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厂是否有防尘,防鼠,防蚊蝇措施;食品原辅料取样规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隔墙离地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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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防鼠、防蚊蝇、蟑螂设施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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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防鼠、防蚊蝇、蟑螂设施建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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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监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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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机构职能
& & 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计划和措施。掌握分析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承担食品生产许可证检查及加工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
& & 二、食品生产安全监管
& & 食品生产环节监管的依据《食品安全法》。
& & 第七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生产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二)对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查;
& &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的场所。
& &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证后的监管
& & (一)年审的依据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
& & (二)巡查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应视具体情况对企业采取帮扶、限期改正、抽样检验、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等不同措施。
& & (三)回访是监督管理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回访应主要针对巡查、年审、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后及时实施。回访中发现获证企业原问题仍存在的,应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并按照年审不合格进行处理。
& & (四)定期监督检查是监督管理部门对获证企业定期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获证产品进行的强制检验。
& &&四、实施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检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检查需要,确定本次检查的项目和内容(选择部分或全部项目),也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有关检查项目。
(一)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检查主要内容及要求
企业资质变化情况
1.工商营业执照
2.食品生产许可证
3.实际生产方式和范围是否符合许可
4.条件变化后报告情况
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
1.采购食品原料索证
2.采购食品添加剂索证
3.采购食品相关产品索证
4.实际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
生产过程控制情况
1.厂区内环境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
2.生产加工场所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
3.生产加工设施清洁卫生状况、企业自查记录
4.企业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记录
5.产品投料记录
6.生产加工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控制记录
7.生产中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
8.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情况
9.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10.现场人员卫生防护情况
11.使用回收食品情况
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
1.用于检验的设备情况
2.检验的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情况
3.检验员应具备相应能力
4.出厂检验项目情况
5.出厂检验的原始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
6.产品留样记录
7.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实验室测量比对情况
8.委托出厂检验情况
不合格品管理情况
1.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的处理记录
2.采购不合格食品添加剂的处理记录
3.采购不合格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
4.生产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
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9.专供婴幼儿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10专供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标签应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11.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销售台帐记录情况
1.产品名称
3.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4.检验合格证号
5.购货方名称及联系方式
6.销售日期
7.出货日期
标准执行情况
1.企业标准备案
2.收录执行最新标准
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
1.产品名称
2.批次及数量
3.不安全项目
4.产生的原因
5.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情况
6.召回产品处理记录
7.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8.向当地政府和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处理情况
1.企业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2.企业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接受委托加工情况
1.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向所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2.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
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
1.投诉者姓名及联系方式
2.食品名称
4.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5.投诉质量问题
6.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
7.处理结果
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记录
1.收集与企业相关的风险监测与评估信息
2.企业做出的反应
企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
1.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企业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3.企业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二)食品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检查主要内容及要求
生产和加工场所要求
1.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2.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符合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生产场所与生活区应分离。
3.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4.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5.&应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6.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的物品。
