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银行个人大额存单存单的问题

关于银行存单纠纷的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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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存单纠纷的最高法院裁判规则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人们进行存款,首先接触到的是存单和存折。存单与存折是银行凭以办理储蓄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存单是银行凭以办理储蓄业务的一种信用凭证。一般用于一次存取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储蓄。存单一般用于一次存取的整存整取、定活两便储蓄,存折多用于收付次数较多,具有连续性的储蓄种类,如零存整取、活期等储蓄种类。本文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存单的裁判要旨,以飨读者。一、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对于用资人位于偿还的款项部分,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应各自承担50%的兑付义务案件来源:仙桃市西桥农村信用合作社与交通银行宜昌分行、武汉西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单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169号)。裁判要旨:本案属于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关于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共同指定用资人的存单纠纷案件如何处理,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并没有作出规定,但参照本院此前作出的判决,对用资人未予偿付的款项部分,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应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应当明确的是,根据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关于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确立的基本原则,即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案件的处理,除了金融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都应当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对用资人的资金和财产不能弥补出资人的本金和利息部分,再由金融机构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不存在用资人不能偿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的问题,也就不存在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分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银行应当承担兑付义务,偿付信用社存单项下的存款本息。原审判决结果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二、银行员工违规转款的犯罪行为不影响存单的合法有效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238号,安徽泗县农村合作社与潘首相储蓄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根据刑事案件《起诉书》载明的有关情况看,储户在银行正常办理5000万元的个人存单业务后,账户内的款项系他人违规从银行转出。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不影响储户要求银行承担存款本息的民事纠纷的审理,犯罪活动与民事审理活动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中,潘首相为证明与泗县农村合作社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泗县农合出具的个人定期存单,《客户回单》等证据,泗县农合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关证据,故个人定期存单及《客户回单》的证明力依法予以确认。从个人定期存单及《客户回单》上看,潘首相与泗县农业之间存在真实的存款合同关系。泗县农合上诉主张张邱芳,高炜以'高息存款'为名,与潘首相订立的储蓄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合同,但泗县农合并未提供张邱芳,高炜等人涉嫌犯罪活动仍致泗县农合办理账户设立,存款手续,泗县农合的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不影响对外承担的民事责任。三、银行里交存款,由柜员递存单,亦不构成表见代理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5号'李某与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见《李德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韩玫,审判员关丽,代理审判员李琪),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案情简介:2009年,李某为获取中间人唐某许诺的5.5%月息,按唐某指令在银行客户经理谭某'行长'办公室,办理了1000万元转款至谭某指定私人银行卡的手续,并获得加盖唐某私刻银行公章的兑付承诺书,银行柜员程某从柜台递出并经谭某交给李某的信封内,装有唐某等人伪造的1000万元存单。2011年,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唐某、谭某等构成金融诈骗罪并判处刑罚、责令退赔赃款。嗣后,李某以谭某、唐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为由,诉请银行兑付存款本息。