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企业可以不按劳动法吗?我们公司是小榄镇政府信息网所属企业,本人是签定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小榄镇政府信息网一纸红头

法规已经渗入了平常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你想处理好生活中的各个繁琐细节的问题,那可需要增进对法律的了解哦。下面,gkstk小编为大家带来邮电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邮电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和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简称《劳动法》),制定本暂行办法。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深化劳动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总的指导思想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执行《劳动法》有关规定,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一般规律和社会主义劳动关系的自身特征,维护和谐的劳动关系,合理使用劳动力,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和邮电事业的发展。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充分体现企业用人的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体现市场经济对劳动力资源的开发、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三)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四)充分认识劳动制度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逐步深化和完善。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原则,各邮电企业与职工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定劳动合同这种法律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取消干部和工人、固定职工和合同制职工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逐步建立起职工自主择业、企业自主用工的用人机制。邮电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原则上应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与所在地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于已具备改革条件的企业也可以先行一步,提前实施劳动合同制。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精神,所有邮电企业从1995年起逐步实行合同制,力争到1996年底以前,除个别地区和少数特殊情况的企业外,邮电企业基本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二、范围和对象:全民所有制邮电企业的全体职工(包括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以及其他在职职工)都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安置到邮电企业的城镇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新招收、录用、调入的人员,都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动合同制。三、方法步骤:邮电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大体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提高认识,做好准备工作。各单位要组织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劳动法》,学习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做好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深刻理解实行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意义,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心理承受能力,同时要做好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各项组织准备工作。第二阶段: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各单位都要制定实施劳动合同制的具体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认真组织实施,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要到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在实施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各企业要做好定岗、定编、定员工作,制定“岗位责任(聘任)书”,管理、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生产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企业通过对全体职工的培训、考核,择优聘用,竞争上岗,确定上岗人员。“岗位责任(聘任)书”主要内容应包括:1.岗位的职责、任务;2.上岗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完不成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及违反岗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和处罚措施。“岗位责任(聘任)书”可作为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纳入劳动合同内,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第三阶段:总结经验,完善措施,检查验收。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情况逐个进行检查验收。四、劳动合同期限:邮电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要生产工作岗位需要,职工又符合上岗要求,并愿意长期从事本岗位工作,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对于原固定职工中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人有要求,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不适于订立长期劳动合同的生产岗位或本人不愿意订立长期合同的,可以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单项生产工作,可以订立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五、劳动合同的签订:(一)邮电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领导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党政主要领导与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签订劳动合同;省管理局和部直属总公司局级领导的任命文件可视为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局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二)在邮电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中工作的职工,与多种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在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中工作的邮电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与所在多种经营企业法人代表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原保留全民身份,达到退休年龄时需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并由多种经营企业与原单位签订协议,按规定向原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及其相关费用等;邮电企业职工因工作需要,派到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工作,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应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同时由非全民所有制多种经营企业与原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由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代为管理文章出自,转载请保留此链接!。(三)在邮电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原固定职工原则上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对于经培训、考核不合格、不能上岗的人员,原则上应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应在一年以内。对于不愿意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如属于原固定职工,允许在三个月内调离企业,如属于合同制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对于已经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其内容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若合同期未满,可不重新签订合同。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关系的条款和内容,使合同化管理的岗位合同向劳动合同过渡。六、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必然会出现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在目前条件下,能否妥善安置这部分人员,是劳动合同制能否在企业顺利进行的关键。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邮电企业的实际,各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对这类人员予以妥善安置。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出现的富余人员,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进行妥善安置。积极兴办多种经营企业,把这部分人员尽可能的安排到多种经营企业中去,继续发挥他们的作用。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下岗职工,实行企业内待岗。待岗期间,要根据需要对这部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上岗或转到相关岗位工作。经培训后仍不符合上岗条件的职工,应继续实行待岗。职工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标准由各单位自行确定,可以略高于当地规定的生活费标准。