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分得户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户应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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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土改?
核心提示:
将农民的培训与就业与土地价格挂钩或许是个好办法,农民有就业机会,可以无缝融入城市,说明政府与企业承担了农民就业、城镇化的隐性成本,农民所获得的土地收益占比应该下降。
土地改革攸关国运。
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再次提出土改的方向,是&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与十七届三中全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比,&逐步&两字消失,说明土改速度将加快。三中全会《决定》称,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
此地农村改革的要点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条件入市,承包地长期化,农村经济运作资本化、农业现代化,土地收益分配更均衡。
各地已有试点。11 月12 日,安徽公布《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激励机制,引导土地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将建立多元统一的农村土地市场。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
农村土地产权不能转让,使用权可以有限转让,转让需要突破法律、确权、利益分配三道坎。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分两块,一块是宅基地,另一块是经营性用地,如乡镇企业用地。如果宅基地放开,等于小产权房开闸,等于颠覆目前的房地产市场 ; 经营性用地放开,等于地方政府放弃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小产权房无放开可能。
土地 &&农转非&受到现行《土地管理法》第63 条规定的法律约束,除了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但除企业破产、兼并外,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
安徽版的意见已经接近法律底线,土地改变用途,即允许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出租等方式依法进行流转,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和农民住宅小区建设等,意味着土地有可能&转性&,是否只能由村集体、农户来承包运作,才不突破法律底线?
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建立在确权的基础上,否则不可能有土地的长期流转,就不可能形成明确的产权、使用权边界。只有完成确权的地区,才谈得上使用权的交易。
随着人口增加,农村承包地的面积隔几年会有变化,这意味着利益随时会变化,非常不利于每家每户土地流转与定价。很多农村沿用传统的表述方法,如&苞米地尽头那块小巴掌地是他家的&,给土地租赁双方带来无尽烦恼。由于户口制度的漏洞,一些进入城市的居民在老家仍然拥有宅基地甚至承包地,导致土地的浪费。
目前在农村租地建立现代农场的企业主,缺乏法律保障,租的农户的地的确切边界在哪里、经纬度是多少,都不清楚。一旦农村土地升值,规划发生变化,随时都可能被赶走。如北京宋庄画家村就是如此, 13 位买了通州宋庄农民房又被农民起诉还房,这样的事情不仅会发生在画家身上,也会发生在农场主身上,他们随时可以被不满足租金的农民赶走。
在土地利益分配中农民长期处于弱势,但在大城市近郊、发达城市的农村,农民所获得的收益不少。
偏远农村地区的土地没有多少溢价,现在进入市场,农民也无法掘取第一桶金。在重庆、成都等地,需要政府进行土地置换,从偏远地区置换到城市郊区,并且由政府或者开发商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土地溢价才能上升。没有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规划,土地就无溢价,所谓同地同权不是空话,政府起码需要收回投资成本,开发商需要有一定利润,而农民的身家保障都在土地上。
将农民的培训与就业与土地价格挂钩或许是个好办法,农民有就业机会,可以无缝融入城市,说明政府与企业承担了农民就业、城镇化的隐性成本,农民所获得的土地收益占比应该下降,如果农民无法融入城市,土地仍是农民未来的重要依靠,那么政府、开发商必须停止不成熟的土改,让农民继续拥有土地,是理智的选择。
土改是大事,不必急于求成,发挥市场内生动力,在东中西部进行试点,经济上成熟一块就发展一块,才能将土改进行到底。