裁判要旨:①《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规定目的是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安全。从立法目的解释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应包括代理人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表象,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应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相对人相信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行为属代理权限内行为;二是相对人无过失,即相对人已尽充分注意,仍无法否认行为人的代理权。本案中,李某与谭某商谈存款事宜过程中,对谭某行长身份未经核实即轻信,对存款过程存在的诸多不合常规操作未产生怀疑,主观上具有违规追求高额利息的故意,故其不符合善意无过错的表见代理构成要件要求,谭某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李某向谭某作出的存款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向银行作出的意思表示。②从程某履行职务角度看,其从柜台递出的是装有伪造存单的信封,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程某与谭某共谋诈骗,故意递出信封以使李某相信存款事实的发生。程某因与谭某的私人约定将信封递交给谭某,无证据证明程某知道信封内装有何种物品。故程某递出信封行为,并非其履行职务行为。程某在办理李某业务中,李某并未向程某作出存款的意思表示,程某亦未让李某填写存款凭条、未向李某出具储蓄存单。程某递交谭某信封行为不足以让李某产生已存款的信任,其行为不能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进而推定银行与李某之间已成立定期储蓄合同关系。③李某所持存单系伪造,该存单所涉款项并未向银行交存,双方并未成立储蓄存款合同,李某依据犯罪分子伪造存单,主张银行兑付存单上载明存款,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应作为一般存单纠纷处理,判决驳回李某诉请。实务要点:存款人依据犯罪分子伪造的存单主张与银行成立储蓄合同,法院应判定存款人与银行是否就存款事宜分别作出要约、承诺。在不能认定双方成立储蓄合同情形下,存款人依据伪造存单提起诉讼,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作为一般存单纠纷处理。四、金融机构已核押的以虚假存单出质的质押合同有效案件来源:一审:(2008)呼民二初字第258号二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内商终字第33号裁判要旨:银行工作人员采用虚打存折的方法为他人出具虚假存单,用作质押贷款,后又利用职务便利为该质押存单核押,在判定据此形成的质押合同的效力时,既要考虑此类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以犯罪为目的骗取银行借款的本质,又要考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其核押行为的对世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在核押行为有效的情况下,即使存单虚假,上述质押合同仍应认定为有效,持有存单的质权人依法享有质权。当质权人要求核押存单的出票银行兑付存单时,该出票银行应当无条件予以兑付。五、银行员工高息揽储业务引诱储户与银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进而骗划存款资金,银行全赔案件来源:《俞建水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鞍山路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08年5月上旬,案外人徐某和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的客户经理陈某虚构该行销售年息高达16%的一年期定期储蓄产品,诱骗原告俞建水前往该行存款。在办理开户手续时,陈某偷偷代原告开通了'网上银行'并领取了U盾,却仅将一张银行卡及一本加盖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印章的理财金账户活期对账簿交由原告。次日,俞建水在自动存款机和银行柜面分别向系争账户存入200元及500元。同月14日,原告与陈某、徐某签订一份《委托书》,约定由原告存入被告工行杨浦支行2500万元,期限一年,不提前支取,不转移,不挂失。陈某以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名义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利用职务之便,在合同上偷盖了工行杨浦支行的业务章。当日,原告将2091万元存入上述账户,徐某则将承诺的所谓'高额息差'409万元转入该账户。当日下午,徐某即利用冒领的U盾登录网上银行,将2500万元转账支取后供个人挥霍。事发后,徐某、陈某等人因诈骗罪被法院判刑。原告以存单到期被告未兑付为由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兑付其存款本金2500万元及相应利息。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相对于普通储户而言,银行更有条件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故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业务规范,并严格遵守规范,尽可能避免风险,确保储户的存款安全,维护储户的合法权益。但是,如储户事先明知可能发生不法侵害却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或故意违反储蓄机构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而导致其财产受损,且该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储户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陈某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却勾结犯罪分子徐某,利用工作便利,违反存款操作流程,擅自为原告开立网上银行,并领取U盾交由徐某,导致涉案款项被骗取。