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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条件
  近日,一封来自张靓颖妈妈的社会公开信,曝光了张靓颖男友转移张靓颖公司股份一事。经过几次的,人也前后发生了几次变化。在的过程中,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呢?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依法律的限制,即各国法律对股权转让明文设置的条件限制。这也是股权转让限制中最主要、最为复杂的一种,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封闭性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35条 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针对股份的转让中国《公司法》第144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进行。&第146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制度中的幼稚病。
  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
  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中国《公司法》第147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国家授权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
  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149条第3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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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质应提交的证件有哪些,股权质押的条件是什么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股权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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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国《公司法》对股权质押缺乏规定。真正确立了中国的质押担保制度的是日开始实施的《担保法》,其中包括关于股权质押的内容。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再次明确股权可以质押。那么股权出质应提交的证件有哪些,股权质押的条件是什么?
一、股权出质应提交的证件有哪些(一)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5、以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6、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二)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1)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2)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三)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2、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四)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2、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书;3、加盖公章的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二、股权质押的条件是什么股权质押的标的物,就是股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中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一)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二)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三)在第(二)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其次,对股份有限公司,参考《公司法》第141条之精神,可以认为:(一)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设立质权;(二)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在其任职内不得设立质权。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仅指外商投资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以其拥有的股权为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另外,公司能否接受该公司的股东以其拥有的该公司的股权出质,对此,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允许的。如日本《商法》第210条、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即是适例。中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该企业”。可见,中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该公司。以上就是关于“股权出质应提交的证件有哪些,股权质押的条件是什么”的相关内容。对于股权质押的相关内容,建议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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