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买投资理财洗钱产品能达到洗钱的目的吗

中国房地产业涉及洗钱的可能性研究
目前,洗钱活动的渠道逐渐从金融机构向社会其他机构蔓延,但现有的反洗钱监测体系主要针对金融机构,而类似房地产业等行业的洗钱活动尚未有效纳入监测体系之中去。
  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企、私企、家族企业、个人都存在资产保值和企业过冬的问题。人民币资产市场因此异常火爆,房地产市场急速升温。买卖房屋的市场交易由原来的个人行为变成了家族企业行为,中小企业行为,甚至成为了大型国有企业的企业核心行为。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逐渐成为不法分子“青睐”的洗钱通道。房地产行业无疑将成为今后反洗钱工作的前沿阵地,将房地产行业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只是时间问题。加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机制建设的研究已显得十分迫切。
  房地产业的洗钱行为
  遗憾的是,由于相关统计数据的缺乏,我们目前尚无法得出一个比较精确的结论,即房地产业在多大程度上成为洗钱渠道之一。
  本文借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反洗钱处的一项调研问卷的结果,以期能对这一问题有一个微弱的回答。这份针对西安房地产业从业人员的问卷,向被调查者提供了9种可疑交易行为,调查发现,每种可疑交易行为均不同程度存在。
  我们不能武断地认为上述可疑交易行为确定就是洗钱行为,因为存在另一种可能的解释—一些合法的资金为了规避国家打击房地产泡沫的规制政策,但这种解释恰恰印证了房地产行业对购房者基本信息、资金来源等问题缺乏基本的识别和监测措施,从而更有可能被洗钱者所利用。我们应该可以据此判断,房地产业可能已经成为洗钱活动高发的领域。这一结论与我们的日常生活经验是一致的。如果把目光延伸到房地产开发环节,同样也能发现一些洗钱印迹。但这方面同样也缺乏有力的实证数据支持,在此,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构成来展示这一问题的一个侧面。
  房地产资金来源包括:
  1.国家预算内资金。随着我国房地产投资体制的改革,这部分资金已基本被取消。
  2.债券(企业债券)。房地产企业债券自2000年以后再未发行,原有的少量债券也已兑付。
  3.国内贷款。主要是金融机构面向开发商的贷款。
  4.利用外资。指境外房地产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以及大量的个人资金,通过直接购买土地、房产、进行项目合作、直接参股房地产公司等方式,投资于房地产行业。
  5.自筹资金。包括自有资金、股权融资、房地产信托、国内其他融资和海外其他融资等;
  6.其他资金来源。主要由定金与预付款、个人按揭贷款等组成。
  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见表2),房地产企业资金来源中愈来愈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即由过去倚重银行贷款向片中自筹资金为主。
  随着融资难度增加,房地产企业加大了自筹资金力度,房地产投资资金中自筹资金所占比重由2003年的28.57%上升到2006年的32.04%。但由于多年来该行业一直处于急速扩张,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均存在资金不足,表2数据显示,自筹资金中自有资金占比并不高,自筹资金中相当一部分来自社会资金,主要包括以直接投资入股的形式参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以及被房地产企业以高利筹集的资金。此外,其他资金来源在房地产业资金来源中的比重也逐年提高。其他资金来源中的购房定金及预收款也属于社会资金。来自于银监会的一项专题调研结果显示,据估算,2005年以来,社会资金在房地产投资资金中占比已超过35%,成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
  值得注意的是,2004年以来,房地产企业“定金及预收款”中的现金占比明显上升,购房现金占房地产投资资金比重也迅速上升,表明购房款中现金比例不断增加。现金购房现象一方面意味着炒房者在增加,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房地产行业被利用进行洗钱的风险。
  房地产业洗钱阶段分析
  由于要考虑隐藏有关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真正所有人和来源及性质,洗钱者要多次改变资金的形态并控制洗钱的全过程,以尽量避免留下明显交易痕迹。通常,典型的洗钱过程被分为放置、离析和融合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各有其目的及运行模式,洗钱者交错运用,以达到最终的清洗目的。
  放置阶段
是指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是洗钱过程的第一阶段,利用的媒介包括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主要方法是,把犯罪收益存入银行或转换为银行票据、国债、信用证等,或用现金购买汇票、保险、股票等,利用正常金融工具,掩盖其洗钱的目的;或利用其他方式将犯罪所得转入特定非金融领域;或通过地下钱庄将犯罪收益转移到国外。
  离析阶段
也称培植阶段,主要是通过复杂多层的金融交易,将犯罪收益及其来源分开,分散其非法所得,从而掩盖可疑线索和隐藏罪犯身份。即通过对不同金融工具的复杂运用,模糊犯罪收益的真实来源、性质以及与犯罪者的联系,使犯罪收益与合法资金难以分辨。
  融合阶段
又称归并阶段,是洗钱链条中的最后阶段,其目的在于使非法所得回归形式合法,实现犯罪所得表面合法性之目的,犯罪收益经过充分的培植后,已经和合法资金混同融入合法的金融和经济体制中。此时不法分子可以自由使用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实务中,三个阶段常常重叠、交互运用,难以截然分开。房地产领域洗钱三个阶段则有其独特内容:
  放置阶段,洗钱者通过购置土地、建筑安装材料或商品房等方式,将犯罪所得融入房地产开发成本或购房款项中;
  离析阶段,通过房地产开发利润、商品房买卖价差或者直接持有房地产实物等形式,掩盖交易线索、隐藏非法身份及资金性质;
  融合阶段,把披上了合法外衣的犯罪所得与其他正常来源的所得混在一起,并转移至与不法分子无明显联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下从事正当、合法的经营或消费。
