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里可以查到oecd国家进出口银行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利率率

反补贴何必拿中国利率说事儿
财经热点调查
&&& 任何时候,美国似乎都能“想起”中国的利率。
  在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提出301调查申请的申诉书中,USW声称中国清洁能源制造企业从银行那里获得了贷款利率补贴。
  其实,这不是美国第一次拿中国的银行利率说事儿,银行利率已经成为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的焦点问题之一。比如之前的美国对中国铜版纸反补贴案,美国商务部裁定中国对出口企业提供了以低利率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贷款补贴。
  中国人民银行一位官员向记者解释了现行利率政策,他对记者说:“中国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能超过央行基准利率的10%。”
  美方则认为,中国的银行系统运作存在与市场经济国家明显不同的模式,中国的银行系统受到完全的国家控制,导致根据国家政策进行信贷分配。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梁猛称,中国商业银行基本都是按照自己成本、收益去核算利率,不会做亏本生意,尤其现在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都上市了。
  尤其,WTO规则并没有对银行采取的利率做出明确的规定,美国反补贴凭什么拿中国利率说事儿?
  “银行贷款给企业,是平行关系,凭什么说银行贷款是政府的补贴呢?”清华大学经济外交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何茂春说。
  另外,USW在申诉书中重点指责了中国进出口银行,称该银行有些项目贷款利率甚至低至1%或2%、期限则长达20年,远远超过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1978年制定的“君子协定”。
  君子协定规定的出口信贷主要条件包括贷款最长期限、贷款最高比例以及贷款最低利率等。之所以被称为君子协定,是因为它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全靠各成员方自觉遵守。
  对此中国进出口银行一位高管对记者回应说:“中国目前不是OECD成员国,我们只是参考OECD协定的政策和利率水平,美国凭什么拿OECD的协定来约束中国。”
  不过,一位接近进出口银行的人士向记者透露,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确实存在补贴贷款,这无可厚非,几乎所有国家都会对支持出口有一定的利率优惠政策。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的目的,是支持国家重点类行业商品出口,但对一般竞争性行业,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贷款定价方针其实和其他商业银行并没有什么区别。
  从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SCM协议)来看,界定补贴有三个要素,包括专向性、是否给予某种优惠以及实质性的好处。“政策性银行如果有补贴,是涉嫌违背WTO规则的,但需要以上三个要素同时存在,而且美方必须要拿出证据。”北京WTO事务中心首席专家程大为说。
  WTO规定,如果出口信贷的利率不低于其资金成本,则不构成禁止性的出口补贴,因此只要成本足够低,就可以使利率有足够的优惠空间,达到加大支持的力度目的。
  “各国的利率水平是各国不同宏观经济政策的结果,不能说中国利率低,就说中国在补贴。”郭田勇说。
  相对而言,中国的银行贷款利率比美、欧银行高得多,美联储将联邦基金利率目标维持在0-0.25%、欧洲央行维持1%的基准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息后达到5.56%。
  其实,对于中国的风能、太阳能等行业的绿色信贷,中国的银行做得还远远不够。“银行从自身角度出发,很难对绿色信贷提供补贴。”河北经贸大学绿色金融研究所所长王小江说。(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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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绍光 樊鹏&主编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年0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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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政府贷款工作信息(2009年第2期)- 2009年6月
外国政府贷款工作信息
2009年第2期
(总第14期)
财政部金融司                 2009年6月
【领导活动】
⊙李勇副部长和JICA副总裁签署贷款协议
⊙李勇副部长访问OPEC基金总部
⊙李勇副部长和AFD署长签署四川灾后重建贷款协议
⊙李勇副部长会见NIB第一副行长
⊙李勇副部长和KFD总裁签署贷款协议
【对外工作】
⊙与AFD在巴黎举行财政合作年会
⊙中意财政合作年会在罗马举行
⊙我司领导会见葡萄牙驻华大使
⊙我司领导会见德国、西班牙、奥地利、以色列等国官员
⊙我司和JICA北京代表处会谈
⊙对外签署贷款协议
【外债管理】
⊙召开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第一季度例会
⊙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举办研讨培训会
⊙中国日元贷款项目获日最高评价
⊙召开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座谈会
【贷款信息】
⊙西班牙贸工部要求调整项目清单
⊙葡萄牙对采购比例限制作出进一步说明
⊙奥地利政府优化贷款条件
⊙荷兰限定挖泥船贷款中方转贷银行
⊙NIB和KfW调整贷款条件
【各地动态】
⊙甘肃、安徽、湖北、辽宁执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情况
⊙北京召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会议
⊙天津加强政府外债风险管理见成效
⊙黑龙江实施预警监测指标考核制度
⊙陕西、安徽执行地方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情况
⊙云南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制度建设和课题研究
⊙新疆开展财政金融监管与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调研
【领导活动】
※李勇副部长和JICA副总裁签署贷款协议
2009年2月26日,李勇副部长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森田嘉彦副总裁在京签署了重庆轻轨3号线一期项目日本不附带条件贷款协议。根据该协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将向重庆轻轨项目建设提供总额不超过225亿日元的优惠信贷资金。
※李勇副部长访问OPEC基金总部
2009年4月初,李勇副部长赴奥地利对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进行工作访问。访问期间,李勇副部长与基金总裁何毕士就进一步加强双方合作深入交换了意见,并签署新疆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治理与保护项目贷款协议。欧佩克国际发展基金将为该项目提供总额为1050万美元的优惠贷款。于贞生巡视员等陪同出访。
