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贷款资产损失准备金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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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扩容
  每经记者 梅俊彦 发自北京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月14日给了商业银行送了一份“情人节”礼物,公布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扩大了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范围。该通知自日起至日止执行。
  2009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自日起至日止执行。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比了前后两份通知发现,新通知增加的内容并不多。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只新添了“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某证券公司银行业分析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新通知扩大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实际上增加了一些银行税收减免。
  “减免了这部分的税收之后,商业银行就增强了这种贷款可能出现损失的承受能力,这对银行而言肯定是个利好消息,不过我觉得在量上的直观影响并不大。”上述分析师称。
  新通知还强调,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以下简称延长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执行的,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延长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相应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延长前,该通知自日起至日止执行。你现在的位置:> >
金融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统一标准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一直没有明确,一些企业对这个业务的实际操作感到困惑。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一直没有明确,一些企业对这个业务的实际操作感到困惑。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统一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口径,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种类作了定性定量的描述。   统一了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范围   财税〔2009〕64号文件的一大亮点在于统一了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实践中,很多金融企业提取准备金的依据、比例、管理等,都是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的,企业执行中存在一定混乱。如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准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对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也应当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则没有将金融企业国外贷款包含在贷款资产范围内。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第四条则规定,将金融企业可以提取呆账准备金资产范围扩展到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拆借(拆出)、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基本上沿用了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文件规定。   财税〔2009〕64号文件结合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要求,将呆账准备规范称作贷款损失准备,对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具体分为了贷款、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和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三类。既有效解决了政策衔接问题,又将计提准备金的资产范围回归到会计制度的规定上来,强调了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贷款性质的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券投资、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等资产。根据财税〔2009〕6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遵循的相关性原则,金融企业不承担风险的资产,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财税〔2009〕64号文件第三条采用正列举法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   财税〔2009〕64号文件不但规定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算公式,相比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文件还明确了计算时出现红字的处理方法。财税〔2009〕6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例】A金融企业2008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万元,2009年末贷款余额20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余额1000万元,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余额2000万元,委托贷款余额500万元。由于委托贷款未纳入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因此,2009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2000)&1%-100=130(万元),2009年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230万元;如果金融企业2008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300万元,2009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2000)&1%-300=-70(万元),因此,对多计提的7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就需要调增200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2009年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仍为230万元。   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程序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优惠审批管理控制比较严格,必须有文所指,对金融企业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财税〔2009〕6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B金融企业2009年发生贷款损失200万元,2008年末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为100万元,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先冲减已计提的100万元贷款损失准备金,余下的100万元据实在计算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了,如果发生贷款损失当期收回的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金融企业收回的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应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收回的尚未在税前扣除的呆账,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金融企业申报税前扣除贷款损失时,须同时报送以下相关文件、资料:(一)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报告,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和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及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形成呆账的主要原因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和结果,借款人或被投资企业、担保人财产清算、清偿和分配情况,贷款或投资人受偿及损失情况,申请税前扣除金额等;(二)贷款和投资合同、发放贷款和投资凭证及相关材料;(三)政府、法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保险企业等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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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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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高岩 于
13:35 编辑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 & 一、问题& & 问题一:5号文件第二条:& &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 其中, “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是一个确定的数,与当年核销的贷款损失无关,则“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就是一个确定的数,则当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储备金余额就确定了,假设为a;& & 问题二:5号文件第四条:& &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其中,“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指的是问题一中的a。
& & 二、例解& & 1.M银行,2009年首次计提贷款损失储备金,当年会计计提准备金3000万元,按照财税【2009】64号文件的规定,2009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10亿元×%=1000万元;2009年税务审批的贷款损失为700万元;则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调整事项为:& & (1)2009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00万元,需调减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 & (2)当年会计计提的准备金3000万元,需调增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0万元;& & (3)当年税务审批的贷款损失700万元,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1000万元,不涉及调整;冲减后M银行2009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储备金余额=万元;& & 2.M银行2010年度假设未涉及准备金事项;& & 3.M银行2011年度,会计计提准备金8000万元,2011年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26亿元×1%-300万元=2300万元;2011年度专项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为7000万元;则M银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涉及的调整事项为:& & (1)会计计提的准备金8000万元,需调增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000万元;& & (2)2011年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2300万元,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300万元;& & (3)专项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7000万元,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2600万元,不足冲减的部分=00万元,据实在2011年度税前扣除,需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400万元。
