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在什么地方

买保险就上大家保!&&& 上海市工伤认定受理机构详细地址及电话
上海市工伤认定受理机构详细地址及电话上海市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可以前往以下表格中的机构办理。单位地址、邮编电& 话黄浦马当路401号(200011)徐汇虹桥路432号(200030)长宁武夷路517号202室(西侧门)(200050)静安武宁南路241号(200041)普陀志丹路2号(200065)闸北万荣路908号(200072)3虹口曲阳路191号4楼(200081)杨浦江浦路696号(200082)宝山友谊支路79号一楼(201900)闵行莘北路168号(201199)嘉定金沙路28号(201800)浦东惠南镇跃进路14号(201300)浦建路1619号1号楼三楼(201204)金山石化龙山路555号(200540)松江松江乐都西路867-871号(201600)青浦青舟路220号(201799)奉贤古华路543号(201400)崇明城桥镇翠竹路1501号(202150)4链接&&&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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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网安备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今天是:日 星期二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环节:工伤人员申报登记、四级以下的工伤伤残人员待遇申报、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的申报、因工死亡人员待遇的申报、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的申报、工伤供属的申报、工伤供属减少申报、工伤辅助器具费用申报、工伤人员工伤复发费用申报
(一)工伤人员申报登记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
⒉报送材料:无。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按规定属高新区处理的工伤;
⑵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申报属正常申报,超过30天至一年内为逾期申报,超过一年不予受理。
(二)四级以下的工伤伤残人员待遇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无需劳动鉴定的,由本人提出自愿放弃劳动伤残鉴定的书面申请(本人签字,单位盖公章);
⑶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在发生工伤时已正常缴纳工伤保险;
⑵逾期申报登记的,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社保从接报登记之日起承担费用;
⑶工伤保险待遇结付手续办理完毕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减少手续。
(三)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的申报:伤残等级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并按当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进行调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⒈填写表格:
⑴《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⑵《苏州市工伤人员一至四级定期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⑶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在发生工伤时已正常缴纳工伤保险;
⑵逾期申报登记的,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社保从接报登记之日起承担费用;
⑶工伤保险待遇结付手续办理完毕前,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减少手续;
⑷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定期伤残津贴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由单位于到龄当月办理退休相关手续;
⑸农民工一至四级伤残,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一次性支付除提供以上材料,还须附《苏州市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审批表》、本人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的书面申请、本人提供的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本人提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⑹伤残津贴(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四)因工死亡人员待遇的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⑵工亡证明;
⑶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交通事故逃逸证明书》;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⑸《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在发生工伤时已正常缴纳工伤保险;
⑵逾期申报登记的,前期费用由单位承担,社保从接报登记之日起承担费用。
(五)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待遇的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⑶工亡证明;
⑷《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死亡当月及时办理手续。
(六)工伤供属的申报
⒈填写表格:
⑴《苏州市参保人员工伤(职业病)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抚恤金审批表》;
⑵《苏州市区企业供养直系亲属基本信息采集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⑵工亡证明复印件;
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⑷职工因工死亡前列为供属的有关证明(劳保卡或报销医药费材料等);
⑸供属本人居民身份证、与死者关系证明、无收入来源证明;
⑹18周岁以下的供属就读学校出具的就读证明或所在社区出具的未就业等证明;
⑺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须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须提交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
⑻处于劳动年龄的供属须提供市以上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等。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单位应于每年3月5日前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供养亲属的资格认证工作;
⑵农民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一次性支付除提供以上材料,还须附《苏州市工伤人员一次性待遇审批表》、其供养亲属自愿提出一次性领取的书面申请、其供养亲属提出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其供属关系的协议;
⑶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办法于每年7月1日进行调整。
(七)工伤供属减少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企业中享受定期抚恤费(救济费)供属减少表》(《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⒉报送材料:提供与注意事项相对应的材料。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丧失供养条件当月及时办理手续;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停止享受抚恤金: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就业或参军的;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八)工伤辅助器具费用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工伤辅助器具购置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无。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
⑴与办理工伤待遇审批结付时同时办理;
⑵安装辅助器具须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⑶安装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九)工伤人员工伤复发费用申报
⒈填写表格:《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
⒉报送材料:
⑴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⑵《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
⑶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核确认的书面申请;
⑷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明细费用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⒊操作时间:工作日。
⒋业务办理科室:待遇审批科。
⒌注意事项:工伤旧伤复发时仍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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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 来源:&&发布单位: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点击数:4081&&&&&&&&&&&&&&&&&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核与支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
二、办理条件:职工因工受伤符合工伤、视同工伤任定范围或患职业病的。
三、办理材料:《工伤事故申报表》、《清远市职工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等(详见下文)。
四、办理流程:
(一)用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一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事故申报表》报社保部门备案;如无法及时报送《工伤事故申报表》,可在工伤事故发生的一个工作日内电话报备至参保地社保部门备案登记,之后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伤事故申报表》。
(二)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申请到协议医疗机构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的,申请单位须填报《清远市职工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三)工伤职工申请进行医疗、身体机能、心理、职业等工伤康复的,申办人须提供医疗(康复)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的《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并加盖公章交申办人。
(四)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需继续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申办人须提供医疗机构签署意见、单位盖章、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盖章确认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符合规定的,经社保经办人员在表上加盖公章后交申办人。
五、办理地点:市社保局医保科(清远市新城鹿鸣路2号二楼)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00,冬季8:30-12:00,14:30-17:30
七、联系电话:3376210
工伤待遇申报
一、办理条件: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在医疗终结后,单位为其或其供养亲属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资格时。
二、办理资料:《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工伤事故申报表》、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供养关系证明等(详见下文)。
三、办理流程:
(一)《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工伤事故申报表》;
