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同期内被辞退赔偿的民办教师,可以让政府补交1996年到辞退时的社会养老保

2016年安徽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相关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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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安徽民办教师养老保险相关文件规定》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最近,经常接到读者有关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政策方面的咨询,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据了解,2012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之后,省教育厅又下发了《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截至目前,我省有关民办教师养老补助方面的政策主要是这两个文件。按照政策规定的精神,我省各地相关工作应该已经进行得差不多了,但现在还有不少读者询问相关问题,所以有必要再对相关政策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介绍一下。民办教师是我省教育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上世纪从农村走出来的学生应该对这一特殊群体的音容笑貌记忆犹新。当时,这一特殊群体对我省农村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可如今他们大多已经是上了年纪的人了。为了使他们能够共享发展成果,我省专门出台了相关政策。政策规定的认定依据主要是:1.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进行认定;2.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进行认定;3.其他计划外原民办教师认定依据,由各地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4.上世纪60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那么,如果你曾经是民办教师中的一员,你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养老补助条件呢?请看下面有关政策的具体问答。1.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机构?具体职责是什么?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机构,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信访局、省委维稳办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主要任务是把握工作进度,指导和协调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要成立相应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问:我省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的发放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实施意见》规定: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无论认定时间长短,一经认定,发放的起始时间均为2012年10月。3.问:哪些物证可以作为认定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据?答:县、区教育局保存的原民办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县、区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县、区和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补贴发放表;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从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案等原始材料。4.问:哪些人员不在养老补贴申报范围?答:《实施意见》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已纳入计划内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案实施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农村扫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员、学校的工勤人员、技校成人学校的教师等,不列入适用对象。5.问:60年代初下放的教师,后来又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了一段时间,该如何申报?答:按照《实施意见》,下放教师每人每月发放养老补贴150元。下放后又担任民办教师的,符合条件者再享受原民办教师教龄补贴。6.问:曾任原民办教师,后转为城镇户口而没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报吗?答:如其他条件符合,可以申报。7.问:原民办教师不满60周岁,可以申报吗?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到户口所在乡镇教育部门进行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8.问:计划外民办教师可以申报吗?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9.问: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龄如何计算?答:按照规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龄无间断的人员2000年之后的教龄可连续计算。2000年之前间断任教者,每任教满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不满一年不再计算;2000年之后间断任教者,间断之后的教龄不再计算。10.问: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时间不到一年,有资格申报吗?答:没有资格申报。《实施意见》规定“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原民办教师”才有资格申报,连续工作不满一年者,不符合申报条件。11.问:部分申请人有起始时间,无物证证明其离岗时间,其找3个证明人可否认可?对证明人有哪些要求?答:应进一步补充物证,确实没有物证的,出具3人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调查笔录,公示无异议后可认可。证明人需为原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或同乡镇其他学校领导、时任学校同事。证明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证明人必须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明人对出具的证言需负法律责任。12.问:学前教育的教师有资格申报吗?答:原则上设在小学的学前教育班级的教师可以申报。13.问:没有工资表和其他物证材料,只有证人证词,如何认定?答:由组织对证人证言调查核实,形成调查笔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再认定。14.问:原民办教师在任教期间由学校派出进修的,进修时间是否计入教龄?答:若由学校派出进修,进修时间可计入教龄。15.问:原民办教师因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或签字的,家属是否可以代办代签?答:可以由亲属代办,签字可由家属代签,但要本人手印。16.问:原户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现户籍转至我省的原民办教师如何认定?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户籍转入我省继续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间的身份及教龄认定由原户籍所在省的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确认后,之前教龄可连续计算。在外省有民办教师工作经历,户籍转入我省后,未再担任民办教师工作的,不属于此项补贴范围。17.问: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如何认定?答: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在省内同一区域的,以原任教地为主进行认定,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负责发放。原任教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认定材料、意见和名单转至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结果在原任教地和现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18.问:各地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是否有时间要求?答:认定工作原则上要求在日前完成。19.问:在身份和教龄认定过程中,如果弄虚作假,对本人和参与作弊的工作人员应如何处理?答:在进行资格认定审核时,要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程序进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审核结果在户籍所在地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监督。每个公民都是监督员,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都有权利进行监督和举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养老补贴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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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篇一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
