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注册全称全称是否能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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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是否能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名称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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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商标注册的概念很多人往往和营业执照混合在一起,对于商标注册也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注册,但是大部分人还是知道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就开始着手准备商标注册的相关事宜,而且为了商标具有代表性,所以很多客户询问是否可以以其公司全称注册商标,往往这个时候,我们是不建议客户这样去做的,但有些客户对此表示不理解,在今天的文章中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下用企业全称注册商标的优缺点是什么?
对于商标注册的概念很多人往往和营业执照混合在一起,对于商标注册也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注册,但是大部分人还是知道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在注册公司的时候,就开始着手准备商标注册的相关事宜,而且为了商标具有代表性,所以很多客户询问是否可以以其,往往这个时候,我们是不建议客户这样去做的,但有些客户对此表示不理解,在今天的文章中我们就给大家介绍下用企业全称的优缺点是什么?& & 虽然说企业名称与商标均是企业运用于生产经营的区别标记,但商标是区别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和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而企业名称是区别企业本身,虽然两者在功能上有区别,但在实践中常常出现,企业将其企业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而企业名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中并无明确规定,在工商总局商标局、商评委于2005年发布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也无禁止性表述,故已有很多企业名称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的案例。而在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关于企业全称作为商标注册相关内容已进行了调整,本文试就这一内容的调整探讨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 & & 第一,仅含企业全称或显著部分仅为企业全称的,不具有商标的显著特征。& & 商标的显著特征,强调的是商标标志这一符号本身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使相关公众能通过该商标标志将商品或服务与特定来源建立起稳定的联系,使消费者意识到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同一提供者,但其并不指示具体的提供者。而企业名称,指向的是特定经营主体。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以商标而不是以企业名称识别商品来源,因此原则上企业名称不具有显著性。除非能证明该企业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一般消费者将其作为指示来源的标记。& & 第二,企业名称注册为商标后,存在商标许可、转让、注册人名义变更等情形发生后,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误认的问题。商标权只具有财产权的特征,不带有人身性,而企业名称有人身属性,因而与公司实体紧密联系,具有很强的依附性。企业如果将其注册为商标,会在后续管理中带来一些问题。&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不能出借企业名称,企业名称随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转让,即企业名称与企业具有不可分离性;而依据《商标法》,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许可他人使用,亦可转让,如含企业名称的商标进行许可、转让,则会变相地突破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会出现中的企业名称与所有人不一致的问题,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知助侠的知识产权顾问针对企业全称商标注册的相关建议& 商标与企业名称,分属不同法律、法规调整,亦有不同的功能,企业名称核准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享有排斥他人在同行业登记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的权利,而则在全国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实践中存在大量将他人知名商标、商号登记为企业名称等傍名牌、搭便车现象,故很多企业通过将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寻求更有力的法律保护。& 企业全称商标的可注册性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但从审查、评审、司法实践看,仅由企业全称构成或显著部分仅为企业全称的商标,缺乏商标的显著性,似已成为共识,至于由企业全称与其他显著部分组合而成的商标,是否因存在转让、变更后的误认问题而不应注册,还有待进一步明确,故企业申请注册此类商标,在注册过程中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建议企业在申请时避免使用企业全称,而将商号作为商标注册以实现保护意图,有效的防止一些傍名牌的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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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业经济运行开局良好什么样的商标不可以注册?
