都遭拒绝。2008年12月,屡次要债无果后,陕西信合以涉嫌“合同诈骗”向西安市公安局报案。
  赵振凯解释称,陕西信合下属6家联社按协议约定将2.295亿元注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账户上。陕西信合款项到账后,该营业部并未按协议约定投资国债,而是将该笔资金用于购买股票、企业债券、还款等其他用途。
  “陕西建行下属的该营业部先是与陕西信合各个联社签订较小额度的委托投资协议,在期满后全额归还本金及利息,使得陕西信合6家联社对其产生信赖,从而诱骗陕西信合继续签订和履行委托投资国债协议,却拒不归还投资款及约定利息,又提供虚假的交割单,屡次变更机构,明显属于合同诈骗。”赵振凯说。
  日,西安市公安局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及总经理穆飞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知情人士透露,公安机关在侦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营业部及其负责人穆飞合同诈骗一案过程中,发现陕西建行涉嫌其余犯罪行为。
  日,西安市公安局以原建行西安市分行、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立案侦查。
  知情人士还透露,警方在“西安证券营业部涉嫌合同诈骗案”的侦办过程中,发现陕西建行对其控制下的开封信托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的多次转让,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公安方面决定立案侦查。上文提及的合同诈骗案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案均在侦查过程中。
  赵振凯认为,陕西建行在明知其经营小寨证券营业部是违规违法的情况下,不仅不关闭注销营业部,还将营业部以挂靠方式转让至开封信托名下,后转让给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最后转让给德恒证券。
  早报记者获取到的立案决定书(“字[2012]3号”)显示,该案立案时间为日。决定书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之规定,决定对原建行西安市分行、建行西安市建国路支行、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涉嫌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案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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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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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陕西建行所属公司高管挪用股民资金炒股
  陕西省内两家金融机构的巨额债务纠纷正发酵,涉及高达3亿元的储户资金。
  这两家机构分别是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陕西信合”)和陕西分行(下称“陕西建行”)。
  “本息共计3亿元,受损失的储户遍及近十个县区,涉及数十家机构,各合作社目前压力很大。”8月23日,陕西信合代理律师赵振凯对本报称。
  事情的缘起,是原属陕西建行所有的一家证券公司的高管,在10多年前挪用股民资金,并向陕西信合等6家信用社高息融资用于个人炒股,案发后欠下6家信用社3亿元资金未能归还。
  陕西建行之所以被卷入,是因被质疑为对该证券公司“明着脱离、却暗中控制”所致。关于这一举报,记者从相关此纠纷的多份判决书、相关人士的警方笔录中多次看到。
  陕西信合旗下的6家信用社,据此要求陕西建行负责清偿这些债务。但陕西建行称,自己早已和这家证券公司脱钩。
  小寨证券真假转让
  这场历时11年的债务纠纷,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
  1994年11月,建行西安市投资公司小寨证券交易部获批成立。1995年9月,建行西安市信托投资公司改建为建行西安市分行城中支行(下称“建行城中支行”)。
  1996年,国家监管部门要求银行和证券业脱钩分离。其时,建行将旗下的上海证券营业部、西安小寨证券营业部转让给了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开封信托”)。
  建行小寨证券营业部于1997年7月获批更名为开封信托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下称“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
  而就在1996年11月陕西建行和开封信托签约转让建行小寨证券营业部的同一天,二者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小寨证券营业部在“形式上挂靠”开封信托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西安市公安局对原开封信托总经理方兴光的询问笔录,“西安小寨证券营业部的利润比较大,建行不愿意转让,就提出了挂靠,也就是假转让。当时签署了两个合同,一个是表面的转让(合同),一个是转让的补充协议。” 方兴光说,当时950万元转让费先打到开封信托账上,后又由开封信托按“补充协议”转回建行。
  到1998年12月,《证券法》颁布,进一步规定证券、信托业务必须分离。此时,海南赛格公司表达了愿接手小寨证券营业部的意向。由于该营业部名义上归属开封信托,因此转让还需得到其同意。
  陕西建行原城中支行行长高贵林在西安市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中称,“因开封信托不同意转让,而行里又着急将营业部转让出去。当时的行长张优军、王冰剑找我谈,让(小寨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穆飞以开封信托的名义先和海南赛格签转让证券营业部的协议,盖了开封市信托投资公司西安证券交易营业部的章。”