一、如何理解“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答: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以下简称16号文件)是根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的,考虑的基本原则是:一要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这是设计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必须考虑的首要原则,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二要保基本、全覆盖。保基本就是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全覆盖有两层意思,一是要覆盖到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虽然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是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但所做的历史贡献是一样的,因此,应该一并统筹解决。二是16号文件所提供的参保办法要能够满足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有渠道参保。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对16号文件中“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明确为: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这就是保基本,即保证被清退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除此之外,考虑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虽然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但由于时间跨度大,目前构成比较复杂,有的仍居住在农村,有的随着城镇化发展已经变为城镇居民、有的外出打工、有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等,差别很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在目前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
保险主要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还有商业保险等(但商业保险不属于我们局的工作职责)。因此,在《实施意见》中,还明确了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没有按户籍对应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如个人自愿且有经济承受能力,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参加其他养老保险(这里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按“六类”人员进行补缴),但补助标准仍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有哪些?
符合以下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补缴当民办教师、代课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一)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二)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三、为什么政府补助标准分不同档次?
答:在16号文件中,政府补助标准按优惠原则确定,具体有两层意思,一是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16号文件给予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助优于其他的农村居民。16号文件中补助标准最低为从教1—5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500元的补助,这个标准是国家现行新农保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二是对从教年限长的给予优惠。从教时间长的,大部分是老同志,他们把自己的青春献给了教育事业,于情于理,都应从优给予补助。因此,16号文件按照从教年限长短给予不同标准补助,从教21年以上(含21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1500元的补助、从教16—20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1200元的补助、从教11—15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900元的补助、从教6—10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一年700元的补助,从教1—5年的给予每人每从教
一年500元的补助。
四、参保补助如何发放?如果原民办老师或代课人员本人自愿放弃参保,政府补助是否可以发放给个人?
答:关于参保补助发放的问题,16号文件明确规定属于参保补助对象范围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时,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助。这里讲的补助前提:一是要参保,二是要属于规定的补助对象范围,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获得政府补助。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补助直接由财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含16号文件执行前已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也就是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属于16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补助对象范围的,由个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按16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给个人。对于在16号文件执行前已获得政府补助,补助金额高于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给予补助,低于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返还个人。
五、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怎么办?
答: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凡是要参加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我们社保经办机构都要以乡镇政府和教育局去调查核实的,经县政府审核同意的身份认定和工作年限登记表为准),在日前办完预登记手续。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执行。
这里说明一下,对于这两项保险的启动工作,我局已经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我们林局长已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进行专门汇
报,取得县领导的同意。今年5月24日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文件,申请将天等县列为2011年广西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如果得到及时批复,将有利于我们为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提供便利。
六、如何申请参加养老保险?
答: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申请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其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户口本,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我们局下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所(简称农保所,现在的办公地点设在县人社局四楼,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地方,可进行电话咨询,该所办公室的电话是3531055)。申请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
七、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尚未达到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其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办法,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的地区,已达到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年满60周岁)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可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申请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不需补缴养老保险费用。
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政府为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
代课人员提供的参保补助资金建立个人账户,并按个人账户管理的规定发放其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申请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
八、参保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根据经济能力选择当年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九、新农保个人账户包括哪些资金?
新农保个人账户的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个人参保缴费的补助资金;自治区各级政府对参保人数的补帖资金;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要具备什么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对在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就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度政府照给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十一、养老保险待遇如何申报发放?
