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资金骗取的司法解释 骗取财政资金犯罪什么罪

骗取国家资金罪
骗取国家资金罪
范文一:维普资讯 借招商引贺骗取资盒构成合同诈骗罪因局 里想 兴建 培训 中心 大 楼 ,苦 于 单  位 资 金 短 缺 ,局 长 李 宏 为 完 成该 开 发 项  目,也 为了给 单位 捞 外快 ,遂 决定 借用 招  商 引 资 的 名 义 。 从 2 0 年 8 至 2 0 年  05 月 06 1 ,在 该工 程 项 目没有 办 理 立项 的情 况  月 下 ,明知局 里 无实 际履 行合 同的能 力 ,李  宏故 意 隐瞒 已同他 人签 订 了 同一 合 同标 的口颜 梅生行合 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 自己履行合同的能 力 ,骗取 对 方 当事人 的信 任 与 自己签  订合 同 ;合 同签 订 后又不 积极 努 力设 法创  造履 约 条件 履行 合 同 以避 免对 方经 济 损 失的 。② 在 采取 欺 骗手 段签 约 的起 初只 是 为   了解 决一 时 资金 困难 ,以暂 时获取 周转 资  金 ,但在 有 能力 归还 资金 的情 况 下却久 拖  不还 。③ 合 同签 订后 ,经 支付 部分 货款 、   开始 履 行合 同为诱 饵 ,骗取 全 部 货款 后 ,   在合 同 规定 的期 限 内或者 双 方约 定 的付款  期 限 内 ,无 正 当理 由 拒 不 支 付 其 余 货 款  的 。④ 通过 签订 合 同获取 对 方 当事人 交付  的 货 物 、货 款 、预 付款 、 定 金 或 保 证 金  后 ,挥 霍 浪费 ,致 使 上 述 款 物 无 法 返 还  的 。⑧ 未履 行义 务 前将对 方 当事 人货物 、货 款 、预付 款 、定 金或保 证 金加 以使 用 、合同的事实,先后重复用局里的名义同刘  某 等 9 签 订 了 兴 建 培 训 中心 大 楼 的 合  人 同 ,共收取 工程押金 、定金等计 人民币  20 8 万元 。期 间 , 以后 收取 的工程 押 金 退还前 收 取 工程 押 金 的 方式 退 回押 金 1 0 2 万元 , 尚有 1 0 6 万元 押 金 未退 还 且被 挥 霍 一空 ,其 中有 1 0 元 已 经 用于 单 位 的公 务   万 1 费 、办 公费 等。   许 多人认 为 ,李 宏从 各投 资 商处取 得资金,是为了通过招商引资完成单位的开  发项 目,属 正 常的 引资 行为 。至于 工 程押金 、定金被 挪作 他 用 ,则 为违反合 同 ,属处分 。进行 违法 犯 罪活动 的 。⑥ 收 到对 方应 由刑 法来 调 整 。民 事欺 诈行 为有 民事 内   货 款 、预付 款 、定 金或保 证 金后 ,不按合  同约定 内容 履行 合 同 ,如组 织约 定 货源 、   提 供约 定服 务等 ,而是 用于 炒股 或 者其他容 存 在 ,合 同诈骗 罪 的行 为人 根本 没有 履  行合 同的 能力 和 实际 行 为。⑨ 履行 合 同 的   实际 行 为不 同。合 同诈骗 中行 为人 根本 无  履行 诚意 ,客观 上 不 作履 行合 同 的任何 积  极努 力 ,或者 是 履行 小部 分 而骗取 大 部分财 物 ;而 民事 欺 诈行 为 ,行 为人有 履 行合  同 的诚意 ,能够 虽有 可 能无 法完 全履 行 ,般 的 民事 合 同纠纷 ,各投 资商通 过协 商  或诉 讼可 以获 得救 济 ,单位 也没 有就 此赖一风 险投 资 的。⑦ 因违 约给对 方造 成 经济 损帐,加之李宏个人并没有受益,故其应宣告李 宏 无罪 。但 法院 却于近 日以合 同诈骗  罪对 李宏判处 了刑 罚。原来 :   民事 欺诈 行 为不 同于合 同诈骗罪 。 根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 对 方损 失后 ,或 者在 人 民法 院强 制执 行  其财产 时 ,隐藏 、转移 财产 或抽 逃 资金 ,以逃避 债 务 的。⑧ 为应 付对 方 当事 人 索取  债 务 ,采 用 “ 拆东 墙补 西墙 ” 的 方法又 与  他人 签订 合 同筹 措资 金 ,以 后骗 签 合 同所获得 货物 、货款 、预 付款 、定 金或 保证 金据刑 法第 二百 二十 四 条之规 定 ,合 同诈骗罪 是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在签 订 、履 行但能 作各 种 努力 。④ 对 所获 财物 的处 理 方  式不 同 。合 同诈 骗 中 ,行为 人拿 到对 方 当合 同过 程 中 ,采取 虚 构事 实或者 隐 瞒真 相  等 欺骗 手段 ,骗取 对 方 当事人 财物数 额 较  大 的行 为。 它与 一般 的合 同 纠纷有许 多的相似 之 处 :一 是 两 者 都 产 生 于 民事 交 往  中,并且 都 以合 同的形 式 出现 ;二 是在 履  行合 同 的过 程 中 ,对合 同所 规 定 的义务 都  不履 行或 不 完全 履行 ;三 是合 同诈 骗在 客事人财物后 ,或 携款潜逃 ,或是挥 霍浪费 ,根 本 不 想 履 行 合 同 或 将 财 物 归还 对  方 :而 民事 欺 诈 中 ,行 为人 在 取 得 财 物归还前 次货 款的 。   李 宏的 行为 与合 同诈 骗罪 的 构成 要件吻合 。 与上述 分 析相 对应 ,可 以发现 李宏后 ,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为履行合 同创造 条件 。⑤ 产 生的 法律 后果 不 同。合 同诈  骗 罪承 担刑 事责 任 ,而 民事 欺诈 承担 民事责任 。具备 了合 同诈骗 罪 的构 成要件 :一是 该工  程项 目没有 办理 立项 手 续 ,且 明知局里 无实 际履 行合 同 的能 力 ;二是 隐瞒 已与他 人观上 表现 为 虚构事 实或 者 隐瞒事 实 真相 ,   合 同纠 纷 中的 当事 人 有 时 也 伴 有 欺 骗 行  为 ; 四是 两者 都 是非 法 占有特 定物 。如 何  区别合 同诈骗 罪 和民事 欺 诈 昵?主 要应 把  握如 下几 点 :① 主观 目的 不 同。合 同 诈骗罪的行 为人 主观 上是 以签 订 合 同为名 ,以   达 到非 法 占有对 方 当事人 财物 的 目的 ,而有 无非 法 占有 目的是 区别合 同诈骗 罪和 民事 欺诈 的 关键 。通 过 以上 的分 析 、比  较 ,可 以得 出 ,只有在 确 定行 为人 有无 非签订 了同一 合 同标 的合 同的事 实 ,以单位  名义 重 复与 多个 被 害人 签订 合 同 ;三 是收  到 对方 押金 、定 金 后 ,未按合 同约定 履 行合 同 ;四是 尽 管 当初是 想兴 建培 训 中心 大法 占有 目的的基 础 上 才有 可能确 定 客观 行  为和客 体 的性 质 。因此 ,只有 主观 上有 无  非 法 占有 的 目的才 是 区别 合 同诈骗 罪 与民  事 欺 诈的 关键 所在 。 怎样 判断 行 为人 主观  上 是 否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呢?参 照 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审理 诈骗 犯 罪案 件具 体应 用  法律 的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并 结合 司 法实  践 ,一般情 况 下 ,只 要行 为人 签订 、履行  合 同 中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就 可 以认 定行  为人 具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① 根本 没有 履楼 ,尽管采用 “ 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归  了部 分 以前 的款 项 ,但 事后 将取 得 的 巨额押金 、定金 用 于大 肆挥 霍 ,则表 明已经 将  当初 的想 法抛 到 了脑后 ,且 造成 案发 时 无  力偿还 。综 上 ,不 难看 出 。李宏 在签 订 、   履 行合 同过 程 中 ,其主 观上 非法 占有 对 方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 ,但不 具 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 ② 客 观 方 面 不  同。 民事欺 诈虽 然在 客观 上 表现 为虚 构事  实或 隐瞒真 相 ,但其 欺诈 行 为仍在 一 定程  度内 ,故仍应 由民事 法律 、政策调 整 ;合  同诈 骗罪 中的 虚构 已经发 生 了质 的变 化 ,财 物 的 目的是 非 常 明确 的 ,其作 为单 位 的  法 定代 表人 、直接 负责 的主 管人 员 ,对 此  应担 刑 责。 圜——4原文地址:维普资讯 借招商引贺骗取资盒构成合同诈骗罪因局 里想 兴建 培训 中心 大 楼 ,苦 于 单  位 资 金 短 缺 ,局 长 李 宏 为 完 成该 开 发 项  目,也 为了给 单位 捞 外快 ,遂 决定 借用 招  商 引 资 的 名 义 。 从 2 0 年 8 至 2 0 年  05 月 06 1 ,在 该工 程 项 目没有 办 理 立项 的情 况  月 下 ,明知局 里 无实 际履 行合 同的能 力 ,李  宏故 意 隐瞒 已同他 人签 订 了 同一 合 同标 的口颜 梅生行合 同的能力或者故意夸大 自己履行合同的能 力 ,骗取 对 方 当事人 的信 任 与 自己签  订合 同 ;合 同签 订 后又不 积极 努 力设 法创  造履 约 条件 履行 合 同 以避 免对 方经 济 损 失的 。② 在 采取 欺 骗手 段签 约 的起 初只 是 为   了解 决一 时 资金 困难 ,以暂 时获取 周转 资  金 ,但在 有 能力 归还 资金 的情 况 下却久 拖  不还 。③ 合 同签 订后 ,经 支付 部分 货款 、   开始 履 行合 同为诱 饵 ,骗取 全 部 货款 后 ,   在合 同 规定 的期 限 内或者 双 方约 定 的付款  期 限 内 ,无 正 当理 由 拒 不 支 付 其 余 货 款  的 。④ 通过 签订 合 同获取 对 方 当事人 交付  的 货 物 、货 款 、预 付款 、 定 金 或 保 证 金  后 ,挥 霍 浪费 ,致 使 上 述 款 物 无 法 返 还  的 。⑧ 未履 行义 务 前将对 方 当事 人货物 、货 款 、预付 款 、定 金或保 证 金加 以使 用 、合同的事实,先后重复用局里的名义同刘  某 等 9 签 订 了 兴 建 培 训 中心 大 楼 的 合  人 同 ,共收取 工程押金 、定金等计 人民币  20 8 万元 。期 间 , 以后 收取 的工程 押 金 退还前 收 取 工程 押 金 的 方式 退 回押 金 1 0 2 万元 , 尚有 1 0 6 万元 押 金 未退 还 且被 挥 霍 一空 ,其 中有 1 0 元 已 经 用于 单 位 的公 务   万 1 费 、办 公费 等。   许 多人认 为 ,李 宏从 各投 资 商处取 得资金,是为了通过招商引资完成单位的开  发项 目,属 正 常的 引资 行为 。至于 工 程押金 、定金被 挪作 他 用 ,则 为违反合 同 ,属处分 。进行 违法 犯 罪活动 的 。⑥ 收 到对 方应 由刑 法来 调 整 。民 事欺 诈行 为有 民事 内   货 款 、预付 款 、定 金或保 证 金后 ,不按合  同约定 内容 履行 合 同 ,如组 织约 定 货源 、   提 供约 定服 务等 ,而是 用于 炒股 或 者其他容 存 在 ,合 同诈骗 罪 的行 为人 根本 没有 履  行合 同的 能力 和 实际 行 为。⑨ 履行 合 同 的   实际 行 为不 同。合 同诈骗 中行 为人 根本 无  履行 诚意 ,客观 上 不 作履 行合 同 的任何 积  极努 力 ,或者 是 履行 小部 分 而骗取 大 部分财 物 ;而 民事 欺 诈行 为 ,行 为人有 履 行合  同 的诚意 ,能够 虽有 可 能无 法完 全履 行 ,般 的 民事 合 同纠纷 ,各投 资商通 过协 商  或诉 讼可 以获 得救 济 ,单位 也没 有就 此赖一风 险投 资 的。