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权益得不到保证应该找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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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购物看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摘要]: 络购物随着络的快速发展,风靡时下。但消费者在络购物中的合法权益经常受到侵害,并得不到救济。 2007 年 3月 15日“ 3.15 消费者保护日”的到来之前,本文就络购物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和建议提出了一些个人之看法,对消费者保护方面有所帮助。[ 关键词]: 存在问题警惕途径诚信有关数据显示,截至 2006 年3 月,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城市共有 C2C 上购物消费者 200 万人,在民中的渗透率达到 16.2% ,其中上海的渗透率最高,为 18.5% ,北京和广州分别为 17.5% 和 11.5%. 络购物发展快速发展。狭义的电子商务就是指络交易或者电子交易,根据交易主体不同有 B2C , B2B , B2G , C2C , C2G 五种方式, 其中 C2C 是消费者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2个 C 代表了两倍的消费者,买卖双方都是消费者,基于 平台,由消费者自行交易。这是目前号称为“最容易聚集人气的模式”,也是比如淘宝,易趣等站风行的原因。络购物随着络科技的发展,因物美价廉、方便快捷而风靡时下,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但由于络购物市场尚未规范,鱼龙混杂, 加之络购物不见实物、不见商家的特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如下诸多问题: 一、人身安全问题。质量不合格的商品也许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带来伤害。比如从上购来的食品过期或者变质,购买的家用电器缺乏安全保障。二、财产安全问题。通过络银行支付货款对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有一定的威胁。消费者的卡号、密码等信息在开放络系统上传递之时,很容易成为众多络“黑客”的攻击目标。目前多数的消费者不敢上上传自己的信用卡帐号等关键信息也是基于这个原因,就是担心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侵害,这同时也严重制约了络银行的业务发展。[1] 三、隐私权的问题。络交易中,往往要预先注册,注册过程中消费者被要求输入个人基本资料,而注册的个人资料往往被提供络服务经营者所收集,而交给第三人非法使用。四、合同的延迟履行,瑕疵履行(商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此物而交付彼物),售后服务难以保证。五、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在络环境下,消费者不知道站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对方主体到底是谁根本不清楚。在 C2C 模式下,消费者很容易混淆站经营者与商家二者之间的关系。六、虚假信息。在络交易中一切都变为虚拟的,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条件下,只能通过站的宣传信息来了解商品或者服务,这就为经营者为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行为而发布夸大其词的、虚假的广告提供了可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七、对交易行为进行抵赖的风险。当贸易一方发现交易行为对自己不利之时,否认电子交易行为,从而造成消费者的损失。八、伪造、篡改、窃听消费者的信息。电子的交易信息在络上传输的过程中,可能被他人非法修改、删除、窃听或重改,这样就使信息失去了真实性、完整性和机密性。九、我们经常遇到的络“黑客”,电脑病毒问题。十、损害赔偿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消费者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往往无法追查商家究竟系何人,或者因络经营者身处异地而无法或不便主张赔偿请求。再加上络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致使消费者投诉无门或者因不确定性和诉讼成本过高而放弃救济。[2] 上述的诸多问题给消费者的维权带来了许多困难。比如证据取证困难,即举证问题。首先寻找对方主体,因为络的匿名性和全球性,消费者在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时,往往无法追查商家究竟是何人,也不知道找谁请求赔偿,商家一般都是虚拟名字。其次证据保留以及证据固定。消费者往往不保留订货单打印件、发票、订货凭证等有效证据。在追索赔偿之前也不注重证据的固定工作,比如对有关络证据进行公证。当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时候,对方可能已经把相关资料删掉了或者修改了。还有就是络纠纷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面临这些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消费者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络购物中防止受骗上当,应当作些什么,应该从哪几方面警惕?笔者认为,在络购物环境中,络交易一切都变为虚拟的,消费者在接触不到经营者和商品的条件下,只能通过站的宣传信息来了解商品或者服务,这就为经营者为诱使消费者作出购买行为而发布夸大其词的、虚假的广告提供了可能,消费者很容易上当受骗。在决定购物之前,消费者消费者有权利了解一切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所有信息。主要包括: 一、络服务经营者和商家的信用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可查看卖方的信用度和交易量,选择信用度高、交易量大的进行交易就比较安全,还可参考其他买家购物后的评价。尤其对声称是境外的站更要提高警惕,有条件的可以查询该站的经营资质。二、商品信息详细了解,行使自己的知情权。消费者要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消费者要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主要包括用途、性能、等级、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明等。例如,消费者在上买手提电脑,或者家用电器,或酒类等食品,都必须了解商品的技术指标情况。[3] 三、商品的质量保障及售后服务情况。最好采取货到付款方式进行。四、低价行为。不要轻易购买低于市场价特别多的商品,因为这很有可能是卖家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提供的商品往往与宣传不符,甚至只收钱不发货。