  通过买卖房地产的洗钱行为
  一般意义上讲,通过房地产业的洗钱方式主要有三大类:
  1.通过房地产交易洗钱;
  2.通过投资组建房产开发公司洗钱;
  3.将非法资金注入房产开发公司,以股东分红的模式获得对非法所得的合法占有进行洗钱。
  我们认为,除第一类方式外,后两类方式可以通过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机制予以防范,而唯有通过房地产交易洗钱需要建立专门的机制进行预防和打击。因此,本文对房地产业的洗钱问题是基于第一类方式来研究和讨论的。
  一、通过投资创办或参股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方式洗钱。
  这是利用合法经营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的典型方式之一。不法分子利用投资开发房地产这一手段,改变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外在表现形式,将以流动资金为表现形式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转换成房地产实物形态,使非法所得及其收益披上合法的外衣,从而达到掩盖其资金来源和性质的目的。具体有两种手法:
  一是以自身名义投资创办或参股已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方式洗钱。例如,陈凯贩毒、洗钱案便是此类典型案例。2006年8月初,号称“福州首富”的房地产大亨、福建凯旋房地产集团的拥有者陈凯因长期涉嫌贩毒洗钱而落马。案发前,陈凯贩毒集团以凯旋房地产集团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为掩护,伙同中国最大毒贩“亭江125”王坚章贩毒,并将高达百亿元的“黑钱”(贩毒所得)通过投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的形式进行漂白转移(即“洗钱”)。
  二是以他人名义投资房地产进行洗钱。这种方式多为贪污受贿或挪用公款等公职人员所用,他们在投资房地产时往往非常小心慎重,把非法所得转入自己亲信的账户内,利用已有的房地产公司进行秘密合股(或所谓的暗股、干股);或利用自己所信任的人成立房地产公司,自己幕后操纵,在正当经营的掩护下通过做假账、开发新项目或跨地区投资等手段,让黑钱变成公司的合法收入,洗钱过程天衣无缝。这种洗钱手法很普遍,近年来曝光的政府国家干部经济案件,通过房地产洗钱的甚多,多数是利用手中的权力为开发商的项目审批、用地规划等大开方便之门,而开发商作为回报,采用入股、暗股等形式进行贿赂,其过程既是获得黑色收入过程,又是一个洗钱的过程。
  二、使用大量现金购置房产。
  近年来媒体多次披露,在北京、上海、深圳、广州这些大城市,使用现金一次性支付300万元以上的购房现象相当普遍,有的甚至一次性支付1000万元以上的现金用来购买豪华别墅。这些购房行为具有较大的洗钱嫌疑。如2003年4月外逃的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在纽约黄金地带置办了至少5处高级房产;2005年11月,李和平贪污案被没收的55套房产,均是其用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多万元一次性购买的;再如2006年初的“中行广东开平案件”中,携带3亿多美元外逃的余振东等人,在加拿大等国购买了多幢豪宅洗钱。
  三、通过按揭购房,突然提前偿还贷款。
  提前还贷直接影响的是商业银行的效益,对主要依靠存贷利差获得利润的中资银行影响明显。因此,银行为了保留坏账率极低的住房商业贷款,都会按照一定比例对提前还贷收取违约金。普通的购房者,在收入稳定、没有其他突然额外收入的情况下,往往考虑较高的违约成本而不会选择提前还款。
  然而,洗钱者比较偏好按揭购房提前还款。房地产单位价格高,洗钱者在购房时全部使用现金目标过大。因此洗钱者往往故意选择将部分房款通过银行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付,随后采用提前偿还的方式将手中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用于还款。通过这种方式洗钱,虽然比现金购房过程复杂、耗时长,但比大额现金购房隐蔽得多。
  四、用同一身份证购买多套房产。
  用同一身份证购买多套房产具有非常大的洗钱嫌疑,近三年上海发现的两个案例足以说明这种行为的洗钱风险。
  案例一:日,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处处长、外高桥功能区域管委会规划建设和环境管理处处长陶建国受贿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现年42岁的陶建国于日批捕,12月11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检方起诉,陶建国于1999年至2008年间,利用其职位便利,在其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钱款和房产贿赂总计约1485万元。浦东新区纪委提供的一份情况报告显示,陶建国夫妻以及父母名下的房产总计4l套。而这41套房产中,部分位于九个陶建国握有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楼盘。如果以陶建国夫妻、父母、岳父母6人计算,人均名下近7套房产。
  案例二:2007年六七月间,在上海纪委对局级以上公职人员住房情况进行的普查中,原浦东新区副区长康慧军所居住的一套仁恒滨江园327平方米的大宅,281万元的购买价格引起了纪委人员的注意。经查后发现,康慧军夫妇前后经手的房产多达24套,至案发时仍实际拥有14套。康慧军夫妇名下拥有的14套房子,散布在上海的浦东、长宁、普陀、静安等区。其中,有10套房子分布在浦东。
  五、购买房产后无合理原因强烈要求全款退房。
  据《新华每日电讯》日报道,2009年一季度以来,北京的退房率逾4%,西安的一手房退房率为6.7%。而在正常的市场情况下,一个项目的退房率一般不超过1%,即便出现后期大幅度降价等特殊情况而导致前期购房退房,退房率一般也不应该超过5%。但开发商通过“假按揭”套现,导致退房率过高的情况是存在的。由于目前各商业银行按揭审批程序比较严格,所以“假按揭”套现难以造成如此高的退房率。其中不排除存在洗钱行为,它是洗钱分子将利用保险业金融机构洗钱的手法移植过来的。
  六、用不能解释关系的他人的身份证购房。