答:参保人员符合申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条件(年满60周岁)时,由本人自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现行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办法计算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之下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篇二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一、【《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给河北省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1)5号】
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时算起。他们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号第一条】
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三、【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 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现就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提出如下办法:
(一)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范围是:小学、中学、农(职)业中学中,凡经过整顿,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了任用证书,或正式批准确认,并已按国家规定领取民办教师补助费的直接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
(二)核算分配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一律以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国家给补助费的中小学、农(职)业中学的民办教师人数为准;在国家规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补助费五十元,一个季度每人平均增加十二元五角,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是:按人算钱、按钱包干、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
(三)为了切实解决好中、小学民办教师生活方面的一些
特殊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可将这次增加补助费连同国家原规定的补助费一并计算,从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五。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专门用以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必须按照中发(1980)84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本人。
各省、市、自治区要根据当地生产组织形式,制定出具体措施和办法,切实保证广大民办教师从社队得到的报酬不低于中上等劳动力每年平均实际经济收入水平。
(四)在这次全国统一规定提高民办教师补助费以前,有些省、市、自治区已经提高了补助标准和增发了补助费的,尚未达到全国新规定的补助标准的,应按新规定的统一标准给予补足,补足后多余的部分,也要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凡已经达到或超过新规定的统一标准的,这次增加的民办教师补助费仍应用于解决民办教师的问题,如何安排使用由省、市、自治区研究确定。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国办发[1997]32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
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
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盼?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盼?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决考核、考试相结合。考核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九、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五、【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事部
民办教师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农村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几十年来,广大民办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在条件艰苦的情况下,忠于职守,辛勤工作,任劳任怨,为我国农村教育和农村社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特别是近十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提高民办教师的地
位和待遇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许多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做了大量工作,摸索出了一些好的经验。但是,目前民办教师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还存在许多实际困难,亟待解决。认真总结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稳定的民办教师政策,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我国农村教育发展改革中一项紧迫的任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民办教师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当前和今后一定时期内民办教师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改善待遇,加强管理,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进一步调动广大民办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这一指导思想,现就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搞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逐步减少数量,提高总体素质
80年代以来,经过几次全面整顿,民办教师总量减少1/3,队伍的总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在大力发展师范教育补充合格师资的同时,“八五”期间要继续着重抓好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和提高。
民办教师队伍的调整整顿工作要继续坚持“关、招、转、辞、退”统筹安排,配套实施,综合治理。要坚决控制并通过多种渠道进一步减少民办教师数量,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再行吸收新的民办教师;在此前提下,通过师范学校定向招生和“民转公”,逐步将一部分优秀民办教师选招为公办教师;对经过培训仍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要坚决、妥善地予以辞退,对超编人员也要辞退或者将其调整到缺编单位;要认真执行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岗制度。在千方百计保证农村学校师资需求的同时,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和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后,短时间补充不上公办教师的,可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严格原民办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材料卷宗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篇三
汤阴县原民办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
所属乡(镇):任教时间:
离岗原因:
认定年龄:
申 报 认 定 材 料 封 面
原任教学校:
所属中心校:
离岗时间:
认定教龄:
认定时间:
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申报认定材料
卷 内 目 录
1、个人申请表
2、《民办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认定申请诚信承诺书》 3、身份证复印件 4、户籍证明
5、乡(镇)政府、村委会证明(没有有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证明) 6、原始物证复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 7、相关证据、证明材料(按时间先后顺序)
汤阴县原民办教师发放补贴申请表
汤阴县农村原民办教师 身份及任教年限认定诚信承诺书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户籍证明粘贴处
一封关于民办教师安置补偿问题的信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篇四
一封关于民办教师安置补偿问题的信
尊敬的省长先生: 您好!
