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保障金拿到了和法院强制保险标志 没拿到执行金额冲突吗

上海法院出重拳保障涉民生案件“到位执行”_新浪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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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出重拳保障涉民生案件“到位执行”
  中新网上海1月15日电 (陈静 高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5日披露,刚刚过去的2013年,上海法院共执结涉民生案件近5万件,执行到位金额达47.05亿元;同时,法院启用司法救助金579万元,涉及案件数145件,惠及266人。上海高院决定从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6月,在申城开展为期六个月的涉民生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主要针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案件进行集中执行。
  记者了解到,为保障涉民生案件执行的“到位”,上海法院推出多项有效做法。其中,上海法院综合运用执行公告、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加大对“老赖”们的惩戒威慑力。去年一年,上海法院实施限制高消费共计10936人次,实施限制出境1027人次,共有27368余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通过上海法院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上海法院累计将1049名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给上海社会征信系统,使这些“失信者”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针对涉中小企业的劳资纠纷案件,上海法院积极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及时启动欠薪保障基金,先行垫付员工欠薪,法院后续执行到位后即返还欠薪基金。
  据统计,2013年法院与人保局共启用欠薪保障金近3000万元,涉及案件1076件,受惠3270人,目前法院已追偿金额748.39万元。同时,上海法院与银行、工商部门全面开展“点对点”查询,已查询银行信息280余万条、工商信息2265条,今年1月法院与房地部门的“点对点”查询也将试运行。
  针对一些当事人对法律文书何时生效、生效后如何申请执行都不太熟悉的情况,宝山、金山、奉贤等法院已开始探索“主动移送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将民庭已经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案件直接移送执行局,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实现权益。针对“一套房”执行难案,嘉定、虹口、崇明等法院则通过“周转房”、“以近换远”等方式,加大执行力度。
  此外,上海法院综合运用执行公告、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加大对“老赖”们的惩戒威慑力。去年一年,上海法院实施限制高消费共计10936人次,实施限制出境1027人次,共有27368余条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信息通过上海法院门户网站予以公布,上海法院累计将1049名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提供给上海社会征信系统,使这些“失信者”在招标投标、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
  当天,黄浦、普陀、闵行法院集中开展了涉民生案件的执行活动,集中查找到了10名平时玩“失踪”的被执行人,对7人予以司法拘留,对2人予以罚款,142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发放了414万元执行款,惠及144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集中执行活动的工作部署,上海高院已决定从2013年12月下旬至2014年6月,在全市开展为期六个月的涉民生专项集中执行活动,主要针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等案件进行集中执行。
  上海高院同时披露数起此间法院的执行重拳案例
  重拳一:攻坚“一套房”
  30出头的小王来自四川,2012年他来到上海打工,租借了在金山石化的一套房子,房屋产权人是卢某、卢妻及两人的儿子。日,租房发生液化石油气泄露,突然爆燃的火苗吞噬了小王,这场意外给年轻的他带来了巨大痛苦,全身上下有70%二度烧伤,下肢受损,分别构成二级伤残和八级伤残,更让他伤心的是,相恋多年的女友也因此离开了他。
  日,情绪激动的小王走进了上海金山法院执行局。原来,此前金山法院判决卢某等三位产权人应给付小王赔偿费用共计37万余元,但判决生效后,卢某一家始终置若罔闻,急需治疗费用的小王愤怒了。
  看着几乎已经“面目全非”的小王坐在对面,那深褐色的灼伤皮肤、那几乎已经干瘪的双手,执行法官金涛的心里很难受。
  为了逃避责任,卢某一家曾在赔偿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悄悄将金山房产变卖成20余万元,金涛通过银行查询了解到卢某已将这些房款付给了案外人。
  “我是归还借款!”卢某拿出一张法院调解书。金涛明确告知卢某,一方面其没有如实申报财产变动情况,要对其处罚,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也可以提起撤销诉讼,一旦查明逃避履行属实,将受更大制裁。
  与此同时,金涛通过排查,发现卢某一家在上海中心市区有一套房屋,该房面积近80平方米,每平方米房价的市场价达到4万元。经综合研究,法院如果强制执行该套房屋,余下的钱款足以保障卢某一家的基本生活住所,为彻底打消卢某等人企图借“一套房”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法院开始突破这“一套房”。
  面对数次劝导无果的情况,法院正式启动对这套房的评估拍卖程序。一方面,执行法官金涛前往卢某居住地所在的居委介绍案情,很快得到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法院在卢某居住的社区贴出了强制执行、限期搬离、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的公告。
  卢某仍然对法院的执行不予配合,并在自己的家门口张贴“冤枉”的字样,当金涛带着评估公司第四次登门时,卢某仍然家门不开避而不见。金涛通过电话明确告知卢某,如果不予配合,相关评估报告仍然可以出具,若因此造成今后的交易损失由卢某等人自行承担。
  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下,卢某一家终于低下头,卢某主动联系法官提出愿意分期支付赔偿款,最终,卢某等人与小王达成和解协议,目前已经支付全部的赔偿费用共计27万余元。
  重拳二:不付钱就“限制出境”
  贺某与母亲王某共同开设了一家实业公司,贺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母亲则是股东。2012年底,实业公司倒闭,11名员工向普陀法院申请执行公司拖欠的工资13万余元。