  2008年傅尚芳洗钱案就是这种可疑行为的典型案例。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其妻傅尚芳洗钱一案公开宣判,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晏大彬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2226万元,晏将受贿所得交给其妻,傅窝藏现金1192万,将其中943万余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投资理财产品以及存入银行。在被清洗的943万元中,购置房产7处总价值746万,这在其整个洗钱活动中占据了79%的比重,而这7处房产中有6处是以其弟傅尚元和朋友雷向东、冯世敏等人的名义购买。从表面看,傅尚芳在城区购置的房产仅1处,价值只有58万元人民币。
  不关注房产质量、物业等要素直接购房
  作为一个理性的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表现出的行为是有规律的,一般其购房前行为包括确认需求、收集信息、比较评价、进行咨询,之后进入做出决策、付诸实施等购房行为。而洗钱分子为了尽快完成洗钱目的,缩短洗钱过程,几乎在很多时间内将“购房前行为”压缩至最小化,属于非理性的购房前行为。他们往往在大概了解房产的基本情况后,以非常的速度支付房款,完成购房行为。这种洗钱风险同样值得高度警惕。
  通过无明确合理关系的第三方账户支付房款
  日浙江省兰溪市检察院对兰溪市粮食局原局长徐某某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徐某某向下属粮管所以25万元的价格购得一处价值41万余元的营业房,且在购买该房付款过程中收受他人以转账支票形式贿赂的6万元。
  现实中存在的类似违法行为,如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借款的形式从公司账面上划款出去用于个人购房。对于这种行为的司法认定,主要考虑: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司资金占为已有的,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果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突然要求变更买受人姓名
  将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更换成另外的人,但不改变房地产原合同的具体条款,这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购买人对商品房合同的转让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在购买人支付了全部房款之后转让。购买人只需将转让行为告知开发商即可,无需取得开发商的同意。二是在商品房购买人支付全部价款之前,将该商品房再转让给其他人。这种情况下,转让行为必须取得开发商的同意,否则不能转让。
  大部分的洗钱分子可能会采取第一种方式进行更名,无需征得开发商同意,只需告知开发商即可。其背后隐藏的犯罪行为是直接以房产受贿,或者低价转让间接受贿。
  对房地产行业反洗钱的七点建议
  根据《中国反洗钱战略》和《中国改进反洗钱/反恐融资体系行动计划》安排,目前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房地产行业等特定非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的工作方案,拟逐步推动房地产、彩票、律师等非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鉴于《反洗钱法》对房地产行业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只进行了原则性规定,为切实有效开展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房地产领域洗钱活动,根据房地产行业的洗钱风险点、资金流向特点,制定完善房地产行业反洗钱预防、监控法律制度框架,确定房地产行业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并促进其有效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工作。
  一、研究确定房地产行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
  国家有关部门已将推动律师、房地产、彩票、贵重金属交易、汽车销售、支付清算组织等非金融领域逐步启动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目前,要尽快研究确定房地产行业的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鉴于通过房地产行业进行洗钱涉及开发、建筑安装、商品房买卖等环节中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筑安装公司、房地产经纪公司、房地产评估公司、房地产交易所及其注册验资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主体,要有效预防和遏制房地产行业的洗钱活动,应当从管住源头和堵住出口两方面着手,不仅要了解购房者购房资金来源和性质、购房情况及交易频率,更要清楚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安装企业、房产中介等股东资金来源和性质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背景等信息。因此,必须把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商、房产中介、房地产交易所、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等纳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
  二、确立在房地产领域强制推行非现金结算。
  现金交易具有隐蔽性强、难以跟踪的特点,目前已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主要方式之一。房地产业作为高现金流量的行业之一,不法分子极易以房地产为载体,通过现金交易方式洗钱,逃避反洗钱监管部门的监控,达到洗钱犯罪无痕的目的。事实上,目前在中国房地产市场中,用现金一次性支付形式购买高档住宅和豪华别墅的现象相当普遍。从国际反洗钱的经验看,现金交易也是反洗钱重点监测对象,实施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制度是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40+9项建议”标准的要求,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重要反洗钱措施之一。
