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益受到损害的意义

要切实防止基层损害职工群众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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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蒸湘廉政网
来源:三湘风纪
&&& 2010年2月23日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多处提出“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概念。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任何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本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者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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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强制企业缴全五险 可避免职工利益受损
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后,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有望统一征收,以保障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社保基金也将应收尽收。此外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也有望在网上办理缴费申报。 >>变化一 五险有望统一征收 草案称,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 此外,草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地区,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五险统一征收作了方向性规定,体现出统一征收的要求。 据了解,在一些已经实行五险统一征收的地区,五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登记、统一基数、统一征缴和统一稽核。此举有利于确保参保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前有的用人单位钻社保五险分散管理的空子,比方说,只给员工缴养老保险不缴医疗保险,或者只缴两三种保险,致使参保者的利益受到损失,也使得社保费难以应收尽收。如果五险实行统一征收,将使得单位在为职工缴纳社保时难以“挑三拣四”,必须五险全交。 >>变化二 增加网上申报方式 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方面,根据实践情况,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同时也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当办理缴费申报,并可以通过网上申报。 草案还增加了个人缴费的方式。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代扣。 >>变化三 社保基数统一核定 目前,各地社会保险费有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也有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草案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据了解,这对于各征收部门统一征收口径,规范征收方式,确保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失,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也有帮助。 ■参与方式社会各界可以在今年12月15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在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中对草案提出意见; 电子邮件:lifachu@;传真:010 信函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新规可避免职工利益受损本报讯(记者赵鹏)中央财经大学社保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教授向本报记者表示,草案的出台,对于社保基金的应收尽收,确保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失,以及方便个人参保都大有裨益。 褚福灵表示,草案在征收险种上,将原办法规定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扩大为全部五项社会保险,并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实行五险统一征收,这对于提高基金征收率很有好处。 草案明确,不论社保征收还是税务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缴费的申报和基数核定都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这对于各征收部门统一征收口径,规范征收方式,确保参保者的利益不受损失,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也有帮助。此外,褚福灵表示,草案还出台了不少方便个人和单位的措施,政策显得更加人性化了。如在社会保险费申报方面,增加了网上申报方式,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也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同时,草案还增加了个人缴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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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 1998 - 2017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国际关系研究院专家:防止部门利益膨胀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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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关系研究院专家:防止部门利益膨胀有现实意义
日 07:34:51
 来源:中经网
】 【】 【】&