  一份与此案相关的判决书显示,日,海南赛格公司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签订转让协议,双方约定转让方将其西安证券营业部的所有权、经营权及相关资产转让给赛格,价格为1500万元。
  后因该营业部被发现违规经营,巨额股民保证金被挪用,此次转让未得到中国批准。直至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才由德恒证券接手。
  6家信用社的10年追索
  针对这部分债务,陕西信合等6家信用联社在2002年向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追索,才发现了陕西建行、开封信托、证券部三方存在一个“三方补充协议”。后从2009年9月起,陆续向西安中院起诉,要求陕西建行承担清偿责任。
  对此,陕西建行提出了多项理由反驳。
  陕西建行认为,自己并非此案的适格被告。建行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陕西信合与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的委托国债投资协议,签订于1999年6月至12月,此时建行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
  而且建行认为,原下设的小寨营业部早在1996年就转让给开封信托,一切债务债权应由受让后的法人享有或继承。陕西信合和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签约时间均在后,和原建行西安市分行或现在的建行股份均无债务关系。
  西安中院于2010年3月开庭审理此案,一审判决驳回陕西信合等6家信用社要求陕西建行偿债的诉讼请求。
  陕西信合于2010年5月向陕西省高院上诉。2011年12月,陕西高院做出民事裁定书,撤销了西安中院对此案的一审判决,发回中院重审。
  2012年5月,西安中院做出重审裁定书称,此案中,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赵振凯称,法院说的另一案是指穆飞等四人的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四人
  所在的机构已脱离陕西建行,不属于国有机构,不适合公诉方指控的挪用公款罪名判定,而裁定为挪用资金罪。
  据此,西安中院重审裁定书认为,依据相关法规,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这笔不良不处理,陕西信合的农村合作银行改制就从2006年开始,一直被搁置到现在。” 代理律师赵振凯说。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在对方家银等四人提起公诉时认为,当年赛格兼并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未获证监会批准,其收购的相关协议未能发生效力。由此案发时该证券公司名义上仍属开封信托,实际上仍属建行西安市分行建国路支行所有。穆飞、吴文、始终是建行工作人员,三人的档案关系一直挂在建行,直至2009年12月案发后。
  记者掌握的一份由开封信托清算组、德恒证券、陕西建行三方于2002年签署的协议书亦显示,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为陕西建行所有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证券交易机构,原营业部的任何民事行为、负债(包括或有负债)、亏损以及产生的有关股民保证金、交易、账实不符、股民透支纠纷等遗留问题均由陕西建行处理。
  炒股四人组3亿巨债
  就在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被真真假假转让中,该公司高管暗箱操作,挪用股民资金为个人炒股。
  西安市中院的调查显示,1997年8月,穆飞被任命为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总经理,方家银则是1999年5月进驻的赛格方代表。方向穆提出使用证券部资金为个人炒股,穆飞同意,并提出让负责部的吴文和负责电脑部的李勇参与。证券公司内部的炒股“四人组”成立。
  四个人做了具体分工,方家银负责提供内部的“内幕信息”,联系融资单位,提供炒股账户;穆飞是操盘手,根据方提供的股票信息交易;吴文负责炒股账户上资金的存取;李勇负责给其炒股账户设置透支额度和更改账户名。
  1999年5月至2001年11月,方家银从西安雁塔区、碑林区、蓝田县等信用社给证券部融来大额资金,并开设多票账户交给穆飞操作。
  穆飞又授意吴文先后将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账户上的3500万元存入受其控制的“陈明新”、“王一平”等的资金账户上,共控制有9人的身份证进行炒股。
  为了获取更多利益,穆飞又让李勇多次给“陈明新”,“王一平”资金账户设置透支额度,大量透支证券部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通过上述两账户透支的资金到2001年时已达6200余万元。
  挪用的这部分资金合计赢利230多万元,供四人私分。
  同时,1999年至2000年,四人又以开封信托西安证券部的名义,从陕西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6家联社先后筹集资金共计1.22亿元,号称是委托营业部进行国债投资,约定年回报率9.6%。
  实情在2009年11月时因陕西建行的举报而被揭露。最终,西安市中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方家银有期徒刑5年,穆飞、吴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李勇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此案留下了长期的后遗症。四个人挪用作炒股的资金中,透支证券部的部分已于案发后归还证券部,但从陕西信合融得的1.22亿元,仍未归还。按陕西信合方面说法,这笔债务至今本息合计已达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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