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中庚财富天下房地产中庚违规交房,管道未验收,不具备条件就交房还要业主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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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君和君泰涉嫌违规交房 未验收先交房还收物业费
&&& 原标题:三亚君和君泰涉嫌违规交房未验收先交房还收物业费
&&& 三亚君和君泰一期项目沙盘。
&&& 三亚君和君泰一期项目一栋尚未通过验收的房屋已经交房。 &&& 房子入住几个月了,却不知道房子还没通过验收。&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刚刚过去,三亚君和君泰几名业主得知&所购买房屋是未经验收情况下交房&后,准备走上法律维权之路,并投诉。记者调查发现,三亚君和君泰项目有3栋楼房未经过相关部门验收,却于2016年春节前后相继交予业主进行使用,同时还向业主收取了一年的物业费。 &&& 业主投诉:要收房先交钱未出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2014年年初,段先生与三亚椰林书苑海垦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购买后者开发的三亚&君和君泰&项目一期2A栋的一套可以拎包入住的精装修房屋,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日之前,同时应该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的条件。 &&& 日,离合同约定交房时间过去2个多月,段先生在接到开发商收房通知后,专程从内地来到三亚君和君泰项目地进行收房。 &&& 据段先生回忆,在交房时,人非常多,开发商要求业主先交一年物业费并在收房文件上签字,然后领钥匙。很多业主在未看房、未看到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验收合格、备案等证明的情况下便完成了收房过程。但等实际进入房间内却发现,&房屋装修十分粗糙,看上去像是赶工做出来的&。 &&& 在交钱签字前,段先生也提出异议,项目工作人员却告知,必须等先交钱签字的业主办完收房手续后才能带业主去看房。&马上就过年了,我一个外地人,当然希望节前住进去,去外面租房也租不起啊。&段先生说,由于人数众多,自己也没有经验,也不想去住酒店,便签了字收了房。 &&& 在连日来的调查中,多位业主向记者反映自己的遭遇同段先生一样。 &&& 由于小区配套很多都不完善,也同开发商当初承诺的相去甚远,业主们一度怀疑,君和君泰小区还没有达到交房条件。业主们称,在后来的交涉中,开发商始终未出示过相关验收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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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房后才知道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还能维权吗?安徽宿州东方大厦,合同约定2012年6月交房,但一直延期到2012年12月底才通知收房,收房日期为日-30日,但部分业主在收房时,开发商只给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他的一概没有,直到日,才听说消防刚通过验收,此时找开发商要求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但遭到了拒绝(有录音证据)。最后在我们的一再坚持下只给我们出具了一个没有任何签字日期的空白的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的盖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最后一页的“专业管理部门验收意见”里)并且只有这一个部门的盖章,其他几项依然是空白。有证据表明开发商至今也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交房合法吗?已经收过房的还能维权吗?提问者:ask****|联系手机:用户暂无手机号|安徽-宿州| 10:15
地区:安徽-合肥帮助网友:21329人次律所: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爱心积分:60522分如果是开发商有意隐瞒了不具备交房条件的情况,骗取业主收房的,则应以具备了交房条件之日为实际收房日。可以维权 16:30
提问者:ask****|联系手机:|安徽-宿州吕律师您好!感谢您及时回答我的问题,我现在最大的疑问就是我现在还没收房但我眼看着其他的户主都陆续收房并装修,我有些着急,找开发商要求收房并让他们提供合法的交房文件,他们又不肯,我现在明知道开发商不符合交房条件我能收房吗?在法律上会不会认为我收了房就等于认可了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收房后再提起诉讼是不是法院就不支持我的权利了呢?再次感谢您在百忙之中给予我的帮助。谢谢您! 22:36提问者:ask****|联系手机:|安徽-宿州吕律师您好!实际上到现在我也没有收房,第一次提的问题是有不少已经收房的想和我们没有领房子的一起维权,他们不知道领了房子以后还能不能维权,谢谢您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我的问题是现在我也想领房子,但开发商依然不给提供相关的合法交付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我能领房子吗?期待您在百忙之中抽点时间再给我一些帮助!谢谢!我是在安徽省宿州市,所以没法去合肥咨询。 08:07地区:安徽-合肥帮助网友:21329人次律所: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爱心积分:60522分如果你明知不符合交房条件而收房使用的话,就不能再追究收房以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09:45地区:安徽-合肥帮助网友:21329人次律所: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爱心积分:60522分如果你明知不符合交房条件而收房使用的话,就不能再追究收房以后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09:45提问者:ask****|联系手机:|安徽-宿州非常感谢吕律师的回复!谢谢。那就是说我现在也可以收房,收房以后再诉讼的话在法律上是可以支持截止到收房之日以前的违约金的。我的理解正确吗?我现在最纠结的就是这个问题。再次感谢吕律师的帮助!谢谢您!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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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行为分析:用户进行阅读文章后咨询律师用户与律师的沟通效率可提35.7% !开发商未经规划验收违规交房 或面临千万元罚款-中新网
开发商未经规划验收违规交房 或面临千万元罚款
  24日,本报报道了长乐漳港街道蔚蓝海岸楼盘未经规划验收违规交房,业主办不了产权证一事,引起市民关注。该楼盘业主该如何维权?记者昨日获悉,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可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索赔。
  25日下午,记者来到长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科,一名负责人表示,已获悉蔚蓝海岸楼盘违规交房一事。记者从他拿出的一本政策汇编中看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此前在蔚蓝海岸楼盘内的标识牌上看到,该楼盘的建设单位为长乐君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记者在网络上查询到一份《蔚蓝海岸施工中标结果》,其中“建设规模”一项显示,其总投资额约4.8亿元。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处约960万到1920万元罚款。
  福建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俞顺源认为,验收是交房的硬性条件,开发商未经验收就交房,视为开发商违约。即便已经收房的业主,也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支付交房延期违约金,如无法协调,可上诉至法院。 记者祝健
