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陪护人员工资时医嘱全休能申请陪护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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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库万比克·坎吉汗诉被告新疆克拉玛?????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白民一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高玉龙;胡梦薇
原始文档: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白民一初字第?号
原告:库万比克·坎吉汗,男,哈萨克族,1980年11月??日出生。被告:新疆克拉玛?????限责任公司,住址:??????,组织机构代码:???75928-1。法定代表人:钱德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玲,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小刚,男,汉族,1981年10月??日出生,大专文化,新疆克拉玛?????限责任公司钻修厂厂长。原告库万比克·坎吉汗诉被告新疆克拉玛?????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高玉龙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库万比克·坎吉汗、被告荣昌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小刚、刘建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自2000年7月起在被告公司修理工岗位工作。日17时许,原告在工作时砸伤右手,被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原告伤情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为伤残六级。现被告将原告工作岗位调整为场地工,但原告因工伤致发多种后遗症,晚上不能正常入睡,白天不在状态,已不能正常工作。原告希望退出工作岗位,由被告按照原告工伤前工资标准的60%,按月支付原告伤残津贴,并依法为原告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原告工伤经解放军四七四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医嘱全休三个月,陪护一人,陪护费应由被告承担。因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依法申请了仲裁,但仲裁裁决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142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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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库万比克·坎吉汗诉被告新疆克拉玛?????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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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志成劳务派遣限责任公司与陈福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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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志成劳务派遣限责任公司与陈福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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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浪县志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福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3)武中民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古浪县志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翠翠,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清威,古浪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福科。   委托代理人张文金。   委托代理人陈宗全。   上诉人古浪县志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陈福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古浪县人民法院(2012)古民初字第1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古浪县志成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清威,上诉人陈福科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文金、陈宗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日,原告志成公司与被告陈福科签订《劳务协议》,双方约定:协议为无固定期限,每1年签订1次合同,第一次自日起至日止;被告陈福科同意在原告志成公司派遣的劳务岗位工作;原告志成公司根据用工单位提供的考勤及工资标准,每月按时向被告陈福科发放工资;原告志成公司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被告陈福科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合同签订后,原告志成公司遂派遣被告陈福科到用工单位新疆项目部工作。日,被告陈福科在用工单位搬家作业时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远端骨折。被告陈福科第一次住院治疗的时间为日起至日止,第二次住院治疗的时间为日起至日止,两次出院时医嘱均为修养两个月。原告志成公司支付医疗费11182.60元,被告陈福科支付790元。日,被告陈福科第一次出院后,由用工单位承租房屋并派员护理被告陈福科修养。日,被告陈福科在用工单位餐厅岗位工作。日,被告陈福科回家休息。日,被告陈福科到用工单位餐厅工作。日,古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字(2012)05号工伤认定书,认定被告陈福科受伤属工伤。日,武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武劳鉴发(2012)19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鉴定结果通知书,鉴定被告陈福科的工伤级别为九级,伤残程度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日,被告陈福科向古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古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古劳人仲案字(2012)第1号仲裁裁决书,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790元、交通费1415元、住院期间营养费290元、伙食费1160元和护理费1631.80元;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0278.4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9个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126.40元;四、申请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以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工资为基数,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5317元;支付9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17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原告志成公司对裁决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同时被告陈福科提起反诉。审理中,古浪县人民法院认为用工单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在依职权追加用工单位新疆项目部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时,经征询原告志成公司、被告陈福科的意见,原告志成公司以其与用工单位有业务往来,责任先由其全部承担后再与用工单位协商解决补偿办法为由不同意追加,被告陈福科同意原告志成公司的意见,也不同意追加。