  鉴于房地产行业资金交易量大,且现金交易多,有必要通过修改完善《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在房地产领域强制推行非现金结算方式,规定房地产开发、销售、二手房交易等环节大额资金交易必须实行非现金结算,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房地产行业洗钱活动。
  三、房地产行业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国际标准)。
  因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工作涉及的义务主体较多,应区分不同的义务主体建立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针对不同客户实施有效的客户身份尽职调查措施。
  1.在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商、房产中介的注册验资环节。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应当核对主管部门批准成立文件或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书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股股东等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单位基本信息(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投资资本、股东结构、经营范围),登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股东身份基本信息(姓名、住所、身份证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职业),并留存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核查有权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合法收入证明,审核资金来源和性质,了解实际出资人情况。
  2.在房地产销售和二手房交易环节。房地产销售机构(开发商、房产中介)核对登记购房者(二手房买卖包括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投资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留存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身份证明文件;自然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址、职业、收入水平以及交易房产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核实交易资金来源与客户职业、收入是否相符,了解交易实际控制人;对一次性支付大额交易的客户,要求提供并核查有权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合法收入证明材料。
  3.在房地产预售合同登记或房产交易登记环节。房地产交易所核对登记交易双方真实身份信息:单位(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投资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留存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明文件;自然人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住址、职业、收入水平),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核实确认并登记交易房产基本信息(包括产权登记、变更情况)。
  4.商业银行在办理与房地产相关企业、个人办理业务时,在履行现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外,对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建筑商注册资金、征地资金、建筑安装工程资金、预售资金、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进行监测分析,重点对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资金用途和还贷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审查是否与公司经营范围和规模相符;对房地产开发商、房产中介提交的购房者资料进行信息处理,在办理商品房按揭贷款时审查收入证明合法性以及还贷资金来源,同时对交易资金去向进行监测分析。
  四、房地产行业执行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借鉴现有金融领域反洗钱的做法,建立以商业银行、房地产销售机构(开发商、房产中介)、房地产交易所、涉及房地产行业的管理部门为主体的可疑资金监测报告体系,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及保存记录等制度(注:在房地产领域推行非现金结算,大额交易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不再重复规定),依照下表所列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识别判断可疑交易并向反洗钱监测中心提交可疑交易专项报告,同时妥善保存资料和交易记录。
  五、建立房地产行业反洗钱协作机制。
  房地产行业涉及多领域多部门,为有效预防和遏制行业洗钱活动,要参照《反洗钱法》中“海关对超额携带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出入境的通报制度”模式,在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建立反洗钱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由建设、房管、工商和税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通报下列情况:
  房地产开发商资本金到位后从未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异常情况;
  房地产开发商在竞拍项目土地使用权时,频繁缴纳保证金,且资金来源不明的(以现金形式或无关联企业/个人缴存)异常情况;