&&&&在2006年的这个秋天,这样一篇文章注定要掀起不寻常的波澜。 &&&&10月9日,这一天出版的最新一期《?磐?》新闻周刊上,出现了一篇题为《警惕部门利益膨胀》、署名“江涌”的长文。文章抨击中央政府机构中部门利益膨胀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影响了决策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损害了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增添了国家经济及政治风险”。文章涉及的并非新话题,但言辞之尖锐,评价之严峻,在官方刊物上可谓前所未见,文中更有一些相当刺激性的内容,如“有的中央机构的部门利益与境外集团商业利益的交织正日趋紧密,在一些重大涉外政策上,有时甚至不顾国家、民族利益,成为境外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讲到这一问题,文中甚至点出了某部下属机构的名字。 &&&&文章发表时,正值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召开,会议提出,要推动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协调发展。有关建设和谐社会和解决“特殊利益集团”等问题正为舆论所热议,而有关外资政策与国家经济安全的争论也正处在敏感期。江涌的文章,正好击中了这两个敏感话题的交叉点。此文甫一面世,立即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关注。 &&&&有人在揣测文章的背景,有人在猜测署名作者“江涌”的身份。 &&&&资料显示,江涌所在的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是在1980年根据中央关于建立一批国际问题研究机构的指示而成立的。其下属的经济安全研究中心重点考察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涉我重大经济安全问题和突发事件进行深度分析与研究,曾出版《国家经济安全》、《全球能源大棋局》、《国际实现社会和谐的经验与启示》等著作。 &&&&10月13日上午,本报记者在位于北京万寿寺的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的大院门口“堵”住了文章作者、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对他进行了专访。 &&&&“文章中的所有数据和实例都是有依据的”,江涌告诉记者,从事这个课题的研究已经有一年半的时间,“在调研当中,除了与政府部门访谈之外,还接触了大量曾经在政府部门工作过的司局级官员,先后访谈了八九十位。” &&&&部门利益问题得到高层重视 &&&&《21世纪》:近日,《?t望》杂志登载您的《警惕部门利益膨胀》署名文章。您在文章中认为当前中央政府机构中部门利益膨胀问题突出,甚至已经到了影响国家安全的程度。十六届六中全会刚刚闭幕,和谐社会建设全面推进之时,这篇文章反响强烈。您能不能介绍一下这篇文章是怎样写成和发表的吗? &&&&江涌:其实这篇文章一年前就完成了,现在刊登的是其中的一部分。当时情况是这样的,自从2004年的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开始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国际社会对此有很多的议论和评价。两年来,我们研究中心始终跟踪观察着国际舆论。其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中国政府自身的改革,而现在日益膨胀的政府部门利益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于是在国家某部门的授权下,我们从去年3月份开始就部门利益问题展开专项调查研究。这个研究并不是针对某一个部门,而是在改革的关键时期试图找到新的思考方式和角度。这就是这个课题启动的背景。 &&&&在这个专项调研当中,部门利益的问题也得到了国家很多部门高级官员的重视和认同,并且对本届政府解决这一问题寄予很高的期待。我们从2005年3月份开始调研,到当年的6月份形成一个课题报告的初稿,先后写了5万多字的材料,最终在10月份形成一份9000字左右的题为《部门利益因素对重大决策的影响》的调研报告。这个专题报告由我主笔。 &&&&《21世纪》:在您的课题研究中,所指的部门利益主要是什么?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江涌:部门利益就是指行政部门偏离公共利益导向,追求部门局部利益,变相实现小团体或少数领导个人的利益,其实质就是“权力衙门化”与“衙门权力利益化”。 &&&&部门利益膨胀的突出特征有四个方面:一是部门利益最大化。二是部门利益法定化,即一些中央机构存在借法律规章来巩固、谋取部门利益的现象。三是部门利益国家化,有些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过程中,为积极巩固、谋取本部门利益,将部门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或者将国家意志歪曲为部门意志,以部门利益取代国家利益。四是部门利益国际化。比如说,有的中央机构打着“与国际接轨”的旗号,挟洋以自重,巩固、谋取部门利益;有时甚至不顾国家、民族利益,成为境外利益集团的代言人。总之,整个国民经济在部门利益的分割下显得支离破碎。 &&&&《21世纪》:在这篇文章当中,您列举了大量的数据和实例,其中还不乏一些定性的评价和结论。那么,支撑您文章观点的调查方式和方法是什么? &&&&江涌:我只能说,文章中的所有数据和实例都是有依据的,其实草稿中的实例更为丰富,后来考虑到篇幅和敏感度才删去。我们在调研当中,除了与政府部门访谈之外,还接触了大量的司局级老干部,先后访谈了八九十位。还包括和中央党校等机构的知名专家合作。 &&&&值得关注的是,调研当中国外的一些专家学者也给我们提供了很多素材,这让我们感到很惊讶,他们怎么会掌握这么多的中国国家部委的研究报告呢?后来了解到,国外研究机构,甚至大企业和行业协会通过母国政府或政治游说,或收买、利用高干子女、亲属,或聘请一些部门领导与职员做咨询师(拿咨询费),或将相关课题并配以丰厚的课题经费,给予各大部委研究机构与学者等途径,来获得大量有关我国国民经济的数据和资料,甚至对我国相关部门决策与立法施加影响。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我们对国家的信息安全感到担忧。我们认为,这是我国大量政经信息外泄、经济高度对外依赖、独立自主的工业体系受损、外企长期保持“超国民待遇”不变以及内外企税率未能统一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症结所在。 &&&&解决问题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 &&&&《21世纪》:我们看到,改革到目前的阶段,医疗改革已经不是卫生部门所能完全把握的,教育改革已经不是教育主管部门所能完成,很多民生问题都需要多个部门的协调运作,如果事事都需要国务院牵头各部门来共同完成,那是不是说明部门改革已经势在必行了? &&&&江涌:是的。我想这也是我的文章引起社会关注的主要原因。医疗、教育、卫生等方面的改革与部门利益的确密切相关。有的方面的改革,肯定需要国务院的权威来统一协调,但是很多问题是部委自己可以解决的,前提就是要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人民利益放在部门利益之上。就是因为部委过于看重部门利益,所以才把问题复杂化了。 &&&&《21世纪》:报告中还应该包括尚未公开的政策建议部分吧?能不能介绍一下? &&&&江涌:政策建议部分是围绕前面提到的部门利益膨胀的突出特征和带来的隐形危害来展开,主要包括以下部分。第一,是国家的总体思路,也就是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强政府。