设施与设备要求
1.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
2.应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
3.应设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洁净的毛巾或干手器;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和污物暂存设施;应具备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
4.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
5.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6.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
7.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需要的通风、照明等设施。
8.应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9.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10.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11.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检定或校准。
12.生产设备表面应清洁、无积垢。
13.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14.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15.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
16.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1.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2.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
3.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5.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
6.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7.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秤等称量工具。
8.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1.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病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
2.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配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有良好卫生习惯。
3.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
4.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
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1.&应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2.&应建立管理台账,包括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产品送检抽检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等台账。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
3.应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
4.应进行开业自查,保证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包装、贮存和运输要求
1.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挣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2.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3.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
4.变质食品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食品标识要求
1.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
2.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标注产品的销售范围。
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五、办理食品生产小作坊的程序:(表格附后)
(一)企业自己提出申请;
(二)监管人员到现场核查合格后;
(三)申请人把生产的食品送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
(四)发放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核查合格告知单。
& & & & & & &荆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核查申请书
单位名称(盖章)
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合格编号
营业执照编号
单位总人数
生产加工人员
固定资产(现值)
年缴税金额
产品名称及品种
产品执行标准
使用的食品添加物质是否备案
目前产品的销售区域
注:没有添加物质的,在“使用食用添加物质是否备案”一栏填写“无添加物质”。
一、原辅料管理
具有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腐败、霉变、腐蚀,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无明显外来杂质;原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 轻微缺陷
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辅料的添加使用情况必须到本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 轻微缺陷
非食品原料
和回收食品
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应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
□ 轻微缺陷
生产加工食品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 轻微缺陷
原辅料记录
应保存采购的原辅料生产者的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等凭证,建立原辅料进货台账,做好采购、使用记录。
□ 轻微缺陷
二、生产加工场所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生产区应排水畅通,无积水,防止害虫孳生;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 轻微缺陷
2.2.1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宜采用地砖、混凝土或其它硬质材料铺设;地面无毒无害,易排水、不透水、不积水,排水终端口应设置地漏。
□ 轻微缺陷
2.2.2门窗。应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应设置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纱门窗应便于拆装、清洗、消毒。
□ 轻微缺陷
2.2.3墙壁。应平整、光洁,无脱落;主要生产和包装场地宜用瓷砖或其它无毒防腐材料装修。
□ 轻微缺陷
2.2.4屋顶。应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无脱落,防落尘,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
□ 轻微缺陷
2.2.5卫生设施。应在生产区进口处设置水冲式洗手设施,专用的洗涤消毒、干手用品齐备。
□ 轻微缺陷
2.2.6其它。生产区应采光、通风良好;生产工艺布局合理,避免交叉污染;排烟、排水等设施设置合理,运转正常。
□ 轻微缺陷
三、生产加工设施及工具
生产加工设施及工具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加工设施
和工具;凡直接接触食品物料的设施、工具,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的材料制成;生产加工过程中重复使用的设施应便于清洗、消毒。
□ 轻微缺陷
四、生产加工卫生管理
卫生管理制度
应制定科学、规范、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职责,确定管理、工作内容,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 轻微缺陷
人员卫生管理
4.2.1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具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 轻微缺陷
4.2.2凡出现黄疸、腹泻、呕吐、发热、可见感染的皮肤损伤、耳眼鼻溢液等症状者,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 轻微缺陷
4.2.3从事食品成品包装的人员
上岗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鞋和口罩,手指甲就修剪整齐,不得藏污纳垢,不得佩戴饰物;在工作前、便手及其他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应洗净双手。
□ 轻微缺陷
生产加工设施、工具卫生管理
应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GB14930.2的规定;应对洗涤、消毒后的设施和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清除残留药剂对食品的污染。
