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 政府出台政府采购细化政策过双子女绿色保险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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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保险与生态文明建设
作者: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绿色(),主要是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它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这一制度对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有着重要作用:一是减少污染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绿色保险的浮动费率能够发挥激励奖惩作用,它通过事前介入,有助于重大安全事故的预防,通过事后调查,则有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工作。二是预防和妥善处理环境公共安全事故。绿色保险制度改变了环境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完全由政府“一肩挑”的状况,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它还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开展防灾防损,减少环境灾害事故的发生。三是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绿色保险是一种市场化的手段,消费者不需要全程参与漫长而繁琐的诉讼过程,提高了维权的效率。四是减少社会纠纷。绿色保险使受到环境责任事故或污染损害者的经济损失得到及时补偿,有助于稳定受害人情绪、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随着执政理念的日益成熟,我国各级政府越来越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对绿色保险建设给予了足够的支持。《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国家和中国联合发布的《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也提出了绿色保险试点的具体要求和建设内容;各级地方政府也在试点过程中出台了绿色保险的政策细则,在绿色保险实践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尽管如此,我国绿色保险制度的发展仍然无法突破瓶颈,绿色保险的率依然很低,积累的绿色保险基金规模仍然有限,在污染事故赔付中绿色保险仍然无法担当主角。从经济角度进行分析,这与绿色保险本身的特点有关,也与保险中三方关系人的最优选择有关:  其一,绿色保险具有巨灾风险的特征。  绿色保险一旦发生,赔付往往额度巨大,而且一起环境污染致损事件被认定后,往往会引起一系列相关赔案的发生,从而造成保险公司的“巨灾”。这样的特征必将导致较高的,会使投保人在投保几年无赔付的情况下轻视潜在的风险,并认为保费过高而不愿再投保;也会使投保人认识到未来或有巨额赔付的保险公司不愿调降费率,从而形成保险人与投保人无法达成合意保费的情况。  其二,从投保企业最大化期望收益的角度看,企业在面临环境污染的赔偿下是具有一种期权的。  当一家股份制企业面临的或有环境污染赔偿发生时,企业极有可能会面临破产,但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购买保险,保险公司会进行全额赔付,当然这种赔付将计入成本。也就是说,企业不投保时相当于获得了一种期权,即当损失超过资本金后可以不再赔付。而或赔偿数额越大,超出企业资本金的可能性及数额就越大,期权价值也就越大,企业就越不愿意购买保险。  其三,保险公司从防控风险的角度看是不愿降费的。  国内目前绿色保险市场上主流的绿色保险费率一般在2%到10%之间,大大高于其他可比的费率水平;同时,参与试点的很多省份绿色保险几乎没有索赔记录,总体赔付水平很低,实际赔付率与保险费率水平明显不匹配。这也体现了巨灾风险的特点,过去几年赔付低并不意味着整体风险水平低,为抵御未来的大额赔付,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巨灾准备金,而这又将使费率坚挺。  以上三点,决定了保险人无法调降费率,而投保人投保意愿较低的现状,笔者认为,要改变这种情况,政府需要有所作为。因为,环境污染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仅仅通过市场来解决,常常无法达成合意的结果,即市场失灵。这时需要政府介入,以其强制力或财务杠杆手段协助双方达成交易。  首先,应更新观念,形成对保险机制的合理定位和预期。  绿色保险是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的前提下,以市场化手段促进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因此,在强调绿色保险制度建设的同时,不能忽视其他机制的作用。应当从事故预防、灾害控制到损失赔偿等各个环节入手,构建包括绿色保险在内的综合、立体、系统的环境风险管理框架。在此基础上,区分不同的环境风险,明确绿色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核心领域。从风险管理的原理来看,保险机制只适用于解决那些损失频率低而损失程度高的风险,应当通过适当的风险评估方法对环境污染风险进行细分,通过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这两个指标区分不同的风险,将环境风险管理的流程进行分解,使企业、政府和保险公司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发挥作用。  