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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艾佳与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蠡县人民法院&&&&&&&& &&&&浏览:15次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蠡民初字第925号
原告赵艾佳。
法定代理人刘丽从。
委托代理人靖胜奇,蠡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华大街670号翰辉财富中心3楼。
负责人张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葛星、时斌,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艾佳诉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城人寿)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艾佳的法定代理人刘丽从及其委托代理人靖胜奇,被告长城人寿的委托代理人葛星、时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日,原、被告分别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互保),其中保单号为7688的保单投保人为刘丽从,被保险人为赵艳光,保单号为9088的保单投保人为赵艳光,被保险人为刘丽从,两份合同的受益人均为原告赵艾佳。日,赵艳光在蠡县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被告以赵艳光无证驾驶、所驾车辆没有行驶证为由拒绝赔付。根据蠡县交警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发生前赵艳光处于倒地状态,并未驾驶摩托车,因此是否有无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与保险理赔没有因果关系,故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原告并不适用。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长城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金100000元,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0元,但被告趁刘丽从料理后事期间谎称被保险人赵艳光因无有效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无法赔付,只赔偿50000元的关爱金,并拿出事先制作好的协议书让刘丽从签字。刘丽从当时处于悲痛状态,也无暇顾及此事,因此匆忙中签订了协议书,被告将50000元的关爱金打入刘丽从账户。原告认为,被告应支付原告保险金150000元,双方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支付保险金100000元(已扣除已经支付的50000元),履行9088号保单约定的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长城人寿辩称,被保险人赵艳光无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二轮摩托车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交法的规定,由此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不应赔偿。被告考虑到原告方的实际情况,已经通融给付原告关爱金50000元,涉案保险产品的相关合同效力均已终止。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刘丽从与赵艳光系夫妻关系,赵艾佳系二人婚生子。日和日刘丽从、赵艳光互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被告长城人寿签订了两份人身保险合同,两份合同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均为赵艾佳。保单号分别为。保险项目均为:长城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长城附加险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长城附加鸿盛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长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其中长城鸿盛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均至被保险人70岁,交费年限均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均为100000元。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均为19年,交费年限均为19年,长城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均为1年,保险金额均为50000元。
日2时14分许,孙勇义驾驶冀F×××××重型自卸车,沿河龙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蠡县泷河加油站东侧,与倒地的二轮摩托车及赵艳光(赵彦光)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赵艳光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孙勇义驾车逃逸。此事故经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出具蠡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勇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艳光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日长城人寿与刘丽从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载明:“一、本次理赔甲方通融赔偿乙方关爱金50000元,保单号7688下保险合同全部终止。二、保险单号9088下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豁免险种终止,其余险种继续有效。甲、乙双方签订的保险单号7688保险责任全部终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将50000元打入刘丽从账户。
被告长城人寿对事故认定书、保险合同以及原告的诉求金额均无异议,但认为,赵艳光无证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二轮摩托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不应赔偿。被告已经通融原告并达成协议,给付原告关爱金50000元,涉案保险产品的相关合同效力均已终止。审理中,原告认为协议显失公平,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
本院认为,日,孙勇义驾驶冀F×××××重型自卸车与倒地的二轮摩托车及赵艳光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赵艳光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孙勇义驾车逃逸。此事故蠡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已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勇义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该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艳光的死亡原因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免赔事由;首先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或全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字面上看,该条文是指只有无证无照驾驶机动车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才能免除责任,而不能理解为只要存在被保险人无证无照驾驶情形,保险人即可免责。赵艳光无证驾驶无有行驶证的二轮摩托车,符合保险条款规定的“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免责情形。但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免责情形要与被保险人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保险人才能责任免除。导致赵艳光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被孙勇义驾驶的车辆碾压,当时赵艳光是倒地状态,没有在驾驶状态下与孙勇义相撞,而非驾驶造成。其死亡应属于意外伤害造成,原告要求被告长城寿险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事故发生后,虽然双方签订了协议,并支付了50000元的关爱金,但该协议是以赵艳光驾驶无行驶证机动车为前提,在免责的基础上,以关爱金的名义支付的,且该协议约定的数额与按照法律规定计算应赔数额相差较大,明显违反公平原则,该协议显失公平,依法应予撤销。但原告已支付的关爱金50000元,应从赔偿款中予以扣除。
由于赵艳光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根据9088号保单约定,该保单约定的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条件成立,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该保单约定的保险费豁免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刘丽从与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日签订的“协议书”。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赵艾佳保险金100000元。
三、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履行9088号保单约定的保险费豁免责任。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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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无证驾驶受伤,投了保也不能理赔_新浪新闻
无证驾驶受伤,投了保也不能理赔
  卢金增 杜海英
   资料图片
  为了让职工无后顾之忧,山东省济南市纺织用品有限公司为职工郭志岭等56人投了意外伤害主险及附加医疗险。在保险期内,郭志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日,并未取得驾驶证的郭志岭驾驶一辆无证二轮摩托车出行,当行驶至商河县玉皇庙镇黄齐路时,与迎面驶来的小轿车相撞,造成郭志岭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轿车车主陈某弃车逃离现场。商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驾驶机动车超速、逆向行驶、肇事后弃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郭志岭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志岭在济南军区总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54433元。郭志岭想起公司为自己投的意外伤害主险及附加医疗险,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不料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为由拒绝理赔。无奈之下,郭志岭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郭志岭认为,保险公司对此免责条款未对自己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且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不属于附加医疗险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保险公司拒赔无理。保险公司则主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的情形属于保险公司附加医疗险条款第5条第2项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对此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在保险条款中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黑体字提示,且投保人声明处,有投保联系人谢先生的签字及投保人济南某纺织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证明保险公司已尽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志岭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最终判决驳回郭志岭的诉讼请求。
  “无证驾驶无牌车辆的行为当然属于本案中附加医疗险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该免责条款已明确记载于保险合同中。”审理此案的法官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对保险法第17条第2款的理解。该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团体投保的保险,应当理解为保险公司无须向被保险人本人一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只需对办理保险的公司联系人说明即可。因此,本案中,投保联系人谢先生的签字及投保人济南某纺织用品有限公司的公章即可表明“提示说明义务”的完全履行,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理赔。
  法官表示,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保险公司的营销业务人员并未向投保人实际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这是违法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应主动了解合同中特别注意事项以及免责条款内容,并且应主动要求保险营销人员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在明确其内容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订立保险合同,从而避免类似本案的出险不“保”情况的发生。  (原标题:无证驾驶受伤,投了保也不能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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