被告陈福科工伤前,原告志成公司支付被告陈福科2010年4月起至2011年3月止的12个月平均工资为2291.08元,原告志成公司停止支付被告陈福科工资前2011年5月起至2012年4月止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813.33元。原告志成公司按被告陈福科工资1500元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被告陈福科工资总额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志成公司同意支付被告陈福科12个月的停工留薪工资。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指派劳动者到用工单位工作发生伤亡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劳动者因公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劳动者本人可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原告志成公司是用人单位,被告陈福科是劳动者,新疆项目部为用工单位。被告陈福科在新疆项目部工作期间因工伤致残,原告志成公司应向被告陈福科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被告陈福科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已向志成公司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申请,履行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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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条件
工伤认定的条件
范文一: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对于工伤认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有具体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项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2013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劳动者对于工伤认定有一个误区,工伤认定是由劳动者去申请的,其实不是的,首先是由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工伤这家属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工伤认定标准根据我国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对于工伤认定条件,工伤保险条例有具体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七项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2013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劳动者对于工伤认定有一个误区,工伤认定是由劳动者去申请的,其实不是的,首先是由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工伤这家属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一般由劳动行政部门来确认。工伤认定标准根据我国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范文二: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不是所有的事故都能够被列入到工伤中的,还得看看你符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本文就由51社保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工伤认定条件有哪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有七种认定情形、三种视同工伤情形和三种排除认定的情形。1、七种认定工伤情形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加班加点时间以及由单位安排的节假日和夜间值班时间;“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从事工作的场所,包括因工作需要到单位以外从事本单位日常工作的场所;“工作原因”是指伤害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因从事单位工作而造成的伤害;“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等事故。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也属于此类情形。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如换工作服、调试机器、准备工具原料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收尾工作,如收拾工具、清理车间以及由工作性质决定需要在单位进行清洗过程等。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里是指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或不合法的目的没有达到,受到暴力报复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以及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受到的意外伤害。4)患职业病的。这里的职业病是指国家列入职业病名单中的疾病,具体参照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 [号)文件。这一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共 10类115 种疾病。职业病必须由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确诊。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工外出”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区域内,由于工作需要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工作。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这里有三个条件:一是“上下班途中”;二是发生“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三是限定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三种视同工伤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这种情况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通常工伤认定要素要求。例如,《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人员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电 [200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法发 [2009]17号)等文件,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地震抢险救灾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可以比照认定工伤。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里必须满足“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三个前提条件。3、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号)文件,只有在受伤职工符合工伤认定七种情形或视同工伤三种情形,且不存在排除认定的三种情形条件下才能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如果符合前面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但存在排除认定情形的,则不能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以上是51社保网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工伤认定条件,涨知识的时刻抓住了哦!