我们是把青春(有的十年、多的二、三十年、)献给了农村基础教育事业、现已离职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幼师,为讨回法律和人格的尊严、为落实政策讨还普九欠债、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为求生存,已多年到各级政府上访,至今没有全面、彻底、妥善解决,今特至公开信。
一 、原民师的定义
(一)从时间上来定义:
A. 根据湖南省教委《关于中小学民办教师管理暂行规定》湘教人字[1991]60号文件:“根据国家教委规定,对1986年12月底以前任教的合格民办教师,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造册,报省、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由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发给《任用证书》。”也是说,在1986年12月底之前省教委还没发《任用证书》,不论合格与否都不可能持有《任用证书》。因此,此前参加工作的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
B.根据国办发[1997]32号文件《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规定:“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所以,日前参加工作的民办教师(不论合格与否)也都是国家认可的民办教师;
(二)从性质上来定义:
民师:顾名思义--农民身份,在公办学校教书,属教育部门主管
凡符合以上两条件的耕读老师、代课教师、幼师统称为“原民师”。
(三)关于学历和证书:
老民师并没有值得炫耀的高学历,当时根本就没有高学历。当时农村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文盲或半文盲,而我们是佼佼者——鹤立鸡群的知识青年!老民师并没有经过什么专业培训和资格认证(省发《任用证书》是无辜辞退后的事),当时国家根本就没这个想法和能力去认证,就迫不及待地把我们拉到民办教师这个舞台上。我们没有什么文凭或仅有些含金量不高的学历,但足以羞杀后来那些权钱交易的高文凭!这是因为老民师把自己生命中最好的时光、最值得珍惜的青春,献给了提高中华民族国民素质的事业上!
二、原民师长期重复上访的原因
地方政府卸磨杀驴,官员们没依法办事、没以理服人、没落实清退政策。
三、国家有关老民办教师的安置政策和法规
(一)《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教师法》第三十条: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待遇。
(三) 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工作问题的意见》[1992]41号: “四、进一步提高
民办教师的地位和待遇,逐步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 民办教师和公办教师同是人民教师,同样履行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在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上,没有公办民办之分。他们目前在经济待遇上的差别,要逐步缩小,逐步实现同工同酬。”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1997]32号:
“六、…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全国各地落实老民师政策的情况
(一)湖北省的有些地方在辞退时(八四年前后)补助的【退职金】做法是:随州市按教龄218元∕年,多的每人有四至五千元;公安县 400元∕年;武汉市个人多的上万元。【退养金】广水县140—160元∕月;武汉300—320元∕月;后来逐步增加的公安县450元∕月;钟祥495元∕月;【养老保险】日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出了鄂教字
[2009]11号文件:《解决辞退民办教师养老保险问题的指导意见》:“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的辞退民办教师个人补缴
所需的部分费用,由财政按人平一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于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彻底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通知》;
(三)陕西省日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和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
(四)新疆人民政府办公厅于日《关于解决自治区已离岗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意见》新政办发[号 (二)实施办法
对己离岗的农村代课教师采取经济补偿、多渠道就业、纳入养老保险及城乡低保等措施解决1… 按照代课年限,每代课一年给予本县(市)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
(五)安徽凤阳县最近为680位被辞退的民师办理了养老保险;
(六)广西日《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凡是前在公办学校,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的民办教师,(不论是自动离职或其它原因离职的)按累计教龄,分五个档次: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21年从上,分别给每人每年500、700、900、元的养老保险补助;南宁市兴宁区
日出台《进一步解决好被清退代课人员遗留问题工作方案》,为该区现已被清退的754位教师补偿了一年一个月工资的退职金,还一次性补缴单位应缴部分的养老保险;
(七)内蒙赤峰市松山区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于2011
年3月14日制定了《解决被辞退民办教师问题工作实施方案》,在“日前,工作满一年以上,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含被辞退后已去世的),“补发退职补助金,教龄满一年发一个月标准工资”,“月工资标准按松山区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八)广东省近两年内就将两万多代课人员转为公办教师。
五.如何解决我省老民师长期重复上访难题
到目前为止,湖南境内各县(市) 完全没有按中央政策落实(连补发退资金都没有!),因为市、县、镇负责人说:现在省政府没有操作性很强的、新的、政府红头文件”…于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我们的请求:以理服人,全面、彻底解决民师遗留问题
(1)纠正冤假错误、恢复编制,按在册在职公办教师对待。
落实对象:确有证据,是被打击报复、冒名顶替、鸠占鹊巢、阴差阳错等,非本人主要过失,而的确不应该离职的合格老民师。
(2)补发离职金。{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落实对象:五年教龄以上的所有原民师, 不论是被迫或自动离职的 (含已去世的) 。这是因为他们都在国家急需教师、教学条件差、待遇低的困境下,把青春献给了教育事业,都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所作出的历史贡献是一样的。应尊重历史,尊重事实。 补发标准:教龄乘以当前公立教师月平均工资。一次发给。
(3)补缴养老保险或发退养金(由民师根据各人情况自选其一)。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认定办法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篇五
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认定办法
指 导 意 见
依据《宝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丰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政办[2013] 号)文件精神,教体局负责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是为原民办教师、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实施方案中的重要环节,涉及人数多、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影响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突出,各涉及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宣传、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县教育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政策依据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豫教人,,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的指导意见》(教人,,号)、《河南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文件规定执行。
