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企业向国内总部支付股票现金分红扣税要缴纳预扣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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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分红是否扣缴所得税
来源:税问&   |
  问:境内公司向境外母公司(不包括已备案认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分红,是否需要扣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中规定,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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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通过控股公司分红再投资不用缴税
来源:中国会计网
  近日,河南省某市国税局接到了非居民企业A公司的政策咨询函件。A公司为注册地在国外的公司,该公司2005年在中国内地设立两家100%控股子公司,分别为B公司和C公司,其中B公司位于该市,额分别为2000万元人民币。
  在企业的2013年发展规划中,A公司准备在中国内地成立全资控股的中国区投资管理公司D公司,并将B、C两家子公司股权转让给D公司,D公司以自己发行的股权来支付。资产重组后,公司架构变为A公司持有境内D公司100%股权,D公司又持有B、C两家公司100%股权。A公司咨询,B、C两家公司实现的利润如果分配给D公司,D公司将利润再投资到B、C两家公司,B、C两家公司分配利润环节用不用源泉扣缴10%的预提所得税?人员整理相关政策后进行了解答。
  向非居民企业分红再增资应缴纳
  2008年以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45号,已废止)规定,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不在中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为了鼓励利用外资,如果外国投资者利用外商投资企业产生的利润再投资,则给予退税优惠。企业所得实施之后,取消了对外国投资者的预提所得税优惠,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回日以后实现的利润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如果没有设立D公司的话,B公司和C公司实现的利润如果直接再投资,视同先向非居民企业A公司分红再增资,不再享受退税优惠,同时还应缴纳预提所得税。所以,外国投资者在境内利润再投资涉及重复问题。
  但是,如果A公司设立了中间控股公司D公司,D公司为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与非居民企业相比,B公司和C公司向D公司分红并由D公司再投资的行为是普通居民企业之间发生的分配利润再投资行为,不涉及预提所得税。所以,B公司和C公司实现的利润如果先向D公司分配,再由D公司向B公司和C公司投资,没有法定纳税义务。
  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可适用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
  在企业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过程中,涉及企业股权的所得税处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A公司设立中间控股公司D公司的行为是为加强国内子公司的层级管理,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均为100%,企业在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会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并且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100%以股权支付,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财税〔2009〕59号文件还规定,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A公司设立中间控股公司D公司,并通过D公司控制B、C公司的行为是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在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业务重组过程中,B、C、D公司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未来A公司再次转让D公司股权时,所得就会实现,因此特殊性税务处理是递延纳税,而不是免税。由于转让方A公司持有受让方D公司的100%股权,因此重组后,B、C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A公司,且A公司透过D公司间接持股比例也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因此可以给予递延纳税的税收待遇。
  设立中间控股公司应关注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税务人员提醒,设立的中间控股公司属于外商投资性公司,需要遵守相关行业规定,才能保证利润分红再投资免税的成功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关于下发外商投资性公司再投资所涉验资询证有关问题操作指引的通知》(汇资函〔2011〕7号)规定外商投资性公司以境内合法所得(含人民币利润、减资、清算、撤资、转股、先行回收投资或其他境内所得等)再投资境内企业时,均先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利润等境内合法所得增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外商投资性公司将境内合法所得转增为注册资本后,才可以按相关再投资境内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将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境内其他企业的,在办妥转增资和再投资核准手续后,可由外商投资性公司或其境内合法所得来源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资金直接划转至所需再投资的境内企业。在这种框架下,预提所得税仍需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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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一直是中国投资者的主要投资项目。随着资金充裕的企业和富豪家族纷纷寻求投资多元化,将资金投放到海外地区,他们的投资组合已拓展至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海外房地产。 本刊物主要分析美国房地产市场,以及中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可采取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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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601800:中国交建2014年度A股实施分红派息的公告_中国交建(601800)_公告正文
601800:中国交建2014年度A股实施分红派息的公告
公告日期:
证券代码:601800
证券简称:中国交建
公告编号:临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A股实施分红派息的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公告不存在虚假加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72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31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455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455元。
A股股权登记日:日
A股除息日: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日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情况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日登载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
二、股息派发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16,174,735,42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72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313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455元,沪股通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5455元,共计派发现金红利约人民币2,777,525,567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6313元。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545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以及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其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17172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一)A股股权登记日:日(周一)
(二)A股除息日:日(周二)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日(周二)
四、派息对象
截止日(周一)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除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现金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六、沪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交建A股股票(以下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
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A股股东一致。
七、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中国交建H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H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登上海分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公司对港股通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H股股东一致,具体请见本公司于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的《于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中国交通建设大厦
联系部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话:010-
传真:010-
九、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建议及投诉热线:021-&&&&
证券投资咨询资质: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 编号:ZX0064
&沪ICP证:沪B2-&&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公告编号: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0.33元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日的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二、 分配方案1. 发放年度:2016年年度2. 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3. 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58,984,18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745,464,781.38元。三、 相关日期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A股
四、 分配实施办法1. 实施办法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 自行发放对象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富域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常州德润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3. 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根据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297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该类股东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自本次分配股权登记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需向公司提供相关文件(出具需公司提供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函、股票账户卡复印件、QFII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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