最好选择自己居住所在地的站,对比较生疏的站要有充分防范措施。在提高警惕之时,如果络交易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得到解决? 笔者同时提醒消费者,在安全问题上可以通过实施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是 EC 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 分为两类即对称加密和非对称加密)、认证技术(比如数字签名、数字证书),反病毒软件即时升级。在产品问题上, 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后,立即向侵权者提示并警告其违法行为,可以进一步向法律专家比如律师进行咨询,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比如消费者协会及时投诉。如果对方涉嫌诈骗,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络购物过程中,主要还得靠消费者自身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笔者认为,在采取上述措施之外,我国政府应该加强立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涉及到络购物方面的纠纷主要依靠《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保护法》等法律调整,而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即使有 2005 年 4月 1 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这部法律赋予了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明确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但该法没有解决问题,比如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电子证据法律地位如何确定、侵权行为地如何确定、诉讼管辖权、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的消费者保护、隐私权保护等等诸多的问题。络购物中,应该就赔偿责任承担主体、合同模式、释明权、权利与义务、纠纷处理机制、赔付途径等等作出规定。有的学者提出应该 1 、建立电子商务储备金制度,作为企业(或公司)赔付消费者损失的保证金 2 、建立络销售公司与络营运商的连带责任制度。 3 、要建立消费者权益最大保障制度。凡涉及标的物本身权益损失及消费者为维权所支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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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不能仅仅管用一天
日 13:06来源:
又到“3·15”了,现今的人们对这个日子不会太陌生,这是消费者维护权益的日子。应该说,这些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们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特别是每年的315晚会,都是重头戏。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消费者权益依然时常会受到侵害,大有按下葫芦浮起瓢的趋势。社会发展过程当中,不可能不产生一定的矛盾纠纷,不产生矛盾纠纷是不正常的,关键是要依法办事及时化解,然而,目前许多纠纷并不是无意或者是一般的过失,有些都是公然违法的结果。虚假广告、不实宣传、胆大的忽悠,还有恶意欠薪事件、强拆事件、毒奶粉事件,等等,目前仅食品安全而言,就给人们带来许许多多的困惑,甚至给人们一种不好的暗示。难道我们的食品都不安全吗?难道非要等到出了人命,造成影响,形成损失,不可挽回了我们才去解决处理吗?社会上发生的一些这种明大明地公然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告诉我们,我们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我们的“3·15”晚会也只是一台晚会,我们的“3·15”日也只是一天。法制社会的一个关键就是依法办事,就是违法必究。然而,我们看到许多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并不是积极主动地去维护自身被侵害的权益,原因有很多,一是维护自身被侵害的权益渠道不畅,不知道找谁解决;二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成本过大,有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成本要远远大于被侵害的成本;三是相关部门失职渎职得不到有效追究。这些,都导致了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和违法者更加肆无忌惮损害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屡屡受到损害的重要原因所在。解决消费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这一问题,就需要加大民主监督的力度,就需要给每一个公民之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后一个便捷的诉求渠道。当一个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只要通过网络等途径将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真实地反映出来,就无须费时、耗力、花钱去打官司了,相关组织就能够起到替代的作用,让那些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而不是现今的消费者发扬堂吉诃德精神,单枪匹马地去对付武装到牙齿的组织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不能仅仅管用一天,要365天天天管用。我们不仅要追究不法厂商的损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仅要严刑峻法,更重要的还在于要严刑峻法惩处那些失职渎职部门的责任人,真正树立起的应该是“3·15”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精神,而不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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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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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 · 健康  中国消费者协会13日公布了2007年消费维权十大难点评议结果。