  房地产企业以现金注册入股,实际出资人与股东结构不符的异常情况;
  房地产企业经营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异常情况;
  房地产企业通过提高开发成本、开发利润、股份收益等涉嫌洗钱的异常情况。
  六、房地产行业反洗钱信息并表管理。
  异地购房、假身份证购房和冒名购房等,都会造成居民购房的真实情况很难查询,为洗钱者提供可乘之机。因此,应加强房地产行业反洗钱信息系统的并表管理与建设,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交易信息数据系统,提高信息透明度,增强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加强其自身的交易信息数据系统建设的同时,搭建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分析信息化网络平台,并与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及税务、工商、房管等部门的监管信息系统实现链接,全面征集房地产行业所涉行为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和异常资金交易数据等情况,为反洗钱监管部门和侦查机关预防、遏制和打击房地产领域洗钱犯罪活动提供准确情报线索和证据支持。
  七、有目的地扩大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范围。
  因房地产领域的行业特性所致,其企业本身参与洗钱的可能性较大,而现行刑法对洗钱罪的定义为明知是走私、贩毒等7种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帮助转移资金或者以其他方法使其表面合法化的犯罪行为。我国洗钱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本身。这种状况不利于有效遏制、打击房地产行业的洗钱犯罪活动,建议修改完善现行刑法,将洗钱罪的犯罪主体范围有条件地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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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买投资理财产品能达到洗钱的目的吗?
亲眼见过有些人,拉着几百万的现金去买理财产品,或是做投资某某,开始我挺费解的——为什么不直接转账呢?后来突然意识到有个手段叫“洗钱”。这个方式真的能达到洗钱的目的吗?
匿名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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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类似问题
回答共有2条
玩小的不能。玩大的也许有可能。 显示全部 玩小的不能。玩大的也许有可能。
回答于日 00:00
拉着这么大金额的现金去买理财本身就会被纳入反洗钱的监控范围,重点关照,不仅达不到效果,简直就是往枪口上撞。 显示全部 拉着这么大金额的现金去买理财本身就会被纳入反洗钱的监控范围,重点关照,不仅达不到效果,简直就是往枪口上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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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剖析
字体大小:大&&小&&来源:[中国反腐倡廉网] && 日期:&&
&&&& 近年来,腐败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党和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曾告诫全党&必须深刻认识到,执政基础最容易因腐败而削弱,执政能力最容易因腐败而降低,执政地位最容易因腐败而动摇&。打击腐败行为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作为反腐败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洗钱在我国乃至世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
&&&&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执行的命令,对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依法执行死刑。该案是我国首例成功宣判的腐败洗钱案,也是央行反洗钱部门大力配合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典型案例。
&&&&一、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始末
&&&&本案发生在2008年1月。当月14日,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分局110突然接到某小区物业公司报案,说是小区内的一个住户发现楼上漏水,但该房间一直没有人住,物业需要请求警方协助,好进门修理。派出所的民警很快就来到现场,进入房间后发现卫生间里堆放着7个矿泉水的包装箱,里面竟然全部都是成捆的人民币现金,共计936万元。经查,该房产购房人为付尚芳,其丈夫正是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
&&&&后经警方、纪检机关调查,房间内的936万元现金均为晏大彬受贿所得;同时,央行反洗钱部门调查发现,付尚芳还将其丈夫晏大彬受贿所得赃款存入银行账户、投资理财、购买房产,大肆清洗腐败&黑钱&。最终查明,晏大彬在担任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局长、巫山县长江公路大桥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兼建设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公路建设和长江大桥以及其他桥梁建设工程的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款项2226万余元。他的妻子付尚芳明知赃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仍以本人或他人之名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等,洗钱数额共计943万元。