※李勇副部长和AFD署长签署四川灾后重建贷款协议
2009年4月24日, 李勇副部长在华盛顿世界银行春季年会期间,应约会见了法国财长拉嘉德,并与法国开发署(AFD)塞维利诺署长签署了四川灾后恢复重建以及湘桂铁路电气化两个项目的贷款协议。我司张天强副司长陪同参加了上述活动。
根据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AFD提供的2亿美元贷款,主要用于四川省6个重点灾县区的城镇基础设施和12个县区的农村沼气恢复重建。此外,AFD还提供了8000万欧元贷款用于铁道部湘桂铁路电气化项目。
※李勇副部长会见NIB第一副行长
2009年5月4日,李勇副部长在出席亚洲开发银行第42届年会期间,应约会见了北欧投资银行(NIB)第一副行长埃米尔森。双方就当前国际经济形势和国际资本市场现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一致表示要加强友好合作,共同应对危机。
※李勇副部长和KFD总裁签署贷款协议
2009年5月10日,在科威特国王来华进行国事访问期间,在胡锦涛主席和科威特国王萨巴赫见证下,李勇副部长与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总裁巴德尔在京签署了新疆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治理与保护项目贷款协议,协议金额为2350万美元。
【对外工作】
※与AFD在巴黎举行财政合作年会
2009年2月16日,胡学好副司长率团出访,与AFD亚洲司司长上官夏荷举行财政合作年度工作会谈。年会上,双方就合作总体情况、未来三年的合作计划、AFD提供优惠贷款支持四川灾后重建等交换了意见。此外,为进一步推动合作,双方将共同发布AFD对华业务手册。
※中意财政合作年会在罗马举行
2009年2月21日,胡学好副司长率团出访,与意大利外交部合作发展司司长贝露妮举行财政合作年度工作会谈。双方回顾了合作进展情况,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开创合作新局面。会谈中,双方就进一步明确医疗、文化遗产保护和环保三个领域的选项标准,简化项目审核评估程序,强化中意办职能等达成一致意见。此外,应中方要求,意方允将积极考虑放宽采购比例限制。
※我司领导会见葡萄牙驻华大使
2009年2月13日和4月14日,于贞生巡视员和程智军副司长分别会见了葡萄牙驻华大使夸尔廷。双方就加强中葡双边财政合作,降低葡萄牙政府贷款采购比例限制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我司领导会见德国、西班牙、奥地利、以色列等国官员
近期,程智军副司长分别与AFD业务执行总监Moineville、德国经合部官员Haas、KfW银行亚太区副总裁Mussig,以及西班牙驻华使馆商务参赞Salazar、奥地利驻华使馆商务参赞Andersner和以色列驻华使馆商务参赞Arbel等进行会谈。中外双方表示,愿在互惠互利基础上继续推进双边财政合作,进一步扩大和加深合作领域。
※我司和JICA北京代表处会谈
2009年4月底,就日本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所采取的经济刺激方案,我司和JICA北京代表处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此基础上,我司对日方的四次经济刺激计划及效果作了进一步研究分析,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提供有益借鉴。
※对外签署贷款协议
2009年3月31日,程智军副司长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代表换签了德国促进贷款厦门至深圳铁路二期、铁道部大型养路设备和云南昆明经开区环境综合整治工程3个项目贷款协议,金额合计约2.5亿欧元。
【外债管理】
※召开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第一季度例会
2009年3月20日,我司与国库司、国际司召开了财政部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2009年第一季度例会,我司胡学好副司长主持会议。会议通报了各司2008年开展外债风险管理工作情况,提出了2009年工作基本思路。
※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举办研讨培训会
2009年4月中旬,就日本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实施有关问题,我司会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在重庆举行研讨培训会,当地财政部门、转贷银行、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派员参加。此次会议的举办,将有力地推动项目的具体实施及贷款资金管理的规范化。
※&中国日元贷款项目获日最高评价
 & 2009年5月,日本国际协力机构(JICA)公布了第三方独立机构对17个国家的40个日元贷款项目后评估结果,中国参评的5个项目全部获得最高等级的评价。这些项目是:江西九江火力发电厂建设一期、二期,湖南省沅水流域水力发电,重庆梁平至长寿高速公路建设,海南(东线)高速公路扩建、海南岛开发计划(道路),哈尔滨市电网扩建。评估结果显示,上述项目单位及其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和管理良好,从而使这些项目对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改善当地人民生活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召开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座谈会
2009年6月18-19日,我司召集部分省财政厅、中央项目单位、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代表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座谈会,就《外国政府贷款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统借自还外债实行预算管理进行座谈,听取相关单位的意见。
【贷款信息】
※&西班牙贸工部要求调整项目清单
按照2008年中西双边财政合作年会达成的一致意见,根据现有资金额度情况,中方对利用西班牙政府贷款的相关项目进行了清理,就拟利用2000万欧元中小项目一揽子信贷和4000万欧元混合贷款的项目情况,汇总形成新的项目清单(详见附件1)提交西方。
※葡萄牙对采购比例限制作出进一步说明
日前,葡萄牙使馆进一步明确了采购比例限制条件,即单个商务合同中,葡萄牙出口的产品和服务应不低于70%,其中40%(即商务合同的28%)应为在葡萄牙生产或增值部分。另外30%,可在中国当地采购。
此外,关于葡萄牙出口商和产品等信息可在官方网站(http:a.icep.pt/Empresas/listaEmpresas.asp?sSect=&bSearch=0)上查询。
※&奥地利政府优化贷款条件
日前,奥地利财政部调整了对华贷款条件,奥地利供货比例限制从60%降低至50%;贷款宽限期从2年增加至3.5年。调整后的贷款条件:贷款期20年,含3.5年宽限期的,年利率为1.65%;贷款期25年,含3.5年宽限期的,年利率为2.15%
※荷兰限定挖泥船贷款中方转贷银行
近日,就3亿欧元荷兰挖泥船专项贷款,荷兰政府指定了可承接转贷业务的4家中方转贷银行,分别是: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有关项目单位如申报荷兰挖泥船项目,需在上述4家银行中选择中方转贷银行。
※NIB和KfW调整贷款条件
受金融危机影响,北欧投资银行(NIB)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调整了贷款条件(详见附件2),上调了浮动利率利差,缩短了部分贷款期限。调整后的贷款条件仍符合OECD官方发展援助标准。
