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签订签订购房合同后违约,房东违约,怎么办

签订居间协议后,房东违约怎么办
签订居间协议支付定金后由于房价上涨房东会选择违约,如果有证据证明房东卖了更高的价格,买家可以要求房东将高出的价格予以赔偿,法律的价值是保护守约方的利益,而不会去保护任何人因违约获得利益。
在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并存时三者的适用原则应为:定金责任只存乎于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违约情况以及其他根本违约的情况;迟延履行、瑕疵履行仍然是对合同的履行。对于迟延履行、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不存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可能性;同样,也不适用不履行的违约金;在适用定金罚则的情况下,定金不能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同时适用,即: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和全部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定金不足以弥补全部损失的,超出定金数额部分的损失,可以损害赔偿金补充;或因性质相同,或因作用相互矛盾,无论何种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都不能并用;如果认为可以“并用”,也只是对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可以由损害赔偿金补充。
拥有印尼国籍居住在上海的纪家两兄弟,在收取出售房屋定金5万元后,与买家张小姐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之后,见二手房价格不降反升,纪家兄弟遂提出要求解除买卖协议,被张小姐以该行为严重违约,除了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外,还要求支付受涨价因素的房屋差价40万元。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判决处纪家兄弟双倍返还张小姐定金10万元外;另再赔偿张小姐(预期利益)20万元。
2009年4月19日,张小姐、纪家两兄弟以及二手房中介公司三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由纪家兄弟向张小姐出售名下所有的本市常德路某号29层(建筑面积为126.63平方米)及地下车位一处,房价款450万元(含车位价格27万元),同时约定10天内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办理买卖合同公证手续后,由张小姐分期支付房款。签约当日,纪家兄弟收下定金5万元。
2009年9月中旬,张小姐起诉到法院称,双方签约的3个月后,涉案房屋的市场均价上涨了3500元/每平方米。在同年7月上旬,纪家兄弟通知张小姐,解除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张小姐认为,双方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实质上是房屋买卖合同性质,示范文本并非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除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外,还需支付房屋差价40万元等。
张小姐向法院还提供了“瑞高”“佳歆”两家中介公司证明,她所购买的地块房屋,在2009年4月为33500元/每平方米。同年7月为39000元/每平方米左右;从互联网下载资料看,房价呈上涨态势。
法庭上纪家兄弟辩称,因他俩在印尼且父亲生病,未能在约定的时间来沪签署该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多次与张小姐协商退还定金未果。认为同意返还定金5万元,对张小姐其余之诉则不认同。
法院认为,双方协议系房屋买卖的预约合同性质,该协议表明在签约后的10日内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方再履约支付购房款的义务。根据法律规定,预约合同未能促成本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为缔约过失责任。现纪家兄弟未能按照协议,在约定的期限与张小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也无法提供违反约定的合理理由,主观上具有过错,在拖延3个月后才发函给张小姐不再履行涉讼协议,导致张小姐丧失了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加之二手房价格从2009年4月至7月确实呈上涨态势,张小姐产生损失是必然的。法院参考了双方买卖合同签订及履行后的预期利益,考虑到纪家兄弟已承担了双倍返还定金责任的情况,综合确认了纪家兄弟应赔偿张小姐预期损失20万元,遂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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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签订合同后反悔 购房人起诉索赔70万元
  市民吴某为了购买杨某某的房屋,先将自己位于通州的房屋卖掉筹集房款,并支付给杨某某定金10万元,双方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今年4月,杨某某却表示家中老人反对售房,决定终止履行购房合同。吴某遂将杨某某诉至朝阳区法院,要求杨某某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并赔偿损失费50万元。9月20日,此案在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申请证人出庭,证明杨某某违约后又有意以高价向他人出售房产,但杨某某认为证人证言并非属实。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售房人签订合同后反悔  购房人起诉索赔70万元  原告吴某诉称,今年1月24日,她与被告杨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某将八里庄北里的一套自有产权房屋出售,房屋成交价为383万元。  吴某称,合同签订当日,其向杨某某支付定金10万元。其后,为支付购房款,吴某将仅有的位于通州的房屋出售。  4月,吴某得知杨某某因自身原因不再出售房屋,仅同意协商违约赔偿内容。吴某多次要求杨某某继续履行合同,但均遭到拒绝。吴某要求杨某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万元,并赔偿实际利益损失50万元。  因老人反对无法卖房  违约后此房却依然售卖  9月20日,此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被告杨某某表示,由于家中老人强烈反对,无法继续出卖房屋,违约绝非因房价上涨。  杨某某称,他同意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同意原告要求另行赔偿50万。