⑦ 因违 约给对 方造 成 经济 损帐,加之李宏个人并没有受益,故其应宣告李 宏 无罪 。但 法院 却于近 日以合 同诈骗  罪对 李宏判处 了刑 罚。原来 :   民事 欺诈 行 为不 同于合 同诈骗罪 。 根失被民事裁判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赔偿 对 方损 失后 ,或 者在 人 民法 院强 制执 行  其财产 时 ,隐藏 、转移 财产 或抽 逃 资金 ,以逃避 债 务 的。⑧ 为应 付对 方 当事 人 索取  债 务 ,采 用 “ 拆东 墙补 西墙 ” 的 方法又 与  他人 签订 合 同筹 措资 金 ,以 后骗 签 合 同所获得 货物 、货款 、预 付款 、定 金或 保证 金据刑 法第 二百 二十 四 条之规 定 ,合 同诈骗罪 是指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在签 订 、履 行但能 作各 种 努力 。④ 对 所获 财物 的处 理 方  式不 同 。合 同诈 骗 中 ,行为 人拿 到对 方 当合 同过 程 中 ,采取 虚 构事 实或者 隐 瞒真 相  等 欺骗 手段 ,骗取 对 方 当事人 财物数 额 较  大 的行 为。 它与 一般 的合 同 纠纷有许 多的相似 之 处 :一 是 两 者 都 产 生 于 民事 交 往  中,并且 都 以合 同的形 式 出现 ;二 是在 履  行合 同 的过 程 中 ,对合 同所 规 定 的义务 都  不履 行或 不 完全 履行 ;三 是合 同诈 骗在 客事人财物后 ,或 携款潜逃 ,或是挥 霍浪费 ,根 本 不 想 履 行 合 同 或 将 财 物 归还 对  方 :而 民事 欺 诈 中 ,行 为人 在 取 得 财 物归还前 次货 款的 。   李 宏的 行为 与合 同诈 骗罪 的 构成 要件吻合 。 与上述 分 析相 对应 ,可 以发现 李宏后 ,多用于购买生产资料,为履行合 同创造 条件 。⑤ 产 生的 法律 后果 不 同。合 同诈  骗 罪承 担刑 事责 任 ,而 民事 欺诈 承担 民事责任 。具备 了合 同诈骗 罪 的构 成要件 :一是 该工  程项 目没有 办理 立项 手 续 ,且 明知局里 无实 际履 行合 同 的能 力 ;二是 隐瞒 已与他 人观上 表现 为 虚构事 实或 者 隐瞒事 实 真相 ,   合 同纠 纷 中的 当事 人 有 时 也 伴 有 欺 骗 行  为 ; 四是 两者 都 是非 法 占有特 定物 。如 何  区别合 同诈骗 罪 和民事 欺 诈 昵?主 要应 把  握如 下几 点 :① 主观 目的 不 同。合 同 诈骗罪的行 为人 主观 上是 以签 订 合 同为名 ,以   达 到非 法 占有对 方 当事人 财物 的 目的 ,而有 无非 法 占有 目的是 区别合 同诈骗 罪和 民事 欺诈 的 关键 。通 过 以上 的分 析 、比  较 ,可 以得 出 ,只有在 确 定行 为人 有无 非签订 了同一 合 同标 的合 同的事 实 ,以单位  名义 重 复与 多个 被 害人 签订 合 同 ;三 是收  到 对方 押金 、定 金 后 ,未按合 同约定 履 行合 同 ;四是 尽 管 当初是 想兴 建培 训 中心 大法 占有 目的的基 础 上 才有 可能确 定 客观 行  为和客 体 的性 质 。因此 ,只有 主观 上有 无  非 法 占有 的 目的才 是 区别 合 同诈骗 罪 与民  事 欺 诈的 关键 所在 。 怎样 判断 行 为人 主观  上 是 否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呢?参 照 最 高人  民法 院 《 关于 审理 诈骗 犯 罪案 件具 体应 用  法律 的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并 结合 司 法实  践 ,一般情 况 下 ,只 要行 为人 签订 、履行  合 同 中有 下列 情形 之 一的 ,就 可 以认 定行  为人 具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① 根本 没有 履楼 ,尽管采用 “ 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归  了部 分 以前 的款 项 ,但 事后 将取 得 的 巨额押金 、定金 用 于大 肆挥 霍 ,则表 明已经 将  当初 的想 法抛 到 了脑后 ,且 造成 案发 时 无  力偿还 。综 上 ,不 难看 出 。李宏 在签 订 、   履 行合 同过 程 中 ,其主 观上 非法 占有 对 方民事欺诈行为人虽然也有欺诈的故意 ,但不 具 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 ② 客 观 方 面 不  同。 民事欺 诈虽 然在 客观 上 表现 为虚 构事  实或 隐瞒真 相 ,但其 欺诈 行 为仍在 一 定程  度内 ,故仍应 由民事 法律 、政策调 整 ;合  同诈 骗罪 中的 虚构 已经发 生 了质 的变 化 ,财 物 的 目的是 非 常 明确 的 ,其作 为单 位 的  法 定代 表人 、直接 负责 的主 管人 员 ,对 此  应担 刑 责。 圜——4
范文二:骗 取 国家 财 政 资 金 是 指 党 和 国 家 机 关 、 人 民 团体 、国有 和 集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采 取 虚 报 冒 领 等 欺 骗 方 式骗取 国家财政拨款 、 退 税 款 或 补 贴 的 行 为 。其 主 要 特 征一要 审 查 所 报 的 项 目是 否 存 在 , 规模是 否与实际相符 , 是否 属 于 该 项 财 政 拨 款 范 围 内 的项 目 ,在 此 之 前 或 与 此  同时 、 在 此 之 后 是 否 又 申报 了其 他 方 面 的 财 政 拨 款 。审是 行 为 的 主体 是 党 和 国家 机 关 、 人 民 团体 、 国 有 和 集查 的方 法 主 要 为 :一 是 审 查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及 其 批 复  等 项 目申报 资料 , 看 是 否 存 在 疑 点 或 问 题 。二是 审 查 建  设合 同 、 设 计 图纸 、 施 工记 录 、 验 收 报 告 等 项 目实 施 资料, 看 是 否 存 在 疑 点 或 问题 。 三 是 追 查 项 目资 金 去 向 ,体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及 其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直 接责任人 员 ; 二是 主观上具有 直接故意 ; 三 是 客 观上 实 施 了 以 虚 报 冒 领 等 欺 骗 方 式 骗 取 国家 财 政 拨 款 、退 税 款 或 补 贴 的 行 为 ; 四是 侵 犯 的客 体 是 国家 财 政 管理秩 序。看 是 否 存 在 疑 点 或 问 题 。 四是 审 查 工 程 预 、 决算 , 核 实有 无 采 取 虚 构 或 故 意 抬 高 工 程 预 、决 算 造 价 骗 取 国 家  财政资金 。五是深入 实地 , 看 项 目 的建 设 地 点 、 建 设 内一、骗 取 国 家财 政 资 金 的 主 要 手 段容、 建 设 标 准 是 否 与 申报 、 审批 和验收 的相符 , 要 注 意防止被检 查单位采取 “ 张冠李 戴” 的 手 段 用 其 他 资 金 实1 . 虚报或重报 项 目, 骗取财政拨 款。2 . 虚 报 预算 支 出 , 骗取财政拨 款。3 . 虚报 产 量 、 销量 、 面积 、 人数 、 饲养量 等数 量 , 骗取财政 补贴 。施 的项 目进 行 顶 替 的情 况 。六 是 深 入 国 土 、 城建 、 环 保和 实 施 项 目可 行 性 研 究 、 设计 、 施 T等 的相关 部 门 、 单位调查 了解 , 深 入 群 众 中走 访 座 谈 特 别 是 暗 访 , 可 以 掌4 . 弄虚作假 , 骗取退税款 。   5 . 政 策 性 亏损 企 业 虚 报 亏 损 , 骗取亏损补贴 。   6 . 行政事业单 位虚报人数 , 骗 取行 政 事 业 经 费 。二、 骗 取 国 家 财 政 资 金 的 查 账 方 法握 到 项 目 申 报 实 施 的 实 际 情 况 和 发 现 存 在 问 题 的 线  索 。对 发 现 的疑 点 或 问 题 要 深 入 进 行 调 查 核 实 。   2 . 审 查 以 预 算 支 出 为依 据 的 财 政 拨 款。   有 无 以 虚 报 预 算 支 出 骗 取 财 政 拨 款 ,关 键 就 是 要  审 查 上 报 申请 财 政 拨 款 的 预 算 支 出 是 否 客 观 真 实 。 在  拨 款未 使 用 前或 以该 项拨 款 为 用途 的支 『 叶 J 发 生 不 多  时 , 主要审查 预算 是否根 据实 际需要 编制 , 审查 时 , 对  已发 生 了 部 分 支 出 的 ,要 把 已发 生 的 部 分 支 出 作 为 参  考; 在 以该 项 拨 款 为 用 途 的 支 出 大 部 分 或 全 部 人 账 后 ,   主 要 审查 实 际 支 出 与 预 算 支 出是 否 相 符 ,对 支 出 只 发  生 大 部 分 或 只有 大 部 分 入 账 的 ,还 要 把 未 发 生 或 未 入财政拨款 、 退税 款或补 贴一般单 位都放 在“ 财 政 拨款” 或“ 专 项拨 款 ”、 “ 应 交 税 金 ”、 “ 补 贴 收 入 ”、 “ 利 润 分  配” 账内, 也 有的放 在往来 账 内 , 审 查 有 无 骗 取 国 家 财政拨 款 、 退税款或者补 贴的行为 , 主 要 是 通 过 审 查 会 计凭证、 会 计账簿 以及取得和支付 财政拨款 、 退 税 款 或 补贴 的 其 他 资料 , 并 找被 审 查 单 位 的 领 导 、 会 计 等 相 关 人员 了 解 核 实 。审 查 时 应 区 分 不 同财 政 拨 款 、 退 税 款 或 补  贴类别进行 。账 的部 分 考 虑 进 去 , 如 实 际 支 出 明显 小 于 预 算 支 出 , 要  查 明 是 否 属 于 有 意 加 大 预 算 数 额 骗 取 财 政 拨 款 的 行为 。 审查 实 际支 出 时 还 要 注 意 有 无 把 不 属 于 该 项 拨 款  的其 他 支 出 塞 入 其 中的 情 况 。1 . 审查 以 申报 项 目为 依 据 的财 政 拨 款 。有 无 以 虚 报 或 重 报 项 目 骗 取 财 政 拨 款 , 关 键 就 是l 【 3 9 】3 . 审 查 以相 关 数 量 为依 据 的 财 政 补 贴 。   有无 以虚报产量 、 销量 、 面积 、 人数 、 饲 养 量 等 骗 取财 政 补 贴 ,关 键 就 是 要 审 查 获 得 财 政 补 贴 的 相 关 数 量是 否 真 实 。审 查 产 量 是 否 真 实 , 主 要 是 将 产 成 品 账 与 产品入库单 、 生 产记 录 、 产品仓 库保 管账等 相核 对 , 并 要注 意 实 地 检 查 库 存 量 及 核 实 期 初 库 存 量 和 本 期 发 出  量 。审 查 销 量 是 否 真 实 , 主 要 是 将 销 售 收入 账 与产 ( 商)   品账 、 销售发 票记账 联或存 根联 、 产( 商) 品 出库 单 、 产( 商 ) 品仓库保 管账等 相核对 , 并 要 注 意 实 地 检 查 库 存  量 及 核 实 期 初 库 存 量 和 本 期 入 库 量 。审 查 面 积 是 否 真实, 应将上报 面积 与有关会 计 、 统计、 资 产 等 资 料 相 核  对, 并 要 注 重 到 实 地 去 调 查 核 实。 审计 人 数 、 饲 养 量 是否真实 , 应 将上报人数 、 饲 养 量 与 相 关 的记 录 资 料 相 核近 几 年 , 基 层 工 会 经 审 工 作 在 各 总 工 会 的 正 确  指 导 下 , 在 兄 弟 单 位 的 关 心 帮 助 下 和 有 关 单 位 的 支持 配 合 下 取 得 了一 些 成 绩 , 工会 经 审工 作 不断 规 范 。基 层 工 会 的 内 审 工 作 之 所 以 能 取 得 比 较 满 意 的 成对 。