其次,要加强基础建设,完善绿色保险制度配套。  要加强立法,在不同层次的法律中列明对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绿色保险投保标准和指南,完善环境污染的民事救济,探索环境诉讼制度,加大对重大环境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使绿色保险制度得到具体的法律保障。要加快推进环保技术研发和专业人才培养,为绿色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合格的承保人、员。还应着力建设信息平台,建立环境污染损失数据库,为环境风险管理和绿色产品定价提供基础数据。  最后,要加强管理,保证绿色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要积极推动绿色保险的产品创新,建议环保部联合保监会组织专门队伍,对当前主要的绿色保险产品进行梳理,制定出保险责任范围较窄的基本条款,并将基本条款中的除外责任制作成多个附加险种,供市场选择。在此基础上,保险公司可以开发自己的个性化产品。要建立绿色保险的政策激励机制,通过出台相关的激励机制,减轻企业投保绿色保险的财务压力,提高投保积极性。(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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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我要回上海,天气赶紧放晴吧!”这是一位被困北京机场的朋友昨日发来的一条“求救”信息。2月28日早晨,济南、武汉、大连、石家庄、北京南苑机场有雾,进出港航班均受影响。
  最近一段时间,雾霾始终困扰着全国各个城市,难有幸免。环境污染日益严重,保险业又能做些什么?日前,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在涉重金属企业和石油化工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这个继交强险之后,全国第二个强制性保险还有另一个名字——“绿色保险”,它能否异军突起,叫好又叫座?
  多省试点显成效
  2008年12月,湖南省120多户村民收到了1.1万元保险赔款,和人身保险、财产保险不同,这是一起环境污染事故的理赔。日,农药生产企业株洲昊华公司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污染事故”赔偿险,根据企业生产状况和往年污染事故造成赔偿的情况,投保额为4.08万元。
  从那一刻起,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走入了人们的视野。时间来到2013年,资料显示,湖南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累计投保1027家,保额12.3亿,发生理赔54笔,赔款831万元。
  和湖南省一样,深圳市自2009年起开始试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确定危险废物经营行业为试点行业,选取13家企业作为深圳首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单位。2012年,将深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电镀、印制线路板等五大类高风险企业。
  监管部门似乎看到了“绿色保险”的威力。日前,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高环境风险企业必须投保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并且鼓励部分危险行业投保强制责任保险。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08年相关部门就开始推行‘绿色保险’,但一直面临较大阻力。强制推出‘绿色保险’是监管部门长期酝酿的结果。”
  “强制保险的推出能迫使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减少污染的风险,也能减少政府治理的成本。”在庹国柱看来,“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处于弱势地位的百姓将不需要与大的污染企业进行博弈,取而代之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数据显示:过去5年,我国已在1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相关试点工作,投保企业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上海并没有开展这项试点,这与上海的产业结构有关。”一家参与环境强制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上海重工业发展较少,推行专门的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可能性不大。”
  目前,上海主要依靠政府推行的有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保险将环境污染责任纳入保障范围当中。该险种自2008年开始试点,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需根据企业规模提供3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的风险抵押金。企业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储存风险抵押金。
  名利双收难度大
  “一些企业普遍对政策持有‘不积极’态度。”庹国柱分析说,“一方面,规模较小的企业苦于资金缺乏;另一方面,拥有经济实力的大型企业则认为自身可以‘内部消化’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采取强制保险以后,这一现象有望得到改善。”
  企业花钱投保“不积极”,保险公司又是怎样的态度?