范文三:工伤认定的条件来源: 作者: 日期:09-09-08工伤认定的条件(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范文四:交通事故工伤的认定条件当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伤害、或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则构成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重合。一、交通事故工伤的定义交通事故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构成交通事故工伤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受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是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与其职业活动有关;三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身体受到伤害。二、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2003年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构成工伤,没有责任的限定;2010年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责任的限定,即非本人主要责任(同等、次要)才构成工伤。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三、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交通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或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四、交通事故工伤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分别向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支付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支付全部费用。因此,交通事故工伤的赔偿义务主体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在上下班途中或工作中,职工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用人单位和机动车方都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是交通事故工伤的赔偿义务人,侵害机动车方是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受伤的职工既是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权利人,也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本文引用地址:/detail/id487.html天津交通事故赔偿网/tianjin
范文五: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条件浏览:3856? |? 更新: 17:42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条件?凯文工伤赔偿咨询中心张峰律师根据以往处理过的工伤认定案件,分析申请工伤认定要注意四个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主观过错等。步骤/方法1. 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是指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的事故伤害;B.在工作时间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2. 2工作场所: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职工从事工作的场所。A.构成工伤限于发生在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B.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事故伤害一般不构成工伤。3.3工作原因: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构成工伤。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之内,但是只要事故伤害与工作有关,是因执行职务或者业务的原因而发生,也构成工伤。4. 4主观过错:除了劳动者本人故意造成事故伤害以外,即使劳动者有过失或者重大过失,仍然认定为工伤。5. 5其他:特殊情况下构成工伤,仅限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6. 6工伤认定部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END注意事项? 凯文工伤赔偿咨询中心张律师分析,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参考资料
范文六:工伤认定申请条件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认定申请条件首先,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赔偿的基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主要理赔范围包括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护理费等。第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具体规定进行赔偿。第四,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人身伤害事故的。【“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范文七: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信民劳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XXXX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X,女。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XXXX材料有限公司(原河南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宝丰县人民法院日作出的(2014)宝民劳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日立案受理,于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上诉人杨XX及委托代理人邹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杨XX于2012年2月到XXXX公司工作。杨XX2012年2月至8月期间月平均工资为1837元。XXXX公司未为杨XX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日18时30分许,杨XX在下班途中被杨东文驾驶豫D-MK98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撞伤。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杨东文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XX应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杨XX于受伤当天被送往宝丰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后于日出院,共住院252天,支付住院医疗费57789.34元,门诊医疗费157.5元,共计57946.84元,其伤情被诊断为:1.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头皮挫裂伤);2.左胫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3.左腓浅神经损伤。杨XX住院期间医嘱留陪护1人,出院时医嘱注意功能锻炼,每两周来院复查,术后1年酌情拆除内、外固定物,不适随诊。 日,杨XX、李志强、李欣以杨东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宝丰县法院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该院经审理认为杨XX的损失为医疗费57946.84元、误工费16410.53元(自日计算至日,计268天,268天×1837元/月)、护理费16833.6元(252天×2004元/月×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营养费2500元、残疾赔偿金37144.75元【其中残疾赔偿金为30099.76元(7524.94元/年×20年×20%),李志强的生活费为3019.28元(6年×5032.14元/年×20%÷2),李欣的生活费为4025.71元(8年×5032.14元/年×20%÷2)】、伤残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自行车损失300元,共计元。该损失元,应当先由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在豫D-MK983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2000元。不足部分25335.72元(元-122000元),应当由杨东文赔偿其中70%,即17735元。