审 查 相 关 数 量 是 否 真 实 , 还 可 以应 用 相 关 分 析 法 和比 较 分 析 法 进 行 分 析 , 如 审 查 油 菜 播 种 面 积 就 可 以 根据 购 人 油 菜 种 的数 量 或 收 获 油 菜 子 、榨 得 菜 油 的数 量  进 行相关分析 , 审 查 产量 、 销 量 等 可 以 与上 期 或 历 史 最  好 水 平 等 进 行 比较 分 析 。4 . 审查 退 税 款 。   退税 主 要 有 三 种 情 况 , 一 是 已 缴 交 的 税 款 按 照 税 法绩, 笔 者 认 为 成 绩 的取 得 得 益 于 以 下 六 个 方 面 。得 益 于 各 总 工 会 的 悉 心 指 导一、各 总 工 会 高 度 重 视 经 审 工 作 ,相 继 下 发 了诸 如规 定给予退 回 , 如 出 口退 税 ; 二 是 多 交 了 的 税 款 按 照 税  法 规 定 给 予 退 回 ;三 是 已缴 交 的 税 款 因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而按照税法规定给予退 回 , 如 交 易 被 依 法 撤 销 。有 无 弄虚 作 假 骗 取 退 税 款 ,关 键 就 是要 审 查 办 理 退 税 的项 目《 经审 工作 规 范化 建设 标 准考 核 办 法》 等 一 系列 有 关经 审 工 作 的 办 法 和 规 定 , 最 大 限 度 地 为 我 们 这 些 基层经 审 组 织开 展 工 作 提 供 了政 策 支 持 和 舆论 氛 围 ,   并 引导 我们 积极 学 习 《 全 总 关 于 加 强 工 会 经 费 审 查监 督 工 作 的 意 见 》和 《中 国 工 会 审 计 条 例 》 。 通 过 学  习, 使 我 们 增 强 了工 会 监 督 的 责 任 意 识 , 对 于 维 护 会是 否 符 合 退 税 政 策 ,计 算 退 税 款 所 依 据 的 事 实 是 否 客  观, 使 用的退税率是 否符合规定 , 所 交 的 申请 办 理 退 税  的 税 金 是 否 真 实 ,办 理 退 税 的 时 间是 否 超 过 规 定 的 期  限, 退 税 额 的计 算 是 否 正 确 。   5 . 审 查 以 政 策 性 亏 损 为 依 据 的财 政 补 贴 。   政 策 性 亏 损 企 业 有 无 虚 报 亏损 骗 取 亏损 补 贴 , 关 键就 是 要 审 查 上 报 的政 策 性 亏损 额 是 否 真 实 。为 此 , 首 先员 和 工 会 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 保 证 工 会 事 业 的 健 康 发展发 挥 了重 要作 用 。 在 日常审 计 中, 各 总 工会领 导 会对 我 们 不 科 学 的 方 法 进行 恰 当 的 纠 正 ; 在 专 项 审 计时 , 各 总 工 会 领 导 会 对 我 们 不 规 范 的 做 法 提 出 中 肯的 建议 ; 在 经审评 比 中 , 各 总 工 会 领 导 会 给 我 们 不 标准 的 填 表 做 出细 化 的 指 导 , 等 等 。这 一 切 的 一 切 无 不要 审 查 所 报 的 亏损 是 否 属 于 政 策 性 亏 损 ,有 无 把 非 政策 性 亏 损 也 混 入 政 策 性 亏损 中 的情 况 。其 次 要 通 过 审  查收入是否 全部入账 , 有无 隐瞒 、 截 留 收入 的 情 况 ; “ 生产 成 本 ”、 “ 制 造 费 用 ”、 “ 销 售费用 ” 、 “ 管 理费用 ” 、 “ 财渗透 着 市 总经 审领 导 的关 怀和 心 血 ,也 默 默 见证 了基 层 工 会 内 审 组 织 的 成 长 。 在 当 下 工 会 经 费 总 量 不  断增 加 、 工会 资 产规 模 不 断扩 大 、 工 会 经 济 活 动 日趋  活 跃 的 形 势 下 ,基 层 组 织 更 加 迫 切 需 要 各 总 工 会 领导 无 微 不 至 的 悉 心 指 导 , 以 便 于 基 层 工 会 更 好 地 认务 费用” 和“ 营业 外支 出” 等 账 户 所 归 集 的 金 额 是 否 正  确, 有无虚增支 出 、 多 记 费用 的 情 况 ; 有无利用 “ 待 摊 费  用” 和“ 预提 费用” 账 户 虚 增 成 本 的情 况 ; 产 品 成 本 的计  算, 产 品销 售 成 本 的 结 转 是 否 正 确 , 有 无 提 高 产 品 成 本  和 多 结 转 产 品销 售 成 本 的情 况 ;应 交 税 金 的 计 算 是 否识实情, 掌 握政 策 , 把 握 规律 , 进 一 步 增 强 基 层 工 会内审人 员 的素质 和本 领 。正确 ; 核 实 政 策 性 亏 损 额 的计 算 是 否 正 确 。6 . 审 查 以 人 数 为 依 据 的行 政 事 业 经 费 。二、 得 益 于 兄 弟 单 位 的 支 持 帮 助有无虚报人数骗取行政事业经 费 , 关 键 就 是 要 审 查  上 报 获 得 行政 事 业 经 费 的人 数 是 否 真 实 。审 查 时 主要 是将  报 的 人 数 与 人 员 编 制 、 人事档案 、 人员职责分工 、 工  资发放表 、 考 勤记 录 等 相 核 对 , 核 实 上 报 的人 数 与 实 际  数是否相符 、 所 报 人 员 是 否 属 编 制 和 组 织 人 事 部 门确 认  的人员 , 有 无故 意 虚报 人 数 骗 取行 政 事 业 经 费 的行 为 。近 年来 ,各 总工 会 经 审部 在 工会 经 审 管理 工 作中 积 极 组 织 领 导 , 为 基 层 工 会 经 审 单 位 提 供 了 一 个交 流经验 、 沟通 信 息 、 互相 学 习、 共 同 提 高 的机 会 。如  有 部 分 地 市 总 工会 组 织 的工 会 经 审 工作 预 评 业 务 ,基 层 单 位 可 以 收 获 兄 弟 单 位 友 情 的 提 示 , 中 肯 的 建议 以及 无 私 的帮 助 。没 有 兄 弟 单 位 的 支 持 和 帮 助 , 基( 作者 单位 : 铜 鼓 县 国有 资产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层 工 会 经 审 工 作 将 停 滞 不 前 ; 没 有 兄 弟 单 位 的 支 持…c】 l审 计 与理 财 2 0 1 4 . 1 2…… … … ……   …
范文三:骗取国家财政资金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采取虚报冒领等欺骗方式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一是行为的主体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二是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三是客观上实施了以虚报冒领等欺骗方式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行为;四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政管理秩序。    一、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主要手段    1.虚报或重报项目,骗取财政拨款。    2.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    3.虚报产量、销量、面积、人数、饲养量等数量,骗取财政补贴。    4.弄虚作假,骗取退税款。    5.政策性亏损企业虚报亏损,骗取亏损补贴。    6.行政事业单位虚报人数,骗取行政事业经费。    二、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查账方法    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一般单位都放在“财政拨款”或“专项拨款”、“应交税金”、“补贴收入”、“利润分配”账内,也有的放在往来账内,审查有无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者补贴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取得和支付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其他资料,并找被审查单位的领导、会计等相关人员了解核实。审查时应区分不同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类别进行。    1.审查以申报项目为依据的财政拨款。    有无以虚报或重报项目骗取财政拨款,关键就是要审查所报的项目是否存在,规模是否与实际相符,是否属于该项财政拨款范围内的项目,在此之前或与此同时、在此之后是否又申报了其他方面的财政拨款。审查的方法主要为:一是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等项目申报资料,看是否存在疑点或问题。二是审查建设合同、设计图纸、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项目实施资料,看是否存在疑点或问题。三是追查项目资金去向,看是否存在疑点或问题。四是审查工程预、决算,核实有无采取虚构或故意抬高工程预、决算造价骗取国家财政资金。五是深入实地,看项目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是否与申报、审批和验收的相符,要注意防止被检查单位采取“张冠李戴”的手段用其他资金实施的项目进行顶替的情况。六是深入国土、城建、环保和实施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的相关部门、单位调查了解,深入群众中走访座谈特别是暗访,可以掌握到项目申报实施的实际情况和发现存在问题的线索。对发现的疑点或问题要深入进行调查核实。    2.审查以预算支出为依据的财政拨款。    有无以虚报预算支出骗取财政拨款,关键就是要审查上报申请财政拨款的预算支出是否客观真实。在拨款未使用前或以该项拨款为用途的支出发生不多时,主要审查预算是否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审查时,对已发生了部分支出的,要把已发生的部分支出作为参考;在以该项拨款为用途的支出大部分或全部入账后,主要审查实际支出与预算支出是否相符,对支出只发生大部分或只有大部分入账的,还要把未发生或未入账的部分考虑进去,如实际支出明显小于预算支出,要查明是否属于有意加大预算数额骗取财政拨款的行为。审查实际支出时还要注意有无把不属于该项拨款的其他支出塞入其中的情况。    3.审查以相关数量为依据的财政补贴。    有无以虚报产量、销量、面积、人数、饲养量等骗取财政补贴,关键就是要审查获得财政补贴的相关数量是否真实。审查产量是否真实,主要是将产成品账与产品入库单、生产记录、产品仓库保管账等相核对,并要注意实地检查库存量及核实期初库存量和本期发出量。审查销量是否真实,主要是将销售收入账与产(商)品账、销售发票记账联或存根联、产(商)品出库单、产(商)品仓库保管账等相核对,并要注意实地检查库存量及核实期初库存量和本期入库量。审查面积是否真实,应将上报面积与有关会计、统计、资产等资料相核对,并要注重到实地去调查核实。审计人数、饲养量是否真实,应将上报人数、饲养量与相关的记录资料相核对。审查相关数量是否真实,还可以应用相关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进行分析,如审查油菜播种面积就可以根据购入油菜种的数量或收获油菜子、榨得菜油的数量进行相关分析,审查产量、销量等可以与上期或历史最好水平等进行比较分析。    4.审查退税款。    退税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已缴交的税款按照税法规定给予退回,如出口退税;二是多交了的税款按照税法规定给予退回;三是已缴交的税款因情况发生变化而按照税法规定给予退回,如交易被依法撤销。有无弄虚作假骗取退税款,关键就是要审查办理退税的项目是否符合退税政策,计算退税款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客观,使用的退税率是否符合规定,所交的申请办理退税的税金是否真实,办理退税的时间是否超过规定的期限,退税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5.