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可以委托合作办学方资金使用国有现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施工

今年的深圳"两会"上,深圳市政协委员陈一丹的一份提案与教育改革有关,名为"以改革创新精神,鼓励成功企业等社会资源加入教育事业"。
  陈一丹是腾讯公司的主要创办人之一,去年,他卸下腾讯首席行政官一职,改任终身荣誉顾问,把主要精力放到了公益慈善,特别是教育领域。陈一丹是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发起人,并任荣誉理事长。
  在提案中,陈一丹首先指出教育领域的一个悖论:一方面是教育领域缺乏资源,另一方面是有责任感的成功企业有强烈的办学意愿,希望提升中国教育水平。因为体制的滞后,教育领域与社会力量之间没有打通,妨碍了教育的提升,也浪费了社会资源。
  陈一丹呼吁,政府创设有利的制度环境,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深圳历来引领改革之风,在引入成功企业办学方面也有了一些经验,应加大探索力度,为全国的教育改革提供借鉴。
  推动教育改革,社会力量办学是其中的有效途径
  深圳在企业办学方面已有一些案例,腾讯、华强、百仕达集团走在了前列。
  10多年前,百仕达集团创办了民办模式的百仕达小学,迄今已是很好的示范品牌。去年6月,华强集团与深圳大学签约,拟投入1.5亿元,与深圳大学合作以校设学院的模式,建立一个国际水准的商学院。
  腾讯则是由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与深圳福田区政府合作,创办了深圳明德实验学校,这是一家从小学到高中12年一贯制的公立学校,尝试了新型的委托管理办学模式。按协议,深圳明德实验学校在办学机制实施突破,包括政企双方设立公益教育基金会承办、实行校董会下校长负责的办学机制、公办经费按生均经费标准拨付、创新资金来源由独立基金会自行筹集、建立以岗位为核心的人事劳资制度,实行按教师绩效考核的薪酬福利体系、遵信"绩效责任",由办学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委托管理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绩效责任书。校董会在国内国际范围内公开了有成功教育经验的校长后、校长已着手开展学校教学创新,探索个性化教育教学模式、逐步探索小班化教学、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改进教育教学评价方式,探索基于学生全面发展的多元评价机制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及社会各方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建立数字化校园等。
  陈一丹说,学校教育基金会和校董会的职责是为学校运营创造舞台空间和舞台环境,校长班子的职责是在教学和培养人才的舞台上出品高质量的内容。
  社会力量办学面临的问题
  陈一丹在提案中指出,虽然有一些好的尝试案例,受传统教育体制习惯长期影响,大部分学校的自主空间还是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减少了企业等社会团体办学的热情意愿,产生畏难和观望的态度,不利于社会资源加入到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中去。
  提案具体指出了三个方面的瓶颈:企业办学的开办标准较高,暂无法得到主管有关部门合理规划与针对性的政策资金对口; 公办教育引入社会办学力量的限制过多,有心办教育者往往无权参与;近年来教育经费中来字社会捐赠或投入的比例在减少,学校办学和教学的自主权多年来未有实质性突破,致使企业等社会团体办学的生存环境无法得到实质性突破和改善。
  对于现有的企业办学案例,社会上也有观望态度,认为明德实验学校虽然有了现代学校的初步架构,但能否继续有所突破,还取决于政府能否继续向学校放权,取决于能否推进教育评价体系改革,化解去行政化改革的外部困境。
  对于这些社会观点,陈一丹很认同,同时认为也是社会对探索新型模式办学的一种期望,是需要政府、办学各方和校方自身来共同努力。
  三点建议
  在提案中,陈一丹的第一个建议,是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通过简政放权,通过政策,将学校自主权更多给予学校,使学校可以更多地引入成功企业和优资社会力量加入教育。
  陈一丹认为,新型的政校关系应有三个特征:政学分离、学校自主办学和教育家办学。
  第二个建议是,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创新课程教学,提供更为丰富、多样的教育产品,进一步满足公众多样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
  陈一丹认为,政府职能应从"教师"向"导师"转变,从自己直接管办教育,转变为制定标准、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教育质量的评估和保障体系等更为基本的管理服务。
  第三个建议是科学放权,提升学校办学活力。近年推行的课程改革,应深化为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因为学校如果缺乏活力,课程改革也无从谈起。
  陈一丹说,社会资源有强烈的办学热情和能力,没有相应系统的政策提供和制度保障就不能有效激发出来。教育一方面是基础的社会民生问题,另一方面又是社会公民的素质提升问题,都要兼顾,都要持续发展。所以,政府根据不同情况,深入研究,试点突破和检验,制定整体的准入和导向政策,持续吸纳真正"有心有力"的社会力量,让不同类型的办学力量持续加厚,多层次满足入学保障、教育质量提升、高等院校贴近市场促成成果转化等社会对教育的不同需求。
  最后,陈一丹认为,深圳的教育改革应走在前沿:一是让学校教学本身更加宽松和自主,营造更多学校自主创新的土壤和政策环境;二是保持开放心态,使得制度具有能够适时地吸纳、转化社会创新成果的弹性和灵活性,吸引更多有社会责任的优质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到教育事业里来。
  资料一:深圳民办学校的贡献
  从1990年诞生第一所民办学校至今,深圳的社会力量办学已走过20年的发展历史。根据市教育局最新数据显示,深圳中小学校共649所,其中民办学校239所,在校生42.1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8.2%,教职工2.8万人,占教职工总数36.8%。而全市民办幼儿园1251所,占全市幼儿园总数95.3%。
  资料二:深圳企业办学的三个案例
  1、深圳百仕达小学
  由百仕达集团创办,是一所民办小学,已有10多年历史,是深圳在义务教育阶段校企合作的示范,树立起 "百仕达小学"的教育品牌。
  该校逐步形成了三大鲜明的办学特色: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潜能的"小班化"教育模式;"学以致用"的任务型英语教学;"导行在先"的"模块"德育活动。
  百仕达小学是企业办学的先行者,已被社会认可,表明有实力、有责任感的企业参与办学,是未来教育改革的重要一步。
  2、深圳大学与深圳华强集团的合作
  日,深圳大学与深圳华强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深大拟在前海建设一所具有国际水准和影响力的商学院。华强集团投入1.5亿元。
  3、深圳明德实验学校