  达信(北京)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了解中国各地的环境保护法规,并在应对各行业面临的环境污染责任管理挑战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此前,达信积极参与到中国的环责险试点中,我们的客户中有企业列入地方试点范围,已协助客户成功安排环责险,帮助企业达到政府监管要求,实现企业风险的有效转移。”
  中国平安是首家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于2008年开始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并完成了业内首笔环境污染责任险赔案的赔付工作。截至2012年底,中国平安共提供了70.9亿元的环境责任险保险额度。
  昨日,中国平安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表示:“《指导意见》的下发施行,明确了强制投保企业的范围,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平安保险业务拓展意义重大。公司愿意以此为契机,积极拓展环境污染责任险这项绿色环保的保险业务,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
  “在环境责任险推行之初,一方面,由于违法成本低,企业不愿意出钱买保险;另一方面,因为制度不够健全,不少保险公司也有为难情绪。”庹国柱进一步分析到,“由于责任范围和认定标准不明确,不少保险公司不敢承担巨大的风险,环境污染责任险产品开发和推广步伐缓慢,效果并不理想。”
  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对强制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额保费厘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事故理赔机制、信息公开等内容做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以及投保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有了监管部门的支持,保险公司在展业上的阻力会变小。”庹国柱说,目前,车险业务占财险业务的70%至75%,这一比重较高。虽然环境责任险的风险可能比一般保险要大,但对于财险公司来说,也可借机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层次。
  有这样一组数据:从2008年至2010年,国内责任保险一直处于全行业亏损状态。尽管2011年全行业已扭亏为盈,但承保利润率只有1.3%。2011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148亿元,在财产保险业务收入中的占比只有3.21%。
  “在一些成熟市场,责任险占财产保险业务的比重在30%以上。”在庹国柱看来,未来,中国责任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国内主要财产保险公司都已开展了不同程度的责任保险业务,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后,企业别无选择地投保责任险,这将直接增强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
  此外,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推行更能够体现“防灾防损”的社会意义。“虽然保险的目的是补偿,但是最好的方法是控制风险不发生。”中信建投证券分析师缴文超认为,相信保险公司在承保的同时,会到污染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要求企业在投保的同时完善防范措施。如果没有防范措施,风险将处于免赔状态。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自身风险的管控,从而产生更大的社会意义。
  他山之石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的。在以美国为首的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不但在分散排污企业环境风险、保护第三人环境利益和减少政府环境压力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企业保护环境、预防环境损害的监督管理。
  国外有以下三种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模式:
  第一种,以德国为代表,即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保证或担保相结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该国《环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为了保证某些特别危险设备的经营人能够承担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设备经营人必须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一旦发生特定的损害,保险公司即予以赔偿”。
  第二种,以美国为代表,即采取强制责任保险为原则的制度。美国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起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种,以法国为代表,即采取任意责任保险为主,强制责任保险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已成为了责任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呈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促进了生态经济的发展。
  以美国为例,最早的环境保险是1977年出现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而环境保险市场是在其后10年才得以全面发展的。美国环境立法的推进和完善是其主要的发展动力。对环境风险管理和环境保险发展意义重大的法律,当属1976年的《资源保护和赔偿法》(RCRA)和1980年的《广泛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
  《资源保护和赔偿法》是第一部要求有害物质加工、存储和处理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持有者须提供经济赔偿能力证明的环境法律之一。根据这些规定,上述企业的经营者、所有者必须提供证据来证明对于经营过程所导致的环境损害,企业有经济能力进行物质清污,并赔偿受害者的身体伤害以及财产损失,企业须保持有效证明30年。
  有害物质经营许可证持有者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提供所需证明,包括保险单上的特别批注、履约保证、信用证、由第三者保存的现金、自保身份或者管理者可以接受的任何其他证明。而一般企业则会选择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广泛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CERCLA)旨在解决被弃或无人照管废物丢弃场所的废物问题,主要包括一些老旧垃圾场引起的环境损害。CERCLA实行“可追溯的、严格的和连带多方”责任。在确定法定责任时,超级基金不考虑污染方在废物处理过程中的实际注意程度。另外,如果损害是不可分的(一般是这样),任何一个潜在责任方则可能对于全部赔偿数额完全负责,而不管其个别责任实际有多大。
  环境保险的市场需求的增加,刺激了更多的保险人进入该市场。但是美国ISO1986年版CGL标准保单“绝对污染除外责任”的制定大大扭转了市场条件。(记者 张颖)
】【】【】什么是“绿色金融”?_网易新闻
什么是“绿色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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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记者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面临的资源供给压力、环境污染及生态系统退化问题日益严峻,已成为制约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雾霾等环境污染问题也严重影响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不仅成为社会的共同愿望,也成为我国政府的基本国策。绿色发展需要绿色金融保驾护航,那么,到底什么是“绿色金融”?
