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工作期间意外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何发放?因为是私营企业,按年领

买保险就上大家保!&&& 2016年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2016年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提交需求,马上获得5家保险公司报价给谁投保:出生年月: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2016年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有哪些标准呢?是多少?非因公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是多少?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一、死亡抚恤金一次性发放标准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二、非因公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1.丧葬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4000元。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5000元。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1.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30元;2.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195元。3.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10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标准1.被批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2.因公牺牲(因公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3.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前一篇:后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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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最新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及抚恤金发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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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发给的费用。抚恤金标准是怎样的?及抚恤金如何分配?2016年最新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及抚恤金发放对象由518大学生网小编年糕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  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一、死亡抚恤金一次性发放标准  1.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80个月;  2.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120个月;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60个月。  二、非因公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1.丧葬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  1、凡病故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4000元。  2、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员,其丧葬费为5000元。  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  1.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  2.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  3.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30元;  2.二人或二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195元。  3.居住在本省其他地区城市一人者,每人每月补助费为210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标准  1.被批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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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获赔偿后,仍有权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作者:秦伟
田露&&发布时间: 08:47:37
  一、案情简介
  日,彭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日,彭某的法定继承人廖某等向A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A社保处)提出申请,要求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发放彭某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A社保处拒绝支付,廖某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A社保处向其发放彭某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被告A社保局认为《社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该案不适用,因该条款规定是“可以”领取而不是“必须”领取。同时,根据A劳社发(1999)43号文规定,“职工因私遭遇交通事故死亡的……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有关待遇的,企业不再给付相关待遇。”彭某的死亡已获得民事赔偿,社保处无需再支付。
  庭审中查明,彭某生前依法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廖某等人已获得肇事方和保险公司20多万赔付款。
  二、争议焦点
  非因工死亡已获责任方赔偿后,社保局是否还有义务支付权利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根据《社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该条规定中的“可以”是一种权利。本案彭某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法定继承人廖某等人根据该条规定即享有“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权利。A社保处按照该规定有向权利人支付该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一审法院遂判决A社保处履行支付原告廖某等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法定职责。A社保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A劳社发(1999)43号文是针对“企业抚恤如何给付的请示”的答复,是针对应该由企业承担给付责任的情况,不适用于本案,驳回了A社保处的上诉。
  四、案例评析
  根据《社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一种法定权利,并不因为权利人已从第三方手中获得赔偿而消失。非因工死亡而产生的民事赔偿和行政给付是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分别属于私权和公权范围,二者不能混同,也不能相互替代。除非权利人放弃,否则其有权获得这两种关系项下的款项。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虽然本案讨论的不是工伤保险问题,但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组成部分,二者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应该是一致的。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对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的,劳动者或其亲属可分别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那么,对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个人非因工死亡的,权利人同样可以分别获得民事赔偿和社会保险待遇。故,权利人请求行政机关支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时,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其法定职责。
  本案从社会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出发,支持了廖某等人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消除实践中对赔偿金和抚恤金不可兼得的错误理解,正确理解《社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南川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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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抚恤金发放标准2016年
编辑:杰芳&
  2016年公务员死亡抚恤金怎么发放?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费等。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务员抚恤金发放标准2016年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一)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2、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3、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机关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一)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数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2、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即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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