【编辑: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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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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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产商没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就交房给业主结果完全达不到使用标准。作为业主我该怎样维护自己权利
是在沈阳保利上林湾购的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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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除了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这些条件散见于其他法律和法规中,如《城市规划法》第38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法》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其验收内容于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并未要求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已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因此可以理解为,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即使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消防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也不一定被认可或准许使用,商品房仍不能视为验收合格,不一定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该条例第49条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备案。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若干必备条件之一而已,而非充分条件。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还包括《城市规划法》、《消防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验收要求。所以仅凭被上诉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即为“经验收合格” ,这样的交楼条件显然是明显低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楼条件,应属无效。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是我国的工程质量验收国家标准,6.0.7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其条文说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6.0.7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必须执行。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再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将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意见作为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但现实中这些部门并不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而是另行出具意见书,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交房日期紧迫的情况下,仍可能绕开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在这些要求不具备的情况下,利用其在工程建设中的有利地位,组织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如果只是简单将其验收报告作为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依据,很有可能促使开发商为逃避逾期交房的责任,将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背离了工程质量管理的初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将提交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作为备案的前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备案机关对于竣工验收的审查,并不限于书面审查或是形式审查,而是对验收的过程进行实质审查,被上诉人虽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如果没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设工程照样不符合交付条件。无法想象如果商品房在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方面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话,购房者使用该房将有什么样安全或其他(比如不符合规划部门的规划而可能强制拆除)隐患。如果出现上述需要重新验收的情况,而商品房已经投入使用,停止使用不但给购房者带来巨大时间和经济损失,而且可能使公众产生恐慌心理,不利于社会稳定。 日广东省建设厅印发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中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以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因此,在实践中也只有以验收备案作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才能有效的避免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 由此可见,国家对建筑工程、建筑质量实行的是备案制度。但该备案制度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还涉及到规划、**消防、环保等强制性建设内容。所以依据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必须取得《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才符合“经验收合格”的交付的条件。本案中仅凭开发商自己组织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四方验收报告,不能表明开发商具备了房屋交付的实质要求。实际上:设计、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部门,这些单位和开发商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开发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只是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建设单位就是开发商自己,其他四个单位都是开发商聘请的,说到底,就是开发商自行验收。一审判决书认为“评定工程合格”也只是生产者(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对自己产品的“自我评价”,而不是主管部门的评定。一审法院仅仅依据开发商自己组织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四方验收报告来简单定案,显然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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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上林湾,魅力女人节!