责任编辑: 张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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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发布日期:日期:皖北人民法院:  前接你院日院宣字第00001号报告:关于土改后已分户人口增加,分家时土地如何分法的问题。本院提出意见并征询华东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意见,兹将该委员会日土秘字第1155号函复:  “东法编字第0156号函敬悉,关于土地改革后分得土地之户,人口增加兄弟时,其土地应如何分法。我们意见如下:  华东土地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三条第七款五项规定:“土地经过分配,并确定产权之后,既不再行变动,生不再分,死不抽回。‘因此原则上应按原来兄弟二人五口平分,至于其弟人口增加生活确有困难,则可根据其家庭情况,本有利生产、团结互让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农民协会调处解决之。”  以上意见,希转知宿县分院依据上述原则处理,并通报各级人民法院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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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找不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暂缓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2个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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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QQ:(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第一节 土地制度改革
第一节 土地制度改革
一、封建土地制度  
  梅州各地农村,建国前的土地制度是封建土地所有制,土地占有状况极不合理。据土地改革中的资料统计,全市农村有471342户,2048912人,总耕地亩。其中地主14023户,占农村总户数的2.98%,有耕地355822亩,占总耕地面积的17.08%;富农8832户,占农村总户数的1.87%,有耕地82856亩,占耕地总面积的3.98%;公尝田和数量不多的庙宇田产,有耕地亩,占耕地总面积的34.76%。地主、富农和公尝田三者共有耕地116.29万亩,占耕地总量的55.82%。而贫农、雇农有303073户,占农村总户数的64.30%,仅有耕地386462亩,占耕地总数的18.55%。兴宁县罗岗白水村地主刘奕堂,占有耕地598.5亩,地跨广东、江西两省的兴宁、龙川、五华、平远、寻乌5县。  
  公尝田是旺族大户上代祖宗在世时购置的田地产业,本人去世时未分给子孙,而留给后代作公尝。其所占耕地和地主租给农民的土地一样,以同样的地租租给贫雇农和佃中农,所收地租用作祭祖修祠等,少数亦作在本姓本房族中办学或奖励本族本房子弟读书之用,但公尝产业多为地主、乡绅所把持,所收地租也多为地主侵吞挪用,贫困农民享用祖尝者仅是其中的极小部分。  
  地主剥削农民,主要形式有地租剥削、高利贷、买青苗和雇工剥削等。  
  地租剥削,是地主、富农将其所占有的耕地租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耕种,收取一定数量的地租,形成了农村以租佃关系为特征的封建剥削制度。地租多以稻谷交纳,叫租谷,早晚两造交纳,早、晚造交纳比例为早六晚四或早四晚六,各地比例不一。地租有活租、铁租和标租三种。活租或叫分租,是按收获数量多少交纳,丰收多纳,减产减纳,其比例有主佃各半、主六佃四,也有主四佃六的。铁租又叫包租,不论丰歉,所定租额斤两不得少纳。标租主要是公尝田,多以投标的方式在本姓本族农民中租耕,租额大抵如活租。不论活租、铁租或标租,都应先交预租或押租,才给耕种。  
  高利贷剥削,主要是放谷债和放钱债。放谷债多以一年为期,利息一般为30~50%左右,有的甚至高达100%,即借谷一石还二石。放钱债有年息、月息、圩息,还有早晨借晚上还的“蚊叫息”,有今天借明天还的“鸟叫息”。农民借谷借钱要立借据,以房屋和田契作押,逾期不还要利上加利,再还不起时,债主将债户作押之物估价抵除,叫死押,抵押后产权归债权人,债户常因此而破产。  
  买青苗。在青黄不接的荒月,地主把农民快要成熟的禾苗低价买入,换给粮食,农民得到的只有实际价值的三、四成。  
  雇工剥削。由地主长年雇用的无地农民称为“长工”,农忙季节性雇工叫“短工”,地主雇长工只给低微工钱,有的是抵债而给地主做“长工”的,“短工”多为佃户,一般只管吃饭,没有工钱。  
  梅州各地农村贫困农民,除受地主地租、高利贷、雇工等各种形式的盘剥外,向地主租地还要承担附加的田信鸡、田信米、租佃酒、押号金、鞋袜金、轿租等。地主管家下乡收租,佃户需备酒菜款待,隶属地租额之外的“田信鸡”、“租佃酒”。农民交租、借粮时,还要受地主大斗大秤进、小斗小秤出的剥削。广大农民一年辛苦不得温饱,“放下禾镰无米煮,终年劳累债满身”,长期过着贫困的生活。
二、土地改革  
  (一)减租减息  
  1949年6月,五华县实行减租减息,其它各县于同年10月下旬~11月上旬开始实行减租减息。梅县人民政府于10月29日颁布《晚造减租减息条例》,规定不论何种租佃形式,均依据当年年景评定租额后,进行“二五”减租,租额超过产量50%者,降为50%,再行“二五”减。债务清还,一律以年利20%计算,旧债利息已偿还原本1倍者,停息还本,已偿还原本2倍者,停付本息。兴宁县人民政府于11月初颁布减租条例23条,减息条例6条,规定地租按原租额减半,再对半减,交租不超过原租额的25%;借贷利率规定年利不得超过30%,如低于30%者不得再提高。县抽调550干部下乡指导“双减”。通过减租减息,梅县全县农民从地主手里退回地租谷4万余石(折300万余公斤);兴宁县农民从地主手里退回减租减息谷76.5万公斤,其中罗浮中坑村63户贫雇农减租减息得稻谷3.9万公斤,户均619公斤;五华县农民从地主手中退回地租谷10万担(折合500万公斤),退回利息谷3万担(折合150万公斤)。各县在减租减息中,普遍建立了农会和民兵组织,发动了群众,为土地改革创造了条件。