&&& 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此案是我国首例成功宣判的腐败洗钱案,也是反洗钱配合反腐败的典型案例,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近年来我国腐败洗钱犯罪的主要规律特点
&&&&通过对我国这例腐败洗钱案进行剖析,并结合近年来发生的大量腐败洗钱案件①情况,笔者认为近年来我国腐败洗钱犯罪呈现如下规律特点:
&&&(一)通过近亲属洗钱已经成为&家庭腐败&的典型模式。如在本案中,付尚芳用丈夫晏大彬的受贿所得在重庆城区购置7处房产,其中有6处是以其弟弟、朋友雷某、冯某等人的名义购买。此外,同样是在重庆发生的原侨联主席罗某受贿洗钱案中,罗某也以其母亲、女儿的名义将其丈夫王某的100余万受贿赃款存入银行清洗。在类似的腐败洗钱案件中,不是&丈夫腐败、妻子洗钱&,就是&妻子腐败,丈夫洗钱&,这也反映出目前腐败犯罪中&家庭腐败&的典型模式。
&&&(二)通过各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通过投资活动不仅可以达到洗钱的目的,有的甚至可以保值增值,因此更符合腐败分子的需求。这里的投资涉及银行理财产品、证券、期货、基金、保险、房地产、贵金属、收藏品等各个领域。例如,在本案中,付尚芳除了用其丈夫晏大彬的受贿赃款购买大量房产外,还使用他人名义购买人民币理财产品30万元、股票型基金6万元、分红型保险49万元。再如,在四川成都杨某贷款诈骗、贿赂洗钱案中,该案犯罪团伙通过其前台公司和控制的其他公司账户,投资房地产、加油站、证券、矿山、水电站等,共形成非法资产上千万元。
&&&(三)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转移和隐瞒非法资金。例如,在北京丁某职务侵占案中,某大型国企高管人员丁某为接受好处费,持因私护照专程前往香港开立个人账户,作为过渡账户转移非法资金。这样既逃避了境内监管部门的关注,同时又利用了香港特殊的经济金融环境掩盖其非法活动。
&& (四)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地下钱庄往往利用账面&对冲&平衡境内外两地资金,即在无实际跨境资金流动的情况下实现资金的跨境转移,从而逃避跨境反洗钱监测措施。在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成克杰腐败案等重大案件中,地下钱庄都在跨境洗钱活动中起到了关键作用。例如,在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中,不法分子主要是通过地下钱庄并长期勾结一家香港的货币兑换店,从而将大笔人民币现金换成外汇,再转入香港的指定账户。
&&&(五)通过设立企业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通过开办公司企业,可以将非法所得投入企业的合法经营中,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此外,有的不法分子大量开设空壳公司,目的就是通过频繁复杂的转账交易转移赃款,掩饰其来源和去向。例如,在开平中行&10&12&案中,许某犯罪集团首先在境外自办企业,为洗钱活动设立境外接应据点;后期在境内设立了20多家公司实体,并开立大量账户,专门用于存放挪用的公款及其他非法所得。
&&&(六)通过赌博等博彩活动清洗犯罪所得。近年来,政府高官涉足豪赌的腐败案件屡见不鲜,事实上,赌博活动不仅是腐败分子挥霍享受的方式,同时也是一种洗钱的途径。例如,在湖南郴州&住房公积金第一案&中,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某利用职权便利,贪污和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上亿元,并通过地下钱庄汇往澳门,供其赌博挥霍。
&&&&此外,在一些腐败洗钱案件中,还出现了诸如以低卖高买、合作投资、委托理财、挂名领取薪酬等名义和形式掩盖腐败&黑钱&的新型洗钱手段,说明腐败洗钱犯罪的手段更加趋于隐蔽化,智能化。
&&&&三、反洗钱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腐败犯罪资金藏匿和转移的性质决定了腐败和洗钱的关系极为密切,可以说,洗钱往往是腐败犯罪的继续和延伸。开展反洗钱工作,监测可疑资金流动,有利于遏制腐败动机、提高腐败代价、追缴腐败所得。
&&&&(一)开展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有利于遏制腐败犯罪的蔓延。反洗钱的实践证明,在腐败犯罪定罪后再去追缴犯罪所得往往为时已晚。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应充分利用反洗钱措施,强化对腐败犯罪活动的发现机制,构建洗钱预防制度。事实证明,洗钱预防制度是行之有效的,依靠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可以实现对腐败犯罪资金流动的监测,及时发现线索,遏制腐败活动的蔓延。
&&&&(二)严格执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制度,有利于震慑腐败分子。随着反洗钱工作的推进,金融机构开始认真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这些都会对犯罪分子的心理形成有力震慑。例如,在重庆晏大彬受贿、付尚芳洗钱案中,付尚芳就曾供述,她害怕在银行存款太多容易被人发现,这才把成箱的现金藏在空房里;最近全国关注的文强案中,文强的妻子也把成捆的受贿赃款沉到鱼塘里,而不敢存入银行,这些都显示了反洗钱宣传的震慑威力。
&&&&(三)依法运用反洗钱调查手段,有利于防止腐败资金的跨境转移和藏匿。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跨境资金转移非常便捷和迅速,腐败分子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监控和追缴。《反洗钱法》规定了央行有权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同时对客户要求转往境外的账户资金采取临时冻结等措施,有利于解决在紧急情况下堵截腐败资金的转移和外逃,防止腐败分子将非法资金转往境外,为打击腐败犯罪、追缴非法所得赢得时机。