□ 轻微缺陷
污水污物、除虫灭害管理
4.4.1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经排污设施及时排出生产现场,并做适当处理,在排污出口设置网罩,防止鼠害;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物应置于带盖的专用容器中,做到班产班清,并定期对容器清洗、消毒。
□ 轻微缺陷
4.4.2应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采用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的聚集和孳生。除虫灭害药剂应专柜存放、专管专用、正确使用
□ 轻微缺陷
五、产品包装、标识、检验、储运、销售
产品的包装或盛装容器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包装物包装食品,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采购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盛装产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洁消毒,储运时,应有妥善的密封措施,防止食品污染。应保存采购的包装容器和材料生产者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做好采购、使用记录。
□ 轻微缺陷
产品标识标注必须真实,应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以及配料清单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标明经允许销售的区域范围。
□ 轻微缺陷
应当对出厂产品的标识、感官、商品量等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方能销售。
□ 轻微缺陷
应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原辅料、成品储存场地,储存物须离地离墙,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措施。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混贮混运
□ 轻微缺陷
应保存产品销售凭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产品只在承诺的限定区域内销售。
□ 轻微缺陷
食品生产小作坊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我公司(厂)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公司(厂)的法人代表,特作出如下承诺:
&&& 1、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 2、食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 3、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 5、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 6、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 7、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不销售。
&&& 8、产品销售区域最大不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
&&& 9、自觉接受政府和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生产水平,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 如发生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公司(厂)及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
法人代表签名:&(公章)&&&&&&&&&&&&&&&&&&&&&&
&&&&&&&&&&&&&&&&&&&&&&&&&&&&&&&&&&&&&&&& 年&&月&&日&
& &&注: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二份留企业(其中一份公开张贴),一份交当地食品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卫生安全基本条件(试行)
湖北省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小作坊应符合本基本条件的要求。
1&&&原辅料管理
采购的原料、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
应具有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腐败、霉变、腐蚀,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无明显外来杂质。
1.2& 辅料(添加物质)
对辅料实行动态备案管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对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质的种类、来源、用途、用量等使用情况到本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1.3& 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
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建立回收食品登记销毁制度,记录回收食品登记销毁情况。
1.4& 生产加工用水
生产加工食品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
1.5& 原辅料记录和台帐
&应保存采购的原辅料生产者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凭证,建立原辅料进货台帐,做好采购、使用记录。
2&&&&生产加工场所
2.1& 场所环境
生产区应与生活区有效隔离。
生产区应排水畅通,无积水,防止害虫孳生;距离垃圾堆、污水池、坑式厕所、牲畜棚圈不得少于25米。
生产区外部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2.2& 生产区
应进行地面硬化处理,宜采用地砖、混凝土或其它硬质材料铺设。地面无毒无害,易排水、不透水、不积水,排水终端口应设置地漏。
应严密、不变形,开闭自如。应设置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纱门窗应便于拆装、清洗、消毒。
应平整、光洁,无脱落。主要生产和包装场地宜用瓷砖或其它无毒防腐材料装修。
应无毒、无异味,不吸水,无脱落,防落尘,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
2.2.5卫生设施
应在生产区进口处设置水冲式洗手设施,专用的洗涤消毒、干手用品齐备。
生产区应采光、通风良好;生产工艺布局合理,避免交叉污染;排烟、排水等设施设置合理,运转正常。
3&&&生产加工设施及工具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加工设施和工具。
凡直接接触食品物料的设施、工具,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的材料制成。生产加工过程中重复使用的设施、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
4&&&&生产加工卫生管理
4.1& 卫生管理制度
应制定科学、规范、有效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职责,确定管理、工作内容,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4.2& 人员卫生管理
4.2.1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应经卫生知识培训,持有具有资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
4.2.2凡出现黄疸、腹泻、呕吐、发热、可见感染的皮肤损伤、耳眼鼻溢液等症状者,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2.3从事食品成品包装的人员上岗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鞋和口罩,手指甲应修剪整齐,不得藏污纳垢,不得佩戴饰物。
在工作前、便后及其他可能污染双手的活动后,应洗净双手。
4.3& 生产加工设施、工具卫生管理
应定期对生产加工设施、工具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14930.1、GB14930.2的规定。
应对洗涤、消毒后的设施和工具进行彻底清洗,消除残留药剂对食品的污染。
4.4&& 污水污物、除虫灭害管理
4.4.1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经排污设施及时排出生产现场,并做适当处理,在排污出口处设置网罩,防止鼠害。
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污物应置于带盖的专用容器中,做到班产班清,并定期对容器清洗、消毒。
4.4.2应定期对生产区及周边环境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采用安全、有效的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的聚集和孳生。
除虫灭害药剂应专柜存放、专管专用、正确使用,防止二次污染。
5&&&&产品包装、标识、检验、储运、销售
5.1& 产品包装
产品的包装或盛装容器严禁使用非食品用包装物包装食品,包装容器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采购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产品。盛装产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清洁消毒,储运时,应有妥善的密封措施,防止食品污染。
应保存采购的包装容器和材料生产者相关证照、采购发票、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做好采购、使用记录。
5.2& 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标注必须真实,应标注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净含量以及配料清单等基本信息,同时还应标明经允许销售的区域范围。