杨东文已为杨XX垫付费用37157.5元,超出其应承担赔偿数额19422.5元(37157.5元-17335元),该19422.5元杨XX已实际得到,应当从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应支付给杨XX的赔偿款额中扣除,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还应向杨XX支付赔偿款元(122000元-19422.5元)。日,宝丰县法院作出(2012)宝民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判决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赔偿杨XX损失元(已扣除杨东文垫付的19422.5元);驳回了杨XX、李志强、李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宣判后,平安财产保险平顶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日作出(2013)平民终字第31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以上判决,杨XX实际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139735元。日,宝丰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宝(人社)工伤认(2013)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杨XX所受伤害系工伤。日,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平劳鉴结字(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杨XX的停工留薪期自日起延长3个月。日,平顶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平劳鉴结字(2014)45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结论为杨XX伤残等级为九级,无护理依赖。 后杨XX作为申请人,以XXXX公司为被申诉人,请求宝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XXXX公司向杨XX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6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28元、医疗费5794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0元、护理费16833.6元、停工留薪工资37488元。日,宝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宝劳人仲案字(2014)第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XXXX公司支付杨XX停工留薪期工资27555元、伙食补助费504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5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64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4528元、护理费13078元,共计143998元;2.对杨XX要求XXXX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于日送达XXXX公司,该公司不服该裁决,于日向宝丰县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2013年度平顶山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08元/月。
原审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杨XX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并经工伤认定,XXXX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杨XX支付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其有权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份利益。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项目中均包含有医疗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故该部分重复项目的赔偿,劳动者无权获得双份赔偿。为此,XXXX公司以杨XX已获得交通事故全额赔偿为由,辩称杨XX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其理由不能成立;杨XX亦仅有权就其医疗费、停工留薪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中在交通事故赔偿中未获赔偿部分,获得工伤赔偿,其请求获得该部分项目的全额赔偿,不予支持。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本案具体情况,杨XX的各项工伤待遇应计数额为:1.医疗费57946.8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40元(住院252天,按照平顶山地区20元/天计算,252天×20元/天);3.停工留薪期工资27555元(自日起计算至日,15月×1837元/月,以原有工资待遇1837元/月计算);4.陪护费16833.6元(以杨XX住院期间护理人的工资标准计算,252天×2004元/月×1人);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403.2元(杨XX的工资低于平顶山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平顶山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2044.8元/月,计算9个月,杨XX要求赔偿数额低于以该标准计算的数额,以请求数额计算);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64元(8个月×3408元/月);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28元(16个月×3408元/月);以上共计元。杨XX交通事故损失(不含二次手术相关损失)为元,其实际获得赔偿金额为139735元,未获赔偿损失金额为7600.72元,未获得赔偿损失金额占总损失金额的比例为5.16%。故杨XX的医疗费57946.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0元、自日计算至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6410.53元、陪护费16833.6元,应当由XXXX公司分别赔偿其中的5.16%,即医疗费29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自日计算至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846.8元、陪护费868.6元。杨XX自日至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1144.5元(27555元-16410.5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40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28元,应当由XXXX公司全额支付。综上,XXXX公司应向杨XX支付医疗费29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991.3元(846.8元+11144.5元)、陪护费868.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40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28元,共计元。同时,杨XX主张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与XXX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解除。XXXX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杨XX与河南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二、河南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杨XX支付医疗费29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1991.3元、陪护费868.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40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28元,共计元;三、驳回河南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XXXX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XX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杨XX虽然系XXXX公司职工,杨XX在下班途中因为交通事故受伤,但杨XX已经通过诉讼得到了139735元的足额赔偿。