注册商标有五忌:
1、忌在同类别申请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中国人大都喜欢用吉祥的词语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但是我国现在每年商标的申请量高达百万个,商标总共才45个类别,因此重复的机率较大。一般的规则是,如果在同一个类别上申请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很难获得注册。因此,在申请之前进行相关的查询就尤为必要。以前商标查询比较麻烦,必须去商标局查,费钱、费力、费时,现在则可以通过网络公开查询,只要进入中国商标网进行检索,就可以大概了解自已拟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其他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但尽管如此,实践证明有一些并非那么容易判断,这时最好向服务机构进行咨询。
2、忌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
王婆卖瓜,自卖自夸,企业大都倾向将最具有宣传性的词语作为商标,用来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功能,宣扬商品的用途。比如用&永固&作为锁具的商标,用&立白&作为洗衣粉商标。很显然企业对这些商标往往比较喜欢。判断商标是否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原料、功能,是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并不是很困难,企业更感兴趣的是如何选择一些与之意义相近又可以获得注册的商标。企业的意图可以理解,也存在既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又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办法,比如采用暗示性商标。
3、忌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二人转&商标申请被驳回了,理由是:&在安全套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二人转&商标,易对&二人转&艺术形式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什么是&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什么是&其他不良影响&?现行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一般认为包含以下因素: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使用我国各党派、社会团体、政府机关的名称、简称及标志;使用各国货币的图形及名称作商标有损其尊严的;以宗教派别的名称、偶像作商标,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有害社会道德风尚的,比如&金钱万岁&等。这些是企业申请商标时一定要回避的。
4、忌申请注册通用名称
将行业通用名称注册为商标其目的十分明确,就是想独自占用该名词,借以排斥其他竞争者,这种作法是法律所禁止的。任何人想独占通用名称,打破行业的惯常规则,必然引发众怒,即使获得了注册,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比如在一起诉讼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甑馏&
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认定牛栏山酒厂等企业的使用行为属于正常使用,实际否定了&甑馏&是注册商标。
通用名称并没有法定的概念,没有任何一个产品名称天生就是通用名称。通用名称一般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标的名称。通用名称的判断并没有明晰的法律标准,为此导致的纠纷也不少见。所以为避免引发纠纷,使商标处于不稳定状态,最好不要用通用名称去申请注册商标。
5、忌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注册商标如果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应获得注册,即使侥幸获得注册也可能被撤销。我国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实务中一般认为在先权利包括:注册商标权;因在特定展会展出而获得的在先权利;他人因商标使用并创出一定影响而获得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包括笔名、艺名)权;自然人的肖像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商品名称权;其他权利如著作权等。
侵犯在先权利的图形商标一般以侵犯著作权为多。现在很多企业喜欢请人设计logo,如果将这个logo作为商标来申请,则需注意:如果logo是委托别人设计的,属于委托作品,如果对著作权归属约定不明或不约定,著作权就归属设计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这个logo申请商标,logo的著作权人自商标取得注册的5年内可以随时主张企业侵犯了其在先权利,企业要么面临商标被撤销的结局,要么就要向著作权人支付大笔的许可费用。要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企业只有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在请人设计logo时,一定要与设计人书面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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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企业的名称注册为商标使用吗
可以把企业的名称注册为商标使用吗
来源:阿里巧巧编辑:阿里巧巧时间:
  某市杰尔森开发有限公司是当地的知名企业,为多家银行、医院、企业提供着优质的软件服务。鉴于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杰尔森公司一直都是把&某市杰尔森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标志使用的,该公司想把这一企业名称作为提出注册申请。问:该企业名称能被注册为吗
  答] 我国允许企业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精神,企业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是,申请人用企业的名称作商标时,企业名称中必须含有显着部分,即上述案例中的&杰尔森&。而且,作为商标申请的企业名称应与申请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
  在申请注册文件中,申请人对非显着部分,即上述案例中的&某市&和&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不在申请书中标注放弃专用权。因为这些标志行政区划、行业和企业组织形式的部分不可能由某一经营者独有专用,在商标注册审查过程中将视为自动放弃专用权,不再需要特别注明放弃。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以企业名称作整体注册的,不利于该企业今后对该的转让、许可以及企业名称的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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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和注册公司名字是否要分开
16:44  【
】【】【】
  注册商标和注册公司名字,两者的主管机关不同。  商标注册是由国家商标局来审核的,而注册公司名字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来审核的。  商号(Trade Names,又称:企业标志,厂商标志)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进行登记注册时用以表示自己营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企业的名称中包含着商号。 商号在企业名称中的作用,是彰显企业的独特性,以使企业与其他企业相区分。  商标,是指产品或服务的标记。商标的作用,是以一定的外部标记来区分产品或服务。可以这样说,商号是企业的名字,而商标则是企业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名字。商号和商标的共同作用,都在于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服务。  商号与商标的关系极为密切,经常一起出现在同一商品上,商号有的情况下可以成为商标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同一内容,但有时又不是。商号和商标在作用和性质上是有区别的,主要表现为:  (1)商标主要是用来区别商品的,代表着商品的信誉,必须与其所依附的某些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商标权属知识产权;商号主要是用来区别企业的,代表着厂商的信誉,必须与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相联系而存在,商号权属名称权,所以商号权与人身或身份联系更紧密。  (2)商标按照《》的规定进行注册和使用,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并有法定的时效性;商号按照《》或《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同样具有专用权。其专用权在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内有效,并与企业同生同灭。  (3)在我国,商标权有专门的商标法保护;而商号权仅比照民法通则关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方法保护。  (4)带有某公司商号标记的含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到另一国家时,销售人有必要就其商标在另一国家注册,却没有必要就其商号再行注册。  当有些企业将自己的商号注册成商标使用,或者将已注册的商标变更登记为企业的商号,商标和商号就成为同一内容或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都是《商标法》、《公司法》及《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所允许的。【】 责任编辑:文
      
      
      
      
           
      