5.3& 产品检验
&&& 应当对出厂产品的标识、感官、商品量等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方能销售。
5.4& 产品储运
应有相对独立、固定的原辅料、成品储存场地,储存物须离地离墙,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措施。
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
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混贮混运。
5.5& 产品销售
应保存产品销售凭证,建立产品销售台帐。
产品只在承诺的限定区域内销售。
附件:GB/T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起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包括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和食品标识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也适用于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质量安全监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和个人。
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中的规定和要求,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意识,完善管理制度,改善厂房、设施设备、过程控制等条件,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不得生产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
5.生产加工与场所要求
5.1 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5.2 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生食区与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场所应分开,避免交叉污染;加工场所与生活区应保持规定距离。
5.3 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5.4 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5.5 应对厕所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5.6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6.设施与设备要求
6.1 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
6.2 应具备符合生产要求的污水排放设施,排水良好。
6.3 应设必要的洗手设施,并配备洁净的毛巾或干手器;应具备带盖、防渗漏的垃圾和污物暂存设施;应具备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质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且应明确标识。
6.4 应具备食品添加剂的保存设施,并单独存放。
6.5 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
6.6 加工场所及库房应有良好的防鼠、蚊、蝇、昆虫等设施。
6.7 加工场所及库房应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的通风、照明灯设施。
6.8 应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6.9 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与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6.10 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和器具应采用无毒、无害、耐腐蚀、不易生锈、不易于微生物滋生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制造。
6.11 应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并保持清洁和定期检定或校准。
6.12 生产设备表面应清洁、无积垢。
6.13 直接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器具和生产用管道,在使用前、加工后或因中断操作,应清洗干净,必要时消毒,防止污染食品。
6.14 生产中涉及生、孰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
6.15 应选用食品用清洁剂清洗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
6.16 运输工具应保持干净,并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保持运输工具清洁卫生。
7.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7.1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使用获证产品。
7.2 原辅料贮存时,应根据贮存要求采取措施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应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对库存合理周转。
7.3 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7.4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7.5 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与食品接触的冰或水蒸气等应采用生活饮用水制成。
7.6 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分离,并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表面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7.7 食品添加剂的称量应使用天平或称等称量工具。
7.8 应按照确定的生产工艺程序进行食品生产,应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热处理时间和温度的措施。
8.人员要求
8.1 应取得健康体检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体检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8.2 应保持个人整洁,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外露饰物,在加工场所内应禁止吸烟和吐痰。
8.3 在食品加工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头发应置于帽内,进入生产区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生熟食品及其他原辅料间的交叉污染。
8.4 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和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知识,应通过食品质量安全相关培训,提高其对产品和质量安全的认识,明确其责任。
9.质量安全管理要求
9.1 应实施质量安全承诺制度,负责人应对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并明确承诺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质加工食品,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并向社会公开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9.2 应建立管理台帐,包括原料进货来源及相关信息、各类食品添加剂使用详细记录、产品送检抽检情况和产品销售情况等台帐。记录应保存一定期限。
9.3 应遵守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
9.4 应进行开业自查,保证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包装、贮存与运输等各方面得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10.包装、贮存与运输要求
10.1 应使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容器包装食品,包装材料应保持清洁卫生,不得对食品造成污染。
10.2 贮存食品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卫生,场所内不得存放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物品;应根据贮存食品的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等贮存条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贮存的食品不受污染。
10.3 运输食品时,应根据运输食品的要求提供保护措施。
10.4 变质食品应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11.食品标识要求
11.1 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销售的食品提供产品名称、生产地址、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必要的信息,以使消费者能够正确地处理、食用、贮存其产品。
11.2 应采取适当的方式明确标准产品的销售范围
六、 法律法规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八、《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九、《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十、《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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