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房子怎么签合同同的时候业主临时变卦,说不租了,我能追究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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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租房合同时不是业主本人,中介公司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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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张尽安律师
作为承租人,在拿到一个租赁合同,需要做些什么?签一个租赁合同之前,需要审查的哪些具体内容?跟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一、房屋本身是否可以租赁
如果要来看房屋本身是不是可以租赁的的话,要讨论的是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哪些情况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里面规定了租赁合同无效的基本的一些情形。
那么合同法主要是五十二条的一些具体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租赁房屋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发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
(二)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可以法定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
法定解除也就是根据合同法的一个规定。
1、《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第八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三种情形包括例如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情形。
给承租方的建议:在上述情况下,建议承租人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首先要求出租人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消防验收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明。
二、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房屋
根据出租人是否有权出租,分为以下2种情况
1、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直接出租给承租人
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要求出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该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2、出租人转租承租的房屋的情形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
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确认转租人的出租行为是否经过出租人的同意,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转租人违反上述规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SPAN&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房屋在租赁之前是否存在抵押的情况
如果房屋在租赁之前已经存在抵押,那么在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已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二款)。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屋,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在签署租赁合同之前需要了解该租赁房屋是否存在抵押。
四、租赁期限的限制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房屋为临时建筑时,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租赁房屋尤其是临时建筑的租赁期限,以免超出相关期限限制,导致租赁合同部分无效。
五、意向书的效力
实务中容易产生误解的地方:意向书的效力:意向书可能构成租赁合同,也可能不构成租赁合同。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意向书有可能被认为是一个租赁合同:A意向书是由有权双方签署;B意向书是由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签署的;C租赁内容是确定可行的(如意向书中列明了租赁场所、租金和起始时间);以及D意向书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
给承租方的建议:若承租方不想意向书构成租赁合同,可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示例条款如下:本意向书不应被认为是一个租赁合同。它仅仅是对构成租赁合同部分条款及条件的罗列,除意向书第【】条外,其他条款对双方不产生约束力。只有双方正式签署的租赁合同才构成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六、租赁合同的备案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即没有备案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如果当事人没有登记备案租赁合同,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但没有备案会有一些行政处罚。
给承租方的建议:由于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主体是出租人亦或承租人,建议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登记备案主体及登记费用分担。
七、租赁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及陷阱防范
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商业物业租赁的租金通常有三种支付方式:a)固定基准租金;b)提成租金(即按承租人经营收入的百分比计算提取的租金;)c)固定基准租金及提成租金孰高.
一般来说,租金如果是租赁期限不是很长,在三年以内。就是说存在每年上调租金的可能性是比较小的。但如果一旦涉及到租金的就是说租赁期限比较长,那么一般,出租人会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就是每年租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上浮。这个完全是根据双方谈判的实际情况来定。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控制的就是说,上浮的比例是按照这个物价指数的每年的物价指数的增长比例进行相应的对租金的调整。
另一个方面,就是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特别是对承租人来讲,在合同中限制物业管理费的调整幅度,每年的调整次数。而且约定物业管理费的调整是适用于整个大楼的。
例如我们会建议承租人,增加这样的条款,比如:我们说的甲方(出租人),有权根据企业实际运作成本调整该房屋所在地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以维护该物业的素质及环境但此类调整必须适用于整栋物业的所有商业住户。前每次调整的幅度不得超过8%
,且租期内每年调整次数不超过一次。甲方应当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乙方调整后的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并向乙方提供统一调整物业管理。
给承租方的建议:双方可在合同中限制物业管理费调整幅度,每年的调整次数,且约定该物业管理费调整应适用于整个大楼。
维修保养义务
根据合同法,出租方对物业有维修义务,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出租物业需要维修时,出租方应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时间内对物业进行维修。如出租方未能履行其维修义务的,承租方可以自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出租方承担。
给承租方的建议:承租方可要求由出租方负责楼宇重要部位的维修和保养,例如:
a房屋的结构部分
b机械、电力、管道、空调、供暖、照明、给排水(若有)、防火和保安系统及其他设备设施
d外部墙壁、门窗、屋顶、由甲方提供的门牌、指示牌等设施
e如果出租方未能及时提供维修服务,承租方有权自行维修并在租金中扣除维修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