(三)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申报供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及原件,供养关系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原件;已评定伤残等级的需提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结论原件;如有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如属交通事故的应提供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医疗单据、费用清单;
(六)医疗诊断证明书,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结;工亡职工应提供死亡证明材料;
(七)经同意的《工伤职工转院诊治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等申请表格;
(八)转出统筹区外就医的需提供交通费、餐费及住宿费的正规税务发票。
四、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注意事项
(一)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应及时凭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工伤待遇核发部门应核对相关信息,停止发放伤残津贴。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亲属未及时申报而构成冒领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保部门应向待遇领取人追回多发的待遇,并将资料上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规定查处。
(二)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每年4-6月对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人员待遇资格进行审验。领取待遇人员应及时提供享受待遇人员身份证及生存证明,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或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将从次月开始暂停支付待遇。&&&&&&&&&
五、办理地点:市社保局医保科(清远市新城鹿鸣路2号二楼)
六、办理时间:工作日上班时间:夏季8:30-12:00,14:30-18:00,冬季8:30-12:00,14:30-17:30
七、联系电话:337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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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工伤保险待遇申领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
  3.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通知的通知(成府函[号)&
  4.成都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号)&
  5.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成劳社办[2004]2号)&
  三、申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材料
  (一)、一次性待遇申领&
  1.申请条件:发生工伤、确诊职业病人员及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期缴费。&
  办理程序: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 理。&
  2.办理材料:《成都市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待遇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工伤认定决定书》、《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工伤职工本人邮政储蓄卡或存折、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工亡人员还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土葬区证明并由当地政府机构派出所签章)原件,户口注销证明。&
  (二)、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津贴、工伤护理费)&
  1.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伤残等级为1-4级或护理依赖程度为A、B、C。&
  2.办理程序: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3.办理材料:《成都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或《成都市企业职工伤保险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成都市企业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
  (三)、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1.申请条件:工亡人员的符合规定的供养亲属,工亡人员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2.办理程序:工亡认定书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3.办理材料:《成都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工亡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属于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因工死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土葬区证明并由当地政府机构民政部门签章)、供养亲属户口本、身份证、用人单位出具的供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政府机构和派出所出具的居住和生存证明(在校生提供学校证明)、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供养亲属户口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享受任何养老社会保险待遇的证明材料、户口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材料,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医疗待遇)&
  1.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了伤残等级,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2.办理程序:初次发生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同意就医。&
  3.办理材料:《工伤职工医疗费清单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使用特殊治疗(输血)申请单》;《工伤认定决定书》或《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工伤职工就医的费用清单、(CT、核磁共振、彩超等检查项目)并附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单、使用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需提供产品说明书复印件、出院证、门诊复式处方、病情证明、结算收据原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原件、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旧伤复发的,还需提供已审批的〈成都市职工工伤旧伤复发备案表〉复印件。&
  (五)、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1.申请条件:参保人员已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了伤残等级、护理等级,其所在单位按期缴费。&
  2.办理程序: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3.办理材料:《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成都市职工因工(职业病)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表》、《成都市企业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拨付审批表》,《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开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收据原件及医院出具的医学诊断费收据原件、医学检查报告单复印件。&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都江堰市天府大道639号 人社局3楼&
  联系电话:&
  (工伤保险报销政策咨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企业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政策.doc&
  附件8:2015年企业各险种缴费比例和金额.xls&
  附件9: &
  附件10:&&
  附件11:&&
  附件12: &
  附件13:&&
  附件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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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roid版本上海工伤复发职员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上海工伤复发职员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编辑:shixilgt
  根据上海条例规定,上海工伤职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可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有人问,工伤复发治疗费用也可以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吗?答案是可以的。那么如何申领呢?申领需提供哪些资料呢?yjbys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
  【受理机构】:上海局、区县社保中心、乡镇社保受理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21-12333
  申领条件:
  1、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2、工伤职工仍在原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3、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市和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
  申领资料:
  1、《工伤复发确认书》;
  2、工伤职员身份证;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a、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门急诊病历;
  b、住院: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出院小结;
  4、改变结论的《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原始票据(伤情变化,改变鉴定结论);
  5、《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配置辅助器具费用原始票据(伤情变化,需配置辅助器具);
  6、企业单位需提供承继单位愿意承担工伤责任的书面证明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分立、合并及转让的相关证明材料,机关单位的需携带《干部介绍信》或《商调函》,事业单位的需携带组织调动的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发生变化);
  7、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委托他人代办);
  8、工伤职员签收的已垫付相关凭证(用人单位垫付);
  9、制定银行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变更银行结算账户);
  10、用人单位办理需单位加盖公章,个人办理需本人签名。
  申领流程:
  单位经办人/职工/亲属携带上述规定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只要资料齐全,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强调一点《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承担工伤责任的用人单位需加盖公章。可通过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或在办理机构免费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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