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居民 面临哪些税收法律风险险

《中国税务报》:关注重点风险 积极有效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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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一带一路&战略不断升级,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跨入国际市场,尝试创造新的业务模式,资产配置结构、投资形式和管理模式正在发生转变,交易类型也趋于更加复杂和多元化。与此同时,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由于多数还在摸索最有效的跨国经营管理模式,加之其分割式的经营,历史遗留税务问题的处理,缺乏全球IT、财务数据的整合等问题,使其税务管理隐含着诸多税务风险。特别是反避税风险和双重征税风险,尤其应引起&走出去&企业的重视。
  反避税风险方面,&走出去&过程中企业通常会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跨国经营所得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国家间的分配会影响到各相关国的税收权益。BEPS行动计划强调&利润在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因此,建议&走出去&企业对集团各个法律实体真实的功能、风险、资产进行梳理和定位,确保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符合本国和投资国的税法按规定,在必要时可以考虑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来规避被事后调查的风险。
  同时,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中,采用多层控股架构间接投资的,必须要求遵守&受控外国企业&的相关规定:将大额消极收入产生的利润堆积在境外低税率地区的被投资企业,并出于非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做分配,达到受控外国企业认定条件的,应分配未分配的利润应计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因此,&走出去&企业应动态关注各国受控外国企业法规变化,对境外控股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资金安排做出必要的调整,确实存在合理商业理由的要做好充分记录备查,防范被各国税务机关实施反避税调查的风险。
  双重征税风险方面,法律变动、税收不确定性增加以及反避税调查,都有可能造成&走出去&企业被双重征税。我国税法中有相应的规定帮助企业尽量消除国际间重复征税,当前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积极申请税收抵免。目前我国采取的是限额抵免法,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额超出我国税法计算出税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抵免。境外所得抵免方式包括直接抵免、间接抵免和税收饶让。同时,企业还可以积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目前,国家总局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尚未签署税收协定的,正积极稳妥地推进谈签,已签有税收协定的,根据形势发展进一步修订完善。当&走出去&企业到境外与中国签署并执行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时,企业可以向对方国家(地区)税务局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相关待遇,有效降低企业在投资国的税负,增加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性,消除双重征税。
  为有效防控因反避税调查和双重征税带来的税务风险,笔者建议&走出去&企业重视与税务机关的沟通,积极争取合法税收权益。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应密切追踪投资国的立法动态和税收监管动态,从全球布局的角度设计对外投资框架,有效控制风险。企业在境外与当地税务机关就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受到税收歧视等情况产生纠纷时,如果投资目的地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可以依据《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以书面形式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由双方国的税务当局相互磋商解决企业的税收争议,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税收利益。另外,当境外企业因转让定价问题被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反避税调查时,纳税人可以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申请启动主管当局间的相互协商程序,以尽量消除双重征税问题。
  同时,企业还应该借助中介机构力量,做好合理税务规划。国外投资环境和税收制度与国内有很大不同,某些国家内部税制结构和税收管理也非常复杂,例如,美国就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税种,同一税种在各州税率也不尽相同,管理部门也存在差异。由于不熟悉国外税务环境而产生额外税收成本的事件时有发生。适当借助一些专业机构的力量和经验,可以帮助企业快速适应国外的税收环境,有效降低税务管理成本。在国际业务中有经验的机构可以在两方面起作用:帮助企业建立全球合法合规的税务管理制度和流程,降低税务管理风险;优化全球投融资结构及业务布局,优化全球业务整体税收效益,同时防止激进税务筹划。
《中国税务报》 2017年4月7日B2版热门推荐: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今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新公告简化了办理流程,明确了办理时限,并于10月1日起实施。
那10月1日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该如何办理呢?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企业或者个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本市纳税人应至何处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办理时限是多久?
纳税人应至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大厅申请开具。一般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境内外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应由哪方来申请开具?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哪些资料?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3、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4、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5、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6、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注意事项: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
  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怎么办?
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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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小故事,有趣又有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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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 来源:地税局 浏览:次【 字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四、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当提交以下申请表和资料:&&
(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
(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
(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为个人且无住所、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护照信息、说明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五)境内、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
(六)以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
上述填报或报送的资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申请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述资料的复印件,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五、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当场受理;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内容。
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纳税人登记注册、在中国境内住所及居住时间等情况对居民身份进行判定。
七、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负责人签发《税收居民证明》并加盖公章或者将不予开具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准确判断居民身份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需要报告上级税务机关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主管税务机关或者上级税务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资料无法作出判断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相关资料,需要补充的内容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工作时限。
九、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税收居民证明》进行统一编号,编号格式为:税务机构代码(前7位)+&年份(4位)+顺序号(5位)。“年份”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公历年度,“顺序号”为本年度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自然顺序号。
十、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税收居民证明》样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以及《税收居民证明》样式,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办理。
十一、各地税务机关可以进一步拓展或者优化服务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办理时效,为申请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提供便利。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申请人来源于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帮助其降低税收风险。
十二、本公告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第二十八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主办单位: 顺昌县双溪街道办事处 联系地址:福建省顺昌县龙山路6号双溪街道办事处 邮编:353299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备案号:闽ICP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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