根据物权法,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如果业主自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应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前取得相关资质。通常物业管理服务包括:
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5、车辆停放管理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9、客户服务
目前全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尚未就租赁合同中的停水停电措施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方也较少就该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其中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对停水停电措施作出了较为明晰的解答,规定停水停电应当与承租人欠付租金的数额、比例及过错程度相适应,超过必要限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地方对待出租人停水停电的合法性问题更多体现在司法判决中。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法院一般认可租赁合同中停水停电条款的有效性,并且认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在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停水停电条款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出租人采取的停水停电措施符合合同约定情形,并且承租人应交纳停水停电期间的租金。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司法实践对出租人停水停电措施的程度有一定限制,即如果出租人采取停水停电的措施给承租人带来的损失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法院可能认定出租人需要就超出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虽未约定停水停电条款,但出租人在承租人出现欠租等违约行为时采取停水停电措施,则法院对于这种情况审查一般比较严格,主要考虑双方的过错以及出租人停水停电措施给承租人造成的影响,可能减少承租人在停水停电期间的欠缴租金。
现行法律允许当事人在租赁合同自行约定违约金条款,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因出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如租赁房屋用于商业用途的,承租人还可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合理期间内的经营损失,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认为租赁期限未满,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剩余租期租金的,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补偿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补偿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
给承租人的建议:建议承租人在审核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时,确保出租人提出的违约金不至于过高。一旦违约金过高,承租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另外,在出租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要求出租人赔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偿损失、即装修损失。(来源|法务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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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公约内容是什么 业主临时管理公约有什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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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住宅区管理,保持物业的完好、美观,维护业主(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舒适、安全、清洁、优雅的生活环境,业主在入住前必须签订一个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对于签订的公约许多业主不是很明白,下面就为广大业主介绍业主临时公约相关内容及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公约
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由开发企业在售房前制订,主要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开发企业制订的业主临时公约不能侵犯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公约》和《业主临时管理公约》有一同三不同。
一、签订时间不同,《临时公约》是买房人在签时签的文件,在签订《合同》的同时,还约定价格、服务内容和质量,也就是说在房屋买卖时就通过签订公约和,明确了入住后的有关事项;《业主公约》则是在召开业主大会后签订;
二、制定方不同,《业主公约》是业主大会制定的,《临时公约》是制定的。
三、适用阶段不同,《业主公约》适用于业主大会后,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通过就可以了,《临时公约》适用于业主大会前。两个《公约》的内容基本相同,都是物业使用管理的义务,业主的共同利益权利以及违反公约要承担的责任。
业主临时管理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 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
坐落位置 ;
物业类型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 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转让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其他时间不得。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以下约定: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五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承租人在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六条 本临时公约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
第三十七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本人为 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1、本示范文本仅供建设单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参考使用。
2、建设单位可对本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3、本示范文本第三条、第三十七条所称业主是指拥有的房屋买受人,其他条款所称业主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建设单位和房屋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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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0&帖子248&经验值2453 &注册时间&妈币2052 &
帖子248&经验值2453 &注册时间&BB生日
你的另一个娘家
孕妈必用 谁用谁好孕
羊城大小事 尽在广州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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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t_f" id="postmessage_月初签的合同,签的1年,收了两个月房租当押金
说好3号打租金,但是过了几天都没打
我打电话问租户,她说房子是租给员工住的,现在生意不好,员工走了,所以房子也不想继续租了
想问一下各位妈妈,我是不是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超过15天不给房租,就收回房子,然后也不退还押金了?
