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为进项抵扣的商品转为出口退税进项不够,能申请退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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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旧设备的税务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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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设备,包括生产企业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即自用旧设备)和外贸企业直接购买的旧设备(即外购旧设备)。本文主要探讨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且进项税额已抵扣,应适用的政策问题。   一、政策变革情况分析   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2008]16号文,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且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的,可按设备折余价值,适用增值税退税办法。但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   由于日以前除试点地区外,固定资产进行税额不能抵扣,不存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旧设备出口退免税的问题。日起,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出口自用旧设备属于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及2009年以后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就产生了增值税退免税的问题。   国税发[2008]16号文现已废止,2012年发布的[2012]39号文对自用旧设备出口问题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且进项税额已抵扣的,应适用免抵退税办法,或免税办法。   二、生产企业出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旧设备的退免税问题   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区分该旧设备是否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两种情况。   1、自用旧设备视同自产货物出口,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根据财税[2012]39号文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等,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即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减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其中,根据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生产企业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等,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出口,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   关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具体范围及理解,目前没有法规进一步明确。按理解,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生产型的设备,包括直接生产设备和辅助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管理或办公用的设备,应不属于该范围。二是用于生产本企业自产货物的设备,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其他企业委托加工的货物也不属于该范围。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旧设备,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旧设备出口免征增值税,即出口销售不需计提销项税额。由于自用旧设备无论是用于生产还是出口,相应的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且已经抵扣,不需做调整。期末有留抵税额的,可退还未抵减完的进项税额部分。因此,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旧设备出口,只需做免抵退税申报即可。   2、出口的自用旧设备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税政策   生产企业出口自用旧设备,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处理。   根据[2012]39号文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根据[2012]39号文第六条第(二)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包括出口自用旧设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因此,生产企业出口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自用旧设备,不属于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的,应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生产企业在购进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不是全额转出,根据财税〔号文的规定,不能抵扣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固定资产净值,是指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责任编辑:zhw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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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后不退税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收藏
外贸企业出口后由于相关原因不退税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13:13:26)转载▼
问:我们有票出口业务由于业务原因不能退税了,按照规定应该提税,增值税票已经认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但是距离开具日期已经超过180天,还能否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呢?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第五项规定: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需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发现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虚开、伪造或内容不实;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转内销时申报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与申报免退税匹配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名称不符。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4)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5)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6)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发现外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外贸企业将原取得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涉及的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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吓我一跳,好像我们以前也碰到过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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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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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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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只要是在(关税)境内且
取得合规票据——不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发票
外贸企业不能抵,生产企业可抵扣。详细查增值税条例及细则!
支持2楼的意见,因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在增值税退税的原理上是不同滴
原帖由 wanghuohua 于
21:20 发表
支持2楼的意见,因为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在增值税退税的原理上是不同滴
支持哪个?
文件依据为增值税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中的免征增值税项目,但如果外贸企业出口转内销了,运输可抵,生产企业不管这些乱七八招的问题!都可抵
见第十条第五小条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 &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 &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 &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请问出口退税是否是销售免税货物
请问出口退税是否是销售免税货物
出口退税货物的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
关键是除上述规定外还要考虑出口价格是离岸价还是到岸价。另外出口退税不是销售免税货物。而是国家为鼓励出口企业创汇而对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对生产企业采取免抵退税管理;对外贸企业实行退还上一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要确定是否抵扣,首先要弄清楚出口退税的原理。出口退税,实际是对包含在货物中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税,(当然由于出口退税地可能低于征税率,有可能不是全退)。
对外贸企业来说,也就是退还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因此,该运费是无法退还的,除非运费在你购进的时候已经进入了货物的价格。因此,外贸企业本身发生的运费不能抵扣进项,不但如此,就是外贸企业本省用于出口的货物也不能抵扣进项。
弄清楚外贸企业退税原理了,也就很容易理解生成企业退税原理了,也就是说,所有构成货物生成部分的增值税进项都可以抵扣。
国税函[号是否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一[号)收悉。关于中国抽纱北京进出口公司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可否作为进项税额扣除问题,经研究,我们意见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60号)法规,对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可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中国抽纱进出口公司作为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外贸公司,其外销货物实行的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因此,其外销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回复 报纸 mdgsy 的帖子
我支持你的嘛,哈哈
个人认为不能抵扣,所在企业也没有抵扣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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