国家信息中心预测部财金研究室副主任、高级经济师李若愚介绍,绿色金融是指金融部门将环保、节能、低碳作为投融资决策的考虑依据,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来推动经济社会和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从当前国际金融界实践来看,“绿色金融”涵盖了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为有利于环保的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这类金融产品如“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大都采纳赤道原则的标准。赤道原则(Equator
Principles)制定于2003年6月,是由花旗集团、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等国际性银行机构共同制定的一套非强制、自愿性准则,以保证金融机构在其项目融资业务中充分考虑到社会和环境问题。二是利用金融市场及金融衍生工具来限制温室气体排放,表现为碳交易市场与碳金融产品和服务。
(原标题:什么是“绿色金融”?)
本文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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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保险的现状、问题与未来发展
  田辉  在国外,绿色()通常是指与环境风险管理有关的各种保险计划,其实质是将保险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工具,以应对与环境有关的一些问题,包括气候变化、污染和环境破坏。相比之下,现阶段中国对绿色保险的定义要狭窄得多,通常特指一类特定的险种,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穴简称“环责险”?雪。中国还没有把气候变化这一更为长期的环境风险纳入绿色保险范畴内。考虑到作为发展中的大国,理应把有限的资源和拓展重心放在最为迫切同时又相对容易入手的议题,中国现阶段对绿色保险的这种认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相应地,本报告在绿色保险的议题下将主要讨论环责险的发展现状、问题及未来。  中国环责险发展的主要特点  环责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本质上,环责险是一种以金融手段加强环境保护的有益尝试:及时提供的经济赔偿有利于迅速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稳定社会秩序;保险公司代为偿付确保企业不至于因为承担其造成的环境损害责任而影响持续经营;与环境污染风险挂钩的以及保险公司持续的督导有利于激励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帮助其更好地识别、评估和减少风险。20世纪70年代以来,环责险不仅成为、、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许多企业不可或缺的环境风险管理工具。  中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以来就开始出现单独运行?穴而非以附加险形式运行?雪的环责险。经过20年时断时续的尝试和探索,随着公众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来自于政府的更有力的推动,中国环责险的发展环境已经有了一定改善。  环责险在中国的发展现状主要呈现出如下特点:  ――主要由、等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实施  上世纪90年代初,保险公司在大连、等部分城市推出了环责险产品,但由于政策、条件不具备等原因,市场规模很小,到90年代中期已经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进入21世纪,中国政府的环境保护思路有所转变,开始考虑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此时,保险机制开始受到重视,成为可能的政策选项之一。  2007年底环保部与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决定选择部分环境危害大、最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和地区,率先开展环责险的试点工作。2013年2月,在对五年的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基础上,环保部、保监会进一步发布相关政策文件,提出应针对涉及重金属、石化、化工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和行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环责险的试点范围不断扩大,并且在某些高环境风险的行业和企业已经成为强制的险种,这显示出政府的推动力度正不断加大。在具体实施方面,地方政府是主要推动力量,从规划投保方案,到选择保险公司,甚至亲自说服企业投保,在环责险的各个环节其身影可谓无处不在。  ――具体运营模式在不同地区存在显著差别  环责险主要采取地方试点的方式推进。受地方政府重视程度、管理思路等因素的影响,在运营模式上存在显著差别,主要包括:  一、在业务开展的法律政策依据方面,有的地区通过转发环保部、保监会文件的形式进行工作部署,有的地区则进行了专门的地方立法。例如,2009年沈阳市率先在地方立法中明确规定: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设立危险废物污染损害责任险种,并鼓励相关单位投保。  二、在经营主体方面,有的地区由政府指定单一的保险公司承保,有的则是建立共保体承保。例如,在湖南,由省环保厅发文推荐保险公司作为试点保险公司,之后投保企业全部由这一家保险公司承保。而在江苏省,则由多家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共同参与、介入。  三、在政府支持政策方面,有的地区采取补贴的方式,有的采取强制投保的方式,有的则没有具体支持措施。