  福田区政府和腾讯公益基金会联合创办。是一所12年一贯制公立学校,委托明德实验公益教育基金会承办。政府提供学校用地、校舍建设、设施设备配置,学校的公办教育成本每年由福田区教育局按生均经费标准拨付。此外,由腾讯公益基金会捐资5000万元联合福田区政府共同发起的教育基金会作为学校创新资金来源。这种公立学校委托管理、独立公益教育基金会承办,实行校董会下校长负责的办学机制。
  明德学校的委托管理办学模式,由政企双方或双方指定的代表机构联合发起成立独立教育基金会作为学校的委托管理方,同时也作为学校的管理主体。在经费与人事问题上,政企双方共同筹措办学资金来源,建立以岗位为核心的人事劳资制度,形成竞争、开放、流动的管理模式,对教师队伍实行"契约"管理,通过合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学校利用政府拨付的经费及自行筹集的资金,在国家法律允许条件下,实行自主绩效工资福利体系,自行设定薪酬标准,体现优绩优酬,充分发挥激励作用。上述做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发挥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资料三:深圳市政协委员陈一丹提案全文
  以改革创新精神,鼓励成功企业等社会资源加入教育事业
  (深圳市政协委员、腾讯公司主要创办人,终身荣誉顾问,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发起人兼荣誉理事长:陈一丹)2014.1
  教育是关系到一个国家、一个民族长远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体制则是决定教育发展的关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围绕 "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总体要求,明确了教育改革的攻坚方向和重点举措,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毫不动摇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需求对民办教育资源配置导向作用,大胆创新办学体制,加快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平等地位,全面深化民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教育改革既是一项突出而紧迫的时代任务,也是进一步推进我国改革开放大业的需要。基于这一战略性考虑,仔细反思、规划中国目前教育体制,是一个十分关键和重要的问题。
  一、我国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发展现状及存在主要问题
  1、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现状
  一直以来,社会力量办学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教育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以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学校为例,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12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13.99万所,比上年增加0.91万所;招生1454.03万人,比上年增加53.16万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3911.02万人,比上年增加197.12万人。其中:
  在以上民办学校中,除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在校生有所减少外,其余学校及其在校生数量均呈增长趋势。
  在全面推进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积极鼓励引导企业等社会团体兴办教育是一直深圳政府履行的重要职责。经过积极探索,大胆尝试,深圳社会力量办学取得了可喜进步。从1990年诞生第一所民办学校至今,深圳的社会力量办学已走过20年的发展历史。根据市教育局最新数据显示,深圳中小学校共649所,在校生110.2万人,教职工7.6万人。其中民办学校239所,在校生42.1万人,占在校生总数的38.2%,教职工2.8万人,占教职工总数36.8%。而全市民办幼儿园1251所,占全市幼儿园总数95.3%。同时,社会力量办学在满足外来人员子女就读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据统计,全市非深户籍学生74.6万人,55%就读于民办学校。由此可见,深圳社会力量办学正呈现蓬勃发展态势,并为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分担了深圳经济高速发展时期政府投入的压力,缓解了在深非户籍人员子女读书学位紧缺的矛盾,还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收入群体对子女接受教育的选择性需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力量办学在我国教育序列的分量日渐加重,以及国家、地方政策扶持及人们对教育需求的日趋多元化,企业等社会团体兴办教育取得巨大进步同时,实现了从国家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并使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成为我国教育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生力军"。作为改革排头兵的深圳,已涌现出诸如腾讯、华强、百仕达集团等有实力和影响力的企业,走在了投入办学的前列,从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在办学方面进行了诸多大胆的制度性探索与创新,除了民办在规范制度下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外,还有公立社会办、校企联合、政企校一体化等新模式。在此背景下,出现一批从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办学典范,有效满足了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
  比如成立已有十余年的民办性质的深圳百仕达小学,是深圳在义务教育阶段校企合作的示范。通过不断尝试与创新,该校逐步形成了最大限度地开发学生潜能的"小班化"教育模式、"学以致用"的任务型英语教学及"导行在先"的"模块"德育活动等三大鲜明的办学特色,逐步树立起 "百仕达小学"的教育品牌。学校把创办与世界教育接轨的优质学校、培养能走向世界的优秀人才作为办学目标,不断优化育人环境、优化育人过程、优化教育活动、优化评价方式,因而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办学特色逐步凸显。
  百仕达小学的先行与被社会的认可表明社会中有实力,同时也有意愿的企业参与办学正呈现出的蓬勃发展态势,以及这类企业在资金保障、师资引进、教学创新等方面的突出优势。从而实现了由政府包揽办学转向办学主体多元,由公办教育单行发展转向公办、民办教育并行发展。这些趋势从中折射出教育的活力源于体制创新,让更多有实力、有社会责任与意愿的企业等社会团体参与到办学中来,将是未来我国教育迈向深化改革的重要一步。
  2、社会力量办学存在的问题