  执行法官荀为华接手案子后,立即前往公司所在的街道、工商、银行等地查控财产,却没有发现任何房产、车辆、证券和银行存款等财产。
  但细心的荀为华发现,实业公司最初的注册资金仅为4万元,随后在2年中增至300万元,法官根据银行账号查到了当时借资给实业公司的某单位,并进一步发现增资的300万元后来又归还给该单位了。鉴于实业公司抽逃资金的做法,荀为华依法追加实业公司的股东贺某、王某为被执行人。
  在多次联系贺某、王某无果的情况下,荀为华奔赴北京等地,冻结了王某在北京的8万元股票,并同时作出了限制贺某出境的决定,相应的裁定书同时寄送给了贺某和王某。
  2013年2月,贺某在珠海出境时,被阻止出境并扣证,随后出入境部门联系普陀法院并将扣留的护照等证件寄往法院。此时开始着急的贺某终于联系法官,表示自己愿意积极解决员工工资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贺某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支付了员工们的欠薪。
  重拳三:恶意欠薪将会“入罪”
  2013年3月,青浦法院执行法官刘一龙接到了两起申请执行上海某液压泵有限公司劳动仲裁执行案,该公司曾被评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但随着股东之间的闹翻,公司业务一落千丈,公司无法运行,工人们也只得停工。
  4月,刘一龙在申请人的带领下查封了公司原址遗留下来的部分机器设备和产品,但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某拒不到庭。
  三个月后,共有29名员工申请了仲裁执行。7月,对法律程序毫不熟悉的员工们等不及评估拍卖的程序,来到青浦法院,焦虑万分。
  “法官,我们的孩子再过两个月就要开学了,家里都等着用钱啊!”
  刘一龙也非常着急,然而评估报告让人失望,评估结果仅为20余万元。
  此时,刘一龙想到了2013年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明确规定,对于拒不支付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要件。
  刘一龙电话联系了俞某,俞某表示“机器设备不是都给查封了吗,法院拍卖好了”。刘一龙明确告知俞某若再不到庭,法院将启动刑事程序,慌了神的俞某这才点头答应来法院“现身”。
  之后,鉴于俞某此前拒不配合执行的行为,法院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俞某这才如梦初醒,立即表态愿意配合法院妥善处理欠款,并希望法院同意其主动联系机器设备的买家,为表诚意,他当天缴纳了10万元执行款,此后俞某积极联系买家并四处筹款,在5天内缴纳了剩余的执行款及执行费用53万余元。(文中除执行法官外,当事人名字均系化名)  (原标题:上海法院出重拳保障涉民生案件“到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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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本案中的质权)与申请执行人的受偿权(本案中的债权)相冲突时,需要比对权利的优先性。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该类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在满足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时需要比对案外人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和申请执行人的受偿权相冲突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是案外人的担保物权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一般债权,所以案外人执行之诉成立。 三、本案中最高法院对于对票据无因性即“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票据取得的原因关系相脱离”的裁判也值得我们注意。 本案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已对艳丰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进行了相应的形式审查,虽未按《汇票承兑合同》约定要求艳丰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存在业务操作欠规范的情形,但并不对《汇票承兑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票据法律关系的效力构成影响。至于艳丰公司与首创公司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属于票据取得的原因关系,而票据作为要式证券,文义性、无因性是其重要特征,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即与票据取得的原因关系相脱离,无论其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及是否有效,均不影响票据本身的效力。 四、采取保全查封措施务必抢占先机,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诉讼案件,债权人申请的财产保全顺利完成就意味着案件成功了一大半。 尽管廊坊中院虽然于日对案涉保证金进行了冻结,但该冻结措施发生前银行已经承兑并被提示付款。如果债权人尽早起诉、尽早申请诉前保全、或者在起诉后立即督促法院启动“立保同步”措施,同时尽早知晓该等保证金因可能因属质押而具有排他性,则在保全时尽早扩大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范围以完全覆盖债权金额,才能在执行中确保顺利取得执行案款。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 担保的范围;
(五) 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者已对外付款,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相应部分的冻结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冻结、扣划问题的复函》(银条法[2000]第9号)第2条规定,若承兑银行已兑付了该银行承兑汇票且出票人未能履行最后付款责任,承兑银行有权以该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优先受偿。若人民法院已冻结此保证金,承兑银行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以被冻结保证金优先受偿的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日发布的指导案例54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 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之裁判要点:当事人依约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符合金钱特定化和移交占有的要求,即使该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也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
