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生的积畜买了自建房土地,政府领导推卸责任给下属,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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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洪镇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THTR-)
桃洪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
桃政发〔2011〕15号
各村(社区)、镇属各部门:
为巩固违法用地集中整治成果,推行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用地审批,打击非法买卖和私自征地圈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经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特就加强土地管理规定如下:
一&、完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条件,严格规范用地报批程序。
1、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村民建房&一户一宅&的规定,严禁&一户多宅&和超面积标准建房。占用耕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占用其他土地的,总用地面积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原有住宅及配套建筑占地面积达到上述用地面积标准的,申请新的宅基地不予受理。
2、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禁止审批基本农田和位置独立及影响面积较宽的耕地建房。原有住房困难又无其他可利用土地确需申请占用耕地建房的,其原有宅基地适合开垦成耕地的应开垦成耕地,不适合开垦成耕地的应退还村组另行安排,具体操作由村组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办法报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入用地报批程序。
3、严格控制审批新宅基地。为促进现有村庄、院落的合理规划和科学利用,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申请新的宅基地有下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原住宅周围确有可供利用的闲置土地的;
&&&(2)非本村组成员申请占用集体土地或不符合分户条件单独提出建房用地申请的;
&&&(3)原有住房出卖、出租的;
(4)选址不合理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严格规划把关。县城规划区范围的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应同时向县规划局和桃花坪国土资源所提出申请,经审查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报批。冻结审批县城规划区个人新占地建房期间,不予受理规划区农民新占地建房申请。
5、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和城镇居民以及外来人员购买农村宅基地或采取变相的方式购买集体土地建房。
6、规范用地审查报批程序,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实行占用耕地建房批前公示和会审制度。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应经所在村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和利害关系人以及村(社区)签字同意,由桃花坪国土资源所依法提出调查意见,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桃花坪国土资源所分批次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县城规划区的应先经规划部门批准同意。
确需申请占用水田建房的,由桃花坪国土资源所受理申请,按月报镇人民政府组织实地调查;申请占用其他土地建房的,授权桃花坪国土资源所组织实地调查。审批耕地的实地预审调查的工作人员每次不得低于三人,审批非耕地的实地预审调查的工作人员每次不得低于二人;同时,应通知相关村(社区)主要村干部参加。参与预审调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行政,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填写审批表格,依法合理地提出调查意见,用地审批表调查意见应由两名以上的参与实地预审调查人员共同签名负责,桃花坪国土资源所实行业务把关。
申请占用耕地建房的,经实地调查人员预审认为符合建房审批条件的,由桃花坪国土资源所在相关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桃花坪国土资源所提出调查意见,按月集中报镇人民政府进行会审后呈报。参与会审的人员为镇党委书记、镇长、人大主席、政协工联委主任、纪委书记、分管国土的领导和国土资源所所长。
二、规范项目用地管理,禁止非法买卖土地和私自征地圈地行为。
1、严格畜禽养殖用地备案制度。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并尽量使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前应当履行审查备案,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畜牧等部门进行审查后报县有关部门进行备案。规模化养殖用地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为非农业建设用途。严禁未批先占和以发展畜牧养殖为名乱圈乱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和其他农村产业结构调整项目需要用地的应依法履行用地审批程序。
2、积极引导企业项目进入园区。经合法批准的企业项目需要用地的,具备条件纳入县城工业园区的一律纳入工业园区建设。确有特殊原因不适合纳入工业园区建设的项目,应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村办企业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充分论证,实行严格依法审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兴办企业为名擅自实施征地或采取&以租代征&的方式乱圈乱占土地。
3、禁止非法买卖集体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其它商业项目需要用地的应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4、加强临时用地的管理。经批准的临时用地项目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确需延期的应在临时用地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临时用地到期或虽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的,应在临时用地到期后一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
三、严肃纪律,严格责任追究。
1、用地申请人故意隐瞒情况或骗取批准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已经用地的按违法用地处罚。
2、村(社区)故意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误导预审调查工作人员,造成工作失误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处理;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免职或依法罢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依照目标管理责任状相应扣减该村(社区)文明建设考核分。
3、用地预审调查、审查、会审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根据责任轻重,依纪分别给予批评、调换工作岗位或待岗处理;导致违法用地难以纠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况特别严重的,给予停职或撤职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行政驻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干部不按要求加强土地监管和落实动态巡查的,按《隆回县耕地保护监管问责暂行办法》从严进行处理。
5、各村(社区)不得参与非政府组织的征地活动,不得为非法买卖、圈占土地者提供方便,发现本村(社区)有非法买卖、圈占土地的应及时制止和向镇人民政府报告。违者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依照目标管理责任状相应扣减该村(社区)文明建设考核分,并按下列情形对负有责任的村(社区)主要干部进行纪律处分:
(1)村(社区)范围出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2)村(社区)范围出现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3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5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10亩以上的,给予免职或依法罢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支持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从重处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镇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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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一年四月八日