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岗位规定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待岗人员提出调离企业或自谋职业的,企业应予支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七、对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一)对因工负伤、致残和患职业病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国家及各省(区、市)政府有关规定,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并照顾安排好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凡从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中支付劳动报酬的,作为邮电职工统计。由其他费用支付劳动报酬的小时工、费用工等不作为邮电职工统计。(三)职工转出邮电企业,均按照劳动合同制职工身份介绍,同时办理养老保险转户手续。(四)邮电企业原合同制工作15%的工资性补贴和保险待遇按邮部1993年《关于邮电企业合同制工人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文件执行。(五)邮电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易岗易薪职工养老保险实行邮电部门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其养老保险的缴存和给付按照邮电部的规定执行。(六)邮电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的医疗期限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七)邮电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缴纳失业保险金,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将职工的养老保险金转移到地方劳动保险机构,到地方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八、邮电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依照本办法执行。九、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部劳动工资司负责解释。最近更新: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看完本文,记得打分哦:很好下载Doc格式文档马上分享给朋友:?知道苹果代表什么吗实用文章,深受网友追捧比较有用,值得网友借鉴没有价值,写作仍需努力相关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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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中华财税网
文&&&&号:外经贸人发[1994]第779号
颁布日期:
失效日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全国外经贸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15日 外经贸人发[1994]第7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集团),中国(福建)对外贸易中心集团,中国海南对外贸易中心,中国上海对外
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
新型劳动关系,按照国家总体部署和要求,全国外经贸企业应在1995年全面实行
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是企业全体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
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并依合同法制管理的新型用
工形式。实行劳动合同制,是劳动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劳动制度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积极贯彻实施,以保证这一新的用人制度在外
经贸企业得以顺利建立和运行。现就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外经贸委厅要认真总结本地区外经贸行业进行劳动制度改革的经验,按
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到1995年底,
全国外经贸行业企业和职工都应完成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并能正常运行。
  二、外经贸部所属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企业应在外经贸委厅
的统一安排下,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实施步骤,与所在地企业同步
实行劳动合同制。部在京直属总公司和驻外地的各外贸中心分别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
的实施方案执行。
  三、各级外经贸企业领导应对此项改革工作予以高度重视,企业内部要成立专门
的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职工的
法制观念,保证签订劳动合同的正规性和严肃性。
  四、对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要求
  (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
  (二)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以上条款外,还可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合同。一般情况下,企业与企业的业务骨
干、管理骨干必须签订长期合同。职工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
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的劳动合同。另外,对工作时间较长,距离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果本
人有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注意保护其他老弱病残职工的利益。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应与企业内部职工竞争上岗相结合,在签订劳动合
同的同时应签订《岗位责任书》或《聘任合同书》,对其岗位职责、目标及承担的各
项经济技术指标做出具体规定,这是对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的量化和具体化,应定期
考核检查。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职务(岗位)、岗位责任、岗位权力、岗位报酬及奖
惩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确定的其它事项。《岗位责任书》和《聘任合同书》的内容也可
包括在劳动合同中。
(五)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调整经营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当
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六)合同期内,职工团派到境外本企业所属机构工作的,仍属企业职工,但应
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外工作的协议,包括劳动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按国外标准执行在
外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内容,回国后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另外,职工派
到境外其它机构工作的,可暂时中止执行劳动合同,回国后再恢复和原单位的劳动关
(七)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须明确双方的责、权例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
具体责任,并可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和职工因违约或过错造成
企业经济损失的责任承担。
(八)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
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
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后报送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签
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九)劳动合同的其它内容和规定按照当地政府和外经贸委厅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企
业厂长、经理应与聘用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
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
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的党委书记、副总经理、工会主席等人员应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部属各总公司和外贸中心总经理应与外经贸部签订劳动合同。各总公司和外贸
中心下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与上一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鉴于外经贸部部分直属企业现行国有资产隶属管理关系和人事管理关系不一致
的情况,参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外经贸部这部分直属企业驻地方下属机构的
法定代表人的劳动合同样本由总公司征求地方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意见后提出,签订劳
动合同时,暂由其上级总公司和经外经贸部授权负责经理任免的外经贸部门与之共同
劳动合同的鉴证与仲裁应在企业所在地草动部门进行。
(二)关于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有关条款衔接的问题。全员劳动合
同制,是针对企业内部两种劳动用工制度并存而采取的一项改革措施,即在全体职工
中推行劳动合同制。《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制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全体劳动
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制度。因此,全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劳动法》
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不需要重新签订合同;个别单位和职工订立的全员劳动合同的内
容与《劳动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变更条款过多的,应当重新
签订合同。
(三)关于合同化管理与《劳动法》衔接的问题。合同化管理是企业改革内部劳
动管理的一种措施,与劳动合同制度有较大的差别。为此,实行合同化管理的企业,
要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补充完善有关建立劳动
关系的条款和内容,逐步使合同化管理的岗位合同向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过渡。
(四)签订劳动合同委托权问题。企业中可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与每个职工