  (二)退租退押,清匪反霸
  1950年4月,兴宁县开展“退租退押,清匪反霸”的“八字运动”,其余各县在5、6月间先后铺开。梅县则在次年5月铺开“八字运动”,在这期间,斗争恶霸地主和反革命分子1549人,其中判处死刑、有期徒刑109人。清算地主和其它剥削阶层9665人,清算应退财物折谷1146.1万公斤,退租退押2968人,应退租谷41.09万公斤,应退押折谷0.83万公斤,应赔偿吊佃(佃农被地主夺回出租土地的损失赔偿)24.33万公斤;大埔县在“八字运动”中,清算出地主等剥削阶层应清退969.5万公斤稻谷(其中应退租29.2万公斤,应退押13.5万公斤,吊佃赔偿8万公斤,被侵吞公偿谷57万公斤),已清退稻谷306.9万公斤,占应清退数的31.7%,其中分给贫苦农民的282.4万公斤;蕉岭县据1950年10月统计,在“八字运动”中,一区退租谷9.94万公斤,三区退租谷10.15万公斤,连同四区在1949年夏秋间减租减息谷19.26万公斤,共清退回稻谷39.35万公斤;五华县至1951年7月底,斗争恶霸地主499人,共清算应退租退押谷362.9万公斤。1950年兴梅专区共歼灭土匪10股,捕获393人,其中匪司令、支队长等骨干68人,投诚自新76人,缴获各式枪支165支。通过清匪反霸,退租退押,建立了农会和民兵队伍,肃清了一批土匪,镇压了一批民愤极大的恶霸地主和反革命分子,安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人民政权,为土地改革提供了条件。  
  (三)组织阶级队伍,划分阶级,分配土地  
  1950年10月,中共兴梅地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决定,成立了“兴梅专区土地改革委员会”,决定在全区分期分批开展土地改革运动,并以兴宁、丰顺县为土改试点。  
  日,以李坚真为团长的省土改工作团抵达兴宁县,汇同专区、区内各县共800余名干部,分别到宁中区宁新乡、水口区光夏乡、罗浮区浮东乡进行土改试点,并从试点乡抽出工作队开展1个乡为副点。同年12月试点结束后,全县组织2117名干部,组成49个工作队,在全县各区、乡开展土地改革,至日结束;丰顺县于1950年10月,以汤南、汤西区部分乡,开展土地改革试点,1951年春,土地改革在全县各区、乡铺开,至同年7月结束;兴宁、丰顺土改试点取得经验后,各县接着先后铺开。五华县于1951年4月中旬至9月中旬,在华城区清化乡开展土地改革试点,同年9月26日,组织工作队1706人下乡参加土地改革。全县分二批进行,第一批开展126个乡,第二批开展95个乡,于1952年冬结束;蕉岭县(包括平远县)于1951年4月下旬~7月下旬,以广福乡为试点,文福、招福乡为副点进行土地改革,日组织工作队1060人,在8个区134个乡分二批铺开,至1953年6月结束;梅县于1951年9月,抽调1000多名干部组成工作队,以城南、城北两区35个乡为试点,以梅南、畲江两个区为副点,开展土地改革。1952年8月铺开全县,同年11月结束;大埔县于月,以附城区永西乡、湖寮区龙岗乡为试点开展土地改革,5月21日,组织工作组724人下乡,分三批在全县逐批铺开,至1953年4月结束。  
  工作队下乡后,贯彻执行“依靠贫农和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孤立打击地主,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的路线:同群众“三同”(同吃、同住、同劳动),进行访贫问苦,扎根串连,成立贫雇农协会;按《土改法》规定,依据解放前3年土地占有、劳动状况、剥削或被剥削状况为划分阶级成份的“三把尺子”,实行“自报评议”,“三榜定案”,确定各户阶级成份。划定剥削阶级成份,须经县土地改革委员会批准;划定各户阶级成份后,没收地主的土地、山林、房屋、耕畜、大农具及其它封建财产。征收富农及小土地出租者的多余土地及房屋。对工商业兼地主的,只没收其封建剥削部分,保护其工商业部分。对华侨地主,只没收其土地,其余保留不动。对知识分子(包括教师、医生、科技人员等),有少量出租土地者不没收、不征收。不侵犯中农利益;将没收、征收的土地、房屋等进行分配;分配按先雇农后贫农、佃中农的顺序进行,特别照顾雇农。土地按人口分配,好坏远近合理搭配,地主也分得一份与同村农户同等数量的土地。全市7个县土改中共没收、征收土地107.37万亩,没收房屋16.28万间,耕牛2.67万头,农具30.93万件。广大贫苦农民分到了土地、房屋、农具等生产资料和一批粮食、衣物等生活资料。  
  1952年春,梅州各县普遍进行“春耕整队”,纠正土地改革中的“右倾思想”,解决“队伍不纯”问题。整队中不适当地处理和开除一批县、区干部和土改工作队员。以致在土改中出现“左”的倾向,如侵犯华侨利益等。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春耕整队”中受处理或被开除的干部,落实了政策,在土地改革中被没收的华侨房产也按政策得到落实。  
  (四)土地复查  
  各县结束土地分配后,紧接着进行土改复查和民主建政。兴宁、丰顺县于1952年5月进行土改复查,五华县于1953年1月进行土改复查,大埔、梅县、蕉岭县于月间先后开始土改复查。开展查阶级、查民主团结、查生产发展状况。复查中补划了一批地主富农成份。接着进行查田定产,民主建政。查田定产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土地证》注明各农户所有土地的面积及四址。至此,一场彻底改变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深刻的土地改革命运动全面结束。  
  梅州市土地改革前后各阶级耕地占有情况表
单位:户、人、亩
注:1.土改后各阶级土地面积缺梅县数。
  2.富农含半地主式富农;其它成分含工商业家、小土地出租者、小土地经营者、债利生活者、自由职业者、小商贩、贫民、手工业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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