原审法院在认定该事实的情况下,仍然判决XXXX公司再就同一事故支付杨XX各项赔偿共计元,明显不公,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XXXX公司不向杨XX支付任何费用,一、二审诉讼费由杨XX承担。杨XX答辩称,工伤赔偿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重复赔偿,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数额符合规定,请求依法予以维持。经二审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另外,本院在对本案审理过程中进行了调解,但双方当事人未就诉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且《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对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劳动者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其有权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份利益。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赔偿项目中均包含有医疗费、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故该部分重复项目的赔偿,劳动者无权获得双份赔偿。本案中杨XX交通事故损失(不含二次手术相关损失)为元,其实际获得赔偿金额为139735元,未获赔偿损失金额为7600.72元,未获得赔偿损失金额占总损失金额的比例为5.16%。故杨XX的医疗费57946.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40元、自日计算至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6410.53元、陪护费16833.6元,应当由XXXX公司分别赔偿其中的5.16%,即医疗费29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自日计算至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846.8元、陪护费868.6元。杨XX自日至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11144.5元(27555元-16410.5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403.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528元,应当由XXXX公司全额支付。XXXX公司上诉称,杨XX已获得交通事故全额赔偿,其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对XXXX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河南XXXX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XX【邹超律师提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关键点:1、上下班途中;2、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3、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范文八:I《以案说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 否是 工 伤 认 定 的 必要 条 件文/ 许 世某 电器 商 行 职 工 汪 某 下 班汪某 因交 通 事故 致 伤 , 申请 工 伤认 定 ,但 未 能提 交 交警 部 门的责 任 认 定 书 ,是否 属 材料 不完 整 ,即 ,交通 事 故 责任 认 定 书是  否 是 申请工 伤认 定 的必 要条 件 ?   从 受 理条 件 上 看 。   工伤 保 险条 例  规 定 ,工伤 认 定 申请 应后 ,骑 摩 托 车 回 家途 中不 慎 摔伤 。 汪 某认 为 自己属 工 伤 , 向   当地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提 出 工伤 认 定 申请 ,并提 交 了石 某、齐 某 等 人 的 证 言 以 及 住 院 资 料等证 据 。社 保 局 审 查后 认 为 ,当提 交 工伤 认 定 申请 表 、与用 人 单位 存 在劳 动 关 系 ( 包 括事 实 劳动 关 系 )的证 明 材料 、医疗 诊 断证 明或 者职 业 病诊 断证 明 书或 职  业 病 诊 断鉴 定 书 。   工伤 认 定 办法 ) )规 定 ,提 出 工伤 认 定 申请 应  当填 写 工伤 认 定 申请 表 ,并 提 交劳 动 合 同文 本复 印件 或其 他 建 立  劳 动 关 系 的 有 效 证 明 、 医 疗 机 构 出具 的 受 伤 后 诊 断 证 明 或 职 业汪 某所提 供 的 申请材 料 中没 有  交警 部 门的 责任 认 定 书 , 申请材 料 不 完 整 ,遂 书 面告 知 汪 某1   0日 内 补 齐 。 由 于 汪 某 的 疏忽 , 事 故 发 生 时 未 报 警 , 故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未 能 提 交 交 警 部 门病 诊 断鉴 定 书 。 由此 可 以看 出 ,不 论 是 国务 院 的行 政法 规 ( ( 工 伤保 险条 例 》 ,还 是 劳动 保 障部 的部 门规章 ( ( 工伤 认 定 办法  都 没  有 规 定 申请 人提 起 工伤 认 定 申请 时 必 须提 交 交警 部 门的责 任 认定书。的 责 任 认 定 书 。 社 保 局 遂 以 汪从具 体 依 据上 看 。社 保局 要 求 汪 某 需提 交 交 通 事故 责 任 认 定  书 的依 据 ,仅 是 劳 动保 障部 统一 制 定 的工 伤认 定 申请 表 ,该 申请  表的 “ 填表 说 明” 中有 一 项规 定 ,即 “ 由于机 动 车 事故 引 起 的伤亡事 故 提 出工 伤 认 定 的 ,提 交公 安 交通 管理 部 门的 责任 认 定 书或  其 他 有 效证 明 。”这 是 引 导性 说 明 而非 强 制性 条 款 ,其 目的在 于某提 交 的 工伤 认 定 申请 材 料 不  完整 ,作 出 了工 伤 认 定 申请 不予 受 理 通 知r 书 。 汪 某 不 服 , 向法院提起 行政 诉讼 。指 引 申请 人 尽 可 能详 尽 地 提 供 有 效 申请 材 料 , 以便 于 准 确 作 出工 伤 认 定 。从 该条 款 规 定 的 内容看 ,需提 交 “ 公 安交 通 管理 部 门  的责 任认 定 书 或其 他 有 效证 明” ,二 者 具有 选 择性 ,即既 可 以提  交 公 安 交通 管 理部 门的 责任 认 定 书 ,也 可 以提 交其 他 有效 证 明 。   汪 某 提 交 的证 人证 言 , 已证 实 汪某 下 班途 中 因交通 事 故 受伤 的事实 ,理应 属 于 “ 其 他 有效 证 明” 。至 于该 证 言 能否 在 工伤 认 定 时被 采 用 ,则 在 此不 论 ,因为 工 伤认 定 申请 受 理 审查 时 ,对 该 申请  材料 仅 是形 式审查 ,而非实质 处分 。   综上 ,笔 者 认 为应 撤 销 社保 局 作 出的 工伤 认 定 申请 不 予 受 理  通 知书 ,社保 局应对 汪某 的工 伤认 定 申请进行 立 案受理 。2 6   I   2 0 1 4   1 {
范文九: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导读:职工因交通事故致伤,申请工伤认定,但未能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是否属材料不完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 基本案情:某公司职工张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摔伤。张某认为自己属工伤,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石某、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住院资料等证据。社保局审查后认为,张某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没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遂书面告知张某10日内补齐。由于张某的疏忽,事故发生时未报警,故在规定的时间未能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社保局遂以张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分析:从受理条件上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劳动保障部的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都没有规定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从具体依据上看:社保局要求张某需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仅是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该申请表的“填表说明”中有一项规定,即“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这是引导性说明而非强制性条款,其目的在于指引申请人尽可能详尽地提供有效申请材料,以便于准确作出工伤认定。从该条款规定的内容看,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二者具有选择性,即既可以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也可以提交其他有效证明。张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已证实张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理应属于“其他有效证明”。至于该证言能否在工伤认定时被采用,则在此不论,因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审查时,对该申请材料仅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处分。综上,深圳劳动律师文开齐认为,应当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社保局应对张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立案受理。