首先,《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除了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这些条件散见于其他法律和法规中,如《城市规划法》第38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法》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首先,《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除了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外,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这些条件散见于其他法律和法规中,如《城市规划法》第38条规定,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法》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等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条规定的竣工验收,其验收内容于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资料要求,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并未要求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已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因此可以理解为,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即使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消防和环保方面的要求也不一定被认可或准许使用,商品房仍不能视为验收合格,不一定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该条例第49条也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备案。 因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所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是商品房交付使用的若干必备条件之一而已,而非充分条件。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必要条件还包括《城市规划法》、《消防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中所规定的其他验收要求。所以仅凭被上诉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即为“经验收合格” ,这样的交楼条件显然是明显低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楼条件,应属无效。 其次,《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是我国的工程质量验收国家标准,6.0.7条规定: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其条文说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是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人民**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否则,不允许投入使用。6.0.7条是强制性条文,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必须执行。因此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再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中将规划、**消防和环保部门的意见作为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但现实中这些部门并不在《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签署意见,而是另行出具意见书,因此房地产开发商在交房日期紧迫的情况下,仍可能绕开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在这些要求不具备的情况下,利用其在工程建设中的有利地位,组织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如果只是简单将其验收报告作为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依据,很有可能促使开发商为逃避逾期交房的责任,将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背离了工程质量管理的初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将提交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作为备案的前提,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备案机关对于竣工验收的审查,并不限于书面审查或是形式审查,而是对验收的过程进行实质审查,被上诉人虽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验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如果没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建设工程照样不符合交付条件。无法想象如果商品房在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方面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话,购房者使用该房将有什么样安全或其他(比如不符合规划部门的规划而可能强制拆除)隐患。如果出现上述需要重新验收的情况,而商品房已经投入使用,停止使用不但给购房者带来巨大时间和经济损失,而且可能使公众产生恐慌心理,不利于社会稳定。 日广东省建设厅印发了《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中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提请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进行专项验收,取得合格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单位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在计划竣工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组成员名单、验收方案连同工程技术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条件审核表》提交质监机构检查,质监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发出整改通知书,待整改完毕后,再行验收。”以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我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工作。因此,在实践中也只有以验收备案作为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条件,才能有效的避免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 由此可见,国家对建筑工程、建筑质量实行的是备案制度。但该备案制度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还涉及到规划、**消防、环保等强制性建设内容。