【各地动态】
※甘肃、安徽、湖北、辽宁执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情况
甘肃、安徽省财政厅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分别制定了《甘肃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当地外国政府贷款规范化管理,明确各有关机构职责,建立健全贷款监督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湖北、辽宁省财政厅分别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的通知》(财金[号)。结合当地情况,湖北省财政厅重点针对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采购公司和设备招标采购管理、项目实施监管、债务偿还、项目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等环节,向省内各地财政局提出了工作要求。
※北京召开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会议
2009年3月19日-20日,北京市财政局组织市有关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和发改委、有关项目办和项目单位等,召开了国际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会议。我司代表出席了会议,重点介绍了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工作情况及经验,对贷款管理的新政策进行了讲解。
※天津加强政府外债风险管理见成效
为了更好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天津市财政局邀请中国建设银行、摩根士丹利和苏格兰皇家银行的金融风险管理专家举办讲座,分析国际国内金融形势,讲解外债风险管理知识,增强有关单位的风险管理意识。同时,安排专人负责全市政府外债风险管理工作,及时跟踪利率和汇率走势,对政府外债风险交易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监管,指导项目单位积极规避外债风险,有效降低了债务成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黑龙江实施预警监测指标考核制度
为提升政府主权外债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黑龙江省财政厅实施政府主权外债预警监测指标定期考核制度,主要措施有三项:一是对全省主权外债预警监测指标进行考核分析;二是界定各级政府外债风险所处的区域,为新贷款项目审核提供重要依据;三是对各级财政部门外债风险程度及时发出预警提示,督促各级财政部门采取措施改善和修复相关指标。
※陕西、安徽执行地方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情况
陕西省财政厅对政府外债基本情况和外债规模进行分析基础上,测算了2008年当地政府外债指标,并上报了有关情况报告。安徽省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外债指标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号),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各市财政局提出工作要求,有助于掌握各地政府外债规模、监测和防范地方政府外债风险。
※云南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制度建设和课题研究
2009年云南省财政厅将进一步推动外国政府贷款制度建设,制定出台《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探索建立评审制度,建立外国政府贷款储备和专家库,同时加强课题研究工作,继续做好《中德财政合作太阳能电站项目可持续运行发展》等课题研究工作。
※新疆开展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调研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积极响应“全国财政金融财务监管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调研”活动,成立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调研工作组,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全过程管理。此外,针对南疆五地州出现的政府外债项目还款困难的问题,开展了政府外债调研,全面分析出现困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建议。
印送:办公厅、国际司、监督检查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改委外资司,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公司
西班牙政府贷款2000万欧元一揽子信贷中小项目清单
软贷款 (万欧元)
出口信贷(万欧元)
山东荷泽市成武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内蒙古巴岩卓尔交通智能管理
进出口银行
云南省曲靖交警支队引进交通管理控制系统
安徽巢湖中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安徽省淮南市第一人民医院购置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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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学院引进教学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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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龙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6000吨气调库
进出口银行
陕西龙圣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苹果分装线
进出口银行
河南理工大学购置教学设备
内蒙古乌海市汉森葡萄酒业有限公司引进生产设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广西桂林市智能城市交通控制系统
进出口银行
云南香格里拉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进出口银行
西班牙政府贷款4000万欧元混合贷款项目清单
混合贷款   &(万欧元)
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购买教学设备
广西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四川眉山城市交通数字化工程项目
江苏姜堰高科技智能温室
新疆巴州公安局引进城市智能交通管理控制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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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方兴塑化有限责任公司扩建高新节水器材