例如,深圳市、武汉市对凡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科技企业给予50%以内的保费补贴;昆明市政府于日起决定在滇池流域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要求340家企业投保,并鼓励56家企业自愿投保。  ――整体来看业务发展并不理想,但2013年后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  2008年环责险开始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当年约有700家企业投保,2009年增加到了1700家,保费收入从2008年的1200多万元增加到2009年的4300多万元。5年后的2012年底,全国约有十多个省?穴自治区、直辖市?雪开展了相关试点,投保企业为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  整体来看,环责险的业务发展状况并不理想。一个例证是,2009年,全国试点地区环责险保费收入仅占当年财产保险保费总收入2875.83亿元的0.015%,2012年这一比重却并没有明显提高。在一些地区,环责险的投保状况不仅没有逐年增长,反倒逐年恶化。  不过,自2013年2月环保部和保监会出台强制性环责险试点的新政以来,不仅一些以前没有建立环责险制度的省份开始涉足这一领域,而且以前已经建立相关制度的地区也加大了推广和实施力度,将更多的企业纳入强制投保名单中。在新政策的推动下,环责险已经呈现出加速发展的态势。  中国环责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环责险的积极作用已被许多国家的实践所证明。然而在中国,即使有各级政府不断强化的行政推动,环责险的发展仍然远远落后于预期,原因何在?芽  ――缺乏足够的来自于法律及其执行方面的压力,使得相关投保不能被充分激发  影响环责险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是法律及其执行体系。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不断增长的公众环境意识导致了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使得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变得非常昂贵,制造污染事故的企业往往需要面临高额赔偿。结果是,企业不仅非常重视采取改善生产流程等措施降低环境事故发生的概率,并且产生了通过购买保险来防范不可预见的污染责任风险的需求。  相比之下,在中国,目前的环保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健全,执法也不够严格,从而无法对污染企业形成足够的外部压力,直接影响到对环责险的内在需求不足。具体表现为:  一、对污染企业的执法不严,企业环保违法的成本很低。很多污染企业在地方税收和吸收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的目的,在环保检查中往往对污染企业网开一面,更不愿意对其提起诉讼。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对环保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小,污染企业违法成本很低。结果是,企业宁愿承担数额很小的罚款,也不愿意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污染,更不用说投保环责险了。  二、环责险业务发展所依据的政策文件层级不高,缺乏法律强制性。目前中国发展环责险的最主要依据是2007年和2013年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保监会联合发布的两份政策性文件。严格说来,这两份文件只是部门规章,效力有限,权威性不够,并不属于高阶的法律。  三、污染事故发生后很少通过诉讼的途径应对解决,进一步减少了企业对环责险的需求。现阶段中国对污染事件的处理方式大多为政府部门的行政罚款,而很少经由民事诉讼程序,因为后者不仅过程复杂,而且举证、审理、执行等方面都面临巨大的难度。一个例证是,尽管截至2013年初全国各地已经相继设立了134个专门的环保法庭,但受理的案件数量普遍很少。法律诉讼费用属于环责险的赔款范围,而行政罚款费用并不属于环责险的赔款范围,这无疑减少了企业投保环责险的必要性。  ――环责险经营主体的专业化程度较低,产品缺乏足够的吸引力  环责险是一个高度专业化的保险领域,需要特别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以满足客户多样化的。然而在中国,环责险实际运营过程中表现出来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并且产品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具体表现为:  一、保险公司的专业化程度不够。在美国,能够开展环责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很少,主要包括数家大型的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其他不具备充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保险公司已经退出了这一领域。相比之下,中国经营环责险的保险公司主要由地方政府通过招标程序选定,其中既有大型保险公司,也有一些中小保险公司。  二、保险经纪人还没有发挥充分的作用。在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往往构成环责险业务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能够在全面评估投保人风险基础上,制定最合适、最恰当的保险计划,并涉及市场调查、厘定、风险管理咨询、防灾防损和维护等全方位的服务。相比之下,目前中国大部分环责险业务为保险公司自行经营,没有经纪人参与。即使少数地区试点中有经纪人的参与,其职责也主要限于代理采购,而其他深层次的服务功能尚较少涉及。  三、保单的定制化程度较低。在发达国家,环责险保单的一个明显特征是并非采用标准的、语言和格式,而是根据特定被保险人的需求和环境进行保单定制。相比之下,中国环责险保单基本没有定制,而只是初步依据生产经营规模、环境风险等级等简单因素提供不同档次的保单供投保人选择。  四、保单除外责任较多,特别是赔付条款设计上较为严苛。