所以依据国家强制性法律的规定,必须取得《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才符合“经验收合格”的交付的条件。本案中仅凭开发商自己组织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四方验收报告,不能表明开发商具备了房屋交付的实质要求。实际上:设计、勘察、施工、工程监理等部门,这些单位和开发商是一个利益共同体, 开发商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只是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建设单位就是开发商自己,其他四个单位都是开发商聘请的,说到底,就是开发商自行验收。一审判决书认为“评定工程合格”也只是生产者(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对自己产品的“自我评价”,而不是主管部门的评定。一审法院仅仅依据开发商自己组织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四方验收报告来简单定案,显然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定的。
保利的,央企,忍了吧;不忍,你也得不到啥好处,不是我们喜欢妥协,而是胳膊掰不过大腿他们交房,只是为了不违背合同上面的约定时间,开发商拖延交房也是常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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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400-850-8888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  海口民生工程--永和花园的开发商逃避违约责任和支付本该它付的物业费,情况是这样的:  2013年业主与开发商签订了民生工程《永和花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号交房,交房的条件是:1该房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2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房屋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  号,开发商寄发交房通知,对他延期交房的理由是因为台风,但是根据法律,这种因为台风造成的延期必须提前向业主说明,否则台风不能成为他延期的理由(这是我在后来恶补法律知识时才知道的),但是他没有任何说法。而且说7月10号,不管来不来,都算交房。交房当天,合同上约定的交房证件,特别是法律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表,他没有提供,就强制大家交房。并让大家支付本该开发商支付的物业费。  7月10号那天,我以为永和花园是政府搞的民心工程,应该没事,所以没想那么多,签字了。后来在查资料的过程中,发现:开发商在交房时必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个是国家硬性规定的,否则就不能竣工交房,也就不能叫我们收物业费。但是那天开发商没有出示这个表,后来我就怀疑了,难道开发商还没竣工吗?结果到住建局一查,果然,没有备案表,没有竣工。  呼吁:永和花园的业主们,咱们要团结起来,成立业主委员会,制衡物业,这物业看起来不是个善类。法律上规定,想弹劾物业的业主只要超过一定的比例,俺们就可以踢掉他们。到时如果开发商想逃避违约责任,俺们也可以联名告他,让他们赔偿违约金。生活中有被业主踢掉的物业和告赢开发商,让他赔违约金的,大家都有点信心。  未完待续。。。。接下来我会慢慢的发布与开发商,住建局,物业交涉的各种录音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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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跟楼主情况一样。  去收房,开发商不让看房验房,只有交完钱办完收房手续才给看。  办完开发商这边的手续,再去物业那边办,一看,各种不合理收费啊,还死鬼八贵的,问物业1.2元物业都包含了哪些项目,物业轻蔑的回答只包含了他们的工资,我就呵呵了!  接着要缴一年的物管,2000元的装修保证金,还有电梯费,公共能耗费等等一大堆。我的天啊,算下来不包含水电费,每个月光交给物业都快两百块钱了,89平的房子,还是民心工程啊。  想了想,咱是弱势群体,也不想来回奔波,路途遥远啊,就办完物业拿钥匙了。再去看房子,我都差点晕倒,想当初东跑西跑办准购证,东借西借,还欠银行一大笔,花了几十万就是买这设计奇葩、户型严重缩水的房子!!!  哭诉无门啊,人家一句话就能把你挡死:“有啥问题可以去诉讼解决!”,我就日了,我一个老百姓能有几个钱去起诉,能有多少精力和时间去起诉!单身力薄能斗得过开发商和黑心的物业吗?哭诉无门啊!现在也只能把希望寄托到各个业主,团结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永和花园是我购买的第一套住房,所以很多东西很懵懂的,7月10号交房那天,想着政府带头搞的房子应该不会太乱,就签字了。后悔死了!信谁都不能信政府!  我是怎么发现有问题的呢?签字后立马找资料,准备装修。因为准备拆墙,但是物业很屌的样子,说不行,然后找了个看起来不懂的张工忽悠我,说这不能拆那不能拆,不靠谱到我这个外行人听着都觉得很假,所以我仔细的研究了交房时的装修合同,上面说要找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同资质的设计单位给出方案才行,我只好找到了原设计单位--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在咨询的过程中,一位参与永和花园设计的结构工程师好奇的问:我怎么找到他们单位的?我说交房资料上写的。后来我就纳闷了,这个问题对于他们建筑行业的人来说怎么可能会是问题呢?进而想到难道这个交房有什么问题?于是我又查找了交房的相关资料,发现交房必须出示国家硬性规定的《竣工验收备案表》,还专门跑了一趟长滨3路市政府住建局的建工处,果然不具备备案表,那么根据法律,根据预售合同,开发商就不具备交房的条件。
  开发商不具备交房的条件,那为什么它要提前交房呢?为了逃避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日前必须交房,否则延期一天,就要按照房价*万分之五*1天给我们付罚款,到7月10日那天,开发商已经延期了71天,假设房子40万,那么开发商就要支付给我们40万*0.00元的违约金,大家明白了,为什么开发商想逃避违约责任了吗?而且开发商直到7月27日,我去住建局查备案表时,开发商依然还没有备案表,所以违约金至少是14200元。
  何况大家的房价都不止40万呢
  早  
  早  
  我今天跟海口市住房保障中心联系了,他说他们中心只是负责审核我们这些是否具有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的老百姓,对开发商的行为只能是跟他们谈谈。。。。我发现最近我找的市政府,都是这样,他们也没办法啊,他们只能面上说说下而已,我靠,我的税收就是养你们这些,面上说说几下就完的机构啊,那不如取缔了吧,我少交点税
  再次后悔死了,俺担心的事情发生了,政府搞的房子更不靠谱
  7月27号,我找到了长滨3路市政府15号楼的住建局,先找了住建局的建工处,查询了永和花园是否具备竣工验收备案表,事实是没有备案,建工处的那个老男人一边玩这手机一边跟我谈,最后我问他能否开证明:永和花园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表,他说不行。。。  后来我还找了住建局的市场处,他们说在我们交钱的那一刻,钱已经到达开发商的账户里边,只是他们扣着5%的房子,等开发商干啥完了才给他售卖这5%的房子,对开发商的这个行为,他建议我发函。。。总之你自己去搞吧,没他什么事。后来我才知道这个市场处就负责监管这种事,因为我不知道他们的职能,所以他们就装糊涂呗。我后来怎么知道的呢?他们办公室的人就我这个事让我找市场处,我才体会过来的。  真烦,真不想跟他们打交道,但是多积极几次,我就知道怎么回事了,下次购房,他们就不好骗我了。
  本想上传录音,但是没看到上传视频的按键,没劲,还想上传原滋原味的呢
  期待后续....今天还去咨询了一下申请限价商品房的事儿呢,这叫我如何是好!他们这边些人太不作为了,应该让更多的永和的业主看到这个帖子!