  由于受传统教育体制限制,目前我国教育领域里依然存在学校管理和教育实践的自主权没有发挥出来的状况,对成功企业运用运营经验、企业资源、社会影响去参与到教育事业,尚处于探索一些符合教育规律的引导和鼓励的阶段,因此进入从严和自主权限制从严的情况下,自然减少了企业等社会团体办学的热情意愿,产生畏难和观望的态度,不利于社会资源加入到学校教育的健康发展中去。我国已经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但仍有一些突出的短板,尤其是近年来,在强化主管部门教育责任的同时,教育发展存在一种结构性失调,为企业等社会团体办学带来诸多体制性问题:
  (1)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开办标准对经费用地、学生规模等要求较高,暂无法得到主管有关部门合理规划与针对性政策资金扶持;
  (2)社会教育资源仍然不足,同时政策门槛相对较高对多方资金和社会力量进入限制过多,有心办教育者往往无权办教育;
  (3)近年来由于来自社会各方投入及捐赠的教育经费比例相对持续减少,致使企业等社会团体办学的生存环境无法得到实质性突破和改善。
  其实企业等社会团体办学真正诉求并不完全是依靠政府资金扶持,更需要的是政府通过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为教育体制改革创设有利的制度环境,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
  为此,也特别需要深化对政府管理功能的认识,深圳在此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制度性探索与创新。福田区政府和腾讯公益基金会联合创办的深圳明德实验学校,是一所12年一贯制公立学校,委托明德实验公益教育基金会承办。明德实验学校是公立学校,政府提供学校用地、校舍建设、设施设备配置,学校的公办教育成本每年由福田区教育局按生均经费标准拨付。此外,由腾讯公益基金会捐资5000万元联合福田区政府共同发起的教育基金会作为学校创新资金来源。这种公立学校委托管理、独立公益教育基金会承办,实行校董会下校长负责的办学机制,成为我国目前基础教育体系的又一重大创新举措,也是办学双方共同探索现代学校办学机制、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学创新与改革方面的一次深入实践。
  对于明德学校的创新,社会人士也存在一些担忧:学校有了现代学校的初步架构,但能否继续有所突破,这还取决于两方面,一是政府能否继续向学校放权;二是能否推进教育评价体系改革,化解去行政化改革的外部困境。事实上,上述两个方面不仅是明德需要面对的问题,同时也是我国教育进行深度改革所要面对的关键节点,教育改革试点也就承载了,改革是否成功与经验能否辐射的考验。
  二、解决当前社会力量办学存在问题的建议
  政策创新开启活力源泉。只有在不断深化教育投入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中,充分融合企业等社会团体的教育资源优势,构建企教合作发展、互惠双赢新机制,才能更好激发社会力量办学的活力。
  1、由政府主导,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公平、公共教育服务体系
  按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精神,加大教育对内对外的开放,扩大社会参与,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转变政府职能,针对一些权力过于集中的体制弊端,按十八大报告提出政府转型的要求是"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即通过简政放权,将学校自主权更多给予学校,出台符合规范办学制度下的鼓励政策,使得学校可以更多地引入成功企业和优资社会力量加入教育。其实,政府深入调研和出台符合教育办学规律的鼓励政策,使教育更加开放更有力量,又符合教育本身不偏离办学轨道的社会功能,营造好的教育政策环境,是值得教育主管部门去大力推动的。
  同时,新模式的办学,经过论证后可以大胆探索。比如明德学校的委托管理办学模式,由政企双方或双方指定的代表机构联合发起成立独立教育基金会作为学校的委托管理方,同时也作为学校的管理主体。在经费与人事问题上,政企双方共同筹措办学资金来源,建立以岗位为核心的人事劳资制度,形成竞争、开放、流动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对教师队伍实行"契约"管理,通过合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学校利用政府拨付的经费及自行筹集的资金,在国家法律允许条件下,实行自主绩效工资福利体系,自行设定薪酬标准,体现优绩优酬,充分发挥激励作用。上述做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发挥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2、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创新课程教学,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转变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通过实行管办评分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发展第三方独立评价等多种手段,促进社会自我管理,构建以政学分离、学校自主办学和教育家办学为特征的新型的政校关系。在利益多元化、全民教育和学习化环境的社会格局中,通过扩大社会参与来改善教育服务,形成社会化、竞争性的提供机制,形成多元化的办学体制,提供更为丰富、多样的教育产品,进一步满足公众多样化、选择性的教育需求。使政府职能从"教师"向"导师"转变,从自己直接管办教育,转变为制定标准、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等更为基本的管理服务。
  在此方面,明德学校在认真落实国家课程和教材相关使用要求基础上,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引进优秀国际课程,构建多元化课程体系,探索国际化、个性化教育教学模式,引进国外先进教学理念,落实自主、合作、探究式等教学。逐步探索小班化教学、分层教学、走班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实行学生的全面化发展和个性化发展。同时改进教学评价方式,探索给予学生全面发展的多元评价机制改革,构建科学、多样的学业评价、综合素质评价标准和方式,开展由政府、学校、家长和社会各方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
  3、科学放权,有效提升各类学校办学活力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以及高校开展的主要是新课程改革。当前,可能需要一场深刻转变:从改革课程深化为学校办学体制改革。因为学校是最基本的办学载体,如果学校缺乏活力,教育改革就难以真正落实。中国历来重教兴学,今天也有许多教师家长、企业等社会团体具有强烈的办学热情和能力,但却苦于没有相应的制度提供。如果地方政府通过委托管理的改革,将一部分学校交由他们管理,将会打破目前僵硬格局,有效化转薄弱资源、提升教育质量,同时增加教育服务的丰富性和多样性。通过采取多种措施,创造条件,在最贴近市场的领域(尤其是高等教育),让企业获取第一手科技创新资源和人才资源、承担国家、省市级重大项目课题,以及获得税收优惠等红利,鼓励企业与学校自由合作,极大提升地方和国家的创新力量,高效促成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