审查以政策性亏损为依据的财政补贴。    政策性亏损企业有无虚报亏损骗取亏损补贴,关键就是要审查上报的政策性亏损额是否真实。为此,首先要审查所报的亏损是否属于政策性亏损,有无把非政策性亏损也混入政策性亏损中的情况。其次要通过审查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隐瞒、截留收入的情况;“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账户所归集的金额是否正确,有无虚增支出、多记费用的情况;有无利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账户虚增成本的情况;产品成本的计算,产品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有无提高产品成本和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的情况;应交税金的计算是否正确;核实政策性亏损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6.审查以人数为依据的行政事业经费。    有无虚报人数骗取行政事业经费,关键就是要审查上报获得行政事业经费的人数是否真实。审查时主要是将上报的人数与人员编制、人事档案、人员职责分工、工资发放表、考勤记录等相核对,核实上报的人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所报人员是否属编制和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人员,有无故意虚报人数骗取行政事业经费的行为。   (作者单位:铜鼓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范文四:?21 4?法 制 论 坛司   法会计在办理中职学校骗取国家助学资金的策略与作用刘 书 新  ( 安 阳 市人 民检 察 院 , 河南 安 阳 4 5 5 0 0 0 )摘 要: 司法会计积极 主动与 办案人 员密切 配合 , 互通有无 , 充分发挥各 自的优势 , 将 司法会计技术应 用于案件侦查和证据核 实全过  程过程 , 真 正 具 体 地 将 司法会 计技 术和 办案 捆 绑 起 来 , 提 高 了侦 查 水 平 、 办案 质 量 和 办案 效 率 。   关键词 : 司法会计 ; 骗取 国家助学资金; 作用司法会计在各种案件的侦办过程 中起着很重要 的作用 , 本文主  杂 的国家 补贴 经手部 门, 如财政 、 教育 、 劳动保 障 、 政府 扶贫办等诸  要来分析骗取 国家助学资金犯罪手段及犯罪特点 , 提出办理策略及  多方部 门 , 还涉及各 种社会关 系和社会 阶层及社会成 员 , 其 中不乏  司法会计在其 中起到 的作用 。   政府部门领导干部和社会知名人物 。 而且该犯罪行为的侵害客体是  1不法分子骗取国家助学资金的手段  端连着 多个 政府部 门,一端 连着千家万户 的学生 家庭 的复杂 客  国家助学金 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 同出资设立 , 主要资助受助学  体 , 犯罪行为本身也具有综合的特征。   生的生活费开 支, 资助标准每生 每年 1 5 0 0 元。 国家助学金 申领及发  2 . 3 . 3犯罪性质复杂。 骗取 国家助学金案件犯罪行为混杂在各种  放有严格程序 ,但不法分子还是采取一些非法手段骗取 国家 补贴 ,   正常 的教育教学活动 中 , 具有一定 的欺骗性 , 并且 与正常 的工 作事  包括 : a . 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阶段 的初 中在校生注册为 中职学生 ,   务等交织 在一起 , 加 上 申请领取 到发放环节较 多 , 方式 方法渠 道多  或将普通 高中在校生注册为 中职学生 , 学生享有 “ 双重学籍 ” , 套取  样 , 且经常做 出各种调整 , 加上涉及教 育补贴 的各种 政策和规 章制  国家助学金 ; b . 将 同一学生 向教 育部 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 门及  度正在逐步完善 ,从 而使罪 与非 罪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较难掌握 ,   政府扶贫 办公 室同时 申报 “ 双重学籍 ” 、 “ 三重 学籍” , 重 复领 取 国家  认 定 处 理 更 为 困难 。   助学金 ; c . 流 失 学 生 不 按 规 定 及 时 注销 学 籍 , 继 续 利 用 流 失学 生 套 取   2 . 3 . 4侦办查处 的复杂性。由于骗取 国家助学金及相关补助案件  国家 助学金 ; d . 利用短期 培训 、 非全 日制 等教学形式 的学生 套取 国  多受部 门利益及其主管人员甚至领导 的影响 , 使 得侦办工作 中出现  家助学金 - e . 编造虚假学生学籍骗取国家助学金 。   了取证难 、 追赃难 、 定性难 、 处理难的 四难现象。   2 骗 取 国家 助 学 资 金 案 件 特 点  3 办理骗 取国家助学资金案件应采取的策略  2 . 1明显 的智能性 。骗取 国家助学资金及相关补贴犯罪不论是  针对此类案件 的犯 罪手 段 、 犯罪特点及 国家助学资金 及相关补  犯罪 主体 的总体素质 , 还是犯 罪手段 、 过 程设计均具有 显著 的智 能  贴 发放的程序等情况 , 司法会 计应该结合 自身的工作特 点 , 多手段  性 。具 体 表 现 在 :   多 门类 的应 用 侦 查 策 略 。   2 . 1 . 1 犯罪 主体素 质相 对较 高 , 受 过 良好的文化教育 , 具有一 定  3 . 1 创建犯罪模 型。 运用 司法会计技术和方法 , 创建或 A或 B或  的财政 、 教育 、 会计及法 律方 面的专业 知识 , 并有丰 富的社会 活动经  C几类犯罪模 型 ,使领 导和 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在启动案件之 前 , 就  验。   能将犯罪 活动一 览无余 , 尽 收眼底 。   2 . 1 . 2 案前精 心预谋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前 , 大 多有 一个 预谋 、   3 . 2多专业 、 多技术门类 联合互补 、 互动, 密 切配合 , 充分发挥各  酝酿 、 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 。 如为 了赢得政府部 门的信任 , 购置教学  自优势。 司法会计可 以请援于 电子证据专业和文检专业 , 克隆硬盘 、   设备 , 设 立连锁学校 , 扩大学校规模 , 极力将 自己包装成 既有教学业  优盘电子数据 , 确认 真实财务账簿 , 确认学生真实签名 , 让案发单位  务能力 , 又有经济实力 的人 , 然后寻找机会拉拢 、 腐 蚀一些职能部门  和相关涉案人员着 实领教检察技术的锋芒。   的领导和业务人员 , 再找漏洞 , 钻 空子伺机作案 。   3 . 3将技术性证据 审查 的司法会 计方法延伸应用 至审查检材是  2 . 1 . 3 作案手段狡诈 。有 的利用先进设备制造假学生档案 , 以假  否符合条件 , 将假帐排除在检材之外 。   乱 真; 有 的利用高科 技重复使 用学生信 息资料 , 有 的跨 区域使用 假  4 司 法 会 计 在 办 理 骗取 国家 助 学 资 金 案 件 中的 作 用  的和重复 的学生信息 ……不仅给主管部 门发现弄虚作假设下 障碍 ,   4 . 1 为立案侦查提供依据。骗取 国家助学 金类 案件 , 没有明显的  而且 给司法办案部 门揭露犯罪增加了难度 。   犯罪现场和清晰的犯罪结果 , 仅仅根据举报线索难 以确定是否 需要  2 . 1 . 4案后毁证灭迹。由于犯 罪分子熟悉机关业务 , 又有合法 的  立案侦查。 但骗取助学金犯罪 的痕迹大多 留存于记录和反映经济活  了解 涉案  教学 活动作掩护 , 故作案后有 足够的时间毁证 灭迹 , 即使有所疏漏 ,   动的财务会计 资料 中。司法会计依据 客观教学活动规律 , 也可以利用工作或 职务之便予 以补救 。   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 财务管理环境等 , 对已获线索作 因果关系 、 动  2 . 2犯罪的隐蔽性。骗取国家助学资金及相关补贴犯罪有极强  机手段 、 事实过程等诸多方面采取行之有效 的检查 、 勘验 , 制作 犯罪  的隐蔽性 , 有“ 隐形犯罪 ” 之称。具体 表现在 :   模型 , 重现其骗取 国家助学金犯罪的过程 , 为立案侦查提供依据 。   2 . 2 . 1 犯罪主体 以教书育人 ,为社会培养职业技术 专业人才为  4 . 2为查实犯罪事实 固定证据。司法会计 根据模 型 , 为 自侦部 门  幌子作掩护。 案件主犯大部分是学校领导 , 打着发展教育 、 培养社会  制定 了详尽的收集证据方案 , 并运用 司法会计技术 , 通过检验 、 鉴别  有用人才 、 促进就业 等招牌 , 其 社会危害性往往 不被被人们 发现认  分析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证 据 ,深入分析涉案会计帐户设置 目的 、   识。   帐务走 向动机和手段 , 并通过严谨 的逻辑论证 , 对侦 查部 门提交鉴  2 . 2 . 2犯罪客体 明哲保身 。犯 罪嫌疑人犯罪侵 害的客体是 国家  定 的财 务会 计问题进行量 化分析 , 出具司会计法鉴 定书 , 为 办案部  国家助学金 , 直接与 国家财产所有权关系和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门查清犯罪事实 固定 了关键 证据 。   相 联 系 。一 方 面 由于 不 是对 公 民个 人 经 济 利 益 的损 害 , 容易被忽视;   4 . 3排除虚假证据 。司法会计根据对学校教学情况的了解 , 比如  另一方 面 , 由于主管部 门 自身存在 过错甚至犯罪 , 一般 会与犯罪 主  学校 的招生过程 、 教学方式 、 师资结构及教师和学生在校教 学 、 学 习  体私下订立城下之盟 , 甚至包庇犯罪主体。   的稳定性 , 年度平均 、 月度平均教师在岗数量及在校学生人数 , 与学  2 . 3 犯罪 的复杂性  校发生 的费用 、 取得 的收入相 比较 , 可 以确定收集账簿 的真假 , 并确  2 . 3 . 1 手段复杂 。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复杂多样。如另设 “ 内部  定是否可 以用作证据 。   账” 、 利用虚假学生信息或者重复利用学生信息 , 甚 至疯 狂到重复利  司法会计 积极 主动与 办案人员 密切配合 , 互通 有无 , 充 分发挥  用虚假的学生 信息 , 内外勾结 、 拉 拢腐蚀 、 案后毁 证灭迹 等组合手  各 自的优势 , 将 司法会计技术 应用于案件侦查和证据核实全过程过  段, 从 而使犯罪有 了较长 的潜伏期 , 迟迟得不到揭露 。   程, 真正具体地将司法会计技术 和办案捆绑起来 , 提高了侦查水平 、   2 . 3 . 2犯罪涉及 面广。骗取 国家助学金类 案件不仅涉及整个 复  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一
范文五: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挪用资金罪、高利转贷罪等辩护思路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
聂成涛律师