我们研究认为,当前中央政府的权威性被部门利益严重削弱。还要通过民主程序来加强决策的科学性,防止一些部门和地方对中央决策进行抵触。因为在宏观调控当中,从中央到地方的政令不通一直为各方所头痛,有学者说政令不通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受到传统的政绩观等因素影响,而我们认为,出自中央各部门的决策的科学性也应当受到质疑,因为部门利益的考虑,导致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本应该代表中央的决策失去了全局性,从而导致政令不通。 &&&&第二,是涉及体制问题的改革,解决部门利益法定化问题。比如说,改革预算体制,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共财政制度。 &&&&第三,是要进行机制方面的改革,特别是要解决决策与执行不分,机构设置偏多,职权交叉重叠等方面的问题。 &&&&《21世纪》:六中全会的公报中明确提出,要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这一语境下,应该如何理解防止部门利益膨胀的改革? &&&&江涌:我们在报告中也重点谈了这部分内容,并认为当前我们的政府是一个主导经济的经济增长型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过多。如果政府可以转变职能,向服务型政府转变,那么就可以削弱很多政府部门的权力。此外,政府要想实现职能转变,一定要将决策和执行分开,这一点政府已经努力多年,但还远远不够,阻力也比较大。防止部门利益膨胀的问题可能有点敏感,但是我们认为,当下来解决这个问题,是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的。(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t望》新闻周刊: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政府机构中的部门利益问题日益突出。在决策或履行职能过程中,有些部门过多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过于强调、维护与谋取本部门利益,影响了决策的战略性、全局性和前瞻性,损害了社会公正与大众利益,增添了国家经济及政治风险。部门利益膨胀突出特征: &&& 一是部门利益最大化。 &&& 二是部门利益法定化。 &&& 三是部门利益国家化。 &&& 四是部门利益国际化。&&&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初期,各级政府能够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取得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成就,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承担政府职能的各个部门,都能够从大局出发,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考虑,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使职能。&&&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政府在市场竞争领域的退出步伐逐渐加快,政府对经济的干预逐步弱化,部门的职能、权力范围在调整中有所缩小。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些部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开始强化手中的权力,把权力的着力点放在了部门利益的争夺和使用上,再通过部门利益的使用巩固部门的权力、维护部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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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与意义
作者:马俊哲  时间:     浏览量 0  评论 0    
一、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简介&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是企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聘请律师就其在业务方面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而担任的特定职务。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有两种,即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协议,在协议约定期限内(通常是1年或1年以上)处理该企业所有的法律事务,这类法律顾问服务范围广、时间长,故称为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受企业聘用专门处理某一项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关系待该项法律事项办理结束而结束,一般不受时间限制,故又称临时法律顾问或者短期法律顾问。如今企业大多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因其能在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其他活动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帮助。在此,主要介绍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大多数企业都聘请了常年法律顾问,尤其是一些大企业,但多数企业只把律师定位在讨债和打官司即诉讼方面,甚至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忽略了法律顾问的作用,其实,除了诉讼以外,一名优秀律师能为企业做的还是很多的,而且对企业来说还是非常重要的。&
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与意义&
(一)、解决企业法律纠纷&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可以用运其法律知识针对企业所面对的各类法律问题及纠纷提出应对方法及解决方案。最普通来说,就是作为企业的代理人参加各类诉讼。由于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企业间一直保持着较为紧密的联系,且对企业情况有一定了解。所以可以在各类问题及纠纷发生后的最短时间内采取应对方案。而企业也可以在问题发生后立即联系自己的法律顾问,不会发生因为在产生了问题后才通过其他途径慌忙找寻律师予以解决而错过时机的情况。&
(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作用的意义其实远胜于为企业解决法律问题的意义。一名优秀的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通过了解企业日常、基本的情况,发现企业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漏洞,并及时制定相应法律方案加以弥补。&