三、以上处理,妥否,请各位同仁指正。
附:政策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六、本通知自日起至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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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这个理解你应有出入,2011年“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数据应为1000万,非300万。
本帖最后由 高岩 于
17:58 编辑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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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13:47:36 字体:[ 大 中 小 ]
政策原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 &一、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 &&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 &&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 &&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 &&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 &&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 &&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 &&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五、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 && &六、本通知自日起至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政策出台背景: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064号)文件的执行期限为日起至日,2011年汇缴如何执行,基层急需文件明确。
新老比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第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财税[2012]5号文件对金融企业的列举增加了金融租赁公司一类)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 && &一、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 &&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 &&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财税[2012]5号文件对风险资产增加了应收融资租赁款一项)
& &&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 && &二、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计算公式如下:
& &&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 &&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 &三、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在税前扣除。
& &&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按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25号公告已取消审批),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五、本通知自日起至日止执行。(财税[2012]5号文件执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即2011年汇缴就可以适用了)
& && &除以上红色标注部分,还增加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的例外规定,其余内容财税[2012]5号与财税[2009]64号文件内容基本一致。
适用对象政策解读及难点剖析:
& && &1、明确适用企业的范围: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企业。
& && &2、明确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范围:金融机构的贷款资产,具体包括:(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但不包括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
& && &3、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
& && &公式: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
& &&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例:一银行2010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000万元,2011年该企业实际发生贷款损失并申报扣除的金额为2000万元,2011年底企业期末可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为300000万元,2011年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损失100万元,不考虑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因素,请问2011年该银行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 && &准予2011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
& && &可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贷款损失=2000
& && &2011年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损失100万元应计入当期收入
& && &企业会计处理:
& && &1、期初准备1000,在贷方;
& && &2、实际发生的贷款损失2000,在借方;
& && &3、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损失100,在贷方;
& && &4、期末账户余额应为%=3000,在贷方。
& &&& 根据借贷平衡原理,本期应增提00-100=3900
不同意见: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万元,此处2000万元做调减处理;
& && &4、明确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不同时适用。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 && &5、明确文件的有效期:自日起至日止执行。
中华会计网校的解读:
解读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1:16 转自互联网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 &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出台,该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件的延续,其精神与财税[2009]64号基本一致,只是增加了一条,并延长了政策的执行时间。
& & 新增条款
& &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
& & 该条的主要精神是:金融企业如果涉及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由于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宽于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则金融企业不再执行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 & 由于财税[2009]64号发文日期为日,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发文时间是日,在财税[2009]64号发文日期之后,因此财税[2009]64号出台时,没有涉及金融企业执行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问题,财税[2012]5号是对财税[2009]64号文件的补充。
& & 执行日期有变化
& & 自2011年1 月1日-日止,在财税[2009]64号执行日期的基础上延长了3年。
& &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只有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准备金支出方可税前扣除。
& & 因此,一般企业只有已经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才可以申请扣除。企业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应收账项、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计提的减值准备,则不允许直接在税前扣除,对按会计准则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需先作纳税调增处理。
& & 那么,哪些是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减值准备、风险准备支出的资产呢?
& & 从目前来看,主要集中在金融保险期货行业,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的三类资产就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的资产,其提取的准备金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 & 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准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无担保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如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担保垫款、信用证垫款等)、进出口押汇等。
&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的规定,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
& & 财税[2012]5号明确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口径,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通知》的规定趋于一致,进一步对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种类作了定性定量的描述,具体分为了以下三类:
& & 1、贷款
& & 2、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 & 3、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
& & 以上规定既有效解决行业会计规定与税法的衔接问题,同时更强调了计提准备金资产的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剔除了不具有贷款性质的抵债资产、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应收利息(不含贷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保费、应收分保账款、应收租赁款等债权和股权等等资产。
& & 因此,首先要需要醒金融企业执行财税[2012]5号应注意的问题是:要分清哪些是具有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的资产。