法学硕士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所谓“欺骗手段”,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信贷资金、信用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只要申请人在申请信贷资金或信用过程中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节,或者只要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信贷资金没有按照申请时所承诺的用途去使用,都可以认为是欺骗。辩护思路为:1、是否采取了欺骗手段。提供材料是否虚假?是
范文六: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陕西高院裁定张北海等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发布时间: 09:00:06裁判要旨采取拉存企业款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私刻存款企业、银行印鉴,伪造存款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的手段,骗取银行资金,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案
情2004年6月,被告人张北海、贺宏安、胡英华通过被告人陈超以付高息为诱饵,诱使西安大信公司将200万元资金存入指定的西安市商业银行盐店街支行,后由被告人白林作内线,将大信公司的开户资料及预留印鉴的印模抽出复印,交给张北海及贺宏安伪造相关资料和印章,再由白林对伪造的印章进行修改后,由张北海为被告人陈炜提供伪造的大信公司介绍信、委托书、存款单等,由陈炜出面以大信公司员工的名义将大信公司的200万元存款证实书变更为定期存款,再由张北海、陈超、陈炜等人冒充大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胡英华以华美公司会计的名义,持假资料、印鉴,虚拟借款、质押协议,将大信公司资金200万元做质押、以华美公司名义在西安市商业银行钟楼支行贷款190万元,将贷款中的184万元分别转入胡英华、陈超、陈炜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提现。张北海、胡英华、陈超、白林、陈炜将赃款瓜分。案发后白林退回侦查机关10万元。2004年10月,被告人张北海与被告人陈超商定,以帮朋友拉存款为名,引诱陕西人达公司将资金存入工商银行西影路分理处账户,后张北海指使华博公司办公室主任晏娜到工商银行互助路支行开立一般账户并办理工商银行网上客户服务中心开户手续,并在工商银行西影路分理处开立一般账户,尔后让陈超私刻一枚“工商银行西影路分理处”公章,张北海操纵制作了虚假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客户证书档案信息资料、需增加的分支机构档案信息资料,将上述资料交给刘娜,刘娜与工行电子结算中心市场部任经理的但卫国共同完善以上资料后,违规为张北海办理了“网上银行下挂账户手续”,将人达公司设立在工行西影路分理处的账户下挂到华博公司设立在工行互助路支行账户名下,使张北海可对人达公司账户任意进行转账支配。当人达公司资金500万元到账后,张北海便指使晏娜同陈超、刘娜在银行人员的帮助下解锁,并将人达公司账户500万元中的280万余元转入华博公司工行互助路支行账户。胡英华与晏娜在张北海的授意下,于日将其中235万元转入中行西影路支行华博公司账户,48万元转入天海公司账户。后胡英华与陈超将48万元全部提现,胡英华留了2万元的张北海原借款,将46万元给陈超。破案后从陈超处追回赃款28万元,从张北海处追回赃款217.59万余元,共计245.59万余元现已发还受骗单位。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北海、胡英华、白林、陈超、陈炜犯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裁
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北海、胡英华、白林、陈超、陈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拉存企业款项、伪造存款企业资料、印鉴并改变企业存款方式,冒充存款企业虚构质押贷款的手段和方法骗取银行款项,其行为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张北海又伙同陈超、胡英华采取拉存企业款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私刻存款企业、银行印鉴,伪造存款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的手段,骗取银行资金,其行为又分别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上述被告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有200余万元资金未被追回,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五)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北海、陈超、胡英华犯贷款诈骗罪及金融凭证诈骗罪,决定执行二十年以内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二、被告人白林、陈炜犯贷款诈骗罪,判处十年以内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北海服判,同案被告人胡英华、陈超、白林、陈炜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号为[2006]陕刑二终字第94号)(案例编写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赵学玲
马宇舟)伪造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骗取资金,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陕西高院裁定张北海等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发布时间: 09:00:06裁判要旨采取拉存企业款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私刻存款企业、银行印鉴,伪造存款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的手段,骗取银行资金,其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案
情2004年6月,被告人张北海、贺宏安、胡英华通过被告人陈超以付高息为诱饵,诱使西安大信公司将200万元资金存入指定的西安市商业银行盐店街支行,后由被告人白林作内线,将大信公司的开户资料及预留印鉴的印模抽出复印,交给张北海及贺宏安伪造相关资料和印章,再由白林对伪造的印章进行修改后,由张北海为被告人陈炜提供伪造的大信公司介绍信、委托书、存款单等,由陈炜出面以大信公司员工的名义将大信公司的200万元存款证实书变更为定期存款,再由张北海、陈超、陈炜等人冒充大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胡英华以华美公司会计的名义,持假资料、印鉴,虚拟借款、质押协议,将大信公司资金200万元做质押、以华美公司名义在西安市商业银行钟楼支行贷款190万元,将贷款中的184万元分别转入胡英华、陈超、陈炜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提现。张北海、胡英华、陈超、白林、陈炜将赃款瓜分。案发后白林退回侦查机关10万元。2004年10月,被告人张北海与被告人陈超商定,以帮朋友拉存款为名,引诱陕西人达公司将资金存入工商银行西影路分理处账户,后张北海指使华博公司办公室主任晏娜到工商银行互助路支行开立一般账户并办理工商银行网上客户服务中心开户手续,并在工商银行西影路分理处开立一般账户,尔后让陈超私刻一枚“工商银行西影路分理处”公章,张北海操纵制作了虚假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企业客户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客户证书档案信息资料、需增加的分支机构档案信息资料,将上述资料交给刘娜,刘娜与工行电子结算中心市场部任经理的但卫国共同完善以上资料后,违规为张北海办理了“网上银行下挂账户手续”,将人达公司设立在工行西影路分理处的账户下挂到华博公司设立在工行互助路支行账户名下,使张北海可对人达公司账户任意进行转账支配。当人达公司资金500万元到账后,张北海便指使晏娜同陈超、刘娜在银行人员的帮助下解锁,并将人达公司账户500万元中的280万余元转入华博公司工行互助路支行账户。胡英华与晏娜在张北海的授意下,于日将其中235万元转入中行西影路支行华博公司账户,48万元转入天海公司账户。后胡英华与陈超将48万元全部提现,胡英华留了2万元的张北海原借款,将46万元给陈超。破案后从陈超处追回赃款28万元,从张北海处追回赃款217.59万余元,共计245.59万余元现已发还受骗单位。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北海、胡英华、白林、陈超、陈炜犯贷款诈骗罪和金融凭证诈骗罪,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裁
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北海、胡英华、白林、陈超、陈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拉存企业款项、伪造存款企业资料、印鉴并改变企业存款方式,冒充存款企业虚构质押贷款的手段和方法骗取银行款项,其行为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张北海又伙同陈超、胡英华采取拉存企业款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私刻存款企业、银行印鉴,伪造存款企业网上银行转账授权书的手段,骗取银行资金,其行为又分别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应数罪并罚,上述被告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且有200余万元资金未被追回,依法均应予以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五)项、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北海、陈超、胡英华犯贷款诈骗罪及金融凭证诈骗罪,决定执行二十年以内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二、被告人白林、陈炜犯贷款诈骗罪,判处十年以内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金二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张北海服判,同案被告人胡英华、陈超、白林、陈炜不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案号为[2006]陕刑二终字第94号)(案例编写人: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赵学玲