云南省普洱县人民医院引进医疗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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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引进饲料设备
重庆隆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引进屠宰设备
重庆城市轨道交通安防监控系统一期
        NIB贷款和KfW促进贷款条件表
KfW促进贷款
(含5年宽限期)
EURIBOR+0.85%      或
融资成本+0.45%
(贷款金额1亿欧元以上)
(贷款金额1亿欧元以下)
交通、教育、医疗卫生及环境保护等领域
1、NIB贷款金额为2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可由财政部与NIB单独签署贷款协议;贷款金额为2000万美元以上或单次提款为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采用固定利率。
2、近期6个月LIBOR约1.31%,6个月EURIBOR约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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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管理办法 00:00
发文单位:中国进出口银行 文  号:进出银买信发[2000]第347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准则的约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买方信贷,是向国外借款人发放的中长期信贷,用于进口商即期支付中国出口商货款,促进中国货物和技术服务的出口。
  第三条 除中国政府特别批准外,出口买方信贷主要用于支持中国机电产品、大型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的出口。
  第二章 贷款基本条件
  第四条 出口商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中国政府授权机构认定的实施出口项目的资格,具备履行商务合同的能力。出口的货物和服务符合出口买方信贷的支持范围。
  第五条 出口买方信贷支持的商务合同必须经中国进出口银行审查认可,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同金额在200万美元以上;
  (二)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分不低于50%;
  (三)进口商以现汇支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5%,船舶项目不低于合同金额的20%。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是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进口商或银行、进口国财政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借款人须资信良好,具有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支付有关费用的能力。
  第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可接受的还款担保,必要时提供进口国国家主权级担保。
  第八条 出口买方信贷一般须办理出口信贷担保。
  第三章 信贷条件
  第九条 贷款货币
  美元或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其他货币。
  第十条 贷款金额
  对出口船舶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对出口其他产品和技术服务提供的贷款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5%。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
  从首次提款之日起,至贷款协议规定的最后还款日止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
  参照OECD公布的商业参考利率(CIRRs)执行,特殊情况可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三条 贷款费用
  借款人须支付的贷款费用包括管理费、承担费和风险费。
  第四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十四条 借款人须书面申请出口买方信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务合同草本或意向书、招投标文件、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及有关审批文件;
  (二)借款人、保证人、进口商、出口商的资信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借款人、保证人的财务报表;
  (三)中国进出口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查借款申请材料,确认借款人、保证人资格,议定信贷条件,完成贷款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在批准贷款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保证人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具还款担保函。
  第五章 贷款发放和偿还
  第十七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发放贷款。
  第十八条 借款人根据贷款协议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贷款本金每半年等额偿还一次,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
  第十九条 借款人若提前还款,须得到中国进出口银行同意并按贷款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支付贷款费用或发生其他违约事件时,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处置,依法向借款人、借款保证人追偿,或向出口信贷担保人索赔。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贷款如需展期,借款人须征得保证人、出口信贷担保人的同意,并按规定提前向中国进出口银行书面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安全收回贷款,中国进出口银行有权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要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向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财务报表,及时报告贷款期间的重大情况,接受中国进出口银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制定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买方信贷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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