&&&&(四)深化反洗钱国际合作,有利于跨国追缴腐败资产。洗钱亦被称为无国界犯罪,越来越多的洗钱活动采取跨国洗钱方式,从而将犯罪收益从来源国转移到其他国家。有相当数量的腐败分子潜逃境外,并将大量非法所得转移出境。近年来,我国司法、执法部门与境外有关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 2004年,中美双方根据《中美刑事协助协定》,就广东开平中行余振东等人洗钱案相互提供司法协助,美方冻结并没收了其部分犯罪所得归还中国,余振东最终被定罪并被遣返回国。随着反洗钱国际合作进一步加深,反洗钱工作在腐败资金的跨国追缴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加强反洗钱工作,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了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这一重大任务。这对于我们站在新的高度,以新的视野和方法,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深层次问题,把握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专门把&建立健全反洗钱制度&作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反洗钱已经成为我国反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重要手段。因此,笔者建议,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有效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一)把反洗钱纳入到重点领域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提高重点领域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近年来,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这6个重点领域以及出版发行、银行信贷、电力等9个重点方面的腐败案件频发,金融、交通、食品药品监管、规划、环保等领域也潜藏着相当的腐败风险。然而目前,有些部门和领域中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还不健全,综合经营以及市场交叉融合程度大幅度提高,内外资金流动缺乏监督制约,给腐败洗钱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建议针对重点系统和领域加强反洗钱措施,有效遏制其中的腐败洗钱活动,从而有效提高重点系统和领域的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完善制度,形成反腐败和反洗钱合力,提高执法和司法部门整体反腐倡廉建设水平。《反洗钱法》出台后,央行陆续发布了一系列配套规章及操作规程;与公安部建立了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平台,进一步落实账户实名制,从源头上打击腐败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建议央行、海关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大额现金出入境报告制度,防范腐败资金的跨境转移;同时尽快将房地产、珠宝、拍卖等特定非金融机构纳入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使其承担预防和控制洗钱的义务,防范腐败资金通过非金融领域清洗。目前,我国能够成功宣判&洗钱罪&的腐败洗钱案件屈指可数,这与我国反腐败面临的严峻形势极不相符,更不利于腐败资金的跨境追缴,建议司法部门将查处腐败犯罪与反洗钱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打击洗钱犯罪遏制腐败行为,有效查处腐败和洗钱犯罪活动。
&&&(三)强化反洗钱和反腐败协调机制,确保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措施的贯彻落实。随着反洗钱工作的逐步深化,社会各界也要加强对反洗钱部门履行反洗钱工作职责的监督,加强对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监督,共同构筑反洗钱工作社会监督体系,确保反洗钱的各项制度得以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反洗钱与反腐败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建立反洗钱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各部门的数据信息、监管信息、监测分析成果,加强反腐败和反洗钱合作,共同探索预防和打击腐败洗钱犯罪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确保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四)加强反腐败和反洗钱宣传,提高全社会反腐倡廉科学化认识水平。反腐败和反洗钱工作是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目前,社会各界对反腐败的认识水平较高,但对反洗钱工作的价值认识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洗钱作用的有效发挥。建议反腐败部门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反腐败宣传活动,在呼吁全社会集中力量打击腐败活动的同时,进一步关注反洗钱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水平;同时,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也应督促金融机构紧紧围绕业务工作,加强从业人员反腐倡廉教育,充分认识反洗钱工作对反腐倡廉工作的积极作用,共同推动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发展。
&&&①受&自行洗钱&、&共同犯罪&不单独认定洗钱罪名的立法观念和司法传统影响,我国大量腐败洗钱案件最终未能以洗钱罪宣判(如开平中行余振东案),但这并不影响案件本身的洗钱犯罪事实。