二、适用对象
凡年满60周岁,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2012年10月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 1
周岁者,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
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三、组织机构
各乡镇中心校要在乡镇政府成立的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发放专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落实此项工作。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工作小组,按照“以辖区为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采取以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做为参考的主要措施,负责本地初审核实及上报结果工作;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宝丰县教体局人事股,电话:6596172。
四、实施程序
(一)工作部署
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二)政策宣传
各乡镇中心校充分利用乡镇、村级政务公开栏和广播、召开中小学校长会、学校教职工会等多种途径,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宣传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政策标准,要逐级把政策宣传到乡镇、村、校,宣传到政策 2
涉及的对象,使他们尽快掌握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申请。
(三)初审上报
1、本人申请
符合政策人员须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填写《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申请认定诚信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式样,乡镇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申请人申请时,填写《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申请发放养老补贴人员登记表》。
申请人要如实填写基本情况,据实提供本人时任学校的领导、学区领导及学校所在村的时任村干部基本情况(现县外供职及直系亲属除外),其中时任学校领导、学区领导、同事及了解申请人经历的其他具有公职身份人员。申请人要对本人的申请作出承诺,申请人原所在学校要出具任教时间、是否违反过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的证明,当地公安部门要对申请人是否曾刑事犯罪、户籍、年龄认定给予证明,当地计划生育机构要对申请人是否曾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给予证明,乡镇专项领导小组要对申请人是否违反过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清退给予证明。
填写要求:1、填写《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经本人签字、按手印);2、签《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申请认定诚信承诺书》,申请人要对本人的申请作出承诺。3、提交物证、证 3
2、资格初审
(1)受理申请:符合政策人员须持《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申请认定诚信承诺书》,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时需提交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和复印件,新农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任教身份及教龄原件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原任学校及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下放)教师等有效信息资料,如教师任用证明、任教的荣誉证、领取工资凭证、任教学生毕业照片(含本人)、学校的分工或考勤表及其他能说明工作经历的证明等材料。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个人申请材料收齐后,填写《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认定情况统计表》,并编号、录入信息,建立个人档案。
(2)外调查证:认定工作小组分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人信息外调查证(以组为单位,查证不少于2人,可抽调原申请人所在学校的公职人员为小组成员),每个证明人要出具单位的证明材料,由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予以核实(见《调查笔录》)。
(3)初审公示:初审结果要在所在乡镇、村、学区(校)公示两周。对于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逐人写出公示结果,对于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对被举报的人员情况进行查证核实,并对查证核实结果再次进行公示。如还有异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 4
则,由举报人提供证明材料,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证核实。
以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口迁移到外县(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县(区)协助做好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4)组卷上报
公示无异议后,乡镇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填写《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资格认定表》和《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并组卷上报县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卷上报时将所有申请认定材料整理建档,要求每人两个档案袋,其中一个档案袋装申请认定材料原件,一个档案袋装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均要加盖乡镇中心校公章)。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组卷时按照《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身份及任教年限申请认定诚信承诺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新农保证明、任教原始证实材料、证明人证言材料、外调查证核实材料、公示结果的先后顺序组卷装订,另外将《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资格认定表》和《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审批表》散装到申请认定材料复印件的档案袋中。同时将《宝丰县原民办(下放)教师情况统计表》报教体局备案,电子版发至邮箱:。
5特大好消息(民办教师)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篇六
【特大好消息】
1、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统一按2010年公办教师工资月平均工资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领取公办教师退休工资的85%。(已超龄者补足退休费用)
2、任教10—14年者,自己补足15年保险费用,补足15年保险金后,国家按2010年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退休费办理手续,次月领取公办教师月平均退休费的70%。(补费办法:以2010年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的40%补交,其余60%由国家承担)。
3、任教10年以下者,自己补足15年保险费用(补交办法与10—14年工作档次相同),达到法定年龄退休,领取公办教师月平均退休费的60%。
4、从离岗的本月开始,每月补偿500元的生活费,直至领取退休金为止!