通过诉讼,企业虽然可能获得因纠纷而产生的损失,但由此而支付人力、物力、财力其实已经给企业又造成了新的付出与损失。所以我们说,通过诉讼永远不能获得完全的补偿。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能够防患于未然,及时发现法律风险并制定方案加以解决,才是真正避免企业产生损失的有效方法。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与意义也就在于此。&
(三)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企业几乎所有的经营决策活动都涉及到法律,而这其中就可能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因此,针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特点与需要,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法律分析及法律意见,就成为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作用。当然,法律顾问的法律分析及法律意见绝不是左右和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而只是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从法律层面上加以完善,避免风险。&
三、企业法律顾问重在防范&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法律风险是其中的风险之一,好多企业因遇到这种风险而遭受重大损失甚至倒闭,比如有的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被骗,有的企业因担保问题替他人承担债务而得不到追偿,有的企业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被侵犯而不知如何是好……。&如果企业聘请一个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进行内部控制,可以尽可能的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即事前预防、事中保障、事后补救,预防为主。但许多企业认识不到这一点,它们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只是为了“打官司”,但“打官司”只是是事后补救的措施,官司不管输赢,都给企业带来损失,这个时候由于诸如没有保留证据,签合同时己留下隐患等前期工作没有做好的原因,即使聘请再有能力的律师也无力回天。其实法律顾问提供法律知识参与管理,使管理走上法治的轨道,是可以使企业避免很多管理上的漏洞,客观上为企业创造了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谈到这里,我想起了在一本书中看到的一个故事。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扁鹊答说:“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扁鹊答说:“我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的人才知道。我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于本乡里。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文王说:“你说得好极了。”这个故事的现实意义,从律师的角度去看,对于一个人来说,保健医生是我们首选的。如果日常生活中没有防范措施,因为一旦患于重病,再高级的医生对身体留下的术后伤疤也是难于愈合的,甚至生命不保。企业也是如此,如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选择你信赖的律师,为你的企业经营活动保驾护航,发挥正常的保健预防作用,可以在广大客户中树立良好的信誉,避免到法院诉讼的尴尬局面。事实说明,一切事物,事后控制不如事中控制,事中控制不如事前控制,可惜大多数的企业经营者均未能体认到这一点,等到错误的决策造成了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有时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四、企业经营者眼里的法律顾问意义&
不是在危言耸听,在很多签订的合同里,法律顾问修改一句话,甚至一个标点符号,整个意思就变了,企业的利益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如果没有法律顾问在法律技术上把关,万一有疏忽,小的赔点钱,大了就可能给整个企业的经济命脉造成重创。在很多时候,一个好的法律顾问,可以避免企业在正常运作中免受不必要的损失,甚至可以救活一个企业,这样的价值,无法估量。但是大多数企业的经营者对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有不同的心态,多数持消极、淡漠心理,认为我的企业又不需要打官司,请律师干什么?有的甚至认为律师只是在打官司时就可以临时聘请,还有的认为,平时没有事儿,请律师到企业作法律顾问是一种摆设。笔者从事执业律师十余年,担任过数十家企业单位法律顾问,现将经营者对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和支付律师顾问费的自愿心理和不自愿心理作如下剖析。多数经营者认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不通过打官司就不能直接给企业创造价值,平时还要付律师费,看起来好像划不来,其实,他们的价值不是体现在帐本上。例如笔者在担任A企业和B企业法律顾问期间,由于地域原因,经常去A企业较多,每月都去,A企业的经营者也常到办公室交流,不断谈到企业内部的一些事儿,还有经营过程中的一些债权债务的催讨和防范常理,签订合同时必要的注意事项等。甚至有时候直接让我修改合同。这些事宜由于律师具备着特有的专业知识,都可以很快完成。由于预防措施得力,三年来,A企业没有发生到法院打官司的诉讼纠纷。但是三年来A企业觉得公司运营稳定,不需要法律顾问帮着打官司,从不愿交纳法律顾问费用,其实他们忽视了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中的监控和预防作用。又如,B企业。由于B企业经营地较远,平时很少来往,有时偶而一个电话而已,谈及经营的事儿很少。可是三年来,发生了两起诉讼,笔者均代理该企业参加了诉讼。这也许也是巧合,B企业应该发生诉讼。但是B企业三年来,由于律师参加了诉讼,总是主动交纳了顾问费。笔者想起这些事儿,有时感觉很笑又无奈。&
五、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一般服务内容&
(一)企业日常法律服务&
1、为企业在日常业务运营中所提出的问题或疑问进行法律分析,提供口头或书面的法律咨询,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或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
2、协助企业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内部安全防范机制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进行规范管理,为企业合同管理提供法律建议和意见,监督、跟进合同的履行;&