& & 税务机关在前几年的税务检查中发现,一些金融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64号文件时,对具有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资产与不具有贷款性质或贷款资产划分不清,对不具有贷款性质或贷款特征的资产也计提了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导致接受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 & 例如:目前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否属于贷款类风险资产?由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包含种类不同,不能一概而论。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金融企业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给卖出方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即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包括买入返售票据、证券、贷款等不同性质的资产。在交易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金融企业有权取得本应按照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资产,则应按取得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贷款”等科目。按财税[2012]5号文件规定,这里如果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则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风险资产,而贷款则属于税法口径的风险资产,新出台的财税[2012]5号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否属于贷款类风险资产也没有明确,我们认为,只有符合贷款特征的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才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 & 第二个需要提醒的问题是:只有需要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性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方可税前扣除。
& & 财税[2012]5号第三条规定,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税前扣除。
& & 这是因为,虽然我国金融企业性质上属于商业银行,具有企业的性质,但也同时承担国家的经济调控的任务,故对商业银行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不能税前扣除。
& & 金融企业应将税法规定对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单独核算,以提高汇算清缴的税法遵循度。
& &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 &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 &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 A金融企业科目余额表2010年末拆出资金余额为100亿元,短期贷款余额500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为2000亿元,委托贷款100亿元,进出口押汇400亿元(暂不考虑其他类风险资产余额)。2011年未拆出资金余额为150亿元,短期贷款余额550亿元,中长期贷款余额3000亿元,委托贷款200亿元,进出口押汇300亿元(暂不考虑其他类风险资产余额)。2011年初风险资产余额为:100+500+00(亿元),100亿元委托贷款不包括在其中。2011年末风险资产余额为:150+550+00(亿元),200亿元委托贷款不包括在其中。
& & A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为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4000×1%—(亿元)
& & 则2011年末计提呆账准备会计分录:
& &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亿元)
& && &&&贷:贷款损失准备——专项准备 10(亿元)
& & 如果A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为负数10亿元,应当相应调增2011年年应纳税所得额。
& & 第三个需要提醒纳税人的问题是:金融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减少税务风险。
& & 为规范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及时处置资产损失,财政部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的通知( 财金[2010]21号),在总结金融企业前几年呆账核销执行过程中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统一了呆账核销执行的范围与程序。
& & 2011年,国税总局出台了《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该文件自日起施行,该文件同时废止了自日起实施的《国税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税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国税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并且明确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 & 以上规定,意味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适用新规定。
& & 25号公告的最大的改变,就是将以前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关于资产损失自行申报和审批制度改为申报制。
& & 25号公告规定,自2011年起,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需要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进行资料合规性及逻辑性审核后,其损失即可在税前扣除。
& & 审批制改为申报制,是国税总局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向上的重大变化。申报制下,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要再审批了,但相应的涉税风险却增加了。因为以前只要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务机关报批了,税务机关会有准予扣除多少的批文,一旦有批文,企业的税收风险就小了,即使后期被查出有问题,也是税务机关的责任,企业最多补税就可以了。但改为申报制后就不一样了。申报制下,税务机关只是对资料进行一个简单的审核,只要符合规定,就可以扣除,但事后发现企业多报、错报资产损失导致少缴税款的,企业就可能被定性为偷税,要缴滞纳金或罚款。
& & 25号公告政策第二大改变,是强调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时要现行进行账务处理,也就是说,金融企业发生呆账损失,首先要按财金[2010]21号的规定程序,进行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然后再按照25号公告进行专项申报。金融企业要认真学习以上两个文件,注意资产损失政策的重大变化。
& & 为规避企业风险,无论财金[2010]21号,还是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都要求金融企业从内部做起,建立较好的内控制度。25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所以在这里提醒金融企业,为减少税务风险,企业一定要结合文件要求,建立行之有效的内控制度。
南通的这个案例混淆了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会计处理正常情况下不应该拿税法规定的1%的准备金当余额。会计准备金应该采用重大单项资产单独测试等一些列标准计提
假定不考虑会计计提,我认为:
2009年应扣=1000万(计提的)+700万(实际发生的)
2011年应扣=1600万(计提的)+7000万(实际发生的)
你这种算法的前提是,银行提取准备金政策也是按风险资产余额的1%计提,而不是按金融机构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来计提。按照你这种算法会计上补提3900万没错,也就是保证准备金余额为风险资产余额的1%。但当年税收上就要调增准备金1900万元。
南通???
本帖最后由 无极小刀 于
07:31 编辑
例:一银行2010年末贷款损失准备余额为1000万元,2011年该企业实际发生贷款损失并申报扣除的金额为2000万元,2011年底企业期末可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资产余额为300000万元,2011年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损失100万元,不考虑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因素,请问2011年该银行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是多少?
& && &该银行2011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0)=3900
& && &或: 2011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4000
& && && && &&&2011年收回已核销的贷款损失100万元应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本帖最后由 高岩 于
11:18 编辑
多谢无极小刀,现在正在做2011年度的汇算,数字还没有定下来,不过,按照财税【2009】64号、财税【2012】5号文件的规定,好像是讲了两个事情:
其一,当期允许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允许调减;这个调减数应该和当期年末的贷款余额、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等两个数字相关,和当期实际核销(申报)数字无关;
其二,当期申报扣除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不足冲减的部分据实税前扣除,即不足冲减的部分纳税调减;
这两个事情的关键,是“已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余额”指的是年末数。
至于会计上当期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全额调增;
本期收回前期核销的贷款损失,如贷款损失之前已在税前扣除,则当期调增;如贷款损失未在税前扣除,则不涉及调整。
同意小刀算法!
其中, “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是一个确定的数,与当年核销的贷款损失无关,则“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就是一个确定的数,则当年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储备金余额就确定了,
正确,有兴趣可以看看我在论坛的一个贴,里面有详细的准备金的扣除公式的来龙去脉的解读,供参考。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精神,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98]302号)文件,除了将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由2年缩短到1年外,彻底调整了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公式。
302文件规定,呆账准备金由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按本年末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在下年予以补提。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不含委托贷款和同业拆借资金)×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范围也扩大到了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这实际上也与《贷款通则》以及《商业银行法》要求银行尽量发放担保贷款,减少信用放款的要求是吻合的。
302号文件确定的计提公式虽然在2001年被财政部再次废弃,但税务部门却沿用至今。
这个问题有那么复杂吗?简单的数据逻辑关系+减值准备原理应用而已。
各位分析的相当的有道理:victory::victory::titter:
高岩 发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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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客气 这个文件我也费了好长时间才找到,理当分享。
这个解读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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