范文十:工伤认定不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作者: 唐华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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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06案情简介原告向某于2008年5月来到相距2000余公里远的江苏省北部某县某厂工作,6月4日凌晨在拉钢条时将右股骨颈扭伤骨折,工厂老板后送向某至乡医院住院治疗行内固定钢钉术并支付了住院医疗费。6月30日,双方经某乡司法所见证,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向某在乡医院的7000元医疗费用由厂方负责;二、厂方支付向某10000元补助费;三、向某以后产生费用由向某负责;四、双方今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五、协议签字生效。之后,向某拄着双拐在亲友搀扶下辗转回家休养。日向某在家乡经某司法鉴定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鉴定为九级伤残。这时,原告向某方知自己对原调解协议承诺存在重大误解,并认为订立调解协议书时显失公平,遂向苏北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日,该仲裁委员会以证据材料不具备(实为无工伤认定书)为由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当日,向某即依据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向苏北某县法院起诉厂方:一是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第二、三、四、五项,二是要求厂方支付工伤赔偿金10万余元。意见分歧围绕该诉讼是否立案,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经过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仲裁前置,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原因,就是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没有工伤认定书,就不符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立案条件,应下达不予受理裁定书。另一种意见认为:诉讼立案是程序审查,本案原告遵从劳动争议诉讼仲裁前置规定,已经申请劳动仲裁,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更规定的立案条件,应当以劳动争议案件立案,同时,原告向某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是撤销之诉,亦符合立案条件,均应立案受理原告向某的起诉。法理评析本案工伤发生后,厂方送向某住院治疗,并支付医疗费,双方经过依法成立的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向某在厂方工作期间受伤这一事实没有争议。双方在调解时,争议的是钱多钱少问题,由于厂方未向某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向某不知自己的损害后果。因此在调解时,向某对自己的伤势程度是存在重大误解的,10000元的工伤补助费与其九级伤残的权益亦是严重失衡。司法解释规定,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合同性质,向某以重大失误,赔偿结果失衡为由要求撤销该合同的部分条款,是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同时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的,应当予以立案。向某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要求厂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诉争的是劳动争议问题,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也是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日实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二)项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于原告向某认为存在重大误解,其结果又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调解协议书,为此原告向某又申请劳动仲裁,是为了实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仲裁前置程序,该条明确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向某的起诉。由于第一种意见参照了日《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第十项“当事人就工伤待遇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受理和处理”精神,“仲裁委员会应以工伤认定书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为受理案件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审理上述案件时,不应以撤销协议作为前提条件”。受其影响,第一种意见把仲裁立案条件与诉讼立案条件混淆而不予受理向某起诉,是一个适用法律的逻辑性错误。针对原告向某的起诉是否立案受理,之所以有不予受理的意见,就是这种观点把立案的程序性审查演化成了对本案实体性的审查,认为工伤认定书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程序性问题亦是不妥当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调解、仲裁与诉讼,没有任何涉及工伤认定的规定,由引可见工伤认定书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一个证据问题,涉及的是实体处理,而不是程序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工伤职工或亲属,是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也可以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当“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工伤认定书是证据,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不是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立案的程序条件。综上,第二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法官评析《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行后,结束了长期以来处理工伤纠纷无法可依的局面,但如何处理工伤等劳动争议纠纷即程序规定还是无法可依的,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根本上解决了劳动争议的范围与程序等问题。该法的实行,不仅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范围,而且明确规定了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与诉讼的程序问题。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诉讼的仲裁前置程序,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有工伤认定书该法全文只字未提,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已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该法的实行,大大便利了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权利救济方式,有利于劳动者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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