评议活动是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湖北、甘肃等十省市消协共同开展的。  评议的重点是:消费者受损害严重、有理难维权的问题;经营者不负责任、推诿拖延的问题;消协处理难度大、解决率低的问题。  汽车检测举证维权难  近年来,汽车投诉呈现增多趋势。汽车消费维权的难点主要表现在:质量问题类型多,消费维权举证难,求偿难,责任认定鉴定难等。  原因分析:汽车质量纠纷解决缺少具体可操作的规定;汽车检测机构少、相关标准不完善,消费者难以掌握有利的维权证据;有些汽车企业指定的特约维修商不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清单、维修出厂合格证,导致消费者对车辆维修的过程无法举证等。  医患纠纷调查取证难  医疗消费维权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个别医院进行欺诈经营活动,个别医护人员责任心不强,存在过度检查、重复检查、多开药等情况;出现医患纠纷以后调查取证难。  原因分析:存在医患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缺乏医患双方都信任的独立第三方纠纷调解或处理机构;医疗服务专业性很强,出现医患纠纷责任界定困难。  房屋质量鉴定困难多费用高  购房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住房质量问题,房屋面积缩水;房产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广告、楼书承诺配套设施不兑现;房产商延期交房,不按合同约定赔偿。  原因分析:部分房地产企业因实力雄厚,店大欺客,为了自身高额利润而任意变更、减少曾经承诺给消费者的配套设施,如绿化面积、公共停车场等;房屋质量鉴定困难多、费用高、时间长,房地产企业不愿先行垫付鉴定费用。  预付消费陷阱多  预付式消费卡维权难点主要有:经营单位退市后,持卡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证;发行主体变更,继承主体不承认原发行主体的消费卡券;办卡时双方约定不明,造成在持卡消费中出现问题解决困难。  原因分析:企业通过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的权利,增加消费者的义务,消费者出于价格优惠等考虑常会予以接受;“最终解释权”归发卡主体所有,给消费者维权设置重重阻碍,最终损害消费者权益。  网上消费知情维权难保障  近几年来,有关网上消费的投诉越来越多,网上消费维权的成本和难度大。  原因分析:信息严重不对称。有些网站为规避责任,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使消费者无法搞清自己的交易对象究竟是谁;配套系统不健全,完整的网上消费体系涉及很多方面,除了买家、卖家外,还要有金融机构、认证机构、配送中心等机构的加入才行,然而上述机构的发展与网上消费的交易需求以及安全需求相比颇显滞后。  电视购物投诉周期长  电视购物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广告存在大量的虚夸误导,消费者寄钱购物后,经常出现实物与订购产品不符或存在质量问题,汇款后收不到产品,退货找不着人,“售后服务热线”形同虚设、无人接听等。  原因分析:电视购物涉及广告商、送货单位、消费者等多个环节,发生纠纷后,投诉周期长,维权成本高,解决问题难;电视购物的准入门槛低,审查不够严格。  投保容易理赔难  保险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某些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采取蒙骗的方式推销保险商品;有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设置种种障碍,使消费者难以顺利得到赔付。  原因分析:保险公司或保险代理人的某些业务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投保人作为非保险专业人士,未充分行使和维护自己的知情权,签订保险合同时草率、轻信,对未理解的内容不予认真研究等,为日后合同履行埋下隐患。  保健品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受骗后投诉无门  保健品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冒用或滥用国家医药机构、科研机构的名义推销药品或保健品;违法举办新药推广,免费体检、免费健康讲座;保健品冒用药品并大肆宣传其治疗功效。  原因分析:广告发布者不认真履行对医疗信息、医药保健品广告的内容审查的义务;一些不法经营者抓住人们在健康投入上不计成本的心理,虚构保健品的功能,巧立名目骗取消费者钱财。大多数行骗者在非法宣传品上发布虚假广告或以信箱为联系方式,使消费者受骗后投诉无门。  消费者缺乏装修专业知识易被装修公司“牵着鼻子走”  房屋装修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装修公司低预算高结算;装修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图纸,增加装修项目;装修材料质量、性能不合格,不环保,或是偷工减料。  原因分析:某些装修公司不诚信经营,有的装修公司为牟取暴利在工程中无视质量问题,或是任意变更合同内容,甚至虚假宣传,设置合同陷阱,以低价装修为诱饵“套住”消费者,在工程展开后随意加价;对装修公司的内部监管不足,在全装修房中,房产公司一般将装修工程外包给专门的装潢公司,一旦房产公司监管松懈,装修质量就难以得到保证;由于消费者缺乏装修专业知识,易被装修公司“牵着鼻子走”,使用不当装修材料。  游客缺少法律知识 权益难保障  旅游消费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降低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特别是降低住宿等级标准和交通等级标准;巧立名目加收费用;导游员缺乏责任心,未尽职责。  原因分析:旅游服务标准的缺失,导致评判旅游服务缺乏一定的标准,也导致对旅行社缺乏具体的约束;诚信缺失;游客缺少法律知识,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游客请求旅游管理部门使用保证金赔偿是有有效期的,很多游客不知情,而延误了最佳的维权期限。  新华社记者 刘羊D  (新华社北京3月1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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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世界最长跨海大桥――港珠澳大桥主体将全线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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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星爆炸事件的频发不得不让人们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至今为止,国家一直在强调要积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并成立消费者维权委员会。三星手机爆炸造成了受害者郭某的眼睛受伤,对于郭某来说应如何进行维权呢?双目受损该获得哪些赔偿?