  强烈要求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这么好的帖子必须顶起来,群主应该多组织些人,一起来维权,你是否在永和花园的QQ群中?
  到了长滨3路市政府15号楼的住建局,先找了住建局的建工处,查询了永和花园是否具备竣工验收备案表,事实是没有备案,建工处的那个老男人一边玩这手机一边跟我谈,最后我问他能否开证明:永和花园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表,他说不行。。。  ______  市住建局不行,那省住建局呢?  or焦点访谈呢?  
  今天,接了好几个电话。  先是永和花园售楼部的徐强来电,说开发商回复我了,说在8月20号老总回来解决我的问题,我不同意,因为我的要求很低,第一退不该我交的物业费,第二给我写一份书面材料盖公章的,要写清楚7月10号的交房不成立,这种要求不需要劳烦老总,也不需要等到20号。  接着市住房保障中心的人给我来电,说他们已经要求开发商星期一递交书面材料,什么什么的,我跟他说了徐强的来电,他让我把房子的钥匙交回开发商,拒绝收房,谢谢,终于有人肯出面做主了,然后我下午立马拿着钥匙和收房时的资料去永和花园售楼部退掉了。徐强说你不要退给我啊,你要退给物业,我说按照法律,交房应该是跟开发商交,所以我还是退给你,徐强说你单方面退钥匙没用啊,我说是住房保障中心的人支持我这么做的,我要表明我的态度,而且我的所作所为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我没做错。  最后我打电话给住建局市场部,询问为什么我给办公室打了两天的电话,都没人接,办公室没人上班吗?他说不是。。。让我就我的问题提交一个书面材料,说提交书面材料时他们就往上面递交,马上处理。我现在想想我忘记问他:要往那个上面递交了?难道是省住建局?还是市政府?难道姐姐我最后要经历一把启动行政问责的精彩过程?
  徐强说的“你不要退给我啊,你要退给物业”,大家对这句话有什么疑问吗?你们可能没有,但是我有,这段时间的经历让我产生了一个疑问:物业难道真的是开发商那边的?  这段时间,我在跟物业的交涉过程中,物业总是一再的把自己与开发商分开,甚至说过他们物业跟开发商没关系,说什么不具备交房条件是开发商的问题,我交房了就应该交物业费,说的好像它跟开发商没关系似的,但是我查过资料,前期物业是由开发商为永和花园招聘的物业公司来管理,也就是说物业是开发商招聘来的,他们怎么可能没关系呢。  那么为什么物业一个劲的要撇清自己跟开发商的关系呢?为了由我们交物业费。开发商正式有资格交房前,物业费应该是由开发商来交,物业公司不找开发商交物业费而要找我们交物业费,理由有2点:1开发商和物业是相互独立的,开发商没钱交,所以物业想着死道友不死贫道,想让我们交,2开发商和物业是一体的,想收点钱,应急或其他什么的理由。  再加上徐强前面说的,他说他不是开发商那边的,所以徐强说的“你不要退给我啊,你要退给物业”这句话让我产生了一个疑问:物业难道真的是开发商那边的?  我为什么纠结这个问题呢?因为我让物业退我物业费时,他们总说他们跟开发商没关系。但是他们又说过,交房是开发商委托的,我问他们:根据法律,物业要代替开发商交房就必须有开发商的交房委托书+盖章,我追问物业是否有委托书的时候,他不肯正面回答,只说有委托,我觉得其实没委托书,那么这就存在两种情况了:第一物业和开发商不是一体的,那么物业的代替开发商交房这个行为就没有法律依据,也就是说交房不成立,他要退我物业费,因为你没有委托书。第二物业和开发商是一体的,那么他就更应该退我物业费了,不具备交房条件。
  支持我们百姓的正常利益  希望有关部门重视。。  
  今天要写一篇有关永和花园的书面材料。。。。不知道怎么写,就在网上输入“房产纠纷书面材料”,结果看到一个字眼“信访”,这让我想起了,那么找政府维权的人被关精神病医院的事。。。。。呵呵。。。。。
  永和花园设计真的无语,竟然没有人行道,也没有非机动车道。。  
  很多人与楼主一样的遭遇,但没有楼主一样的勇气,赞一个!