范文七:案例08/1文/李继案例013参考国家工作人员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或贪污罪的认定标准【裁判要旨】在刑事审判中,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以欺骗手段骗取财物是构成诈骗罪还是贪污罪的标准是:第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第二,国家工作人员骗取的财产是否属于其主管、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案号一审:(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6号【案情】二审:(2010)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56号有一些利益需向卖方追索。经该领导口头同意,谢彪以市邮局的名义带着一名通信建设部工作人员一起前往怡建公司了解情况。至此,谢彪再未就该事项向市邮局领导汇报。之后,同案人湛旭峰(另案处理)和谢彪利用怡建公司交付的该房产前后两次测绘面积不一致及公摊面积变化的问题,由湛旭峰委托其朋友张某波化名“张智辉”假冒市邮局的工作人员前往怡建公司谈判。在怡建公司就张某波的身份与谢彪进行核对并获得谢彪确认后,双方开始谈判;张某波按照湛旭峰的指示向怡建公司索赔并进行谈判。最终,怡建公司就上述纠纷同意补偿人民币100万元。由于规划修改及加建,上述首层商铺于2000年8月进行了第二次测绘,得出建筑面积为874.48平方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彪,男,原系广州市邮政局(以下简称市邮局)通信建设部副主任。米(其中套内面积仍为714.08平方米,公摊面积增加至160.40平方米)。根据第二次测绘结果,怡建公司实际交付市邮局所购商铺建筑面积比约定多出15.48平方米。1997年12月,市邮局通过湛旭峰任法定代表人的泰颐公司向怡建公司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加怡大厦首层部分商铺(合同约定面积为859平方米)及二层全层作为邮政营业网点。1999年10月,上述首层商铺经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测绘,建筑面积为758.88平方米(其中套内面积714.08平方米,公摊面积44.80平方米)。在此前后,日,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亦按此测绘面积向市邮局发具了房地产证,市邮局在接受房地产证后按照合同约定补交了面积差额款。2002年6月,时任市邮局通信建设部副主任的谢彪,在得知市邮局的上述首层商铺前后测绘面积不一致的情况后,口头向该局领导汇报说在购买该房产业务中还日,湛旭峰向张某波案例014参考提供了盖有伪造的“广州市邮政局通信建设部”公章的协议书及收款收据各一份,由张某波代表“广州市邮政局通信建设部”与怡建公司签订该100万元的补偿协议,并委托怡建公司将100万元人民币补偿款分别划入湛旭峰指定的广州市荔湾区安达电机针车行及越秀区对外贸易公司账户内。随后,湛旭峰委托朋友何毅鹏将该款兑换成港币得款931100元转入其在香港汇丰银行开设的账户内。2002年9月,湛旭峰分给谢彪人民币20万元,分给张某波人民币1万元。构成受贿罪。第一,市邮局在案涉房屋买卖中没有利益损失,与怡建公司也没有就此发生纠纷,没有取得怡建公司补偿的合法根据。第二,怡建公司支付的100万元款项并非公款。第三,从交涉过程到款项支付的过程可知,怡建公司支付该款项并不是用于补偿给市邮局。与怡建公司签订协议的不是市邮局本身,而是其内设机构通信建设部,收款账号并非市邮局的对公账号。第四,怡建公司支付给湛旭峰的100万元是行贿款,但谢彪当时并不知道。谢彪在湛旭峰以表面合法方式索取该款的过程中起到了帮助作用,所以湛旭峰将怡建公司行贿给市邮局某些人的100万元中的20万元代怡建公司给了谢彪,谢彪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二)谢彪的行为构成自首。谢彪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回全部赃款。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审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谢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市邮局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谢彪归案后能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谢彪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二)扣押被告人谢彪的贪污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发还给广州市邮政局。谢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谢彪伙同他人贪污100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错误,其不构成贪污罪而为:(一)谢彪在向怡建公司索取款项时并没有取得代表市邮局向怡建公司索赔款项的明确授权。谢彪就公摊面积问题要去与怡建公司交涉,仅向该局局长进行了口头汇报,称有一些利益要向怡建公司追讨,局长口头同意。局长的证言没有明确要追讨何种利益。谢彪一直辩解其所指利益是追讨三楼设备房的使用权。曾与谢彪一起去怡建公司交涉的罗某也证明,当时谢彪让他去并没有说到要追讨赔偿款。此后,谢彪再无就此事向领导汇报。可见,市邮局并无授权谢彪向怡建公司索赔100万元,谢彪与湛旭峰假借市邮局名义向怡建公司索赔的行为是利用其作为市邮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从事的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市邮局。谢彪的行为利用案例08/1了其作为市邮局工作人员的身份便利,而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谢彪和同案人湛旭峰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假借市邮局名义从怡建公司处骗取财产的行为。谢彪利用自己作为市邮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曾就公摊面积问题到怡建公司调查了解情况的事实,配合湛旭峰向怡建公司确认张某波假冒市邮局工作人员的身份,配合张某波假冒市邮局的名义向怡建公司索赔款项,还在明知湛旭峰提供盖有虚假通建部公章的协议骗取怡建公司财物的情况下仍积极配合,并最后分得赃款2003年2月,谢彪在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调查期间交代了其犯罪事实,并退出了所收取的全部赃款。同月底,湛旭峰逃至香港,并将该账户上的余款港币20万元。(三)谢彪和同案人湛旭峰骗取的财产并非属于市邮局的财产,不属于公共财物。在谢彪和湛旭峰通过欺骗手段向怡建公司索赔前,怡建公司对市邮局并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金钱债务。据以支付款项的协议是谢彪和湛旭峰假借市邮局名义采取欺骗手段与受到欺骗的怡建公司签订的,市邮局与怡建公司并没有形成补偿该50多万元转到其在新西兰开设的银行账户上。日,湛旭峰被抓获归案。日,谢彪被抓获归案。100万元的合意,市邮局并不能据此虚假协议对怡建公司享有合法债权或取得该100万元款项的所有权,且款项也没有进入市邮局所有或授权的账户。因此,怡建公司依据该协议支付的款项并没有转化为市邮局的公款。(四)谢彪是在检察机关对其采取调查措施期间如实交代了侦查机关已掌握线索的伙同湛旭峰诈骗100万元犯罪行为的,其并非自动投案,不能被认定为自首。综上,上诉人谢彪与同案人湛旭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上诉人谢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案例08/1案例015参考上的便利,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作了这样的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主管是指行为人虽不具体管理、经手,但对单位财物的调拨、安排、使用具有决定权。管理是指行为人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和使用的职责,即对单位财物有一定的处置权。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行为人与犯罪对象之间没有职责上的权限或直接关联。例如,交警对违章驾驶员罚款并向其开具伪造的收据将罚款据为己有,这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贪污行为,因为他的违法行为是在行使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过程中发生的;而刑警假冒交警向违章驾驶员罚款并开伪造收据将款项据为己有,则是利用自己的警察身份便利而实施的诈骗行为,其对违章驾驶员进行行政处罚不是职务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谢彪的行为并不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是利用了其身份便利。理由是:第一,谢彪并没有主管、管理、经手与案涉房屋交易有关的公共财物的职责。谢彪当时是市邮局通建部负责人,通建部虽然参与过购房事务,但不是主要负责部门,房屋交易完成后只是负责该处网点的装修建设工程,该部并非市邮局对外洽谈交易部门或负责对外资金往来的财务部门。第二,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谢彪获得代表市邮局向怡建公司索赔款项、签订合同并确定收款账户的授权。谢彪基于其身份便利,了解到案涉房产的公摊面积问题后,向领导汇报,领导授权他去交涉。但从该领导的证言看,并没有明确包括索赔款项,谢彪本人更是否定当时的授权包括去索赔款项。与谢彪一起去交涉的市邮局职员罗某的证言也证明他们去交涉时并没有涉及索赔款项。而且,谢彪与罗某去交涉两次未果后也没有再就此事向领导汇报。因此,谢彪后来参与以市邮局名义与怡建公司协商赔款不是其获授权的职务行为。第三,据以取得怡建公司补偿款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6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谢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三)扣押上诉人谢彪的诈骗赃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由扣押机关返还给市邮局。【评析】审理本案的难点有两个:第一,在谢彪从事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其一开始曾就所购买房产的面积问题向其单位领导口头汇报过,该领导口头授权其去怡建公司了解情况。那么,能否据此认定谢彪去怡建公司索赔行为是获得了该局领导授权而属于职务行为?其实施的诈骗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第二,谢彪和湛旭峰以市邮局名义向怡建公司索赔,怡建公司同意给市邮局100万元,并将款项汇入谢彪和湛旭峰假冒市邮局名义指定的收款账户。那么,怡建公司本意是给市邮局的100万元在被谢彪和湛旭峰骗取时是否已经转化为市邮局的财产,即是否属于公共财物?正是由于一、二审法院这两个问题认定的不同,导致一审判决被二审改判。