  日,深圳大学与深圳华强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华强集团将投入1.5亿元用于支持深大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现代化一流大学。在华强集团的支持下,通过校企合作的形式,深大拟在前海建设一所具有国际水准和影响力的商学院。而深圳大学的成果将优先在华强集团进行转化。根据规划,商学院将参考国内外成功商学院的办学模式,结合深大特点和深圳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吸引社会各界的资金及人才,参与深圳大学的办学,有利于学校利用多方资源增强实力,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同时企业各界也将从中获得创新优势。
  根据家长和学生的自我诉求和社会发展需求,学校教育改革的一个可行方向与路径应该是:通过办学资源的多元化,使我们各级学校成为能对学生、社会和国家负责,以追求科学创新、传播知识和培育人才为己任,充满活力与人文关怀的自主办学机构。深圳作为改革前沿,教育改革也应走在前沿,一是让学校教学本身更加宽松和自主,营造更多学校自主创新的土壤和政策环境;二是保持开放心态,使得制度具有能够适时地吸纳、转化社会创新成果的弹性和灵活性,吸引更多有社会责任的优质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到教育事业里来。
(责任编辑:凡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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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合作办学办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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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合作办学办班纠纷
作者:马志忠  时间:  浏览量 16  评论 0     
在高等教育体制的大环境下,高校办班办学得到了快速发展,这对于有效配置高等教育资源,保障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有着重要意义。同其他新生事物一样,高校办班办学在发展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偏颇,特别是&高等教育产业化&的提出,使某些办班办学偏离了高等教育的宗旨,过多注重经济效益,忽视高等教育的任务,因此,探索高校办班办学的管理机制,规范办班办学行为,依法处理和预防办班办学中的法律纠纷,是高校办学中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办学办班的一般管理
(一)办学办班的一般性规定
办学办班的一般性规定,主要体现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
1、办学办班形式&
常见高校办学办班的形式有以下几种:(1)独立办学,即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师资等全部由高校筹备,学生由高校设立专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管理;(2)联合办学,即由学校与学校、学校与企业、学校与其它社会机构合作办学,双方依照合同约定分享权利,分担义务;(3)委托办学,即高校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它社会机构的委托,负责对特定人员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负责对接受教育教学人员的组织管理;(4)师资服务,即高校仅仅负责提供师资力量,不负责办班的组织与管理①。
2、办学办班资格&
办学中成立新的高校的,按照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规定程序进行审批;高校独立办学的,报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学校之间的合作办学,应征得学校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意和支持,在学校之间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报教育部备案。各校的主管部门和独立的法人地位保持不变,但要自愿组成合作办学的协调机构进行协商和管理。
对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的合作办学试验,应按《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具规定办理。合作办学原则上不得在低层次的学校举办高层次的学历教育。普通高校不得以&合作&、&联合&名义擅自将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安排在成人高校、中专学校以及其他低层次教育机构进行培养,个别特别需要举办的,须由学校主管部门报国家教育部审批。经国家批准的不同层次的校际间合作办学,低层次学校将作为高层次学校校外班。凡涉及面向社会招生,进行高等学历教育培养的,国家将列入当年高等教育计划中。
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学校自主举办函授、夜大学本专科教育,专科学校可以自主举办函授、夜大学专科教育,但不得举办本科教育;各种类型的高等院校均可作为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高等学校应根据《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在其章程中规定有关函授、夜大学教育方式等内容。在《高等教育法》实施前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在其补报章程时规定函授、夜大学教育方式的内容。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确定。教育主管部门应将所属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教育方式举办本科教育的情况抄报教育部。
教育部每年招生前,将向社会公布有资格招生的高等学校和校外班、异地分校(分院)名单。凡未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公布名单的,均属擅自举办的校外班和分校(分院),所招收的学生将不能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国家将不发放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内芯。教育部对违规学校依法进行处理并将相应扣减举办学校主管部门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3、办班的范围  