  支持维权
  开发商违规收取价格调节基金  开发商要每户按房价的0.15%收取我们的价格调节基金。永和花园作为保障性住房,按照《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品房按销售额、存量房按评估额的0.3%征收(交易双方各0.15%,首次购买保障性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的免征基金)”,开发商不应收取该调节基金。在我们的追问下,开发商说永和花园为限价房,不属于保障性住房,坚持收取。但我们查阅了《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永和花园建设项目性质问题的复函》(海住建保[号),文中明确永和花园项目为保障性住房项目。开发商收取该调节基金属于违规收取。
  开发商违规交房  日我们收到开发商海南鼎圣置业有限公司发出的《永和花园房屋交付使用通知书》,要求我们日办理交房手续并缴纳购房费用。但当业主在7月10日到永和销售中心办理交房手续时却发现,开发商还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竣工验收备案》、也未提供《管线分布竣工图》等文件及政府批文。如此未达到交房条件即要求业主交房,明显是为了收取业主的资金及逃避延期交房的责任,若收房后房屋存在质量等问题,我们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这段时间,在和各政府机关投诉这个问题的时候,秀英区住房保障中心的物管处最牛了。我先是找了市住建局的物管处,这个物管处询问了几个关键的问题,看这个物业费有没有可能收回后,确定这个物业确实有收回的基础时,人家就说了,你这个问题要这么操作,先去叫市场处的开具证明,证明永和花园还不具备交房的条件,然后拿着这个证明去找秀英区住房保障中心,说他们专门负责这个的。我说永和花园不是归市住建局监管吗?他说秀英区的就归秀英区管,然后就把我从这里打发掉了。  下星期找他们领导谈谈这个职责问题。  然后我只好打电话找秀英区住房保障中心了。然后那里的某个人在听我说问题时,想找理由推掉,被我都一一反驳了,他只好让我明天再找他们的物管处的。第二天我给他打电话,物管处那个把我使劲批了一顿,说什么交房违约是开发商的问题,这个问题我应该找开发商(其实就是找市住建局,不要找他们),呵呵,我说交房这个行为是物业进行的,他们是在我们交完所有的物业费之后才交钥匙看房的,所以物业一开始交房这个行为不合法,那么接下来的收费也就不合理了,物管处那个说,交房违法是开发商的问题,我不能因为过程的一点小瑕疵就找物业,我应该去找开发商(其实就是找市住建局,不要找他们),我靠,推卸责任声音还挺高,我说物业很可能没有开发商的交房委托书,所以物业交房这个行为是违法的,物管处那个人假装没听见,把问题全部推到开发商身上后,他终于说出了他心中的想法,永和花园的问题要找市住建局和市住房保障中心。。。。。。
  没有开发商的委托交房书,物业就让大家交一大堆的物业费,这点在秀英区住房保障中心的物管处看来是一点小瑕疵。。。。。难怪官员奸淫幼女只是一点大瑕疵!!
  刚刚有个业主去找物业谈收费不合理的事情,然后他告诉我:永和花园又在交房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永和花园建设项目性质问题的复函》(海住建保[号)  
  楼主能否能把电话私信给我,我现在想维权,由于我老婆行动不方便,加上我工作没时间,为了避免走弯路,我想电话咨询一些细节。
  楼主能否能把电话私信给我,我现在想维权,由于我老婆行动不方便,加上我工作没时间,为了避免走弯路,我想电话咨询一些细节。
  终于把书面材料写完了,累死了,烦死了,啥都不想干,这种无法无天的日子啥时候是个头啊
    这个文件有对限价商品房的定性,是保障性住房
  准备每天去锻炼,淡化这件事对自己生活的影响!