(审核:刘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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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政策相关问答.doc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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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林函策字〔号??? 陕西省林业厅: 你省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来函就山林权纠纷有关法律政策问题提出咨询(陕经律〔1992 〕4号)。经研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和 国务院有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以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森林、林木、林地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为准。有前后数次确定权属情况的,应以最近一次确定的权属为准。 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的,集体所有的林地,一般应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 ;对于“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或虽已确定权属但因材料散失而无据可查的,可以参考合 作化或土地改革时依法确定的权属,但不能搞“山林还家”,划回“土改山”或者“祖宗山 ”。 二、根据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依法发给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简称土地证)是证明土地改革 时分配给农户的土地(含林地)证明,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现在确定集体所有林地的依据。 只有在没有其他合法凭证(如四固定清册)且土地证的规定符合土地改革法和有关规定的情 况下,方可作为确定权属的参考依据。但若土地证的内容违反土地改革法或者有关规定的, 如将面积超过法定标准应划为国有的森林而分配给了农民的,这样的土地证就不具有法律效 力,不能作为参考的依据。 三、确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是一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的工作。在有关证据材料不充分的情况下,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兼顾经营管理、有利于生产 和照顾当事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根据有关规定,土地改革时未分配给农民、没有给农民发土地证的土地 (含林地)属于国家所有;在集体和国有的权属确认过程中,有可能造成小块插花、不便经 营管理的林地,可作适当调整,以尽可能保持各自经营范围的集中连片,零星分散、国家不 便经营的林地,亦可由集体经营。 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2〕45号《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 ,凡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在山林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先发山林权 证,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准挑动、制造新的山林纠纷,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因此,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集体经营单位在争议地区建立林场等经营活动的,其批准文件 无效。?以上答复,请告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请问土地权属上的&&四固定时期是什么时期?:50年代农村集体化的产物。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的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再加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制度,统称为“三包一奖四固定”制度。山林四固定是什么所谓“四固定”是指1960年《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中“对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必须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的规定”。所谓“四至”是指林地着落位置即东、南、西、北四方的界线。四固定,这是中国60年代初国家重要的农业政策之一。以土地改革确权和农业合作化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山林、水面、草原)、牲畜、农具、劳动力进行统一调整和固定,本着属地原则,兼顾有利生产、方便管理,将土地等生产资料划归就近的生产队集体所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第20条)。四固定的基本精神是总结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左”倾教训,稳定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发展农业生产。但由于产生了一些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变动,因而成为中国农村集体土地山林所有权权属确定的基本依据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凡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未经四固定确定权属的,参照土地改革和合作化时期的权属以及现管范围确定。 土地政策相关问答来源:信息中心|发布时间::52:18|点击次数:1920|【打印本页】????????1、全国“土地日”的由来???????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标志我国土地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了增强全民的土地忧患意识,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确定每年6月25日为全国“土地日”。每逢全国“土地日”,我国政府都会围绕基本国策制定一个宣传主题,在全国广泛宣传。今年6月25日是第21个全国“土地日”。今年的宣传主题是:“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促节约、守红线、惠民生”。????????2、我国的土地基本国策是什么????????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3、什么叫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五不准”是什么????????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关于自建房的产权问题一直是阳泉人所关心的。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这个标准要根据各省自己的规定来办理。那么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是什么产权,如果产权到期以后应该怎么办,相信大家看过以后会有一定的了解。
一、阳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是什么产权?
1、阳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的产权是需要看具体情况的,如果盖了房子的宅基地就是永久的了;农民自建房能不能办产权证,主要看该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是国有的还是集体的,这个在土地使用证上可以体现出来。
2、如果土地性质是国有的,则可以自由转让,也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如果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则不能上市交易,只能在集体内部转让;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3、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二、阳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产权到期怎么办?
1、阳泉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产权到期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它的房屋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这样,房产所有权便得以延续,当然,变成危房需要强制拆掉的除外。
2、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产由国家无偿收回。房屋所有权也就自然消失。
3、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批准续期的(即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国家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房产,根据收回时的残余价值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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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根据抽样调查推算,阳泉市全市人口出生率为9.2&,比上年下降了0.94个千分点;人口死亡率为5.18&,比上年下降了0.18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长率为4.02&,比上年下降了0.76个千分点。据此推算,全市2015年底常住人口为1398283人,比上年增加了560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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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要知道这几点 不要等建成后再后悔
来源:新浪乐居 &&发布时间: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提高,对居住环境有了的需求。城市里的人想在农村买块地养老,农村人想改善居住环境修缮房屋。有这种想的人一定要注意的以下几点,不要等建成后后悔。 一、什么是自建房 自建房(农民房)是泛指拥有自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自己组织并通过雇佣他人,而建造的房屋和。 二、农村居民如何申请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家条件; 二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是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四是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基”; 五是农村村民在出租,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六是严禁非农户和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三、城镇居民能否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 按照我国律规定,城市户口在农村是违的主要是因为: 1、农村的房子,是和宅基地一起进行转让的; 2、宅基地的转让,必须是符合申请条件的本村集体内成员,才能受让; 3、城镇户口,不能受让及地上建筑物。 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产权是属于农村村集体所有的,是不可以进行转让的。而且只有没有大,无进产。 四、农民建房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五、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15个工作日以上);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事务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审核后,报县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书; 7、村民凭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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