高等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学校学科优势、服务方向和办学条件等举办函授、夜大学教育,加强对函授、夜大学的管理,保证函授、夜大学的教育质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学校建立函授站的范围及招收函授生的地区,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跨省市设立函授站必须由函授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高等学校函授、夜大学开设的专业须是学校普通本、专科已有的专业。临床医学、外语、艺术等科类的专业未经教育部同意不得举办函授教育。  
4、办班的备案和登记手续
教育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将所属学校新办的函授、夜大学本科教育抄报教育部。向教育主管部门抄报内容应包括:学校全称、办学形式和层次、专业设置(名称、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和地区、开办时间等。国务院部委所属学校应将抄报教育部的存档同时抄送学校及其函授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可进行社会助学活动,举办助学活动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助学许可证。其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面向社会举办助学班。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应定期将其开设专业、学习时限、辅导方式、教师来源等向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备案②。教育主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形式加强监管力度。 
(二)非学历教育的办班管理
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它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育部、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合作举办非学历教育,应以一方为主;为主一方对办学全面负责,并颁发结业证明。合作办学应以普通高校为主,应按《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如以普通高校之外的学校或社会力量为主,则按有关规定或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管理。
1、办学条件: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学校的非学历教育工作由学校成人教育部门或专门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二级学院、系、处以及学校其它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自行举办或与外单位合办非学历教育。&  
2、办学方式: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非学历教育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上、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上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招生;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下、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下的,应向上述部门备案。
3、招生范围: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上、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上的,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招生;脱产学习在半年以下、业余学习在一年以下的,应向上述部门备案。
4、广告发布: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并出具证明后,应按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教育部印发的《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招生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发布招生简章。
5、监管:各类高等学校和社会助学组织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路线和政策,遵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规章、制度,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的指导下进行,&开展社会助学活动必须端正助学方向,坚决纠正和杜绝猜题、押题、&助考&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律的行为。社会助学的招生宣传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查手续,内容真实、合法,有明确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标记,不得使用含糊、欺骗和使考生产生误解的用语。开展社会助学活动的教育机构不得以自学考试名义颁发单科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及任何学习证明。  6、其它事项:非学历教育不得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易和学历教育相混淆的证书或文凭。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及经费使用办法,按国家及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  
(三)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校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基于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性,国家颁行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1、性质和形式
中外合作办学一般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高校在国外开展的合作办学应在遵循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信守公共道德的基础上,根据相关两国之间的双边协议、参照国际惯例。没有上述规定的,依据属地原则,遵守开办地国家的法律,也可在不违背两国基本法律的基础上,协商确定适用的法律。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国家给予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措施。