  先支持楼主!永和花园通知我去交费,首先开发商得先将违约金叫给我们所有业主。  我相信楼主的言论是真实的,得全体业主团结起来,抵制开发商和物业。
  这星期,市住建局都不接电话了,难道是最近市住建局接的永和花园的电话多了?还是上级有指示,这件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信谁都不能信政府,我妈害死我了  我去找你,行了吧,妈妈的,不是说保障性住房属于市住建局监管吗?
  我们要团结起来,成立业主委员会,维护我们正当权益
  大家去维权时叫上我,我们几个朋友都上当了,大家原本一起申请买永和,谁知现在这么多不合理
  物业太牛了,搞得他们是业主的主人似的,强烈支持换掉
  从7月27号起,我一直在跟开发商和物业交涉,具体如下:  7月27号,我找到了长滨3路市政府15号楼的住建局,先找了住建局的建工处,查询了永和花园是否具备竣工验收备案表,电脑记录显示没有备案。  7月27号,我给物业打电话,质疑他们为什么不具备交房条件就让我们交物业费。物业说交房是开发商的行为,他们物业是最后一步流程,我说交钥匙后看房才是最后一步流程(众所周知,交钥匙看房属于开发商的交房行为),你们让我们交完物业费才能看房的,物业说,交房是开发商委托他们物业进行的。我说,既然开发商委托你们进行交房,那么在开发商交房这个前提违法的情况下,你们的物业收物业费这个行为也就不合理了。他死活要说交房是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跟他们收物业费无关。  7月28号,我打电话给住建局的市场处处长,投诉了这个问题,市场处的就约谈了开发商,要求开发商“不具备交房条件前不许交房和收物业费”,开发商口头上答应了。  7月30号,我又给物业去电,目的是为了确认一个问题:既然他说是开发商委托物业交房,那么物业就应该有开发商委托物业交房的委托书+盖章,否则就是违法。因为根据法律,物业要代替开发商进行交房,就必须具备开发商的委托交房书+盖章。结果,他东拉西扯,说什么开发商办开发商的手续,物业办物业的手续,真的吗?才怪,开发商寄发的交房通知书上写得很清楚,交房的最后两步是“物业收放组(领取钥匙)--物业验房组(看房)”,这最后两步清楚的说明了物业在办开发商的交房手续。总之物业说了半天,就是不肯正面回答,他们是否具备开发商委托他们交房的委托书+盖章,只是说委托了,看来最多是口头委托了,那么根据法律,没有委托书,物业的交房行为就是违法,那么交房这个行为违法了,接下来的收物业费也就不合理了。但是物业坚持说:他们一点错都没有,坚持不肯退物业费。  7月30号,我拨打了市场处给的开发商那面的张经理的电话时,他却不想跟我聊,只是让我找售楼处的徐强,说徐都知道。  7月31号,我给售楼处的徐强去电,徐强对张经理说的事情一副茫然的样子,甚至连张经理是何许人也都不知道,我提出了2点诉求:1退还不该我交的物业费,2给我写一张书面材料盖公章的,声明7月10号的交房不成立。徐强说请示一下。  8月3号,我拨打徐强的电话,徐强说开发商还没有结论,同时他说他不是开发商那边的人,他只是代理开发商售楼这件事而已。  8月3号,我再次给张经理去电,说他没有诚意,找个外人来跟我谈,张经理说徐强不是外人,说他很有诚意,还说永和花园已经具备了交房的条件,让我9月3号给他去电,我问他永和花园具备了那些交房的条件?他说你信任我就9月3号,不信任就爱干啥干啥了。一点都没有诚意!!  8月4号,我给市住房保障中心的人去电,投诉了永和花园违法操作的事情,他说去了解下。然后当天,他就回话说:他让开发商尽快联系我。赞一个,市住房保障中心的效率很高!  8月4号,我给市住建局市场处处长打电话,说了开发商和物业的说法做法,要求住建局进行行政处罚,该处长说他只是一个小职员而已,权限太小,不能发动整个系统对开发商的惩罚,让我给他们办公室主任打电话,寻求下权限。  8月5号,我给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去电,投诉了永和花园违法操作的事情,他说去了解下,然后再次拨打他们办公室的电话就再也没人接了。  8月6号,徐强给我打电话了,说公司回话了,他们的老总20号回来给我解决这个问题。我说这点小事打个电话就行了,还要亲自跑一趟干啥,他说要亲自跟物业说,我说那个证明7月10号交房不成立的书面材料呢,他好像忘记提了,估计开发商不同意这点,我说20号太久了,我不同意。  