以下为该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关于该事项分析的“本院认为”部分关于“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对执行标的即艳丰公司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的4000万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详细论述和分析。 本院认为,本案为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对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廊执异字第26-1号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该类案件,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因此,本案再审审理的焦点问题是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对执行标的即艳丰公司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的4000万元是否享有足以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主张,艳丰公司存入保证金专用账户的4000万元系具有金钱质押效力的保证金,在其对艳丰公司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之后,其对该4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本案将从大连银行沈阳分行是否对该4000万元享有质权、该权利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等方面进行分析判定。 一、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对案涉4000万元是否享有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给付的时间。”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金钱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具备一定形式要件后,可以用于质押。具体到本案,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对案涉4000万元是否享有质权,应当从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与艳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质押合同关系以及质权是否有效设立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与艳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质押合同关系。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与艳丰公司签订的《汇票承兑合同》第二条第2.2款约定:艳丰公司于汇票承兑前,在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开立针对合同项下汇票的保证金专用账户(账号为10***23)并存入汇票金额100%的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8000万元。艳丰公司同意将上述保证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并授权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在因合同需要时办理上述保证金的冻结、扣划等手续;第五条第5.7款约定:艳丰公司应于合同项下汇票到期日之前将汇票金额足额存入大连银行沈阳分行指定账户。若艳丰公司未能在汇票到期日前足额交付全部汇票金额,则大连银行沈阳分行有权将合同第二条第2.2款的保证金账户和艳丰公司其他存款账户中的款项直接用于支付到期汇票或偿还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对持票人的垫款以及相应利息和手续费,同时对艳丰公司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日万分之五计收罚息。上述约定表明,大连银行沈阳分行与艳丰公司之间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意,即艳丰公司向大连银行沈阳分行缴存100%比例保证金作为案涉承兑汇票业务的担保,如艳丰公司未按期足额交付全部汇票金额,则大连银行沈阳分行有权以该保证金直接支付到期承兑汇票或偿还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对持票人的垫款,也即大连银行沈阳分行对案涉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上述合意具备质押合同的一般要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关于金钱质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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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月2日下午,金山区原上海利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500名职工,终于拿到了被公司拖欠了近一年的工资款。他们感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和金山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对两家欠薪企业采取的强制执行举措。
  “今天我们太高兴了,我们等这一天快一年了,感谢法院,感谢政府。”一些职工在被采访时由衷地说。
  据了解,上海利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和上海特维士窗饰制品有限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经营的台资企业。2010年以来,该企业连续出现拖欠工资的情况。2010年4月才发放了1月份的职工工资。之后再也没有支付过工资。2010年6月起,该企业停产歇业。
  经查实,该企业无故拖欠250余名职工工资款等计577万余元。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难,当时,金山区人社局采取小企业欠薪保障基金等举措,和金山区山阳镇政府一起垫付了企业的大部分欠薪资金,维护了职工权益,但尚有部分欠薪余额需与职工结算。
  今年5月,经金山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两家公司进行拍卖抵债,共到位执行款共计596.58万元。这500多万执行款将首先用于发放欠薪余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和返还垫付款项等。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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