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有:独立的大学、大学分院、合办国际学院、远程办学、培训中心等③。
2、办学的范围&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鼓励中国教育机构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办学;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国家鼓励在中国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在上述教育领域,中国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是否开放以及开放的尺度和进程,不受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
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具备《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有法人资格。如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设立的实施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可以不具有法人资格。出资方式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投入,除省级人民政府邀请的办学外,知识产权投入不得超过各自投入的1/3。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执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举办其他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中外办学机构的设立应履行相应的法定手续,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经批准取得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
(1)组织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中外合作办学者一方担任理事长、董事长或者主任的,由另一方担任副理事长、副董事长或者副主任。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中外合作办学者协商,在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中确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应经审批机关核准。&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聘任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应的职业证书,并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应当遵守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可依法建立工会等组织,并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民主管理。&  &
(2)教学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对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要求开设关于宪法、法律、公民道德、国情等内容的课程,鼓励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教学,但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其他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收学生,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中国相应的学位证书。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应当与该教育机构在其所属国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相同,并在该国获得承认。中国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的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财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审计机构依法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政府定价的规定确定并公布;未经批准,不得增加项目或者提高标准。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外汇收支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中外合作办学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但如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且情节严重的、或者伪造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骗取办学许可证或者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以及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中外合作办学者抽逃办学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等情形时,不得取得回报。同时,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也不得用于回报。④。  
5、变更与终止&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名称、层次、类别、法定代表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应当将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提出终止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的方案。&  &  
二、办班办学中常见的法律纠纷及处理  
高校办班办学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新生产物,在教育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得到了迅速发展,由于国家对此尚未制定完善的管理法律法规,实践中,高校因办班办学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总结经验,预防纠纷,对规范高校办班办学行为,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着现实意义。&  