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在工作人员管理、营业场所管理以及存款业务操作流程等方面均存在明显过错,且该过错与存款被骗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俞建水虽然受案外人虚构的高额报酬所诱惑而去工行鞍山路支行处开户、存款,但只要工行鞍山路支行与俞建水均按照规定的开户流程办理开户业务,案外人徐某就无法获取与俞建水账户相关联的U盾,更无法在俞建水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账户将资金转至他人账户。故俞建水的存款目的与存款被骗取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而且,俞建水于存款前,在自动存款机和银行柜面分别向系争账户存入200元及500元,查询确认上述款项确实已存入其账户后才向该账户存入2091万元;存款后,俞建水亦始终妥善保管存折,显然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因此,俞建水与被告工行鞍山路支行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银行应当承担向原告返还存款本息的责任。原告账户所存入的2500万元中409万元系犯罪分子存入,属于为骗取原告账户控制权而支付的高额利息,故两被告返还的存款本金时应予扣除,并应按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户将存款存入银行后,资金所有权即归属于银行,储户则享有依据储蓄存款合同向银行主张本息的债权。因此,犯罪分子利用储户账户控制权骗划资金后,追赃所得的资金款项所有权应当归属银行。俞建水未领取追赃款的行为并不影响其依据储蓄存款合同法律关系向两被告主张债权。据此,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俞建水存款本金2091万元及相应利息。六、银行被推定参与以存单形式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对存款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3)民申字第1311号。裁判要旨: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查明,涉案资金由用资人大连航服公司办理从华数网通公司账户转到用资人账户业务,且其持有的印鉴与华数网通公司在银行预留印鉴不符。因交行大连分行办理转款业务时使用的印鉴与预留印鉴不同,且其没有证据证明华数网通公司指令其办理转款业务,故应认定交行大连分行擅自处分了华数网通公司账户资金。根据交行大连分行黄河路分理处与华数网通公司签订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约定的内容、交行大连分行黄河路分理处原主任蔡集全在为华数网通公司出具记账回执上承诺的内容,及交行大连分行黄河路分理处允许用资人大连航服公司持非预留印鉴办理涉案资金转款业务的事实,应当推定交行大连分行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使用。根据本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关于'出资人将款项或者票据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者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交行大连分行与大连航服公司对偿还华数网通公司该笔资金本息应承担连带责任。&&实习编辑/雷彬为无讼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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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存款类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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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去农业银行存款变成保单怎么办?_育儿问答_宝宝树
去农业银行存款变成保单怎么办?
各位宝妈帮帮忙 去年下旬去银行存钱变成保单怎么解决,多次找银行后,银行让保险公司协调解决,给我办的一年存7万,连存10年,15年后取,保险公司人员穿着银行的工作服带着大堂经理的牌子,介绍时并没有提到保险两个次,说是入银行的股,以后是吃银行股份分红,我觉得这是诈骗,从使至终并无说是保险。 现在保险公司的人做了询问笔录要我签了字按了手印,我要求银行的夜签字但银行不签,后来这份笔录还是我这,保险公司的人天天打电话跟我要,我想咨询问问,这份笔录我能给保险公司吗?我这个钱能全部 利息的退回来吗?我该怎么办??? 我特着急,麻烦各位宝妈帮帮忙,帮我分析一下,感激不尽!谢谢了。
当时年龄:
还没有宝宝
他们是保险驻银行,退保有十天的犹豫期,十天内完全可以的,利息他们不要你的就不错了,
我老家很多这种的,交五年十年领取,也是农业银行里面的保险,老人不知道就交了,现在如果退的话损失不少钱,可恶的保险,希望亲有好的解决办法告知一声,希望有知道解决办法的人帮忙解决一下。
我们这边也很多这种情况!
先说一下事情的经过:
2013年3月中旬,堂兄和嫂子拿着刚到期的2万元农行存单去镇里的营业柜台办转存,堂兄想存个3年定期吧,嫂子说5年定期也行,银行柜台的工作人员就引荐他们再多定一年存个6年定期的能送个9年的保险,农村人哪懂这里面的道道啊,想着银行存年定期白送个9年的保险啊多存一年也无所谓吧,一路办理下来银行员工点着该签名
的位置都给一笔一划的写上了自己的名字啦,那保险都说是送的,协议什么的看也没看,看也看不懂,都签了。最后拿到手就2张单子,(银行只给了2张单子,未见保险合同,只见其中写了个安心无忧的险种,不知内容)银行存款单还有别的种类的存款依据种类繁多,乡里人有几个能分得清存单和保单的区别,看着是银行柜台给出来的,金额大小写和6年期没错,也不懂盖的红章是哪的,就以为是存单和送的保险单回家就收起来了。
前些天堂哥住院,嫂子拿着银行给的定期单子去银行取钱未成,出院后我就陪同堂哥去问询这个6年定期存款所送保险能有什么赔偿,才发现这笔2万存款在半年前转存时中招了。
拿过那2张单子一看,发现问题:
1、一直以为银行给的那个存单却是人寿的保单。
2、问询银行工作人员才知这个什么分红保险只保身故赔本金1至3倍,这它妈什么个事啊在银行办的近2万的存款定个6年期送的9年保险,成了买了人寿公司的什么平安分红保险,这个所谓的终身保险是个人死了才给赔,赔付上限本金的3倍,这根本就是个没什么用处的保险,这整个儿的是挖着坑来坑人啊!