签订劳动合同,也可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签劳动合同,再由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与职工
签,或由总经理直接委托部门经理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总经理委托时须有《授
权委托书》。
六、其它要求
外经贸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应注意三项制度改革的综合配套。所有外
经贸企业均应参加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在签订劳
动合同和处理劳动争议时,注意与地方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协调配合,以确保这项工
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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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本来是国家干部档案在人事局怎么在这次改制中变合同制工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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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中合同制工人和正式工待遇可是差别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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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这部分人很少他们的权利就没有人维护了吗人事局为什么不和民政局为转业军人争取权利一样为我们争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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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该向哪里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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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我们的命运被高平的土政策给扼杀了!还我们应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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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联合起来想市改制办反应在城市信用社六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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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争取上权利起码能多给补五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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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是的,谁来维护我们这些分到企业的大中专生的权利,呼吁大家联合起来,为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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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来,维护我们这些分到企业的大中专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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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起来,找有关部门要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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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能给找到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号文件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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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0年考上中专,那时候学校还是统招统一分配,94年毕业时档案上写的国家干部,分配到种子公司,刚进去的时候,说的这个单位是事业编制企业化经营,自己死心塌地,卖力工作,到最后不知怎么,我们就被企业化了,实在是想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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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政办发[号&&&& 转发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有效)&&&&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用工制度。省劳动厅、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省体改委、省总工会联合制订了《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部署,指导企业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1995年在全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 山西省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劳动用工制度,保障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的企业(包括国有、城镇乡村集体、股份制、外商投资私营等各类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是企业与全体职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进行管理的新型用工制度。&&&& 第四条 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以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同级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企业全部职工以及新招职工、新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与新调入的职工,都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 要打破干部与工人,固定工与合同制以及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职工可以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合理流动。&&&& 第七条 企业和职工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府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经鉴证后,双方严格执行。&&&& 第八条 县以上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企业工会要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通过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九条 劳动合同书,是确定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力的书面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一) 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劳动报酬;&&&&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上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就试用期、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保险福利、争议处理等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条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应与其委托或聘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党委书记(含同级的总支、支部书记)可以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与其委任的上级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公司、总公司的总经理本人与其任命或聘用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他职工与企业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定劳动合同,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代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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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初期,原则上不允许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对职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调离企业。&&&&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和岗位特点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企业内部从事一般生产(工作)岗位的人员,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主要适用于技术工种、关键岗位的人员。&&&& 对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老弱、病、残职工和女职工要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对女职工工龄满二十年、男职工工龄满二十五年或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的原固定工,以及获得县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的职工,原则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直到退休为止。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必须规定终止和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严格履行。&&&& 军队转业干部和城镇退伍义务兵安排到企业后应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本人自愿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城镇退伍义务兵应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时间,在此期间,单位不得以优化组合为由使其离岗,应组织他们进行培训,提高劳动工作技能。