那这半个月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电视费煤气费,我是让租户结清给我,还是就算了?
我那个租客也是签到明年6月到期,但她这个月就要搬到自己新买的房子去了,不过她租了我房子好多年了,所以,我会退押金给她
发表于12楼
呵呵,大家有商量最好,让她找到新租客,或者再放盘等中介找到新租客,佣金她来付,结清所有欠单,虽然麻烦点,看双方的意见吧
发表于13楼
诶,上次那个提前走,我同意她转租,还要我出中介费,当时想和她吵,不过中介说只收我100,算了我就便宜她了。这次这个转租的也是生意不好,开始拖欠租金了,他估计我会没收租金的可能,现在连电话都不接了,要他结清水电,估计很难。
发表于14楼
最讨厌这种人了。。。我之前也遇到一个。
还哭着装穷。。结果我老公太不忍心 就退了押金给她
谁知道人家还把我的煤气瓶搬走。后来交涉我要闹到她领导那里去,才把煤气瓶给我退回来
还是重点大学的大学毕业生呢。啥么素质
精华0&帖子2530&经验值13246 &注册时间&妈币139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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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就好好说,不熟就按合同办事,因为你在找人租也有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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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加我QQ:&&也许我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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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不认得的
看来就按合同办事好了
精华0&帖子2881&经验值12261 &注册时间&妈币13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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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以前在深圳租房时,房东也是这么狠对我,还让我交清当月水电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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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那个租客也是签到明年6月到期,但她这个月就要搬到自己新买的房子去了,不过她租了我房子好多年了,所以,我会退押金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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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好商量,和气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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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退押金就好了吧.
如果我是租客,至于其它的杂费.我就不会再给了.
精华5&帖子26781&经验值137762 &注册时间&妈币146584 &
帖子26781&经验值137762 &注册时间&BB生日
按合同办事是可以的
但是防止租客因为拿不到押金可能
1水电费,应该的房租等不给
2蓄意破坏室内的设备和墙体等
3偷走室内物品
过户服务费2000,按揭费2500,评估费自理,大源按揭有在公积金中心驻点,不出同贷书不收费。
Q: ,&&(郑铃萍),&&(王东),
(郑铃钢),电话:条线)
为您提供房地产交易安全卫士般的全程服务(谈判,合同把关,
精华0&帖子248&经验值2453 &注册时间&妈币2052 &
帖子248&经验值2453 &注册时间&BB生日
刚才打电话给租客(租客是鬼佬)的翻译,说18号去收楼,然后结清那些费用
很爽快就答应了,还和我说可以再放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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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服务费2000,按揭费2500,评估费自理,大源按揭有在公积金中心驻点,不出同贷书不收费。
Q: ,&&(郑铃萍),&&(王东),
(郑铃钢),电话:条线)
为您提供房地产交易安全卫士般的全程服务(谈判,合同把关,
精华0&帖子125&经验值755 &注册时间&妈币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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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大家有商量最好,让她找到新租客,或者再放盘等中介找到新租客,佣金她来付,结清所有欠单,虽然麻烦点,看双方的意见吧
精华2&帖子1682&经验值10526 &注册时间&妈币1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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诶,上次那个提前走,我同意她转租,还要我出中介费,当时想和她吵,不过中介说只收我100,算了我就便宜她了。这次这个转租的也是生意不好,开始拖欠租金了,他估计我会没收租金的可能,现在连电话都不接了,要他结清水电,估计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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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讨厌这种人了。。。我之前也遇到一个。
还哭着装穷。。结果我老公太不忍心 就退了押金给她
谁知道人家还把我的煤气瓶搬走。后来交涉我要闹到她领导那里去,才把煤气瓶给我退回来 & &还是重点大学的大学毕业生呢。啥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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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0&帖子596&经验值2530 &注册时间&妈币2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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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1年的租房合同,刚1个月租客就说不想租了,我应该怎样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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