&重庆原侨联主席罗某受贿洗钱案。2004年底至2005年,罗某担任重庆市归国华侨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市侨联)主席、党组书记期间,两次收受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488元。 1999年至2002年,罗某的丈夫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966万余元,部分受贿现金拿回家中。罗某明知王某拿回家的是赃款却用于投资理财。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认定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追缴犯罪所得赃物&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欧米茄&牌手表两块;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物&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欧米茄&牌手表两块。
四川成都杨某团伙金融诈骗洗钱案。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JF、余某、卢某、金某、杨某等15人一审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杨JF犯票据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余某、卢某、金某犯票据诈骗罪,分别判处死缓2年,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15年;认定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10万元。经查,2006年6月,杨JF、余某、卢某、金某共谋,经金某介绍由杨某引存四川省某烟草公司8OOO万元存入在某银行蜀汉支行开立的账户,再偷拿并伪刻银行预留印鉴,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将该烟草公司8OOO万元存款中的6500万元转入杨某虚假注册成立的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将l500万元转存定期留在该烟草公司账户,并制作了一张8OOO万元的虚假定期存单用于欺骗该烟草公司。杨某在明知杨JF等人所转650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仍提供四川蜀港投资有限公司(虚假注册成立)和四川富阳投资有限公司账户,并帮助杨JF等人转款、取现用于投资水电站、加油站、矿山、房地产、证券等项目,清洗犯罪所得。本案中,杨某的洗钱数额高达6500万元,是目前我国洗钱数额最大的洗钱罪判例,也是四川省首例洗钱罪判例。在本案中,有金融机构管理人员受贿并为诈骗分子提供便利。
北京丁某特大职务侵占洗钱案。 日,根据人民银行提供的线索,北京市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丁某抓捕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国有控股航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大型项目部副总。 2005年初,香港某船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经理周某找到丁某,许诺如将A公司的海运业务交给B公司代理,可给予丁某最低2.5%的好处费,丁遂将A公司在巴基斯坦、阿联酋的运输项目分包给B公司。 月间,丁某持因私护照前往香港并在某银行开立个人账户,由周某将共计170万美元的好处费汇人该账户。随后,丁某将资金从香港某银行汇至本人及其父母、妻子在北京多家银行开设的账户内,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共结汇1OOO余万元人民币,其中500余万元人民币以丁某及其妻的名义购买两套房产,30余万元用于购买一部奥迪汽车,其余款项划人个人账户。
&&&&&& 广东开平&10&12&银行内部人员洗钱案。日,原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某、余某等三人潜逃境外,震惊全国的金融系统特大案件&10.12&案浮出水面。在此案中,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内部人员盗取联行资金作案时间长达10年,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经查,1982年,余某正式进入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先后任信贷部副主任和主任,后来升为副行长、行长。早在余某成为副行长之前的1992年,余就开始与&二许&合谋实施经济犯罪。三人将大部分资金非法转移到香港后,或购买房地产,或炒卖外汇、股票,或到赌场挥霍,通过赌场洗钱,将赃款进一步转移到海外。案发后,余某与&二许&于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2002年12月,余某在洛杉矶被美方执法人员拘押。2004年2月,余某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日,美方将余某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余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余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日,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以洗钱、跨州转运盗窃资金、护照和签证欺诈等罪名,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前任行长&二许&入狱25年和22年,并勒令被告退还4.82亿美元的涉案赃款,他们的妻子也分别获刑8年。
湖南郴州&住房公积金第一案&。日下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震惊全国的郴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李某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进行二审宣判,李某二审被判处死刑。经查,李某1998年初调任郴州公积金中心主任。2002年至2004年间,李某利用职权便利,贪污和挪用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上亿元,并通过地下钱庄汇往澳门,供其赌博挥霍。由于此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事关当地40万名城镇职工切身利益,被称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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