&&&&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使用的城镇集体“混岗工”可改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十三条 企业对新招收的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需要与竞争上岗的职工签订聘任或岗位合同。与脱产学习、长期病休等职工签订专项合同。&&&&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原已签订的《全员劳动合同书》和按《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签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书》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都不需要重新签订;个别条款不一致的,可以变更相关内容,变更条款过多的应重新签订。原已实行企业内部合同化管理的,都应与职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给职工《劳动手册》,作为重新就业和领取失业救济金等凭证。《劳动手册》由省统一印刷。&&&& 第三章 劳动合贩运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手续,应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三十日内办完。《续订劳动合同书》,装入本人档案。逾期办理的,则原合同视为自动续订,并应补办续订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劳动合同变更书》。&&&&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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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同级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如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患有职业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职工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四) 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企业违反法规、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企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 (三) 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 企业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五) 依法服兵役或者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六)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变动工作单位的。&&&& 第二十七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企业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待业职工管理机构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 企业依据本规定第十九、二十一、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报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提出审查意见。否则,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一条 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四章 在职期间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三十三条 职工的工资性补贴可按晋政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即: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幅度,按本人基本工资(或实寿岗位技能工资的基本工资)的15%左右计发。这项工资性补贴应纳入工资总额,按月随工资发放。原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和固定职工享受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同时按本人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上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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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职工实行医疗期制度。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待遇根据我省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五条 临时工和农民合同制工人(含农民轮换工)、乡镇企业职工的合同期限、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工失业及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现行办法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待业职工管理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接受就业指导和转业培训,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第三十七条 职工失业登记办法、失业救济金的发放标准和限制,以及失业人员转业训练、生产自救、重新就业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要认真做好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工作。职工重新就业时,不受招工年龄的限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三十九条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职工退休前三年或前十年累计五年在生产岗位工作的,退休时凡属一九五九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家居农村的,仍可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照顾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未婚子女参加工作。&&&& 第四十条 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到其它企业或自谋职业,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原固定职工的连续工作年限经核准后,应视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转业、复退军人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经核准也应视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第四十一条 原企业给固定职工缴纳的退休统筹费用和合同制工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合并,按全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具体比例由各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和上级调剂的金额确定。&&&& 第四十二条 职工其它福利待遇,本规定未提及的,由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六章 企业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制。所有职工都可通过公开考核,竞争上岗,择优聘用,能上能下。工人聘用可以做管理工作,管理人员落聘可以做工人工作。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人员,享受规定的岗位(职务)政治、经济、生活等有关待遇。未被聘任原职务的,到什么岗位,享受什么待遇。刚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聘用到管理岗位,并保留两年的适应期,两年后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 第四十四条 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对其原实行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或签订的聘任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合同执行情况应纳入考核范围。&&&& 第七章 合同管理及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实行监察。企业劳资部门负责本企业内部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签订、变更或续订后,由企业按合同鉴证管辖范围在一个月内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鉴证,对原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而改签新的劳动合同的,不再收取鉴证费。&&&& 第四十六条 企业与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按《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整委员会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后,职工情况统计应按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依照本规定执行。&&&&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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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政策问答》43.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是如何定义的?&&&& (1)日之前参加工作并经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的职工为全民所有制职工,之后为合同制职工;&&&& (2)根据国发[1993]54号文件“退伍义务兵随用工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规定。未在日以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在此之前分配到企业的退伍义务兵为全民所有制职工,之后 为合同制职工;&&&& (3)根据国家劳动部人培字[1988]1号文件规定,1988年以前招收的技校生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为全民所有制职工,之后为合同制职工;&&&& (4)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号文规定,日之前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为全民所有制职工,之后为合同制职工。&&&& 44. 企业改制要对原国有企业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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