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以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资的个税政策

派驻纪检组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为湖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下辖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和1所财税职业学院,实行省以下编制、机构、干部、经费垂直管理的管理体制,全系统现有在职干部职工1.7万余人,目前主要负责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12个地方税种、5项社会保险费及5项规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一、督促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履行对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二、检查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重要问题向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及时报告。三、经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初步核实反映湖北省地方税务局领导班子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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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作者:&&点击次数:&&&&【字体:&&&&】&&
&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现就落实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纳税所得额为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
五、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纳税人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非货币性资产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非货币性资产原值。
六、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
七、纳税人以股权投资的,该股权原值确认等相关问题依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
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期限未超过5年,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九、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十、纳税人按分期缴税计划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已在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和本期之前各期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十一、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股权的,应于转让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二、被投资企业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执行公务。
十三、纳税人和被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缴税和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十四、本公告自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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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梦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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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政策
14:32:46中国税网字体:
  为贯彻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的有关会议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及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上述两个文件的核心精神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分期缴税。
  文件颁布后,网友在微信中提出一些异议,大致归为以下几类:
  一是过去一些中介机构为个人投资进行筹划,将非货币性资产恶意评估出高价入账,获得较高的摊销或折旧用于企业所得税扣除。财税〔2015〕41号文的发布导致这些筹划方案顿显尴尬。二是认为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收个税时,正处于初始投资环节,如果将来出现亏损,甚至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倒闭,初始投资已缴的个税肯定不会退税。三是认为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增值部分征税没有法律依据。
  对第一个异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国税函〔号)曾有如下规定:“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里,该文件已被全文废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精神,此项所得应征税。在《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文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或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属于应税行为。所以,财税〔2015〕41号文并不是突兀的凭空而降,一些筹划方案之所以弄巧成拙,还是因为对有关文件掌握的不够全面所致。
  对于第二项异议,属于对相关财税知识的误解。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个人经评估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转让收入再用于投资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完成后,个人转让原属于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已经完成,当然要对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收入大于资产原值的应税所得额部分计算缴税,若评估价格低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资产原值的,则无需缴税。
  至于征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条款都可以作为征税依据, 并非如微信中所传的“找不到据以征税的直接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还进一步规定,个人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分期缴税备案和资料报送手续,就可以避免处罚和滞纳金。更体现出国家税务总局对民间个人投资的鼓励与扶持态度。
责任编辑:初晓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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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答疑专区Q&A>>>>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问: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三、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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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个税政策
为贯彻国务院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的有关会议决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及配套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上述两个文件的核心精神是: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可以分期缴税。文件颁布后,网友在微信中提出一些异议,大致归为以下几类:一是过去一些中介机构为个人投资进行筹划,将非货币性资产恶意评估出高价入账,获得较高的摊销或折旧用于企业所得税扣除。财税〔2015〕41号文的发布导致这些筹划方案顿显尴尬。二是认为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征收个税时,正处于初始投资环节,如果将来出现亏损,甚至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倒闭,初始投资已缴的个税肯定不会退税。三是认为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增值部分征税没有法律依据。对第一个异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国税函〔号)曾有如下规定:“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号公告里,该文件已被全文废止。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精神,此项所得应征税。在《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文中,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或个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属于应税行为。所以,财税〔2015〕41号文并不是突兀的凭空而降,一些筹划方案之所以弄巧成拙,还是因为对有关文件掌握的不够全面所致。对于第二项异议,属于对相关财税知识的误解。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分解为个人经评估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转让收入再用于投资两个步骤。第一个步骤完成后,个人转让原属于自己的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行为已经完成,当然要对其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收入大于资产原值的应税所得额部分计算缴税,若评估价格低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资产原值的,则无需缴税。至于征税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等条款都可以作为征税依据, 并非如微信中所传的“找不到据以征税的直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还进一步规定,个人投资者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了分期缴税备案和资料报送手续,就可以避免处罚和滞纳金。更体现出国家税务总局对民间个人投资的鼓励与扶持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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