这是省教育厅网站的消息,下午局里布置登记工作了。如果你有亲戚朋友做过年民办教师,就叫他们回以前工作所在地的教办登记,或者把这个消息告诉自己的好友,可能他们的亲人需要。以前的民办教师待遇低,辞退之后只有一点点遣散费,现在年纪一般都大了,生活多数没有来源,现在有好政策,转达一下,帮帮他们,功德无
量。只要找到当时的同事证明和当年的相关记录,回教办报名、填表,至少找三个人写书面证明,最好能找出当年的照片、证书、、聘书、合同等原件,十月二十日前截止,好像是仅此一次,错过不补。卷宗材料 名称 数量 备注
1、《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乡镇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有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审核情况
6、乡镇派出所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的审核情况
7、本人提供的原始材料复印件(按时间先后)
8、乡镇、学校查证到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按时间先后)
9、县级教育部门、档案部门和财政部门查证到的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按时间先后)
10、证明人书面证明
11、调查笔录{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11、公示结果
12、《原民办教师名册表》或《原代课教师名册表》
,自己填写附件一就行,其他或者是人家写,或者是找资料复印,手续不复杂,填个登记表,然后自己找人证(至少三人)、物证(越多越好)符合条件的,先在教办报名,会按照规定办理的,这是昨天教育局里布置了这项工作,符合条件的抓紧时间吧!民办教师领取补贴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篇七
东莞今年起对民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
包括幼儿园在内的民办教师每年可增收1200元至6000元
本报记者 黄虎波
东莞广大民办教师今年起也将可以从政府部门领“工资”了。记者近日从市教育局获悉,《东莞市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并已经下发到各镇街教办,将在今年1月1日起至日期间试行。
根据《办法》,民办教师根据在所在学校从教年限,可领取每月100至500元四个档次的从教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列支,按照一年12个月分上下学期发放。
民校教师最高每年可增收6000元
据了解,我市近年来十分重视民办学校的发展,并在“十二五”期实施民办学校促进工程,对民办学校发展给予多项扶持资金,对在民办学校就读的每个学生也给予了公用经费和教科书补助经费,但是对如何提高民办教师待遇则处于引导政策引导中,没有直接的资金补贴。
不过,在2013年9月份召开的全市教师座谈会上,市教育局局长杨靖波在谈到如何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的问题时透露,我市将探索设立民办学校教师长期从教津贴专项资金。今年年初,全市基础教育大会上明确,我市将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投入1.25亿元,对优秀民办中小学和新创评省、市一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
根据《办法》,我市今年正式开始,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其中连续从教满一周年不足三周年的,按每人每月100元发放;满三周年不足五周年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放;满五周年不足八周年的,按每人每月400元发放;满八周年及以上的,按每人每月500元发放。
据悉,从教津贴每年按12个月计发,每学期发放一次,每次发放6个月。这样算下来,民办教师每年可增收1200元至6000元。
各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
《办法》明确,民办教师从教津贴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普惠性、激励性和持续性原则。实行民办教师从教津贴制度,让更多符合条件的教师从中受惠,激励其安心在民办学校长期从教,提高教学水平。
但是强调普惠性的同时,《办法》也规定了申领对象,以及需满足的4个基本条件,要求享受从教津贴对象为现正在我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包括职业教育、技工教育)的民办学校教学岗位工作,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在我市民办学校现任职的学校连续任教满一周年以上;无违法违纪行为,师德良好,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8条还专门强调,实施从教津贴后,各学校不得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对发现有降低或抵扣教师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学校,由市、镇(街)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校申报各项奖励和资助资格。
此外,市、镇街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发放从教津贴工作的监管和检查,若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从教津贴行为的,一经查实,除取消其档次申报资格外,还要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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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5种情况将不能获得津贴
根据市教育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发放东莞市民办学校教师从教津贴的操作说明》,教师从教时间计算至市教育部门制定的学校校历学期结束时间。学期结束前离职的不予发放,并规定以下5种情况的也不不予发放从教津贴。
(一)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民办学校必须为依法设立,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非法民办学校,不予发放。{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二)未按规定与民办学校签定劳动合同、连续任教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教师,不予发放。
(三)必须在现任职民办学校从教满1周年及以上。新到现任职民办学校工作不满1周年的,不予发放。在不同学校工作的年限不能累计。
(四)工作年限必须为连续的工作时间。中途辞职离开民办学校后返回该民办学校工作的,从再次返回该民办学校教学岗位工作之日算起。在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任教工作经历,不能计入工作年限。
(五)领取从教津贴人员必须是在教学岗位上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每周有固定课时。无固定课时的,不予发放从教津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篇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7]32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七日)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和关心民办教师,提出了“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为保证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总产部门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盼?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盼?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至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要坚决考核、考试相结合。考核要以思想