在发达国家,随着经营技术日趋成熟等原因,环责险的除外责任不断减少,经过协商和约定,企业的多数投保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然而在中国,目前大多数的环责险产品只承保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导致的第三者直接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以及清污费用和法律费用,对于间接损失、生态损失等不予承保。  ――相关基础设施尚不完善,增加了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和损害赔付方面的难度  一、缺乏充分积累的基础数据。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经营时间较短等原因,保险公司缺乏充分积累的基础数据,包括污染事故发生频率、损失强度、事故处理费用等。基础数据不足不仅增加了产品定价的难度,而且很难保证厘定的费率与环境风险状况相匹配。  二、缺乏健全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机制和机构。目前,中国多数地区没有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即使有类似的机构,或者因为缺乏独立性,或者因为技术水平较低而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未来发展方向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修订《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以及相关清污费用等必须承担高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纳入其中。  颁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例》,使得环责险从一项试点性的业务提升成为一种普遍的、具有长效机制的环保制度。  ――优化地方政府在环责险发展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主要通过健全政策法律环境、强化激励约束机制等方式对环责险的发展提供支持,而不再直接介入业务运营的具体环节。其主要职责为:  一、将环责险的相关内容纳入地方性立法程序中,为业务的开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改变以往主要依靠行政罚款的方式,而更多地依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强化对环境事件肇事者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执法,强化行政责任和问责制度,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监管责任。  ――采用一定的财税激励手段支持环责险的业务发展  具体作法:一是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全国的推广,重点用于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的保费补贴,建立专门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等。二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投保环责险时其保费支出在一定额度内享受税前抵扣。  ――建立绿色保险与绿色信贷的联动机制  在环保部门、保险机构与信贷机构之间建立有机的联动机制,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与其各项环境评估结果、获取信贷的资质等挂钩。  ――加强环保部门与保险行业的协调与合作  一要加强环保部门与保险公司的数据共享,帮助保险公司进行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积累;二要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支持、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三要支持和鼓励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环境风险评估和其他有关保险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拓展绿色保险的内涵和实践  具体表现为:一是要树立可持续发展的保险理念。绿色保险不仅仅是应对短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工具,更是解决气候变化等长期风险的一种有效机制。此外,气候、环境变化所衍生的一系列问题,例如海平面上升、飓风频繁等,将会直接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经营。中国保险业,从实务界到监管机构,均应当拓展对绿色保险的认识深度,全面评估保险业在可持续发展中能够发挥的作用,并评估气候变化及相关的风险对行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影响,不仅仅将绿色保险局限于环责险一个较为狭窄的领域,而是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贯穿到保险经营和服务的全过程。  二是要不断拓展环责险的承保范围。例如,将“逐渐”污染造成的损害、将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产生的营业中断损失等纳入环责险承保范围。  三是要将“绿色保险”的经营理念纳入到传统险种的实践中。例如,在农业保险中将是否采取了有利于改善环境的农业生产方法作为费率厘定的关键影响因素;或者以此设计开发新的农业保险险种等。  四是要尽快建立政府支持下的气候变化相关的巨灾保险制度。例如,选择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将洪水风险从一般或企财险保单中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洪水保险制度,以应对日益频繁发生的洪水、飓风风险。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国绿色金融发展研究”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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