8月6号,市住房保障中心的人给我来电话,说他们已经要求永和花园在下星期一写书面材料交上来,并让我把钥匙交回去。我泪流满面,终于有人肯正面表明态度了,于是我下午立马把钥匙拿去售楼处交还给徐强了。徐强说你交给我干嘛,你要交给物业,我说交房应该是跟开发商交,退房当然也是退给开发商了。交给物业干啥。徐强又说你单方面交钥匙没用啊,我说我这个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呢,你不具备交房的行为,我就可以拒绝收房。看看,徐强代表的开发商其实就想把交房这个违法行为进行到底吧?那个张经理或者那个老总其实没有一点解决问题的诚意吧。  8月6号,我给住建局市场部的人打电话,他让我交一份书面材料,说立即办理。我还问他:为什么办公室的电话没人接啊?办公室不上班吗?他说办公室的人太忙了,没有接到,还说不可能专门不接我的电话的。(我当时想:效率蛮高的,看来习近平政府还是比以前的政府好,结果才知道,人家的“立即办”是立即转给市住房保障中心的人去办,没他们什么事了,后来连他也不接我的电话后,我就知道了,屁话!他们就是专门不接我的电话的)  8月6号,星期四,我把钥匙交还给开发商后,门口的保安告诉我,他们7月10号已经交房完了。假的,8月8号,星期六,有业主说,开发商又在交房了。  8月7号,我把市住建局让交的材料传真过去了,花了15元。  8月8号~17号,拨打住建局的电话就再也没人接了。  8月18号,我还不死心,决定上门去问问什么情况。结果我一问市住建局市场处处长,他马上就说已经转给市住房保障中心去处理了。我又跑去物管处问了物业按1.2收费合理吗?他说他都没时间跟我谈这个事,国家已经不管这个事了,按合同办事。我又说了物业其他不合理收费的问题,他说那是归物价局管,不归他们管。还说物价局就在16号楼。  8月18号,在16号楼找了半天,都没看到什么狗屁物价局的工作处所,所以干脆去市住房保障中心,看看有没有物管处,结果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分配房源的人告诉我:1办事的人出差了,星期5办公。2市住房保障中心是市住建局的下属单位,没有行政处罚权;3开发商的违规交房肯定得到了市住建局的某些人的同意,否则他不可能想交就交(这信息量大!它在暗示官商勾结吗?),说开发商交房可能经过市住建局的总工处的同意吧。他妈的,他家人不要落在姐姐手上,否则让他尝尝被耍的滋味。
  维护合法权益,物业乱收费,房开不具备交房条件就强行交房,政府监管部门不作为
  买房前曾经想着政府盖的房子可能回扣更高,所以质量可能更差,但是,老妈说政府盖的房子没错,加上自己也想买房子,所以。。。。怪自己,没有坚持自己的想法
    无耻的物业,
  我们快成立业主委员会,看物业还能嚣张几天
  开发商逾期交房必须有交待,物业收费不合理必须整改
  售楼部的徐强说,他不是开发商那边的。。。。。这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永和花园的开发商是个皮包公司?政府融资融了半天,千挑万选终于选了一个皮包公司?他妈的。
  房开、政府蛇鼠一窝
  咱们组个群吧!  
  无耻的物业
  无耻无良的物业,乱收费没装修就要交装修押金,滚一边去
  @15-09-11 20:51:00  咱们组个群吧!    -----------------------------  把永和花园的微信再发一次呗··
  情况怎么样了?可以试试多个渠道,微博话题,打电话给南海网等。
  现在买期房,成为重大风险!
  等你住进去后麻烦就更多了,没学校,没公交,很不方便
  昨天又有报道说永和花园的质量问题,是一业住在装修时发现的,我们业住团结起来才行,刚才一朋友打电话给我,他说他已向保障中心打电话了也受理了,工作人人员给了他一个王副主任电话:。
  调节基金我准备起诉他,有没人响应?
  各位,好累的......我已经放弃了,咱们一起恭祝他们出门撞车好了
  楼主不要放弃。遇到这事不是你一人,诉求违约金,政府看来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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