(一)谢彪在本案中的行为利用的是其身份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关于贪污罪认定中利用职务临时的实际控制权。①所以,职务上的便利是以行为人所担负的单位职责为基础,只要该行为人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对单位财物的一定权限而实施的占有行为,就属于这一情形。职务上的便利中的职务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也不是指一般的工作上的机会和条件,而是指行为人职权范围内对于具体公共财产的合法支配权和经营管理权。因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之行为排除了行为人基于身份和工作的便利而实施的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相近的是其身份便利。与职务上的便利是与履行职务直接相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便利不同,身份便利是指利用与其职务无关的,因身份关系而熟悉环境、情况,了解内情,知晓作案条件,以及容易被他人误认为其具备某种职责权限等形成的便利。在不具有职务上的便利而仅具备身份便利的情况下,100万元的协议是谢彪和湛旭峰①肖中华:“也论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载《法学》2006年第7期。案例016参考利用伪造的印章与市邮局签订的,因此,构成怡建公司职务款项依据的协议并非谢彪履行职务行为的结果。在本案中,湛旭峰和谢彪实现了从怡建公司处骗得款项的结果。而使这一结果实现即构成怡建公司支付款项的依据是张某波在湛旭峰指使、谢彪配合下冒充市邮局工作人员利用伪造的印章与怡建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是付款的根据。而协议是伪造的,并非谢彪依职权或授权与怡建公司签订的。从刑法的因果关系角度讲,谢彪获授权与怡建公司就公摊面积问题进行交涉的行为并非怡建公司支付款项的直接原因,这仅仅是使怡建公司在后来的索赔中陷入认识错误的原因之一,是其受骗的间接原因。导致怡建公司受骗及付款的直接原因行为则是谢彪基于自己的身份对张某波身份的确认、虚假的印章和签订的协议,而这些都是在市邮局不知情更不用说有无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怡建公司相信谢彪的根本原因不在于他是否获得授权,而是他的身份。使怡建公司在后来陷入认识错误决定付款的直接原因并非其是否是职务行为或是否获得授权,而是其市邮局部门负责人的身份。因此,导致谢彪犯罪行为得逞的原因条件并不是贪污罪犯罪构成必不可少的利用职务之便。(二)谢彪和湛旭峰骗取的是怡建公司的财产,而非公共财物。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贪污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对于公共财物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一条专门规定包括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以及按公共财产对待的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有人认为,由于刑法在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的行为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非公共财物,因此,贪污罪的对象就不再仅仅局限于公共财产了,而是也包括公司、企业这些法人财产在内。①但是,刑法明确规定该款情形是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定罪处罚。在分析贪污罪犯罪构成时,还是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即贪污罪指向的对象是公共财物,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充其量是在贪污罪指向对象方面为该款情形下作了一个但书的规定。需要明确的是,构成贪污罪对象的公共财物,有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必须是已经由国家、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所有、管理、占有、使用或者控制的财物,并不包括这些单位对非公共机构享有的债权。第二,不要求公共机构对财物的管理或控制以合法为前提。第三,必须是行为人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共财物,如果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但非法占有的财产并非其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共财物,也不成立贪污罪。在本案中,谢彪和湛旭峰骗取的财产并非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所指向的犯罪对象———行为人职权范围内或获授权范围内可以控制的公共财产,而是怡建公司的财产。第一,怡建公司支付的款项院)案例08/1并非索赔前怡建公司对市邮局的确定债务。在谢彪等人通过欺骗手段向怡建公司索赔前,双方有关人员之间虽然存在分摊面积理解上的争议,但怡建公司对市邮局并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金钱债务。怡建公司交付的房产建筑面积符合其与市邮局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尽管在房屋办理产权登记及转让期间因规划修改问题导致前后两次测绘分摊面积发生变化,但最终确定的分摊面积并不明显高于同样性质的房屋。第二,如前文分析,湛旭峰和谢彪从怡建公司处取得的款项,并不是谢彪经授权代表市邮局与怡建公司协商取得的款项,而是假冒市邮局名义从怡建公司处取得的款项。谢彪并没有获得向对方索赔款项的授权,更没有决定索赔数额的授权。据以支付款项的协议是张某波受湛旭峰和谢彪指使假冒市邮局用伪造的印章签订的,并不是市邮局的真实意思表示,市邮局与怡建公司并没有形成法律上有效的一致意思表示,市邮局并不能据此虚假协议对怡建公司享有合法债权。第三,由于谢彪并没有与怡建公司索赔并接收款项的职责或授权,怡建公司再将款项交付时并没有转化为市邮局的财产。也就是说,怡建公司交付的该款项既没有为市邮局授权之人所控制,也没有进入市邮局的账户,并没有转化为公共财物,更不属于谢彪作为市邮局工作人员,其职责范围内所主管、管理和经手的公共财物。所以,谢彪和湛旭峰骗取的该款项并没有转化为公共财物,而是怡建公司的财物。(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①陈立:《经济犯罪理论与实务》,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6页。
范文八:通过网络骗取卖家财产,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基本案情】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郭某假借在某某网上购买二手车,诱骗有意出卖车辆的被害人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及在未收到购车款的情况下出具收条,郭再向公安机关谎称已付款,借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车辆。日,被告人郭某使用上述手段骗得被害人路某的牌号为苏S76xx东南牌轿车一辆。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7466元。日,郭某使用上述手段诱骗被害人李某为牌号为沪A7xxx8的奥迪牌轿车办理过户手续,并让李出具内容为“今收到郭某车款伍拾万元整”的收条。在双方报警后,车辆由李某开至公安机关,并被扣押。经鉴定,被骗车辆价值551232元。同月29日,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分歧意见】在审理过程中,对本案郭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郭某以谎称付款方式诱骗他人将车辆过户,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某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律师评析】深圳知名刑辩律师马成更赞同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系合同诈骗罪是自1997年刑法修订后从诈骗罪分离出来的罪名,两罪的构成要件有重合之处,区别亦较为显著。详言之,第一,从行为方式分析,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在实施诈骗时利用了合同形式。行为人利用合同诱骗对方率先履行交付财物等合同义务,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第二,从侵害法益分析,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主要侵犯了个体公民的财产权;而合同诈骗罪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不仅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还同时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第三,从行为发生领域分析,诈骗罪行一般发生在社会生活领域,而合同诈骗罪行多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在公开市场上,行为人往往假意签订或者履行合同,借机诱骗对方当事人率先履行合同和交付标的物。而在日常生活中,行为人则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二、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关系认定辨别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关键环节是合同。对合同的理解主要涉及以下两个争议问题:1、合同诈骗罪的合同类型如何界定?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经济合同。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经济合同不是法定合同类型,且概念模糊,不必将本罪的合同限定为经济合同。马成律师赞成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一是从法理角度分析,合同必须存在于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范围内,能够体现一定的市场活动和规则秩序。而在商品经济时代,经济活动大多通过合同制度来运营,故对合同诈骗行为治罪旨在保护合同关系和市场秩序,这里的合同理应体现经济关系。二是追溯立法渊源,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最初是指经济合同。