(一)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办学机构或开设教学班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办学许可证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或者会同公安机关予以取缔,责令停止招生,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合作办学协议权利义务约定不明&  
合作办学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因合作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依照或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具体而言,办学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不明内容达成新的协议,或依据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本着权利义务相对应的精神进行具体划分。不能协商或虽经协商但不能达成协议的,可申请仲裁或直接提起诉讼。&
(三)未经批准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一些办班办学单位为经济利益所驱使,未经批准,巧立项目,增加收费或者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依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上述收费行为属于典型的教育乱收费。学生对于乱收费行为可依法向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或物价部门申诉或举报。对于超出国家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所收取的款项除应退还学生外,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高校予以行政处罚,并责成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四)高校工作人员冒用高校名义办班&  
高校工作人员冒用高校名义办班的,高校是否承担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高校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工作人员以高校名义进行办班办学活动,或者由于对工作人员疏于管理,没有及时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而致使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即主观上存在过错,高校应承担因办班办学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高校对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并依照法律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尽到管理职责的,高校不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应依法由该工作人员承担。
高校对其工作人员的办班办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有权依学校规章制度对该工作人员予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社会办学租赁高校教室引发的纠纷&  
高校教室属高等教育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用于商业目的,因此,不参与办班办学而向其他办班办学机构以各种名义租赁教室、实验室等教育专用房屋的,均为违法行为,应由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予以查处。
高校非教育专用房屋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向社会租赁,高校对其出租房屋的使用负有监管责任,为避免相关当事人的误解,租赁房屋一般不宜用于高校不参与的社会办班办学;用于社会办班办学的,高校应向相关当事人予以公示办班办学性质,并作好租赁房屋使用的监管;高校对租赁房屋疏于监管,致使社会办班办学的相对当事人受到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六)挂靠高校招生引发的纠纷&  
独立学院是指按照新的机制和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由普通本科院校和社会力量合作办学。独立学院的试办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举措,在扩大高等教育资源和高校办学规模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教育部颁布行政规章的要求,普通高校的二级学院应与其母校进行分离,成为独立的办学单位,单独的管理,招生应以独立学院的名义进行,所招收的学生实行独立的学籍。
高校对其建立的独立学院未依规定进行及时剥离或虽已实现分离仍允许独立学院挂靠招生及发现或应当发现独立学院挂靠招生未及时制止的,高校应对该独立学院的招生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利益相对人由此受到的损失,高校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对此应一并查处。& 
(七)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虚假招生广告引发的纠纷
高校办班办学发布的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应真实合法,以教育主管部门的审批内容为基础。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虚假招生广告,给利益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违规发放学历引发的纠纷
办班办学机构违规发放学历证书的,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予以收回或对学历证书不予认可。因此使利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办班办学对当事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对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直至撤消办班办学资格。
(九)因教学管理混乱引发的学生投诉案件