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分年度计划,并于每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送人事部、国家计委和国家教委。
五、进一步扩大师范学校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全国中等师范学校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的数量要达到中师招生总数的20%以上,有条件的地区要争取达到30%以上。全国平均每年定向招收民办教师3--4万人,4年合计约14万人。
六、要坚决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辞退不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对辞退人员,地方政府要根据教龄等情况给予一次性的生活补贴。
七、各地要按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教师法》中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规定。进一步贯彻教人[1992]41号文件精神,在调整公办教师工资时,相应增加民办教师工资。民办教师较多的地区,在一定时期内,可实行以县为单位的民办教师国家补助费总额包干制,减少民办教师不减补助费,节余部分专项用于提高在职民办教师工资待遇。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保证支付民办教师统筹工资。
九、为确保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安心本职工作,各地要加强管理,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使他们稳定在急需的教学工作岗位上,为农村教育事业继续做出贡献。
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下,教育、人事、计划、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把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共同研究,认真安排,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的实现,推动我国农村教育事业的发展。
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
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发展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当前,一部分民办教师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已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妥善解决这部分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对于稳定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更好地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问题,作如下原则规定:
一、补助对象: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作用证书,享受国家民办教师补助费并符合下述补助条件的现任中小学民办教师。
二、补助条件: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的;
2.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连续任教满十五年,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补助标准: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离开工作岗位后的生活补助费由原工作单位按月发放。鉴于各地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生活补助费标准全国不作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情况自行制定。但最低标准不得少于现行民办教师补助费中的国家补助部分。
四、上述离开工作岗位后的民办教师,其医疗保健待遇与原单位在职民办教师同等对待。
五、经费来源:在不新增民办教师和财政负担的前提下,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资金来源,从国家已下达的民办教师补助费、农村征收的教育事业费附加和集体自筹中解决。为了保证经费来源的稳定,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
(国发〔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
六、审批手续:凡符合本规定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民办教师,由所在学校负责填报申请表,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给证书。证书式样和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自定。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上述原则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四日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篇九
关于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在日前办理完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有关登记手续,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参保办法
(一)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三、补助范围
(一)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
(二)日前在公办中小学校经县级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代课人员。
四、补助标准
对被辞退或清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当民办教师、代课的累计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算),由户籍所在地政府发放补助,按其工作1—5年、6—10年、11—15年、16—20年、
21年以上(含21年)5个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工作一年500元、7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的补助。
五、申请程序
(一)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缴费后,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
(二)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任教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参保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并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后,向原任教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参保补助申请,其参保补助资金由原任教地县级教育部门将参保补助资金转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对尚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由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原则上要求在日前办完登记手续。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时,再按规定执行。