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出台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1997年刑法将上述条文稍作调整并规定了专门的合同诈骗罪。1993年制定的经济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经济合同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上述规定的问题在于主体范围过于狭窄。虽然,现今经济合同法已经被废止,但其关于经济合同概念的规定能够为我们对经济关系中合同的界定提供一些参考。马律师认为,在解释合同诈骗罪时,在借鉴经济合同法对经济合同的定义基础上,可以将合同主体适度扩展到平等民事主体。三是从司法实践层面考察,经济合同概念清晰,可以为我们提供相对明确的犯罪认定标准。据此,有关身份关系的婚姻、收养、监护合同以及有关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可以与经济合同较为明确地区分开来。倘若舍弃经济合同的概念,势必导致难以直观地区分不同的合同类型,不利于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2、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否包含口头合同等非书面合同形式?第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诈骗罪的合同是指书面合同,将口头合同包括在内的做法违背了法律鼓励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签订规范书面合同的基本精神,并可能导致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难以区分。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合同的订立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将口头合同排除在外没有明确依据。马律师赞成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一是在法理层面,当事人就合同的必备要素达成合意,即属确立合同关系,书面合同签订与否在所不论。关于合同必备要素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确立的基本精神,在合同诈骗罪中,当事人就标的和数量等要素达成合意一般就意味着合同关系成立。二是借鉴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都是法定的合同形式,其载体虽有差异但法律属性没有本质区别。刑法也未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限定为书面合同。三是从司法实践考察,经济活动中存在大量口头合同,利用口头合同实施诈骗的情况亦常见多发。倘若对于此类行为单独以诈骗罪论处,无疑会导致同类行为的差别定罪和量刑失衡。如前所述,虽然本案的书面合同材料不全,但综合从合同关系、交易环境以及法益侵害等方面分析,应当认定郭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一是郭某与路某、李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某与李某签订二手车交易合同,虽然价款仅为750元,但双方当事人另就交易价格实际约定为52万元。结合书面协议及相关口头约定判断,郭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郭某与路某之间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亦就二手车买卖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内容明确的口头合同。郭某利用买卖合同诱骗路某及李某率先履行变更车辆登记、出具收条等约定义务,实施诈骗活动。二是郭某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之中。某某网内部设立了集中的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不特定的交易主体可以自由买卖各类物品,在网络上形成了一个公开市场。路某及李某通过某某网面向不特定的买家出售二手车,而郭某亦随机选择卖家并实施诈骗。三是郭某的诈骗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同时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某某网的交易主体多是出售自有物品的普通公民而非职业经营者,主要凭借自身的社会经验直接交换款物。上述市场相对缺乏统一和规范的交易规则,其正常运行更加依赖交易各方的诚实守信。郭某在某某网上利用合同实施诈骗活动,侵犯了二手市场的交易秩序及合同诈骗罪的法益。综上所述,应认定郭某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诈骗罪。
范文九:骗取医保基金拟以诈骗罪论处据新华社北京4月21日电
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将对骗取社保资金等一系列刑法有关犯罪行为的含义进行立法解释。近年来,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时有发生。一些医疗机构甚至用假住院、假名单、滥开药等方式套取巨额医保基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行为,有的按诈骗罪处理,有的给予行政处分,还有的在追回社保基金或待遇后不予处理。司法机关审理这类案件时也有不同看法,有说诈骗罪的,有说保险诈骗罪的,也有说非法经营罪的。“从性质上讲,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保基金、社保待遇的行为与刑法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是相同的,所以要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李寿伟说,实践中骗保的情况很复杂,立法解释只能明确法律的适用依据,在实践当中如何根据具体的情况细化定罪量刑的标准,还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案例指导等方式进一步明确。
范文十:骗取贷款罪到底骗了谁经历了两个骗取贷款的案子,案件的基本情节大体雷同:某A和某B因为做生意缺乏资金,但是在旧贷未还的情况下,银行又不能继续提供贷款,于是便到处向亲戚朋友借身份证、房产证等,方便自己以他人的身份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与典型的骗取贷款案件不同的是:该两案中负责贷款初审的两个信用社主任对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资料贷款并在借款合同、借据上假冒他人签名的行为是明知的,所以,两案的辩护人都在法庭上提出同一个问题:我方的被告人被指控犯骗取贷款罪,那么请问,被告人到底骗了谁?骗取贷款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在骗取贷款罪中,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贷款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是不知情的,或者说对贷款申请人以欺骗手段获取贷款的目的不是明知的。那么,在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贷款申请人以虚假资料骗取贷款的行为或目的明知时,也就是并不存在受骗的情况下,借款人获得贷款到底骗了谁?这是一个不容回避并需要明确答复的问题。任何欺骗行为,都应该有具体而明确的欺骗对象,即欺骗行为的相对人,然后再看相对人有无受骗并采取相应的处分行为以至形成受骗的结果,从而对欺骗的既遂和未遂予以评价。具体到骗取贷款罪中,控辩双方、审判方及法学理论界人士都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本身是不能欺骗的,被骗的只能是具体的自然人,因为金融机构的任何行为是一种集体或个人意志的表达,它的一切经营活动是通过具体的工作人员来实施的,那么借款人的欺骗行为本应直接作用的对象即贷款经办人没有受骗的情况下,到底谁是受骗对象?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第一,如果负责贷款各个环节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均明知借款人提供了不实资料,但为了追求本单位业务绩效或者其他目的,以单位的名义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那么,借款人不应构成骗取贷款罪。理由如下:贷款各个环节工作人员的集体行为代表了金融机构的意思和行为,他们发放贷款不是基于错误的认识,也即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不是基于错误的认识,此时,借款人的“欺骗”行为既没有欺骗的对象也没有达到欺骗的效果,而仅仅只是一种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该种行为无法上升到欺骗的高度,更不能上升到刑法评价的高度,所以不存在欺骗,也就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即使最后贷款人的该笔贷款造成金融机构损失的后果,他的欺骗行为也不是造成损失后果的主要因素,主要因素应该是金融机构为了追求业务绩效或者其他目的违反金融管理规定核准了该笔本不该核准的贷款,此时,如果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或者造成了重大损失,则单位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构成了违法发放贷款罪。第二,不具有决定权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提供了不实资料,但发放贷款最终决策者并不了解真相,决策者在借款人和贷款经办人共同的欺骗下陷于错误认识并作出了放贷决定,此种情况下,被骗的对象就是贷款决策者。行为人以骗取贷款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获得了贷款,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对财产的使用权,完全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犯罪构成,借款人构成骗取贷款罪,而不具有决策权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应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具体到本文讨论的案件来说,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即负责贷款初审的两个信用社主任是不具有贷款发放决定权的工作人员,真正具有决策权的是信用联社的相关人员,所以,本文讨论的问题现在有了明确的答案:被告人欺骗的是具有贷款最终审批权的工作人员。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虚报项目骗取财政资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