      企业字号以他人商标命名的定性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张婷 陈成建
  原告某制衣公司于1993年8月注册了商标A,2003年予以续展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2008年12月、2011年12月,A商标两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在业界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较高的美誉度。被告A公司是一家经营服装生产和销售的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主要在阿里巴巴和淘宝网上销售,并在其商品上注册了B商标。2012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A公司在未得到原告合法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将A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将A作为阿里巴巴网站上的店铺名称使用并进行宣传,在商品宣传图片角落或不明显处均印有A水印字样。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全面停止A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在企业名称、网络、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A商标,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企业字号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的原则,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二种观点认为,既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没有将A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不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标识意义,不是一种具有商标意义的使用行为,不能将其纳入商标侵权范围。被告拥有自己的商标品牌,不知道他人注册商标的存在,没有为攀附该注册商标的商誉而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意图,因此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没有将A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不具备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且在网页中又标注了自有品牌,因此不构成对原告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但是,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被告应当知道涉案商标,也应当知道会造成混淆,因此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1、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规定:“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照商标侵权行为处理;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
  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情形。商标的功能是识别商品和服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特点是权利范围具有确定性,权利范围不宜太宽,目的在于制止其他相同或者近似标识与注册商标产生市场混淆的行为。只有企业字号已具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标识意义,才是一种具有商标意义的使用行为,这是其纳入商标侵权范围的根本原因。
  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由于企业名称权具有自身的权利屏障,商标专用权不能当然地将其权利范围延伸到企业名称权的边界之内。综合考虑主观上的状态、客观上的市场混淆可能性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由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制止的方式更适合此类权利冲突的公平处理,也更能够做到恰如其分和留有余地。
  2、被告未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此类侵权行为的构成需要具备四个要素:具有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主观意图;字号的文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
  字号的“突出使用”,是相对于正常使用而言的,乃是在企业名称的使用中将字号突出出来,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标识意义。突出使用,是指将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文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号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在字体、大小、颜色等方面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使人在视觉上产生深刻印象的行为。突出使用的字号所具有的商标意义,构成了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础。本案中,被告没有将A从企业名称中脱离出来突出醒目地进行使用,不具备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不构成侵犯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3、被告使用字号的行为具有攀附注册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考量以下因素:主观恶意、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在先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市场知名度、是否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等。
  主观恶意是指知道他人注册商标的存在,为攀附该注册商标的商誉而将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记是影响并吸引消费者的主要识别因素,当该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其对于消费者选择和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会更加明显。如果商标是臆造的独创性文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留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印象会更深刻。本案中,A商标具有较强的臆造性,先于被告公司注册,并已注册使用了七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被告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应当知道该商标,也应当知道使用该企业名称可能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被告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且其对为何将A作为企业字号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可以推断被告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客观上足以造成市场混淆,是指从后果看是否使普通消费者对市场主体及其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混淆的可能。本案中,虽然原告主要在实体市场销售商品,而被告则在虚拟网络市场销售,对普通消费者而言两者是一个统一的销售市场。原、被告双方作为同行业竞争者,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误解,认为双方存在某种特定联系或关联关系,进而对两者提供的商品产生混淆。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A文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作者单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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