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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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
我国对退休年龄有统一的规定,一般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由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条件除了达到退休年龄外,还对工龄、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等有要求,还需办理相关的退休手续。因此,在实践中,存在着劳动者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情况。因此,首先要理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退休人员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仅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属于退休人员。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才属于退休人员。退休人员退出工作岗位,不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可以享受社会给予的退休福利待遇。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不能从社会获得退休福利待遇作为生活保障,若认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其终止用工关系,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
《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终止类型作出的进一步细化与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之后,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不再属于劳动关系。因此,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此处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就此主张劳动合同终止,并未劳动者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而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双方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意味着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仍为劳动关系。
本案中,虽然钟某在进入H公司之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并未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因此,钟某与H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仍系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H公司应当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未依法履行义务之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TA的最新馆藏[转]&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用工关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魏培培 牟慧敏
  【案情】:日,薛某(女)经人介绍至山东省日照市某水产公司上班,并被安排至该公司二车间从事包装工作。日20时许,薛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薛某之女李某将用人单位某水产公司诉至法庭,请求依法判决薛某生前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庭审中,被告某水产公司认为,其虽以雇主形式对薛某进行管理,并对其发放工资,但薛某已年满55周岁,其与被告并未形成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
  【分歧】: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薛某年满55周岁,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认定其与被告某水产公司的用工关系。
  第一种观点认为,薛某已年满55周岁,符合职工办理退休的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薛某与被告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薛某并未享受相关退休待遇,且其日常工作都由被告某水产公司进行管理,并发放工资,薛某与被告某水产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退休指职业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达到法定退休要件的情形下,退出职业劳动领域,依法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的一种法律行为以及该法律行为所导致的事实状态。退休的法律意义不限于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因退休获得了相应的待遇。认为当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双方劳动关系自动终止的观点,对劳动者显失公平,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完全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就意味着,用人单位若没有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按劳动关系处理。
  综上,本案中薛某在被告单位公司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薛某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接受公司的日常工作管理,其从事的工作亦为被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笔者认为,薛某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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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在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作者:西湖区人民法院 吴云 程琳&&发布时间: 14:09:51
  我国法律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职工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却一直没有享受退休待遇,并且仍在工作的现象。对于这些劳动者,他(她)们与单位之间存在的关系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的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认定为劳动关系,有的法院则认定为是劳务关系。究其原因,系法律规定模糊所致。
  近年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已满退休年龄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仍在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引起了当事人的强烈不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对上述法律规定,却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导致判决结果迥然不同。有这样两起类似的案件,在法律关系上两个法院认定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一位王女士生于1957年1月,1991年起到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一直未给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在王女士50周岁届满,其仍继续在该公司上班。2010年,王女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以王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裁决不予受理,王女士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王女士与公司之间仍属于劳动关系。然而另一则类似的案例法院认定结果却不同。张某,男,于1950年10月出生。张某一直在某公司工作十多年,该公司一直未为他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仲裁委员会同样以张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张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认为张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通过上述两个相似案例。法院作出的不同认定所导致的上诉情形,原因在于对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理解不一所致。有的法院认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在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可以按劳动关系对待。法院不能反过来推定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劳动者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未能从社会获得退休福利待遇作为生活保障,若认为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其终止用工关系,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具备劳务关系的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必须同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对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仍在继续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在201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山东省高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 )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期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从上述答复可以看出最高院的倾向意见是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公平、公正、公开审理此类案件,要不然同类案件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引起当事人的强烈不满,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有了统一的标准以便法官操作,取信于此。
责任编辑: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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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上班已达退休年龄,是雇佣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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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继续劳动 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另一方面,《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最大年龄,这使实践中如何处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容易产生争议。 目前,仍在工作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劳动者大致可分为三种情形:按照国家规定,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被其他用人单位聘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 第一种情形中的退休返聘劳动者,由于已经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他们与新的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关系不应属于劳动关系。 对于第二、第三种情形,有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关系也应属于劳动关系。其主要依据来自于《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10条第1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44条第2项,即“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才能够终止。 但是,目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是拒绝接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后初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于这部分劳动者没有缴纳或不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他们就不可能领取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按照“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不能终止劳动合同”这一观点,只要这部分劳动者没有其他法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非他们自愿离开单位,用人单位将永远也不可能终止,解除这部分职工的劳动合同。之所以这样解释,还有另一重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据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只要是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首先必须履行;其次才涉及到赔偿金问题。这对用人单位来说将意味着很大的用工风险。 此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已经成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要求所有的劳动者都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又拒绝接收达到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初次缴费,这种矛盾势必难以调和。 综合这些因素,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劳动者必须退出劳动岗位,但这部分劳动者即使仍在原单位工作,其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双方亦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所发生的纠纷也不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通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稿)&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宣传专栏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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