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你选的商品不符合淘宝编辑发布过程中,哪些行为符合平台规定

公众平台商户运营规则选择字号:
第一章 概述
一、 为了给微信用户良好的使用体验,保障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微信公众平台服务的蓬勃、有序发展,制定本运营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于使用微信公众平台微信支付进行交易的商户、消费者以及与相关商品交易产生关联的其他用户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使用微信公众平台微信支付服务,商户必须阅读并遵守《》、《》、《》及腾讯公司其他关联产品的协议。用户在微信公众平台的任何行为,本规则有明确规定的,受本规则约束,本规则无明确规定的,腾讯有权酌情处理。
第二章 定义
四、微信用户,指下载、安装、使用微信软件的用户。
五、微信公众平台用户,指注册、登录、使用微信公众帐号的个人或组织。
六、微信公众平台微信支付,是指腾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向用户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以下也称“微信支付”);
七、商户,是指符合腾讯公司规定的条件并申请注册微信公众平台微信支付的微信公众平台用户;
八、消费者,指与商户通过微信支付发生交易行为的微信用户。
九、其他用户,指包括订阅用户、其他微信公众帐号用户和微信用户等与微信支付服务相关的用户。
第三章 微信支付的开通
十、商户应根据微信公众平台的规则及指引申请开通使用微信支付服务,腾讯有权对商户在申请服务时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根据审核情况处理商户的申请。
十一、商户应确保其向腾讯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有效,并在上述资料实际变更时及时更新,且不得提供他人资料。否则,腾讯有权立即停止微信支付服务及关闭商户公众帐号,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商户自行承担;
十二、商户成功开通微信支付后,腾讯有权根据商户运营状况要求商户补充能够证明其经营行为真实、合法的相关证明材料,商户应遵守腾讯针对微信支付平台制定的相关规则,接受腾讯管理;
十三、商户使用微信支付开展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应在腾讯核准的经营类目范围内进行,任何超出经营类目范围的经营活动都必须重新提出申请并获得核准,否则腾讯有权停止向商户提供微信支付服务;
十四、腾讯有权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各行业发展动态及市场需求调整微信支付开通的条件;
十五、微信支付服务暂时未面向以下微信公众帐号开通: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个人及个体工商户所注册的微信公众帐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含港澳台地区)的个人或组织所注册的微信公众帐号;
(三)其他腾讯确定暂未开通微信支付服务的微信公众帐号。
十六、以下商品或服务不适宜开通并使用微信支付服务:
(一)品牌标识未获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商品或服务;
(二)品牌标识仅获得纯图形商标的商标注册证的商品或服务;
(三)其他腾讯认为不适宜开通并使用微信支付服务的商品或服务。
第四章 商户运营行为准则
十七、商户使用微信支付开展运营过程中,需尊重其他微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尊重腾讯公司及包括其他公众帐号在内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商户发布的信息、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均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发布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版权的文字或图片,出售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和版权的商品等;
(二)超出腾讯核准经营类目范围售卖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三)篡改、违规使用微信支付技术接口的行为:商户需保证其获得的微信支付技术接口的安全与稳定,不得篡改及违规使用,腾讯有权定期检查微信支付技术接口的安全性,若发现安全风险将立即启动安全保障机制,以保护微信公众平台所有用户的资金安全;
(四)销售国家法律规定所明确禁限售的商品(详见《禁限售商品列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腾讯规则的行为。
十八、商户使用微信支付开展运营过程中应同时秉承诚信经营的原则,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 出售假冒商品:商户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合法商品,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二) 虚假描述商品信息:商户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详尽、客观、准确的商品描述,不得有隐瞒商品瑕疵、功能缺陷或夸大商品功效等可能误导消费者判断的行为;
(三) 违背交易承诺:商户需严格履行与消费者约定,按照承诺的标准及质量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
(四) 进行虚假交易:商户不得通过不合法、不正当或不符合相关规则的方式虚构交易,提高交易信用,获取虚假评价内容;
(五) 其他违背诚信经营原则的行为。
十九、商户不得为了获取便利或非法利益,与腾讯员工发生不正当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向腾讯员工赠予财物、款待、商业机会等;
二十、商户应遵守微信公众平台相关规则,若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任何侵权行为,可依据《》及《》进行投诉。
二十一、腾讯有权根据相关规则在不通知商户的前提下对商户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功能、删除信息、封停帐号等限制性措施,若因商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法令或违反其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违反与腾讯的约定致消费者或腾讯受损时,腾讯有权使用商户预缴的保证金进行赔付,保证金不足以赔偿的,腾讯可以直接从商户的待结算款项中扣划,仍不足以赔偿的,可以继续向商户追偿。
第五章 交易处理准则
二十二、腾讯希望商户与消费者能顺利完成交易,如果出现交易纠纷,腾讯鼓励双方协商,友好解决问题;
二十三、对于交易双方无法友好协商解决的交易纠纷,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商户和消费者可以申请腾讯介入处理。
第六章 消费者行为准则
二十四、消费者与商户交易过程中,需尊重商户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强迫商户提供不合理的服务;
二十五、消费者不得通过恶意评价等方式胁迫商户以获得不正当利益;
二十六、消费者在微信公众平台微信支付进行的交易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第七章 其他条款
二十七、本运营规则为动态文档,腾讯有权在必要时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并更新,商户应反复查看以便获得最新信息。
禁限售商品列表
(一)&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3.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等;4.管制类刀具、弓弩配件及甩棍、飞镖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5.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6.带有宗教歧视、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1.易燃、易爆物品;2.剧毒化学品;3.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4.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5.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6.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2.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3.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4.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2.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3.不适宜在国内发行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4.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帐号及邀请码;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5.网络低俗产物。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3.身份证及身份证验证、阅读设备;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6.出售、转让、回收,包括已作废或者作为收藏用途的银行卡;7.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六)&药品、医疗器械类:
1.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计生类药品;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2.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药物、血液制品或医疗器械;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3.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七)非法服务、票证类: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2.抽奖类商品;3.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4.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5.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等封建迷信类服务;6.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7.代写论文、代考试类相关服务;8.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9.法律咨询、心理咨询、金融咨询、医生在线咨询及相关服务。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人体器官、遗体;2.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3.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4.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5.捕鱼器相关设备及配件;6.其他动物捕杀工具;7.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
(九)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2.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3.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4.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5.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6.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7.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8.各类短信、邮件、QQ/微信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十)&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2.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4.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5.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6.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8.烟标、烟壳、烟卡、烟盒类商品;9.大量流通中的外币及外币兑换服务;10.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11.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12.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十一)虚拟类 :
1.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2.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3.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4.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5.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6.网络帐户死保帐号以及腾讯QQ帐号;7.Itunes帐号及用户充值类商品;8.虚拟代刷服务类商品;9.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10.不限时间与流量的、时间不可查询的以及被称为漏洞卡、集团卡、内部卡、测试卡的上网资费卡或资费套餐及SIM卡;11.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七十二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12.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十二)其他类:
1.非法传销类商品;2.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的商品 ;3.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罂粟籽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4.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成份及含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5.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6.带破解功能的手机卡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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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湖南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附: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二○○九年五月六日
商品房& 价格& 规则& 通知&& &&
& &&&&&&&&&&&&&&&& &&200957
&&&&&&&&&&&&&&&&&&&&&&&&&&&&&&&&&&&&&&&&
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的商品房交易,是指经营者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实施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开通到户建设的所有费用(俗称“开通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算并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六条& 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性质的费用。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商品房交易的明码标价说明书(表、牌),由经营者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 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售房合同中按有关规定明确代收费用标准。经营者应当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水、电、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收费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经营得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
(五)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六)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
(七)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及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售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之后签定售房合同的一律执行本规则。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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