此外,合同于4月16日解除,自合同签约之日到16日,原告一直处于办理购房资格阶段,合同还未履行到支付首付款阶段,更没有履行到交房阶段。杨某某决定不再出售房屋后,第一时间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因此除了定金之外,原告没有任何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  原告吴某的丈夫何某当天出庭,他表示,杨某某违约后,依然把涉案房产出售信息登载在网络中,价格为412万。此外,4月23日,杨某某与购房者谈价时要价430万元,与合同价383万元有近50万的涨幅,因此他提出索赔50万元。  何某表示,为了筹集房款,家庭已经在3月份将位于通州的唯一一套房产卖掉,由于杨某某违约,导致家人无家可归,不得不租房居住。近段时间北京房价上涨迅速,同样地区同样档次的房产售价已经涨至450万元,他手中房款已不足以购买。  证人称事后曾到此看房  被告称未见过证人  庭审期间,原告一方还申请了证人郑某某出庭。郑某某作证称,他早有买房需求,在网络中看到了涉案房屋出售信息,当时该房屋标价412万元。4月23日,郑某某来到八里庄北里看房,杨某某当时接待称,希望以430万的价格出手。郑某某回忆,看房时,恰逢杨某某的爱人外出,双方在走廊中相遇。  郑某某表示,看完房离开后,他在小区内碰到了何某,何某搭讪询问其所看房屋是否系杨某某的房屋,并称自己已经和杨某某签署了合同,希望郑某某留神。郑某某因此和何某互留电话。  面对证人证言,杨某某表示,自己没有再次卖房的意图,网络中出现的售房信息可能是中介所为,自己也从未见过郑某某。杨某某律师表示,证人自称在小区内碰到原告丈夫何某,此事过于巧合。此外,证人还说在走廊里见到杨太太,但证人此前并不认识杨太太,不可能确定她的身份。  对于被告的质疑,何某表示,由于杨某某毁约,家人无房居住,他一直很焦虑,经常前往小区寻找其他房源,因此偶遇证人。  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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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签订购房合同,房东违约不卖了,请问如何处理
已签订购房合同,房东违约不卖了,请问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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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您们有合同约定,可以直接依据合同到反映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不能以为对方主动违约,就可以解除您们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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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东 我违约不卖房子了
对方起诉我 60万的房子 合同上除返还双倍定金和中介费之外
还有一条写
如任何一方未按照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每逾期一日 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千分之一的房费
我们是不卖就立马通知对方了
并不是逾期不积极办程序
法院会判这个赔款条件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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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议委托律师协助,将你的责任降到最低。
我现在买了二手房,刚签完合同付了2万违约金,房东不卖,拒绝付违约金。只返还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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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付的应是定金,不会是违约金,他同意双倍返还已经是承担违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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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法律咨询签订购房合同房东不履行合同法官一般会怎么判?_百度宝宝知道签订居间合同后房子不卖 房东赔偿违约金208万
面对房价持续上涨,房屋交易过程中不少房东为了“跳价”宁愿选择赔偿违约金,但违约金究竟多少才合理,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夏女士在购房时就遭遇了房东违约,让她难以接受的是,房东仅同意赔偿违约金20万元,而此时房价已上涨超过200万元。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2014年8月,夏女士与高某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高某夫妇以总价1150万元将一套位于徐家汇路的房屋连同车位出售给夏女士,夏女士支付了定金20万元。合同约定,双方应在日前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应按总房价的20%支付违约金。
  居间合同签订后不久,夏女士就将女儿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以筹集房款。随着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日期临近,夏女士和中介业务员多次催促高某夫妇签约,对方却表示,现在不卖房了,可以返还夏女士20万元定金并另外赔偿20万元,而如果要卖的话则要加价200万元。夏女士认为高某夫妇因房价上涨加价,有违诚信原则。为此,她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定金2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总房价款的20%赔偿违约金230万元。
  经黄浦区法院委托,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这套房屋进行了估价。报告显示,该房屋在日的报价时点,总价值为135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居间协议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有效。现有证据能证明,协议不能履行的过错责任在于高某夫妇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纵观本案事实,夏女士为积极履行合同已将女儿名下的房屋出售筹集房款,结合近期房价上涨事实,已不可能再觅相同地段、相同房型、相同价值的房屋。据此,法院以系争房屋评估价值1358万元减去合同价格1150万元,确定差额部分208万元为夏女士可获得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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