  日,云南楚雄姚安县的郭先生的三星s6手机也发生了爆炸,而且还把眼睛给烧伤了。我们在医院见到郭先生,郭先生的双眼眼睫毛已经被烧掉了,右眼眼球烧伤比较严重。眼睑的皮肤,还有睫毛全部烧伤了,还有结膜,眼表面还有烧焦的异物。关于此次Note7为何爆炸,官方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原因,但据相关人士表示,此次三星引入了通过USB-C端口快速充电的功能,技术上的缺陷或导致电池爆炸。也有观点认为,这是因为手机在出现异常发热时,应用程序没能自动关机导致爆炸。
  案件中,郭某因三星手机爆炸导致双目受损,该找谁承担责任呢?
  郭某因手机爆炸双目受损,这明显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案件。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这里可以看出,三星手机爆炸符合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情形,应属于产品缺陷。产品缺陷责任为特殊侵权责任,其责任主体包括:
  (1)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2)服务的提供者。
  (3)营业执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
  (4)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
  (5)广告经营者。
  (6)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
  (7)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三星的生产厂家生产者应当为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能指明产品来源的销售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郭某可以要求生产厂家或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当然根据规定也可以向广告经营者和对产品质量做出承诺、保证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要求赔偿损失。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产品缺陷责任的免责条件有三个,即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三星生产厂家不属于上述免责的情形,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知道该向谁索赔了,此时对于郭某的损失应获得哪些赔偿?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本事件中,郭某可以适用全部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即赔偿责任的大小,只能以实际损害作为标准,全部予以赔偿而不是以过错程度或者社会危害性大小作为标准。全部赔偿应当包括对受害人为恢复权利、减少损害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损失的赔偿。其双目受损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可获得医疗费、误工费等,若是构成伤残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的费用。诉讼费用的支出是为恢复权利的必要支出,应当计算在全部赔偿的项目当中。所赔偿的只能是合理的损失,不合理的损失不应予以赔偿。其双目受损可以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可获得医疗费、误工费等,若是构成伤残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以及后续治疗的费用。
  对于此次侵权事件,郭某可以采取的解决方法有几种?
  消费者维权途径具体的有以下五种:
  一、协商和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
  1、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一般按管辖范围受理;
  2、是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
  3、是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4、是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三、行政申诉。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四、提请仲裁。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五、提起。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本案中受害人郭某可以和三星的生产厂家以及销售者进行协商,但是协商达成合意后,可能对后续的治疗费就没有相应的保障了。若是协商不成还可以投诉调解,但小编建议最好是仲裁或起诉,这两种方式比前几种方式的执行力的力度大。对于后续产生的治疗费,受害人郭某依然可以再次提起仲裁或诉讼,也更能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许多人的心声。尤其是近几年,三鹿奶粉、苏丹红、死猪肉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令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许多生产厂家们为了牟取暴利,在产品里掺杂掺假,不仅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损失,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因此我国成立了消费者组织,就是为了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的法令付诸行动,能够得以实行。我们应有效发挥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尽最大努力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同时监督生产商和销售商的经济活动,国家相关部门也应当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的检查程序与投放标准,尽量减少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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