3、为企业草拟、修改、审查劳动与人力资源等相关合同、制度(如聘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等等),协助调整劳资关系;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福利等劳动人力资源管理;&
4、应企业要求,参与起草、修订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杜绝财务管理的漏洞;并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资料,对企业财务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及相应的处理方案;&
5、为企业起草其他规章制度、条例或法律性文书,或者对企业草拟的法律文书进行审查,帮助企业制定、修改内部的规章制度,以起到增强企业本身素质、使运营活动符合法律要求、内部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的作用;&
6、对企业管理层、员工以及专题项目组成员进行法律辅导、培训和讲座以及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工作指导,增强管理人员和员工的法律意识,保障企业规章制度得到贯彻执行;&
7、根据企业的要求,参与对外合同谈判,制定谈判策略与方案,起草、审查、修改企业因日常业务运营需要而与第三方签订的协议、合同及其它法律文书,出具一般性的法律意见,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8、根据企业要求,接受企业员工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相关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诉讼、仲裁、复议、听证或调解活动,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仲裁或调解活动,代理举报、控告损害其利益的犯罪行为;&
9、根据企业要求,以法律顾问的名义对外签发律师函、律师声明、律师公告或应企业要求,起草并以企业名义在公共媒介公布法律公告;&
10、为企业设计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和专有运营权的保护方案提供法律建议,并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11、为涉及企业工商管理和税收法规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12、对新注册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企业章程等法律文件进行起草、审核;&
13、应企业需要不定期向企业介绍、宣传国家和地方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与该企业有关的最新法律资讯和动态。&
(二)企业重大运营活动法律服务&
1、为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分析,并提供可行性法律报告,出具法律建议和意见;&
2、参与企业的合并与分立活动,对其法律可行性和操作性进行论证,具体的法律文件的起草、审订,参与整个活动的谈判和监督执行;&
3、参与企业招标投标活动,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
4、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参与投资方案的设计,提供相关法律资讯和建议;&
5、为企业与其他企业开展项目合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三)企业重大专题项目活动法律服务&
1、就专题项目,参与与法律有关的规划咨询,行业规划、专题调查研究;&
2、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的设计与起草,提供法律保障意见;&
4、协助企业在对外活动或项目运行中,为企业进行所需的有关项目、企业资信和信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资信状况等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查,出具调查意见,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5、根据企业的要求,审查或准备重大项目谈判所需相关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企业的重大项目谈判;&
6、在项目开展中,参与并协助企业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企业的运营和业务进行法律沟通与联系。&
(三)企业重大专题项目活动法律服务&
1、就专题项目,参与与法律有关的规划咨询,行业规划、专题调查研究;&
2、参与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的设计与起草,提供法律保障意见;&
4、协助企业在对外活动或项目运行中,为企业进行所需的有关项目、企业资信和信息,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资信状况等背景资料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查,出具调查意见,必要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5、根据企业的要求,审查或准备重大项目谈判所需相关文件,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企业的重大项目谈判;&
6、在项目开展中,参与并协助企业同政府相关部门、各商业合作伙伴就企业的运营和业务进行法律沟通与联系。&
(四)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
在企业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时,代表企业参与诉讼、仲裁或申诉,具体如下:&
1、接受企业委托,参加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
2、制定诉讼、仲裁方案;&
3、作为受托律师代理参加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
4、作为受托律师代理参加国内、国际民商、劳动仲裁;&
5、应企业要求,在诉讼、仲裁程序中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6、生效的判决、裁定、裁决生效后,代理申请执行企业强制执行;&
7、代理各类民商案件的申诉。&
(五)企业其他法律服务&
1、为企业在对外投资、合作等事宜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在参与相关谈判、合同签订等工作中提供法律服务;&
2、在涉及与外界的纠纷、争议、冲突等有关事项中参与协调、调解、谈判等事项中,代表企业与第三方进行交涉、调解,提供非诉讼法律支持和帮助;维护企业方的合法权益;&
3、为企业的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进行律师见证;&
4、代理企业办理各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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