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离婚后对方拖欠抚养费费13个月,多次催讨无果。准备起诉支付抚养费及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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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付小孩抚养费被强制执行
10:07:05&&来源:河池日报&&编辑:&&阅读数:&&网友评论:
  本报讯(记者张锐锐通讯员余志刚李伟)作为父母,抚养子女是应尽的义务,但男子梁某却因对前妻的怨恨,拒付小孩每月800元的抚养费。12月14日,金城江区法院采取强制划拨的方式,执结这起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2009年4月,李某以梁某只顾打理生意、对家庭不管不问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小孩由李某抚养教育成年,梁某自2009年6月起每月支付800元小孩抚养费,直到小孩能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梁某对李某心生怨恨,每年都故意拖欠支付小孩抚养费。今年4月,又到了梁某支付抚养费的时间,李某经多次催讨无果,遂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受理该案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梁某住处,向其讲明利害关系,但梁某均无动于衷,并坚称自己没钱支付。在劝解无效的情况下,法官对梁某的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并依法对其账户中的5600元予以强制扣划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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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民声离婚后,还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增加对孩子的抚养费吗?
离婚后,还可以起诉要求对方增加对孩子的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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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和丈夫协议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孩子归刘丽抚养,丈夫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500元。当时刘丽幻想着两人可能会复婚,因此对孩子的抚养费多少未深究。现已离婚一年半,前夫已经再婚,却从未支付过孩子一分钱抚养费,但是孩子上幼儿园及其他开销是巨大的,眼看复婚无望,刘丽想要求前夫增加抚养费,但令刘丽愤怒的是,前夫居然理直气壮地拒绝支付抚养费,更别提增加了!前夫的理由很简单:离婚时离婚协议上对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写的很清楚,刘丽自己也同意签字了,现在想反悔,可不行!丈夫态度强硬,而且丈夫认为刘丽已经将孩子的姓改了,这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所以更不能给孩子抚养费了!△ 图片来源于网络刘丽很无助,作为单亲妈妈又要照顾孩子又要工作,自己的工资根本不能抚养孩子,和前夫协商不成,她想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增加孩子抚养费并按月支付,但她也很疑惑:当时的离婚协议的确是自己签的,每月支付孩子500元抚养费也是自己同意的,现在要是再起诉,法院会判决增加吗?而且现在孩子也随自己姓了,一旦起诉,法院会不会判决孩子抚养权归男方?其实,刘丽的担心是多余的,法律对孩子抚养费问题有明确规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刘丽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增加孩子抚养费的支付,且《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刘丽给给孩子改姓的行为并不侵犯前夫的权利。文丨雷亚 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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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支付抚养费能要求一次性付清吗
可以看实际情况,也可以分次。
满意答案兔凤凰16级可以的。抚养费是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对方的支付能力以及你们的协商结果判断的。 追问: 如果一次性支付以后还可以增加抚养费吗特别是在强制执行后 回答: 可以的,必须有正当事实理由,如物价,学费,生病等。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
【案情】 张女士想问: 我是一位很普通的女孩子,我和男朋友在一起两年时间了,我们将要结婚,但是我有一个问题想好好了解清楚,请您帮帮忙。男朋友曾经有过一次婚姻,后来离婚了,有一个儿子,当时判给了女方。男朋友说当时离婚的时候已将孩子
按你说的情况,现在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所以支付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但是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话,是没有法律依据强制对方一次性支付的。
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可以一次性付清,但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的,则其有权要求增加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
超越另一个自我
【案例】 1、原告担心离婚后被告不给付孩子的抚养费,起诉离婚时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所有的抚养费。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2、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张某一次性向王某支付孩子所有的抚养费。离婚后,
不论什么情况,亲生子女都要出抚养费。 只有一种情况,一方放弃共有财产,作为将来抚养费,算一次性抵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拖欠抚养费的合同违约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王冬青 王小娣
  【要旨】
  离婚协议约定父母一方拖欠子女抚养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对方有权依照合同法主张违约金。具体数额由法院综合判断酌定。
  【案情】
  日,原告张靖沂与被告于天文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的约定为:双方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于每月15日向原告名下的某银行卡支付抚养费2000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被告每月可以前往原告处所探视孩子两次;被告不按时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孩子抚养费,应承担相当于该费用2倍的违约金。离婚后,孩子由原告抚养。但被告在离婚当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之后未再支付,累计拖欠抚养费1万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依约支付违约金2万元。
  【审理】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双方所签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照离婚协议履行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给付及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现被告迟延给付抚养费,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未及时给付,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有限,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告损失,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被告经济条件,对违约金酌情降低至5000元为宜。法院判决:被告于天文一次性给付原告张靖沂违约金5000元。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评析】
  据统计,本院近年来审理的涉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件中,离婚双方对于抚养费的约定一般限于抚养费金额,鲜见违反约定不支付抚养费的违约责任内容。故本案所涉父母因拖欠子女抚养费而产生的违约金纠纷,是一起相对特殊的案例,值得探讨。
  1、子女抚养费违约责任的合同法适用问题
  有人认为,婚姻案件是具有较强人身依附性的纠纷,与合同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性质不完全相同;特别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的履行,因其与身份关系直接相关,履行状况也受父母经济条件、子女实际需要等因素的影响,与单纯财产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差别,如简单套用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条款不合情理。
  笔者认为,婚姻关系虽与合同法调整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但离婚协议的性质在法律上仍系合同的一种,经双方合意产生,应受合同法调整。另,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对于协议离婚中纠纷的处理原则、处理方式以及对离婚协议性质的认定中也已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因此,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义务或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理应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条款应适用于离婚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2、向抚养人给付违约金有利于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的健康成长,追索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一般是未成年人或法律上规定的不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但本案原告不是未成年子女而是婚生女的母亲,其主张的不是抚养费,而是违约金。据此,有人认为,即使离婚协议适用合同法,父母一方违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不应向抚养人承担违约金,法律不会允许抚养人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这与抚养制度的设计初衷不符。
  但笔者认为,合同法能够适用于本案,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具有基础的法律依据。违约金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的履行,督促债务人依约履行义务。本案被告无论基于何种原因,长期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均可能加重原告单独抚养的经济负担,影响原告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照顾水平,当然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造成影响。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金,以经济制裁方式督促被告履行约定义务,考虑到了对未成年子女现实利益的保护。
  3、调整违约金标准应考量当事人损失及经济状况
  按照合同法规定,如当事人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法院在处理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中,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本案中,被告提出2倍的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请求予以减少。法院认为,被告拖欠抚养费造成的后果,是原告作为抚养一方将子女的日常费用先行垫付,并未实际影响到原告及其子女的正常生活,原告也未能举证其实际损失。拖欠的抚养费并未使离婚协议的对方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故仅基于损失来认定违约金过高依据不够充分。那么应当参照哪些因素衡量酌定违约金数额呢?法院最终基于抚养纠纷所涉的人身和财产利益关系,参照最初抚养费的设定标准,充分考虑到当地经济状况、被告经济条件以及被告将来要继续给付抚养费的特殊性等因素,酌定违约金为拖欠抚养费总数的一半为宜。本案宣判后,法官将相关法理、情理予以释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诉并主动履行,法律效果良好。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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