六、参保补助发放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 参保补助直接由财政部门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其他养老保险的,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解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前已参加其他
养老保险的,个人按规定参保缴费后,属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补助对象范围的,由个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补助标准发放个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凭参保凭证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助金;已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凭领取养老保险金资格证及相关经办手续,到县级教育行政机关审核领取补助金。
对于在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执行前已获得政府补助,补助金额高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不再予以补助,低于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差额部分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标准补足。
七、主要措施和工作步骤
别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出台工作方案,制定工作措施和实施时间表,具体负责辖区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
(二)工作程序
1.2011年9月中旬,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向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宣传自治区有关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养老保险政策。
2.2011年9月份起,申报人员到原任教学校如实填写相关申报表格,提交参加养老保险申请书(申请书内容需包括:个人工作简历和申请保险类型),提供个人身份和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原任教学校、村委初审公示后造册登记报乡镇中心校。
申报人员申报时必须提供个人身份和工作年限证明材料:①县级及以上(含自治区、贵港市)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的民办教师或代课人员,需提供聘用证书、教师名册、工资册、辞退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②无以上证明材料(或已遗失)的需提供任教学校和村委的证明(内容含:任教起始学校和时间、任教学校或时任公办教师的两位证明人及由村委落实的两位证明人亲笔签名作证、证明人联系电话、盖上学校和村委公章)。相关材料复印件需一式两份。
3.各乡镇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资料的收集、核实、上报等工作由乡镇政府组织落实,具体可由中心校抽调2—3人专门负责。
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统计分三部分:①县级及以上(含自治区、玉林地区、贵港市)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②县级以下(含公社、教育组、大队等)聘用或认可聘用(备案),有相关纸质证明材料的;③无以上证明材料,只有人证材料的。
2011年10月份由乡镇政府将本辖区的原民办教师和代课人员登记表、信息汇总表、个人公示信息签字表统一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各乡镇报送的登记表信息汇总表、个人公示信息签字表等进行审核后,报县级政府审定。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经县级政府审定确认后的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存档、备用。
4.2011年11月份,各县市区对此项工作进行查漏补缺。
5.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必须经过公示。
(1)原任教学校及所在乡镇将初审认定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相关信息(姓名、年龄、性别、户籍类型、任教学校及任教年限等)在任教学校内和学校所在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2)原任教学校及所在乡镇对被举报的人员进行查证核实,并将查证核实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3)在任教学校内和学校所在地(村)进行公示后无异议的,在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在原任教学校所在乡镇进行公示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在个人公示信息上签字。
6.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保的情况,统计好所需补助资金,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转入教育行政部门。
(三)落实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1.桂平市、平南县按自治区拟定的比例负担本辖区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补助经费。
2.市本级及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政府按自治区拟定的比例共同负担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补助经费。
3.现仍在教学岗位工作的代课人员,教学单位缴交部分由工作所在地政府负责解决。
4.已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补助经费按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篇十
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总结
为切实做好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xx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有步骤地圆满完成了此项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成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妥善解决我乡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顺利实施,由xx乡政府牵头,组织各村委会书记、主任、计生站、派出所负责人、xx民族中学校长、各完小校长召开了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民代教师的教龄认定工作,制定了《xx壮族乡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方案》,成立了xx壮族乡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问题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二、进村入户宣传
根据《师宗县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把代课教师和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需要的材料制定成宣传单,安排各完小教师根据摸底情况进村入户广泛宣传,让每一位代课教师和原民办教师都知晓政府的政策,明白认定教龄的程序,清楚教龄认定要准备些什么材料,扎扎实实做好第一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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