学生接受教育应视为特殊的消费行为,对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有权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学生作为利益相对人可向教育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投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办班办学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高校办学办班纠纷的预防措施&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校办班办学作为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性质上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必须坚持高等教育的办学宗旨,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防止办学观念上的偏差。&  
(二)健全办班办学的报批制度。
教育部作为国家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对高校的办班办学的开办程序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各高校应以这些规定为基准,制定相应报送、审查、批准制度,从源头上依法严格把关。如凡以高校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进修班,必须首先向教学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办班目的、时间、地点、招生对象及人数、收费标准、发证名称及内容,并附上教学计划、招生简章、任课教师名单,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办。办班结束,将学生名单及成绩报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其余办班材料亦应专卷送交校档案室存档等⑤。
(三)严格管理,规范办班办学行为。
贯彻执行办班收费公示制度。凡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代办费等所有收费均应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公示;办班的广告宣传必须实事求是,不误导学生;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保证办班办学质量,信守对学生的服务承诺;各办班单位应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对办班中违反规定,发生重大问题,产生恶劣影响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查处等。
(四)规范办学办班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首先应作好办班办学项目的论证和合作单位的资信调查;其次依法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除了合作办学单位的合作协议外,举办者和学生之间也存在者合同关系,要严格审查招生简章和宣传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加大检查与监督力度。
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应加强对办班办学质量的检查、评估,对于教育质量差、办学效益低的,停止其办班资格。高校各学院、系、所(中心)应加强对办班工作的领导,应由一位领导分管培训工作,加强各类办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严重违纪办班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者,对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案例评析:&  
[案例1]中国人民大学珠海办班惹官司&被判返还学员学费&  &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审结北京某大学研究生班与珠海学员纠纷案,判决该大学须向学员返还全部学费及利息。法院认为,该大学在1999年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生信息开设珠海研究生班,并接纳原告学费,向原告发出入学通知,双方已形成教与学的合同关系,该大学未能依约办学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必须向被告返还4000D7000元不等的学费及利息。
[案例2]联合办班违规招生&北广研招办将追究责任&  
&& 王某在某网站看见了&北京某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招生&的招生简章,简章中说该中心是新闻传播学院指定的招生机构,不需要入学考试就可以直接上课。她立刻将报名费150元和个人资料快递到了简章上指定的报名机构北京光明精英教育中心。中心很快将报名表快递给了王某,并催促她尽快把学费1.8万元打进中心的银行账户。
王某向北京某学院的研招办一核实,才知道北京某教育中心根本不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但合作办学双方称,新闻传播学院和某教育中心合作办班的事已经和学校的研究生处打过招呼了。  
学院研究生处表明,新闻传播学院和某教育中心联合办班的事的确向研究生处打过招呼,他们联合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只能培养本系统的人员就读,而不能面向社会发布招生广告,这种做法是不对的,学校会对此事核实并追究他们的责任。他们招生完毕,研究生处还要对他们招收的学员进行资格审查。北京市教委学位办的办班批文只批给了学校研招办。&   
北京市教委学位办的工作人员说,学位办只向学校下发办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批文,能否办班要看是否有学校研招办的批文,没有批文办班属于违规行为。同时提醒打算报名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学员,报名前一定要向学校的研招办进行咨询核实,不要听信社会上的虚假宣传,已经上当受骗的学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  &  
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合作办学中有关问题的意见》
①《论高等学校联合办学的多样化选择》&&张亚群&&《理工高教研究》1999年第1期
②《加强高校合作办学监管的若干思考》&&钟小红&&&&《大学教育科学》2005年第1期第39页
③《对高校合作办学与跨越式发展的思考》&&张艳 &徐文华&&&《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第&7-8页&
④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政策规划处处长徐永吉答记者问:&不允许中外合作办学者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收取的学费及其他费用,应当全部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⑤《国际合作办学初探》&黄红梅&东玲 曾春年&&《科技进步与对策》2000年第6期第66-67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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