银行窗口储户变保户存款变保单被坑事件层出不穷,国家虽上有政策出台过明令及禁制令,也处罚过邮政银行等个别网点,奈何银行与保险公司为各自利益更是下有对策,尤其农业银行所处的客户地段多在乡镇,忽悠农民兄弟或老年人实在是太容易,这些弱势群体被坑极少数的得到媒体曝光或激发成群体事件引起相关部门重视,因此而出现类似邮行网点被罚15万例,但大多数都经不起折腾亦投诉无门最终自认倒霉不了了之!
世间公道得之必争,必须有信心并坚持,要&团结&更是最大的力量,对内与外无往不利。此为国人最欠缺,孰知今日之我与谁非明日你与他?当学夷族,得之或将承受相当艰难的过程。
做人要有个性: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必加倍之。
做事得有决心:人活一世就为争一口气,输钱不输气。
我的解决之道:
第一个同步进行
1、找银行网点 &(这个部门没权,一般会推保险公司来应付你,保险公司来人只会和你争一点,你签了名字就得认这个帐,建议不必与保险公司的人谈。)
2、找银行上级部门主管领导(绝对护着自己与下面的人,一般会同保险公司的人与你论证你签了名就是认知并同意整个业务转变。其实心里不可能四平八稳,到了层面的管理者们比谁都明白这里面的道道,每一种新类业务开推之前,与下面执行人员布置任务都扯过,无非就是激励下面的柜员为了完成任务、或是为了自己多拿些佣金不管怎么个推法,不出事就行,也知道怎么推太极,别怕推,这回他会更麻烦,告诉他你过2天多找几个同样被坑的乡亲来,在农村一个村问问谁家也被坑过,都问问亲戚们还有谁被坑过,保证2天以内全乡全镇被坑过的都会和你联系,组织起来一起去,这回大发了成了群体事件)
3、找同级银临会(县级一般与人民银行在一块,要一个明确答复期)
4、消费者协会(银行柜员岗内推销保险一般不专业,存款变保单过程都是遮遮掩掩,那么一会会功夫就让你签名了,怎么可能让你明明白白?存款是纯资金行为,保险却是一种消费行为,这个中就存在欺诈消费行为,消协管得着,一般会有个解决之道)
5、媒体曝光得市级以上(县级没用一般情况也不会来),个体事件时没必要(难度有点大,得动用相关的关系网才成),成群体事件后就必须也简单容易,找报社记者和电视台新闻或生活类节目追踪或省城的市民直通车类报导会有人来采访的。
6、打官司绝对不建议,就算铁证也会劳命伤神费财,赢却还是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冲你签了那个名,单请个律师陪着你打个十年八年会让你清家荡产,人家是500强陪着你玩个千把万赢得眼都不眨。个人想真赢?除非有大能者,若有那就是一句话的事,没事找喳来打官司?
7、信访?等母猪上树了再考虑吧!
以上1-5步若无果?
在市级单位重复2、3、4、5
省城若近就直接省城重复2、3、4、5、
重点在3、4、5步,若被激发成多人事件,团结就有力量!
坚持别气馁,相信党和政府、相信世间有公道但必须争,结果一定会是坑人的银行网点被罚,小问题都无法平息的那些相关责任人得找人替他们被下课。
宝宝树孕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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